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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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docx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1.1为加强本公司特种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职责,保证生产正常秩序。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如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相矛盾,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1.2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司的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管道)、厂内机动车辆(铲车)。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管理全过程

3引用文件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3.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3.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3.5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

3.6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3.7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3.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9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4管理部门与职责

4.1管理部门

1)公司机电设备处是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2)分厂设备科是分厂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4.2部门职责

4.2.1公司机电设备处职责

1)制定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传达并贯彻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3)参与制定压力容器的各项规章制度。

4)对各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7)解决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2.2分厂设备科职责

1)传达并贯彻公司及安全组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2)协助制订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对本部门特种设备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制订本部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保养、定期检测、检修计划,并实施。

5)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6)解决操作人员提出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科领导和安全组报告。

7)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运行记录、检查记录、检修记录、修理、更改记录的使用档案。

5、本制度特种设备的含义:

(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相关的设施。

5.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3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5.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

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5.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

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18mm的管道。

5.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

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5.5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6、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6.1公司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6.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6.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

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7、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7.1、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与改造前设备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根据有关规定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批准后,方能施工。

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和办理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的,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护保养工作。

7.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调试工作,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7.3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设备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7.4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备部门及时组织安装、使用单位及安全生产部门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7.5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或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7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设备部门。

8特种设备的使用

8.1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8.2公司不得制造、改造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8.3新增特种设备,各使用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将特种设备图样(包括总图、安全图及主要部件图)、其它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各安全附件合格证明书、各特种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及水压试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报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检验手续。

没取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使用。

8.4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公司应按国家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23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8.5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以及停用一年以上时,本次使用前,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6公司以及有关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8.7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8.8各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8.9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每年定期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8.10公司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8.11特种设备的相关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如下:

8.1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8.1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的记录。

8.1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1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台帐、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1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分工如下:

 

序号

资料类别

资料内容

保管部门

保存期

1

验收技术文件

出厂的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

主管部门

永久

2

日常运行

日常运行、日常保养检查记录

使用部门

五年

3

检查记录

定期检查记录

使用部门

永久

4

定期保养记录

保养记录表

主管部门

五年

5

安全教育记录

安全教育资料及记录

使用部门

二年

6

设备、安全附件技术资料

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

主管部门

永久

7

日常维修、改造,大、中修记录。

有关鉴定资料维修记录表

主管部门

永久

8

事故记录

车辆、人员伤害事故报告书

使用部门

永久

9

其它

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检查记录

主管部门

永久

9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9.1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运行的,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2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要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9.3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检验的,使用部门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一个月提出申报,由设备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延期检验工作。

9.4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种设备需定期进行检验,具体规定如下:

 

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锅炉

外部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内部检验

每2年进行一次(移装、停运1年后启动、大修或改造以及其他)

水压试验

每6年进行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进行一次)

固定式

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耐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压力管道

在线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1、2级。

每6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

起重机械

每2年进行一次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进行一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

每年进行一次

压力管道压力表

每年进行一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

每半年进行一次

9.5下列情况也应进行锅炉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9.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10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迁移管理:

10.1已报停的特种设备不准继续使用。

10.2压力容器停用一个月以上(包括一个月),使用部门应向安全组提出申请,并落实下述停用期间维护保养措施。

10.2.1各使用部门对各报停设备切断电源,做好相关的围蔽及标识。

10.2.2停止运行尤其是长期停用的容器,要将其内部介质排除干净。

特别对腐蚀性介质,要进行排放,置换和清洗、吹干。

10.2.3保持容器内部干燥和洁净,清除内部的污垢和腐蚀物质。

防腐层破损处一定要予以修补。

10.2.4压力容器外壁涂刷油漆,防止大气腐蚀。

要注意有保温层的容器保温层下的防腐,支座处的防腐等。

10.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部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0.4凡因公司各项生产经营需要,而要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停用、报废、迁移的,公司设备部门负责对设备办理报废手续。

10.5如公司出售的特种设备,购买方需继续使用时,如在有效使用期内,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时,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要求购买方在过户登记表中填写好本公司法人代码(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司的公章。

10.6如出售公司内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而购买方日后需继续使用的,由相关方协商对该设备进行重新检验工作,经技监局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10.7如出售公司内部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特种设备时,相关业务部门外卖时必须要求金属回收公司或相关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的回收证明及设备破坏性处理证明。

10.8以上手续事项必须全部办理完毕,相关业务部门才能进行特种设备的有关移交手续。

11交接班管理:

11.1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提前到达本岗位进行交接班工作。

11.2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接班人员对交接班人员的当班记录进行查阅,全面了解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11.3交接班要严肃认真,严禁岗外交接班。

11.4交接班双方共同按交接班记录,逐项实地认真检查和记录,接班人员认为具备接班条件,经

双方签字认可,接班人员立刻上岗,交班者方可离去。

11.5如本人是当日最后一班,要将按规定停止设备,落实好下班“三件事”,确保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方可离去。

11.6交接班前如遇到应急事故,必须待处理完毕后才可交班,接班人员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协助处理事故。

起重机械管理

12使用管理

12.1起重机械司机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司机下列守则:

12.1.1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0C,以避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12.1.2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12.1.3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12.1.4人绑吊物体时,应有一人负责指挥。

12.1.5司机必须应熟悉下述知识:

1)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起重机的操作规程,与本规程有关的法令。

3)安全运行要求。

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指挥信号。

7)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12.1.6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起重机械日常运行记录》。

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7.1.7开车前必须鸣铃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给予断续铃声或示警。

27.1.8操作应按指标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7.1.9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能闭合主电源。

12.1.10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12.1.11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

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12.1.12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12.1.13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挂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放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不能滑动的,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12.1.14司机操作时,应遵守:

1)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

4)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幅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吊运。

6)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7)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8)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

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起重机除外。

12.2应急措施

12.2.1当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12.2.2当吊有重物,则应发信号,并划出危险区。

12.2.3当停车时间较长,则应设法将吊物放下或垫起,报告领导或有关人员进行检修,修好后经过试车,确认完好后方可工作。

13起重机械日常检查

13.1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检查、检验工作主要有:

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法定检验、润滑、预检预修和排除临时故障。

13.2起重机械检查维护工作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工作前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工作时,司机必须沿专用梯子上下,上下直立式梯子时,应把工具等放在背袋内,手中不允许拿东西;接班司机应在交班司机把车停稳后再上车。

3)不要在主梁上行走,更不允许由一个主梁迈到另一个主梁上去。

4)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带电检查和维修。

 

5)手持检查灯在上行走时,应特别注意灯线被挂住,将人拖倒。

6)为防止发生事故,不允许一个人用压缩空气给起重机除尘。

7)车上的油污应及时清除,以免行走时滑倒。

8)检查控制器应在切断电源后进行,带电检查时,必须盖上保护罩。

13.3定期检查、保养频度及责任部门如下:

序号

名称

频度

责任部门

备注

1

日检

1次/日

使用部门

操作人员

2

月检

1次/月

设备科、保养单位

使用部门协助

3

半年检

1次/6个月

设备科、保养单位

4

年检

1次/年

设备科、保养单位

14.4定期检查应根据具体设备制定检查表,严格按检查表规定内容展开,保养和检查同时进行,检查、保养事项应在《一级保养记录》中登记,大、中修项目应在《二级保养记录》中进行登记签名。

小修项目应在《特种设备日常维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起重机日常检查表

检查项目

考核标准

检查结果

工作场地

在操作者步行范围内,无障碍物

运行轨道

由地面观察轨道上不应有异常现象

按钮开关(手电门)

上、下、左右动作灵敏、准确;同时按动一组按钮电动葫芦不动作

限位器

空载吊钩上升至极限位置,限位器应准时动作

吊钩装置

在水平3600内与垂直1800范围内能灵活转动,滑轮转动灵活,螺母防松装置无异常

制动器

应能吊起额定载荷,准确制动,溜钩距离不应超过规定值

钢丝绳

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打结,严格按报废标准进行更新

 

起重机械月检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查项目

考核标准

检查结果

运行轨道

(工字钢

运行范围内障碍物

在运行范围内与建筑物及其它设备最小间距100mm

止挡器的变形,破损及连接螺栓或焊缝

止挡器不准有变形,破损等缺陷,其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

采用焊接连接其焊缝不得有龟裂

轨道固定连接螺栓

螺栓不得有松动

轨道接头焊缝

焊缝不得有裂纹、龟裂等缺陷

轨道的异常磨损

轨道与车轮踏面及轮缘接触处不得有局部异常变形及磨损

按钮开关

(手电门)

外观

外壳及绝缘不得有损伤

悬挂、电缆

电缆上、下两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破损、断线等缺陷,要保证绝缘

按钮连锁装置

上—下,左—右,各组连锁应可靠,同时按动一组按钮应保证电动葫芦不动作

按钮开关

触点

触点不得有磨损及损伤

接线及接地连接螺钉

接线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

电磁接触器

动作状态

触点接触,打开动作灵敏,不得有粘连

接线螺钉

不得有松动

触点

不得有严重损伤及损耗

起升限位器

动作状态

动作灵敏可靠,应调节到保证吊钩在上极限位置时与卷筒间距50mm

触点

触点动作准确、灵敏,不得有损伤、磨耗

接线螺钉

不得有松动

起升机构的锥形制动环或制动片

锥形制动环磨损量不得大于设计厚度的50%,且不大于轴向调整量的最大值,制动片的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厚的50%

运行机构的平面制动环

磨损量不大于厚度50%

制动环(片)外观

不得有裂纹、损伤

吊钩

目测不得有裂纹,异常磨损和钩口异常变形

轴承

应回转灵活,平滑,径向轴承与轴之间应无间隙

吊钩螺母

锁紧装置不得有松动

滑轮

滑轮槽不得有明显磨损,轮缘完整不得有损伤

外观

滑轮外壳不得有损伤,挡轴板,挡圈及销不得有松动

平衡滑轮

工作状态

滑轮回转应平稳灵活

外观

滑轮不得有损伤,装配连接牢固

墙板

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

车轮

踏面和轮缘不得有明显的磨损和伤痕

断丝情况

按钢丝绳报废标准更新

外观

外表面不得有扭结,灼伤及明显的松散、腐蚀等缺陷,并应有润滑油。

绳端固定状况

钢丝绳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异常

齿轮润滑状况

开式齿轮表面应定期加油脂闭式齿轮应定期加机油

电缆

外观

电缆不得有外伤,异常的弯曲或扭转,老化等缺陷

装配状况

电缆与开关的连接不得有松动,吊线环不得脱离滑道;支承钢丝两端不得有松动

集电器

工作状况

集电滑轮回转应灵活,不得有明显磨损

外观

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绝缘体不得松动和破损,弹簧不得疲劳失去弹性

滑线

滑线不得有严重锈蚀和油垢支承安装应牢固,滑线不得有明显下挠

年检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查项目

考核标准

检查结果

运行

轨道

(工

字钢)

踏面清洁度

不得附着油污及大量灰尘

倾斜度

1/1000

接头

焊缝及轨道不得有龟裂,上下及两侧偏移0.5~1mm

磨损状况

踏面磨损量10%原尺寸,宽度磨损量5%原尺寸

轮缘

轮缘厚度的磨损量应在原厚度的50%以下,轮缘与轨道侧向总间隙应小于车轮踏面宽度50%

踏面

按踏面直径测量磨损量应小于原尺寸5%踏面直径差应小于公称直径1%,圆度差应小于0.8mm

外观

不得有裂纹、损伤

制动器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钢丝绳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齿

起升机构齿轮的磨损

第一级齿轮允许磨损量为原齿厚10%;其它齿轮为20%以下

运行机构的齿轮磨损

第一级齿轮允许磨损量为原齿厚15%;其它极齿轮为18%以下;开式齿轮为23%以下

齿面缺陷检查

齿部不得有裂纹、断齿;齿面点蚀损坏不得大于啮合面的23%,且深度不得超过原齿厚的10%

外观

表面不得有裂纹,危险断面及颈部、螺纹部分不得有塑性变形

危险断面磨损量

应小于原尺寸的10%

开口度

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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