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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土建

 

×××××××××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计划

编号:

××××

批准:

日期

技术审核:

日期

安监审核:

日期

项目部审核:

日期

编写:

日期

 

××××××××公司

××××××××××项目部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强制性条文概述3

1.1强制性条文概述3

1.2工程实施方针3

第二章组织结构4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6

第四章实施措施7

4.1教育培训7

4.2质量控制措施7

4.3检查总结7

第五章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条文8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8

5.1施工质量8

5.1.1总则8

5.1.2地基基础9

5.1.3混凝土工程14

5.1.4钢结构工程20

5.1.5砌体工程23

5.1.6木结构工程24

5.1.7防水工程25

5.1.8装饰装修工程26

5.1.9建筑设备工程30

5.2施工安全33

5.2.1临时用电34

5.2.2高处作业37

5.2.3机械使用40

5.2.4脚手架46

5.2.5物料升降机56

5.2.7地基基础57

5.2.8拆除工程57

5.2.9环境与卫生58

附件一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记录表样式59

前言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也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贯彻执行的要求,现将涉及变电站工程(施工部分)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实施计划,以便于公司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施工过程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本工程依据:

国家颁布的有关电力、土建施工规程、规范和有关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110kV~500kV送变电工程相关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我公司历年来110kV~500kV变电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及相关经验、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及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编制而成。

第一章强制性条文概述

1.1强制性条文概述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也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1.2工程实施方针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我公司除在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满足施工质量要求外,在施工质量管理方面则坚决观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准,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过程。

第二章工程概况

2.1工程概况

2.2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

2.2.1从项目部至施工班组,层层落实质量负责人,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贯彻执行。

组织结构流程图详见图一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土建组组长:

土建组副组长:

土建组副组长:

土建施工队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

各班组长

 

图一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结构流程图

2.2.2项目经理(×××)

是强制性条文实施质量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项目强制性条文质量管理工作。

2.2.3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审核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布置强制性条文培训交底工作。

2.2.4组长(×××)

领导本组强制性条文质量管理工作,是本组强制性条文质量第一责任人。

负责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组织对施工人员制定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纠正措施。

2.2.5副组长(×××)

协助本组组长领导项目管理工作,是本组强制性条文质量实施直接负责人。

布置对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对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及时处理纠正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管理检查记录资料。

2.2.6管理层(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

组织工程具体施工,依据质量标准检查施工质量,及时纠正偏差,并提出改进措施;监督施工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2.7操作层(各班组长):

负责组织本工种人员实施操作,严格按强制性条文标准进行施工,服从管理人员的协调指挥和纠偏,做好工作自检和互检。

2.2.8强条实施记录检查人员包括:

班组长、施工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3.1强制性条文实施安排

本工程根据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实施,施工过程现场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强制性条文培训教育,项目部做好宣传及督促监督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并及时收集相关实施过程资料,对工程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安排:

序号

工作内容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1

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年××月××日

××年××月××日

2

施工人员教育培训

××年××月××日

××年××月××日

3

计划实施阶段(检查、纠正)

××年××月××日

施工结束

4

检查总结

××年××月××日

施工结束

第四章实施措施

4.1教育培训

4.1.1教育培训目的:

增强全体员工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识。

4.1.2教育内容:

1)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适用于××××××××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的相关条款、设计图纸、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

2)实际操作培训

4.1.3教育形式:

1)对管理人员采取集中在项目部会议室由技术负责人或其他领导授课、讲解、交底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对作业层员工由管理人员负责对下属在班组活动区,或借用项目部会议室进行授课、讲解、交底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

2)对操作层员工进行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的技术工艺、质量的培训,包括:

施工技术员或技术负责人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学习规程、规范,熟悉图纸技术要求;有经验的技工对非熟悉工进行实操教练培训;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向班组成员介绍质量通病,讲解防治措施或办法。

4.2质量控制措施

4.2.1严格按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施工,每个方案的实施都要通过方案提出→讨论→编制→修改→定稿→交底→实施几个步骤进行。

4.2.2质检员依据强制性条文相关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班组长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处理。

4.4.2由项目安全质量部协助,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召开,检查、讲评上周(月)的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技术管理情况,施工质量检查情况,质量受控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提出限期完成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布置下周(月)的技术、质量工作计划,并落实责任人和检查监督人。

4.3检查总结

定期汇总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施工质量检查结果,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找出施工水平薄弱之处加以改进,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强施工人员技能培训、增加施工设施投入等措施,不断提高施工水平,确保施工质量。

第五章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条文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5.1施工质量

5.1.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加层、扩建建筑;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5.1.2地基基础

5.1.2.1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柱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1.2.2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8.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人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l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4.1.3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

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l0m。

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人基坑(槽)。

5.1.2.3桩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表5.1.3

项目

允许偏差(mm)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灌注桩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表5.1.4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

许偏差

(mm)

垂盲度

允许

偏差

(%)

桩位允许偏差(n皿)

1~3根、单排

桩基垂直于中

心线方向和群

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

心线方向和群

桩基础的中间

1

泥浆护

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

大于100

D/4,且不

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

灌注桩

D≤500mm

一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千成孔灌注桩

一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3.1.1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4.3.5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4.4.4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级力特征值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6.4.6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水平承载力按桩身强度控制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为单桩水承载力特征值。

   2当桩受长期水平荷载作用且状不允许开裂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0.8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8.4.7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9.2.3高应变检测用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

当采取自由落锤安装加速度传感器的方式实测锤击力时,重锤应整体铸造,且高径(宽)比应在1.0-1.5范围内。

9.2.4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9.4.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应变锤击信号不得作为承载力分析计算的依据:

1、传感器安装处混凝土开裂或出现严重塑性变形使力曲线最终未归零;

2、严重锤击偏心,两侧力信号幅值相差超过1倍;

3、触变效应的影响,预制桩在多次锤击下承载力下降;

4、四通道测试数据不全。

9.4.5高应变实测的力合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比例调整。

9.4.15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8.1.5挖图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8.1.9在承台与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涂应该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4.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5.1.2.4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表7.1.7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监控值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5.1.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5.1.2.5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

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防振或隔振措施。

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3.3.9石灰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冲孔伤人的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13.4.3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4.4.3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4.3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6.4.2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5.1.3混凝土工程

5.1.3.1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O03

3.0.2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3.0.4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

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3.0.5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4.2.1配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3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6.1.6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

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6.1.7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

当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6.5.1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6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6.5.2大模板的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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