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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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并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各级检查验收范围为上年度的退耕还林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以下简称实绩检查验收)和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与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以下简称成效检查验收)。

此外,县级自查每年还应对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检查验收内容

(一)实绩检查验收

1、人工造林(含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下同)和封山育林面积核实情况。

2、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合格情况。

3、工程管理情况。

(二)成效检查验收

1、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面积保存情况、县级自查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保存(成活)情况。

2、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3、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

4、工程管理情况。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核查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各级检查验收人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按照具体年度部署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七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工)《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四)《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六)《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4l号)

(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

(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5]169号)

(十二)《造林技术规程》(CB/T15776—2006)

(十三)《退耕还林I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号)

第八条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步完善退耕还林I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九条造林地区类别

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

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3。

干旱半干旱地区:

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全省范围。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

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己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

造林成活率是指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

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表

造林地区类别

成活率等级

合格

待补植

失败

一般地区

成活率≧85%

41%≦成活率≦84%

成活率≦40%

特殊地区

成活率≧70%

41%≦成活率≦69%

第十一条人工造林保存标准和成林标准

(一)人工造林保存标准

造林保存标准根据植被配置类型分别以郁闭度、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确定。

郁闭度是指单位面积乔木树冠投影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覆盖度是指单位面积灌木对地表遮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株数保存率是指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具体保存标准如下:

人工造林保存标准表

植被配置类型

保存标准

乔木林

郁闭度≧0.20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

灌木林

覆盖度≧30%或一般地区保存率≧(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

乔灌混交林

(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

(二)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标准

乔木林:

郁闭度≥0.2。

灌木林:

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

(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二条封山育林对象、类型和方式

封育对象:

封育前地类为符合封育条件的无林地或疏林地。

封育类型:

指通过封育措施,封育区预期能形成的森林植被类型,按照培养目的和目的树种比例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和竹林型五个封育类型。

封育方式:

分为全封、半封和轮封。

全封是在封育期间,禁止除实施育林措施以外的一切人为活动的封育方式;半封是在封育期间,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全封,其他季节按作业设计进行椎采、割草等生产活动的方式;轮封是在封育期间,根据封育区具体情况,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半封的封育方式。

第十三条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上年度封山育林小班为合格小班:

l、符合下列封育条件之一

(l)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亩2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亩4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时,(每亩针叶母树/2十每亩阔叶母树/4)≥1则符合条件;

(2)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亩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亩40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苗/60+每亩阔叶幼苗/40)≥1则符合条件;

(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亩4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亩30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树/40+每亩阔叶幼树/30)≥1则符合条件;

(4)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亩40个以上或灌木丛每亩50(沙区lO)个以上;

(5)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亩6.7株以上、大型丛生竹每亩6.7从以上或杂竹覆盖度在10%以上;

(6)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及沙丘、沙地、海岛、沿海泥质滩涂等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7)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树种或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8)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针阔幼树、灌木时,根据封育类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1时,符合条件。

乔木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十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每亩针叶幼树株数/40十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十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十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0

乔灌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十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十每亩针叶幼树株数/40十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O+每亩灌木丛数/50(或沙区每亩灌木丛数/10)

2、设置了明晰的固定标志。

3、落实了职责明确的管护机构和人员。

4、制定了技术合理的封育制度和封育措施。

5、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封育措施。

6、建立了封山育林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

按封育类型分别确定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小班是否达到成效合格标准。

(—)乔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郁闭度≥0.20;或者平均有乔木树种70株/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二)乔灌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乔木郁闭度≥O.20;或者灌木覆盖度≥30%;或者有乔灌木9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70株(丛)/亩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三)灌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灌木覆盖度≥30%;或者有灌木7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6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灌草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15%);或者有灌木60株(丛)/亩以上(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5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五)竹林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有毛竹30株/亩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第十五条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且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9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六条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

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七条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八条管理类指标标准

作业设计:

人工造林作业设计程序和内容须符合《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规定,封山育林作业设计须符合《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的规定。

基本要求须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和表。

检查验收:

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树种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

档案:

须有文字及图、表等基本资料,并符合《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的规定。

管护:

采取了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经济林采取了水保措施等。

封山育林的管护还应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按设计要求建设封护设施。

抚育:

人工造林小班按作业设计要求连续进行3~5年抚育作业,每年l~3次。

育林:

封山育林小班中进行过人工补植(补播)、平在、断根复壮、除草、破土整地、沙障固沙、抗旱浇灌等人工辅助育林活动。

林权证发放:

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第三章检查验收方法

第十九条资料收集

(一)省级资料收集

1、相关年度因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退耕还林计划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总结材料、省级复查材料。

3、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级资料收集

1、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变更文件)。

3、县级自查材料。

包括各年度退耕还林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比例尺原则上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00)上的验收图、小班登记表、自查报告等。

4、工程管理情况。

包括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管护措施、承包合同等。

5、其他相关材料。

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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