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通常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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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通常版
合同编号:
(年月日号铺)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租赁方):
乙方(承租方):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租赁物业及用途
一.1甲方将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
一.2该商铺建筑面积合计为㎡,该面积为计算租金面积,若该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一.3乙方确认甲方已告知该商铺情况,且在本合同签署时已对该商铺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条件按现状承租商铺。
一.4该商铺为商业用途,乙方承租用于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经营项目。
第二条租赁期限
二.1该商铺租赁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交付
三.1双方签署本合同并且乙方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后,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顺延交付时间,但租赁期限不顺延。
三.2该商铺交付使用时,双方应依该商铺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清单(附件3)进行交接,并对其核对后签字确认。
三.3乙方应于约定的该商铺交付日到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逾期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商铺已交付乙方。
第四条租金及相关费用
四.1甲方给予乙方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自交付日(包括实际交付与视为交付)起算,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应交纳管理费及使用该物业而产生的水、电等费用。
免租期满次日开始计付租金(下称计租日)。
四.2租金按照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
四.2.1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单价为元/月/㎡,即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
四.2.2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单价为元/月/㎡,即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
四.3租金按月份(指公历月)计算,乙方须于每月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将当月份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帐户:
甲方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四.4甲方收款帐号若有变更,甲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由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四.5以上租金不含税,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四.6乙方于签署本合同时预付首次租金,首次租金为约定计租日起至次月月末的租金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
四.7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以该物业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单价为元/月/平方米(不含税),合计为(大写)元整;管理费自年月日起开始计收,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下月管理费。
四.8乙方使用该商铺所产生的水电费、水、电、网络报装及用电增容,政府税收规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等费用中需甲方代收代交的,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将上月发生的费用交给物业管理公司,非甲方代收的,按有关收费单位要求时间交付,乙方拒交或逾期交付的按本合同逾期交付租金违约条款处理。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
五.1保证金,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须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两个月租金总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给甲方作为租赁保证金。
五.2在合同终止时,若乙方未发生违约责任且向甲方交清合同约定各项费用及按合同约定归还该商铺后,保证金在三十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第六条物业管理
六.1乙方接受该商铺所属之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
六.2该商铺原有设施设备(含与其他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护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然后划分责任进行维修维护与保养。
六.3乙方装修及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管护与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4该商铺的安全防火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装修和改建
七.1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潢装饰、修葺改造、及安装必要设施设备等(以下统称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2乙方及乙方聘请之装修人员应服从物业公司管理。
七.3乙方装修,需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有法律要求)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4乙方对装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后续任何事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并不代表其同意对该装修方案产生的任何纠纷、损害及损失等负责或承担责任,因乙方装修产生的纠纷或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七.5乙方的装修作业不得影响该商铺整体建筑的框架结构,不得影响其安全性。
否则由乙方负责赔偿所引致的一切损失,并由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6装修作业应尽量封闭作业,装修过程中不得产生较大的噪声,粉尘、刺激性气味,不得在该商铺外的共用部分堆放装修材料及作业产生的废弃物等。
装修期间不能干扰或影响邻近物业的使用。
七.7乙方装修、改造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等,不得影响其他相关联物业的使用,或功能,否则回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8乙方装修作业需进行环保、卫生、消防等验收的,应自行负责该等工作,并取得许可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转租、分租或出借
八.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或出借该商铺的全部或部分。
八.2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转租,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纳租金),乙方对转租承租人行为负责。
第九条保险
九.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负责购买以该商铺为保险标的,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保证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元(¥)。
九.2在租赁期内,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办理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或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财产的保险并承担相应保费。
九.3保险从本合同生效日开始至本合同终止日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中断保险。
第一十条牌匾标识及广告
一十.1乙方安装于该商铺外部的牌匾与标识及的尺寸与规格等需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按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安装至指定位置。
一十.2乙方需在指定的牌匾标识外宣安置广告牌或宣传标志的需自行与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及协商。
安装广告牌如需在政府管理部门报批的,所有手续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一十一条开业
一十一.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开业。
每逾期一天,甲方收取1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一十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十二.1甲方权利义务
一十二.1.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收取乙方的租赁租金及相关费用。
一十二.1.2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甲方可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
一十二.1.3甲方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水、电设施。
一十二.1.4甲方保证乙方在承租期间可以正常合理使用该商铺。
一十二.1.5若乙方在经营中需要甲方提供该商铺的资料和办事中需甲方支持配合的,甲方可以予以协助。
一十二.2乙方权利义务
一十二.2.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商铺,依法经营;不得在该商铺内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一十二.2.2乙方经营应自行取得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许可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及环保合格证)。
一十二.2.3乙方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及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十二.2.4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必须及时予以维修,因延误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亦由乙方负责赔偿。
一十二.2.5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因维修原因须临时搬迁的,要与甲方配合。
阻延甲方维修而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一十三条合同终止与续期
一十三.1本合同终止日,乙方应搬离该商铺可移动的物品,装修及固定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
铺设的管线、固定或镶嵌于墙体地面的设施物件等)归甲方所有。
如乙方逾期搬离(包括因甲方行使留置权乙方无法搬离的情形),应每日按月租金10%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而不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补偿。
一十三.2若乙方欲于合同期满后续租,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一十三.3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终止日前结清租金水电费等各种费用,乙方搬离前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有未尽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于该商铺内的任何物品。
一十三.4一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解除方按本合同违约解除本合同条款,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十四.1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水电气等能源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每日按逾期总额的1%,向甲方给付滞纳金,逾期超过5日甲方另可停止该商铺的水电供应和控制该商铺的物品,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追收逾期租金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一十四.2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甲方违约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双倍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乙方的装修损失甲方按使用时间折价补偿。
一十四.3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租赁保证金抵做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乙方装修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一十四.4乙方违约,经甲方要求改正后,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条第10.3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十五条送达
一十五.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送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公告及登报(东莞日报)等,简单的非重要通知可以电话方式进行。
送达文件时,送达方要求受送达人签收的,受送达人应签收回执。
一十五.2本合同落款处所载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该商铺所在地址亦为乙方接收甲方送达文件地址。
第一十六条管辖法院
一十六.1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该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一十七条其它
一十七.1本合同条款划分为方便书写、阅读与理解所设,并非完全独立,条款间相辅相成,作为整体予以适用与解释。
一十七.2本合同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十八条附件
一十八.1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并执行。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E-mail: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地址:
E-mail:
二OO年月日签署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