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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锁招标文件案例

资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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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锁招标文件(案例)

 

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XXXX项目指纹密码锁采购、安装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XXXXXXXX

项目编号:

招标人:

XXXXXXXXXXXXXXXXX(盖单位章)

2017年8月28日

第1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住宅智能门锁

适用范围

本技术标准适用于重庆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宅智能门锁供货招投标及现场安装施工指导。

依据

除另有注明外,智能门锁须具有防盗及防火性能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国家、地方或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在招投标或现场使用当中存在相互重叠、矛盾的内容,按照较高质量标准和规范执行;当有新的产品标准和规范颁布时,则按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执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防盗锁性能:

符合公安部GA374-2001《电子防盗锁》B级和GA/T73-94《机械防盗锁》B级两项国标要求并具备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

防火锁性能:

具备国家防火建筑材料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书。

功能需求及具体技术要求

投标单位或者产品资质要求及执行标准

生产厂家通过ISO9001:

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具有中国相关型式检测报告认证;

具有中国相关型专利认证;

如为产品代理,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

智能门锁开启方式:

智能门锁的开启方式应包含指纹、密码、卡、三者中不少于一种,再辅以机械钥匙开启。

材质要求

锁外壳必须采用:

不锈钢或锌合金等防火金属制造;表面处理为拉丝或亮面,颜色可根据甲方需要调整为不同的银色、金色、其它色等,如果为触摸屏方式,触摸屏为黑色蓝字;

锁体、锁舌采用304不锈钢,锁舌要求一体化铸成;

锁芯采用铜或者不锈钢;

要求进口芯片;

锁体零部件应全部采用304不锈钢;

把手采用游离式,金属材质(不锈钢或铝锌合金等)

功能要求:

智能卡要与小区消费卡、停车卡实现一卡通功能;

具备系统恢复功能;

具有语音提示功能并设置语音提示的音量程序;

支持恶意破坏报警、低电压提示报警功能,通过智能家居可以把报警信号发到到物业管理中心;

具有关门上提把手反锁功能;

指纹锁具备生物活体指纹扫描开锁功能,可识别任意角度指纹,识别时间≤1S;

具备户内机械反锁功能;

应具备外接应急电源功能,当电池电量耗尽时,可外接市场上容易购买到的9伏碱性电池作为应急电源直接取电,操作方便简单;

门锁配备隐形机械钥匙孔要求隐蔽不直接可视,位置不能简单遮挡;

安全舌:

安全舌(大方舌)要求手动到位,并且要求上提反锁,安全舌(大方舌)的保险机构可设置在锁体或把手上。

要求在户内开锁,转动把手上提应先触动保险机构才能转动安全舌(大方舌);

反锁方舌:

要求户内反锁锁舌独立设置,机械到位。

锁舌示意图

按照锁具不同材质,投标产品不少于有如下四个功能要求型号:

指纹+密码+刷卡+机械钥匙

钥匙配置标准:

IC感应卡采用MifareOne卡,由招标人配备,机械钥匙不少于3把。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型号、产品图片、外观颜色、产品技术参数、安装图纸、安装工艺等以及本技术文件所规定的技术功能和要求,并按要求提供实物样品。

投标人必须提供智能锁系统原理结构图和开孔图及设备端子线路连接图纸,配合入户门厂完成开孔。

技术标准响应要求

4.1投标产品一

(指纹+密码+刷卡+钥匙四种开门方式)指纹锁技术参数

投标单位须按以上技术标准要求填写《住宅智能门锁技术指标响应表》,报价应与技术标准要求一致,如发生报价与技术标准不符的,则承担一切责任。

投标样板及限价要求

投标单位须提供所有报价的智能锁具实物样板一套,样板评审将作为技术标评审的一部分。

本次招标的指纹密码锁限价控制在1000元/把以内。

乙方设计配合及安装要求

按照项目采购具体要求,为不同材质的入户门,提供合适的锁具产品供甲方选择。

及时提供智能锁详细的开孔图纸及尺寸给门厂,并有专人到门厂生产现场进行指导开孔,如由于锁厂提供信息或指导不到位造成的开孔出现偏差,则一切责任及损失由锁厂承担。

门到现场安装时,锁厂要委派安装人员到工地现场安装替代的临时工程用锁(即替代锁),不得影响门的使用及验收;替代锁需单独报价,替代锁安装、拆卸均由锁厂负责。

如在门锁安装过程中对门体产生损坏,则一切责任及损失由锁厂承担。

交楼前,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将临时工程用锁锁更换为智能门锁,并做好安装调试工作。

智能锁安装需单独报价。

积极配合门厂通过相关验收工作,由于门锁原因造成的门无法通过验收,则一切责任及损失由锁厂承担。

锁厂有专职质量技术员全面负责智能锁安装的技术、质量交底,组织施工培训,使用培训等,负责质量检验,安装验收和智能锁交付资料的整理;负责工地施工前期准备,复尺,同门厂及装修技术人员的联络,处理安装过程中可能出的问题,负责智能锁的出库并组织分配到户型,对安装的技术、质量、交付负责。

安装完成正式验收前,由锁厂专职工程人员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与齐全的技术档案资料一起交付甲方和现场总包单位。

产品安装完毕后,乙方首先自检,合格后报甲方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安装完毕,清理现场,将包装盒等垃圾收集到指定地点,并严格做好智能锁的成品保护。

包装:

对产品采用泡沫盒及纸箱包装,使货品在搬运过程中能承受相当程度的碰撞、挤压等一切可能的意外,而不至遭受损坏。

外包装标示:

每一个独立包装在统一醒目的位置上均会印有此包装内货品的名称、型号、尺寸、颜色、数量、工程项目名称、及该包装内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标签等。

货到现场要求存放时水平稳固、防潮等。

外包装有“保利地产专用”明显标识。

合同范本

XXXXXXXX智能家居产品

买卖合同

买方:

(简称甲方)

卖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就甲方项目部购买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厂家、品牌、规格、颜色、材质、数量、单价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及保修

2.1产品的质量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乙方保证产品符合环保标准及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有害物质排放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应符合甲方对该产品的特殊要求:

乙方对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保证安装、使用后能够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

乙方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

2.2乙方对产品的质保期为:

贰年且不低于法律规定或制造商承诺的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方或管理方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或做更换处理,逾期按每天元累计计算违约金,超过5天乙方未进行维修或更换,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计量方法

以乙方根据甲方通知实际交付的数量为准,由甲方总库、分库库管员、采购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双方约定误差在内。

计量方式:

采用过磅和收方计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量低结果为结算依据。

(此条款仅针对河沙、石子等地材)

第四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标准包装,如无相关标准按双方约定的有利于保护产品的方式进行包装,包装物由乙方负责供应,不回收。

双方约定的包装物和包装方式为:

第五条交货地点、方法及期限

5.1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地现场指定地点。

指定地点即: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乙方将货物运到其他地点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甲方应在交货前24小时内通知乙方)。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时转移至甲方。

5.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负责送货;

(2)乙方负责委托第三方运输,乙方承担运费;(3)甲方自提自运。

5.3货物装卸采用第种方法执行:

(1)乙方负责装卸;

(2)乙方负责装、甲方负责卸;(3)甲方负责装卸。

5.4交货期限:

双方约定乙方在年月日前交货,或按甲方通知的时间、规格、数量、品名交货,但甲方应提前小时/天通知乙方。

第六条、交货和结算凭证的特别约定

6.1交货前乙方应提前小时通知甲方相关验收人员,交货时双方应做好书面记录,明确品名、数量、质量、规格等货物基本情况及交货时间、地点,相应送货单必须由甲方相应的总库、分库库管员、采购人员和项目经理共同签字认可,并由乙方完善相关结算凭证的审批手续,在甲方财务部挂帐后方有效,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交货义务。

甲方总库、采购人员。

6.2乙方委托(身份证号码:

)作为结算凭证的经办人,受托人在结算凭证上的签字行为,视为乙方确认。

6.3材料交付验收程序:

6.3.1每次送货后,必须使用乙方提供的经双方认可的送货单,并由乙方委托人员在送货单的结帐联上签字确认送货数量,甲方才予以验收。

若乙方实际送货的数量比送货单上明确的数量少,则乙方此前所送的每批次货都应按扣除本次差量为双方的实际结算量。

乙方每发生一次差量,还应按本协议第10.7条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6.3.2乙方须在送货后五日内凭甲方认可的送货单(在建项目成本管理办法)、材料入库验收单到甲方开具结算付款凭证作为结算依据之一,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次货款。

乙方从送货单开票之日起30日内须完善财务挂账手续,否则该送货单自动失效,并视为乙方放弃收取该笔货款的权利。

若甲方有关人员故意拖延相关结算单据的签字时间,乙方可及时函告甲方,甲方应予以及时处理。

6.4乙方明确地知道,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库管员、采购人员、财务人员等)任何时候以甲方或甲方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乙方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经济法律文书等,必须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并在5日内到甲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7.1产品的价格,以双方约定的为准。

7.2货款结算与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3次,按甲方财务制度和下表约定结算支付款项,并以乙方到甲方办理完各项审批手续之日为付款起算日。

质保金按合同总金额的3%计算,在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乙方。

第八条、验收和封样约定

8.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提供相关样品由甲方总库和乙方经办人共同确认后进行封样。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检查到乙方的货物与封样样品不一致的,乙方按本合同10.2条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须保证货物质量合格,如复检不合格,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2双方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双方交接时只对数量、包装、外观等进行验收,质量、规格、型号等以国家相关部门检验为准或者以安装、使用后相关部门验收为准。

第九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9.1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破损的,则由双方开箱检查,检验产品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则由乙方更换。

如当时不能发现问题的,则在今后发现情况后,甲方有权随时提出异议。

9.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含延误工期、业主索赔损失)。

10.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乙方负责退货、更换,并从合同约定交货之日起至更换后产品符合约定之日止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除按甲方通知的时间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外,还应按已付货款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退还货款的,还应按同期银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10.3乙方逾期交货的,按每逾期一天元累计计算并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其他损失(含业主索赔等损失)。

10.4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甲方及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0.5乙方保证所交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上述情况,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退货、更换,并按本条2款承担违约责任。

若已经安装或使用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含返工、业主索赔等损失)。

10.6安装或者使用后,因乙方产品原因不能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视为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按本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返工及业主索赔等损失。

10.7乙方应当按供货量如实报量,若乙方虚报供货量的(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供货数量超过实际供货数量视为乙方虚报供货量),由乙方按向甲方虚报量货物价值的20倍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给甲方(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抵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由于乙方或乙方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于本合同项下有任何违约、不履行合同行为或疏忽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一切行为、费用、开支、索赔、损失、要求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财务损失、损坏、项目的维修情况,以及任何导致承担有关环境事宜或遵守关于环境的法例或规条的任何种类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10.9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甲方所有款项的支付顺序为先满足货款的支付再支付违约金(若存在)。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经甲方确认,允许按(1、4)项执行:

(1)延期履行;

(2)部分履行;(3)不履行合同;(4)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免予承但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条款

13.1交货时,乙方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使用说明等,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

13.2在成本挂帐时,向甲方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

(1):

(1)适用税率17%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2)征收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乙方未按本条约定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挂帐并拒绝付款;若乙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具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税收经济法律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及损失,并由乙方按该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同时乙方须按本条约定重新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须确保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发票开具单位保持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13.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该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其他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5天内付清,否则按同期银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责任。

本合同所约定的损失包括因产品原因引起的业主索赔等。

13.4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13.5凡遇规格与合同不符,应当另行以补充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廉政合作

14.1乙方不得宴请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14.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现乙方工作人员有任何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

14.3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14.4乙方工作人员有义务就甲方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举报;如乙方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总价款的基础上减少10%后作为甲方应付货款,并由乙方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14.5如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只按合同总价款的50%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

1、双方按以下确定的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进行联络,一方的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甲方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2、本协议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可以采用直接送交、传真、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送达对方:

(1)采用直接送交的,由双方授权的人员负责签收,其中甲方授权签收,乙方授权本协议第五条3款确定的派驻人员均可签收;除另有约定外,XX的人员均无权签收,否则无效,视为未送交对方(但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签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应视为已送达);采用直接送交的,以对方授权的签收人员签收时为已送达,任何一方的签收人员不得拒绝签收;如一方需变更签收人员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2)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确认发出后次日期满视为已送达。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相关工作人员签收邮件之时或邮件发出(以邮戳为准)后的第3个工作日中午12时为已送达(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如一方按联络地址向对方发出邮寄后,而邮寄被退回或者被拒收的,自邮件发出(以邮戳为准)后的第3个工作日中午12时视为该邮件内容已送达给对方。

(4)采用电子邮箱方式送达的,以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并寄送后当日视为送达。

(5)本条约定的地址、联系人、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仲裁文书(含裁判文书)向本条任一方当事人任一地址/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6)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

第十六条附则

1、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均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甲方须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时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按附件中所列的结算单据办理结算,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保修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各方于2017年6月9日签定黔江中科·中央公园城智能家居产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保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保修内容、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范围:

保修期限为贰年,自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次日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如甲方或者甲方委托单位已发出要求保修的通知,而乙方在保修期内未到现场保修的,则保修期相应延长至乙方履行保修责任并符合要求之日止。

二、质保金:

1.质保金由乙方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3%留存在甲方处,不计利息。

2.质保金退还按以下约定执行:

(1)保修期到一年后,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甲方收到物管公司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的确认依据后,按留存质保金的50%减除应由乙方承担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后,如有剩余,由甲方一次性将该部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如不足减除的,由乙方按第三条约定承担责任,甲方也可以在剩余的50%的质保金中扣除。

(2)保修期到二年后,乙方可以再次要求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甲方收到物管公司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的确认依据后,减除所有应由乙方承担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后,如质保金还有剩余,由甲方一次性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如不足减除的,由乙方按第三条约定承担责任。

(3)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未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前,甲方有权拒绝办理质保金退还事宜。

三、保修期内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

3.1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及明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其它必要费用(含质量原因引起的第三人索赔等费用)等,由甲方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乙方应在7日内向甲方补足质保金。

(1)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造成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影响相关设施、施备正常使用的。

(3)使用人或者相关第三人强烈要求立即处理的。

(4)其他不及时处理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形。

3.2除上述情形外,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或委托的单位书面或电话通知起12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逾期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有权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2-3倍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如因质量问题经乙方处理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质量问题,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在告知乙方事实后,由甲方或委托的单位直接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5倍由乙方赔偿给甲方;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且乙方应在日内向甲方补足质保金。

3.3乙方保修人员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进行维修礼仪培训合格(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颁发培训合格证明为准)后,方可作为合格的保修人员。

乙方如无合格的保修人员,则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面发生的人工、材料以及其它必要费用等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内扣除,且乙方应在日内向甲方补足质保金。

3.4如乙方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抵扣约定款项时或者甲方抵扣质保证金后乙方未向甲方及时补足质保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5日全部支付给甲方,否则按应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三累计计算违约金。

3.5由甲方或者甲方委托单位处理所产生的人工、材料及其它必要费用等以处理人员和物管公司共同确认的数据为准。

3.6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根据约定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进行处理的,不排除乙方对该工程(包括根据约定已由甲方委托的单位进行处理的内容)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如再次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仍应承担责任。

四、通知方式及电话、信函、通知收讫确认

4.1双方以电话、传真、信函方式进行通知。

以电话传真方式通知的,自接通之时为送达;以信函方式通知的,自信函发出三日内为送达(以邮戳为准)

4.2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4.3乙方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有变动,乙方应提前3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上述乙方联系方式进行送达的均为有效送达,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应责任。

因乙方拒收邮件或擅自停用电话传真,造成甲方通知无法送达的,甲方有权直接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人工、材料以及其它相关费用等一切费用,甲方有权在留存的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按第三条第四款执行。

五、乙方履行保修责任后质量的确认

5.1发生质量问题的保修内容、范围属于已入住的房屋的,乙方履行保修责任后的质量由业主/住户签字确认。

5.2发生质量问题的保修内容、范围属于未入住的房屋的,乙方履行保修责任后质量由物管公司确认。

5.3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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