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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Q/JYH-CJ 2121001-2017

1目的

为了规范纯碱厂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

险,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纯碱厂生产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纯碱厂各单位(外协施工单位)。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3.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3.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3.4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3.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3.6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3.7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3.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3.9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职责

4.1安全环保室

5.1.1组织制定纯碱厂作业安全票证管理制度。

5.1.2对各单位作业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3根据作业安全相关新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变化,及时组织修订纯碱厂作业

安全规范。

4.2职能室

5.2.1对所安排的危险性作业负责有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督促并检查作业人员做好作

业期间的安全工作。

5.2.2配合各单位做好作业安全管理。

4.3各单位

 

4.3.1根据纯碱厂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各单位作业安全规范实施细则。

4.3.2对本单位辖区作业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根据生产厂区检修作业场所涉及的危害程度、作业环境、维修工程量、难度等因素,

将设备检维修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根据检维修作业分级范围办理相应检修作业许

可证。

5.1 一级设备检修作业

5.1.1 盐水工序液氨储罐及其附属管线检维修;特种设备检修。

5.1.2 重碱工序蒸氨、碳化、吸收装置所附属涉氨、有毒气体管线在线检维修;压缩工序

易燃易爆、有毒管线在线检维修;特种设备检维修。

5.1.3 煅烧工序煅烧炉中压管线、炉气管线以及特种设备检修。

5.1.4 石灰工序石灰窑及其窑气管线检修。

5.1.5 热电车间柴油储罐、酸碱储罐及其附属管线检维修;锅炉本体、附属设备运行中的

检维修;特种设备检维修。

5.1.6 热电车间汽机中压管线检修。

5.1.7 带电进行电气设备检维修。

5.1.8 输煤系统检修。

5.1.9 热电车间 SNCR 系统检维修。

5.1.10 热电车间臭氧氧化系统检维修。

5.1.11 凡涉及更新技改项目、外协施工项目的作业。

5.2 设备检修二级作业:

5.2.1 上述设备及其管线在停止运行,并与系统隔离,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按二

级作业标准执行;

5.2.2 介于一级和三级设备检修作业外,所有检修作业均执行二级作业标准要求。

5.3 设备检修三级作业:

5.3.1 作业活动场所不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固有危险因素,作业活动单一、简单,

作业量小的一些检维修。

5.3.2 涉及到所有水循环系统、一般设备管线零部件更换、阀门更换以及设备的设备日常

1

 

维护保养工作均按三级作业标准执行。

5.4 检修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5.4.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

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检修单位

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检修现场应根据 GB2894 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检修作业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检修单位和设备使用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

落实。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检修作业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

足检修安全要求。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

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

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

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

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2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5.4.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参与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

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

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

员方可恢复作业。

5.4.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

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5.5 检修作业票办理签批程序图、标准票样、填写说明(见附件一)

5.6 检修作业票使用规定

5.6.1 检修作业票必须按照签批程序逐项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

一票多用等现象。

5.6.2一级检修作业票有效期限 24 小时,二、三级作业票有效期限 72 小时,所有票证

保存期限为一年。

5.6.3 作业票一式三联,分别由出票人、监护人、设备员存档。

6 动火作业

6.1 动火作业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

3

 

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

非常规作业。

手电钻、冲击钻

6.2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

火三个级别。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

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相关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

管理。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

部位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

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属于二级

动火作业。

6.3 根据厂区生产工艺、装置实际情况,将厂区动火作业分级界定如下:

6.3.1 制碱车间:

液氨库厂房及其附属设备、厂区内涉氨管线(气氨、液氨)、重碱厂房

三段气管线、石灰窑气管线、压缩气相管线、煅烧炉气管线、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除

一些特殊动火作业外,均属于一级动火。

6.3.2热电车间:

柴油储罐区、柴油泵房、柴油管线、液氧储罐区、液氧管线、氨水泵

房、氨水储罐区、氨水管线、输煤皮带廊、凉水塔填料上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

业除一些特殊动火作业外,均属于一级动火。

6.3.3 除厂区固定动火区和一级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3.4 固定动火区:

指在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如各车间维修间等,

均须办“用火证”。

固定动火区需悬挂“可动火区”安全警示标志。

6.4 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

6.4.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

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4.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

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

隔离措施。

4

 

6.4.3 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

GB50016、GB50160、GB50074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

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

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规定执行。

6.4.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

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4.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

隔绝措施。

6.4.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 23.5%

6.4.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

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4.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4.9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4.10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需动火作业时,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5 动火作业的分析要求和合格标准

6.5.1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6.5.2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 m;

6.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 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

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60 min;

6.5.4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百

分数);

6.5.5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

6.6 根据生产现场工艺装置情况,识别厂区内外不需做动火环境分析的区域

5

6.6.1 属于二级动火范畴,根据生产现场工艺装置运行实际,盐水工序化盐、精制厂房及

其周边、包装工序厂房内外场所、石灰工序化灰厂房及其附属设备周边、煅烧除滤过、

重灰皮带、离心、取出液储槽外区域、给排水系统、化水系统、汽机、脱硫系统、厂区

各办公楼、职工食堂、水源地、生活区、原料场地、配电室以及所有室内外渣水管线、

蒸氨管线、皮带廊、蒸汽管线不需做动火环境分析。

6.7动火作业票证办理签批流程图、动火作业票一级、二级票样表及其填写说明(附件

五)6.8 动火作业票使用规定

6.8.1《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作业证》审批权限进

行办理。

6.8.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6.8.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

改、转让、代签,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8.4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h。

二级动火作业的

《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

重新办理《作业证》。

6.8.5《作业证》一式三联,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部位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6.8.6《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7.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定义:

凡是进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

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内进行

的作业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7.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基本要求

7.2.1 安全隔绝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

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

6

 

示牌。

7.5.2 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

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为 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 23.5%。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 GBZ 2 的规定。

--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

7.5.3 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罐底阀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7.5.4 监测

--作业前 30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

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60 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 min 时,

应重新进行分析。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

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

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根据作业环境佩戴个

体防护器具。

7.5.5 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

可作业。

7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

带救生绳。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

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

套等护品。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7.5.5 照明及用电安全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

12V。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 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7.5.6 监护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

的联络。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

器具进行清点。

7.5.6 其他要求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

等物品。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8

 

7.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证办理签批流程图、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票样表及其填写说明

(附件四)

7.7 作业票使用规定

7.7.1《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7.7.2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

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7.3《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所

在单位存查。

7.7.4《作业证》有效期 24 小时。

7.7.5《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8 抽堵盲板作业

8.1 抽堵盲板作业定义:

是指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8.2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8.2.1 盲板及垫片要求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

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

--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 JB/T450 的要求。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 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8.2.2 作业安全要求

--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识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

应与盲板位置图的盲板编号一致。

生产车间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将

风险降到可接受范围内方可作业。

否则,严禁作业。

--盲板抽堵作业,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

9

 

具。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

作业地点 30m 内不得有动火作业;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

管线、法兰等。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

灼伤的措施。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8.3 抽堵盲板作业票证办理签批流程图、作业票票样表及其填写说明(附件三)

8.4 作业证使用管理

8.4.1 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方式。

8.4.2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

《作业证》。

8.4.3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

由作业所在单位存查。

8.4.4《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9.高处作业

9.1 高处作业定义: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

的作业。

 注:

基准面包括地面、平台等。

9.2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 2m≤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 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 l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 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的特殊形式: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10

 

--带电高处作业:

接近或接触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9.3 高处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特级高

处作业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 GB26557 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

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

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

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滑和防寒措施,遇到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

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

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架并加以

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

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落、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

落措施。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需垂直作

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防护措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

的防护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9.4 高出作业票证办理签批流程图、作业票票样表及其填写说明(附件二)

9.5 作业证使用管理

9.5.1《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9.5.2 一处高出作业办理一张《作业证》,当高出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

11

 

业证》。

9.5.3《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所

在单位存查。

9.5.4《作业证》有效期 24 小时。

9.5.5《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10.吊装作业

10.1 吊装作业定义:

是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

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是一种针对设备就位的一种专用词

10.2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照吊装重物质量 m 划分),三级以上的吊

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一级吊装作业:

m> 100t

--二级吊装作业:

40t≤m≤ 100t

--三级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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