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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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

(一)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7月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一、数据采集及登记征缴类

(一)数据采集软件操作问题

1.一家单位如何安排内设机构分别填报软件并汇总?

答复口径:

可以通过分发EXCEL模板进行填报。

2.模板表头有锁定,如何进行筛选操作?

答复口径:

解锁密码为1。

为避免导入出现问题,不建议解锁。

可通过另外自制表头,粘贴数据的方式进行筛选、核对等工作。

(二)数据采集软件暂不支持的情况

1.2016年新成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不再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而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目前数据采集软件暂不支持统一信用代码录入,如何进行录入?

答复口径:

根据国发〔2015〕33号文件有关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成中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暂先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至17位数字进行填报,单位首次参保登记时再进行相应修改。

2.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目前采集软件只允许填身份证出生日期,如何处理?

答复口径:

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数据采集时按身份证出生日期填报。

如有组织部门核定的出生日期,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如确需变更的待数据补采相关工作启动后进行人员档案出生日期的信息补采。

3.实际通讯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单位地址一栏应填写哪个地址?

答复口径:

暂填单位注册地址,网厅系统中将增加“通讯地址”一栏,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单位可通过网厅系统填报实际通讯地址。

4.关于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参保人员数据采集问题

答复口径:

单位可通过网上下载身份证升位转换工具将15位身份证号码转换成18位身份证号,在数据采集软件中录入升位后的18位身份证号。

(三)关于参加工作日期不能确定到日的问题

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日期无法精确到日,如何处理?

答复口径:

可以填到1日即01,补齐位数。

(四)关于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数据采集相关问题

事业单位中既具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身份,又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人员如何填报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级、基本工资等相关信息?

答复口径:

对于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参保单位应与本人协商后确定唯一的人员身份,并根据确定后的一种身份填报其对应的职务职级、基本工资或退休待遇标准,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

(五)人员身份、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工资待遇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1.单位反映2006年工资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未做明确划分,这部分人员退休时职务或技术职称等级如何填写?

答复口径:

这类情况在事业单位较为普遍,针对这些退休老人,尊重当时的历史情况,填写人员退休审批时档案记载的实际职务或技术职称等级。

如果确实无法填报,单位应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文件以及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相应套改后进行填报。

2.单位反映退休老人身份、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工资待遇存在不一致的,影响数据采集、待遇调整有关问题,如何填写退休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等信息。

答复口径:

针对退休老人身份、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工资待遇存在不一致的,尊重当时的历史情况,单位根据退休老人个人档案记载的内容进行填报,最终以主管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审核确定的人员身份、职务及工作年限等信息为准。

3.单位反映部分退休“中人”在职时在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时转到机关单位,但退休时人员身份与职务级别、退休待遇存在不一致的,影响数据采集、待遇调整有关问题,如何填写退休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等信息。

答复口径:

单位反映的退休“中人”退休时身份与职务级别、退休待遇不对应的情况,主要是单位内部协调形成的,属于自身管理问题。

原则上退休“中人”退休时身份与职务级别、退休待遇应严格按照统一的人事工资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其个人档案记载的有关内容研究确定人员唯一身份、职务级别再进行填报,最终以主管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审核确定的人员身份、职务及工作年限等信息为准。

4.部队转业干部实际职务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不一致,2014年9月的职务级别(岗位薪级)与基本工资、对应退休补贴标准无法对应,如何填报?

答复口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有关文件精神,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其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因此,此类人员2014年9月的职务级别(岗位薪级)按照任职文件有关内容填报,基本工资、对应退休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执行的工资待遇进行填报。

(六)2014年9月的人员身份、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对应退休补贴标准问题

总的原则:

采集2014年9月的各项指标项,主要用于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因此,对于2014年9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包括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且要在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须准确填报。

其他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填写完整、准确。

1.2014年9月后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2014年9月情况如何填写?

答复口径:

此类人员2014年9月的情况应根据原单位提供的情况如实填报。

2.2014年9月后从企业、军队调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2014年9月情况如何填写?

答复口径:

此类人员2014年9月的人员身份、职务级别及工资等信息,应填写调入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时人事主管部门批复的身份、职务级别、基本工资和对应退休补贴标准并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2014年9月的标准等进行填写。

3.2014年9月基本工资是否包括警衔津贴?

答复口径:

根据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数据采集表中明确“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警衔津贴不纳入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

4.2014年9月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退休补贴中是否包括国办发〔2015〕3号文件中调整的退休费?

答复口径:

国办发〔2015〕3号文件中退休费增资从2014年10月起调整,且退休费增资已计入老办法计算公式的C。

因此不再重复计入2014年9月对应的退休补贴费。

5.机关工人对应退休补贴标准问题

单位反映财政部〔2014〕91号文件中没有机关工人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2014年9月机关工人对应退休补贴无法填报。

答复口径:

针对机关工人的退休补贴问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绝大多数单位是参照事业单位工人退休补贴标准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建议按实际执行的机关工人退休补贴标准填报。

(七)退休老人、退休中人的月退休费标准、退休补贴问题

1.采集已退休人员哪个时点的月退休费标准?

答复口径:

填报2015年12月的月退休费。

(国办发〔2015〕3号文中提高退休费标准是从改革时点开始的,因此2015年补发的退休费计入各月的话,改革时点和2015年12月退休费是一样的。

2.单位反映退休老人退休补贴项目中,由国管局统发的工改保留补贴不同人员标准不一致,填写退休老人退休补贴时是否按国管局统一发放的实际退休补贴进行填报。

答复口径:

单位填写退休老人退休补贴时,由国管局统发的退休补贴部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进行填报。

(八)关于地址、手机号码的信息采集问题

答复口径:

(1)采集个人地址用于发放个人权益记录,若单位能确保权益单发放到个人,可以填报单位地址。

(2)如参保人没有手机号码,可以填亲属或单位经办人的手机号码。

(九)人事(编制)关系与工资关系不一致的人员信息采集归属问题

工作人员编制所在单位与实际工作、工资发放所在单位不一致,在哪个单位采集参保数据?

答复口径:

除中纪委派驻机构外(另有规定),工作人员编制所在单位与实际工作、工资发放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人事(编制)关系所在单位为其采集信息和参保缴费,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档案工资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并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十)人员参保相关问题

1.70岁以上的在职人员是否采集信息?

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此类人员如何处理?

答复口径:

根据人社部发〔2015〕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改革后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

数据采集时,将上述人员作为在职人员采集信息。

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可按照个人意愿选择缴费或暂停缴费。

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2.病休人员享受在职人员的正常工资,该类人员是否应当参保?

缴费基数应当如何确定?

答复口径:

此类人员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参保,缴费工资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填报。

其缴费基数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核定,申报缴费工资低于北京市社平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北京市社平工资60%确定,高于60%、低于300%的,按实际申报缴费工资。

3.国办发〔2015〕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将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博士后是否属于参保范围?

答复口径:

根据国办发〔2015〕87号文件规定有关精神,如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照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参保实际情况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4.关于目前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中央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保登记问题

答复口径:

目前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中央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及编制内合同制工人暂不办理参保登记,待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全面启动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5.关于驻外外交人员参保缴费的问题

答复口径:

按照人社部发〔2015〕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派到国(境)外的工作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进行参保缴费。

个人缴费工资由原单位以其档案工资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并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国内工资标准确定。

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属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关于加强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保障工作的通知》(外发〔2015〕35号)执行。

(十一)单位参保相关问题

1.部分由部委代管的副部级单位,部委对被代管单位没有人事任免权,无法审核材料,部委是否需要审核盖章?

答复口径:

若上级部委无法审核,且被代管单位具有独立的人事审批权限,部委可不盖章。

2.关于中央驻地方非独立法人单位参保问题。

部分单位反映其下属京外单位不是独立法人,人员工资参照地方标准发放或实行中央和地方双跨的方式,是否纳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

答复口径:

按照人社部发〔2015〕112号文件有关规定,纳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是指法人注册地在北京,且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由于上述中央驻地方非独立法人单位的人员工资是参照地方标准发放或实行中央和地方双跨的方式,不符合112号文件有关工资标准规定,因此不属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需要在属地参保。

3.关于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参保问题

答复口径:

对于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目前未参加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可先参加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我中心将协助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十二)缴费工资有关问题

1.2016年月缴费工资填报问题

2016年退休、调出、辞职等人员的2016年月缴费工资应当如何填报?

答复口径:

2016年退休、调出、辞职等人员的2016年月缴费工资正常填报,填报之后通过网厅为上述人员办理暂停缴费业务。

2.调动人员在新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应当如何计入月缴费工资?

答复口径:

调动人员当年月缴费工资以起薪之月工资标准申报,次年月缴费工资申报中,在新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应当以年终奖总的金额除以年终奖发放的月份,再行计入月缴费工资。

3.部分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后,2015年补发2009-2015年间的绩效工资和已发工资差额部分,补发的差额部分应当计入哪年的缴费工资?

答复口径: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当年的缴费工资以上一年实际工资收入属于缴费工资范围的收入部分。

上一年的工资收入指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包括补发的工资收入。

补发2009年-2015年的工资收入实际发生在2015年,应计入2016年的缴费工资。

(十三)失联人员信息采集的问题

答复口径:

分三种情况处理:

1.对于失联的在职人员:

如工资仍在发放,则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待人员情况明确后进行相应处理;如工资已停发,数据采集后立即办理人员暂停。

单位在进行数据采集时,应对此类人员进行备注说明。

2.对于失联的退休人员:

建议暂不采集。

按照《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处理,其中下落不明的时间由单位据实际情况认定。

失联的退休人员如果已经采集,暂不报送,待取得联系确认生存状态后再申报,并申请待遇补发。

3.对于参保后失联的退休人员:

在资格认证工作中无法确认其生存状态的,则系统自动做资格认证中断处理,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十四)信息暂不采集人员情况处理问题

答复口径: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辞(离)职、死亡、转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情况的人员,以及目前在北京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其相关数据不通过数据采集软件采集,待经办业务全面启动后通过办理人员增减变化和转移接续等方式采集。

对于无法联系到国外定居的退休人员,且信息采集不全的,也可以暂时不采集,待人员出现后可以进行待遇补发。

(十五)2016年、2017年退休人员数据采集问题

2016年、2017年退休的人员是否需要采集信息?

答复口径:

退休相关业务经办启动前,按照过去的办法计算退休待遇并预发养老金。

上述人员首次数据采集时按在职人员采集数据。

(十六)关于参保单位数字证书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参保单位数字证书使用过程出现问题如何处理?

答复口径:

参保单位首次参保登记审核通过后才能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网厅办理业务,未接到参保登记审核通过信息的单位不能登录网厅。

若有其他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84202593。

2.参保单位数字证书发生丢失、密码锁定、密码遗忘,或单位撤销需注销数字证书如何处理?

答复口径:

参保单位从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网上经办系统首页()下载《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证书载体操作申请表》,填写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我中心前台办理数字证书丢失补办、密码解锁、密码重置及注销手续。

(十七)关于单位编制文件有关问题

1.关于单位编制文件共用的问题

答复口径:

原则上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供中编办批复的有关编制文件。

对于二级、三级单位编制由一级单位统一管理的情况,一级单位需提供中编办批复的编制文件、所属单位编制情况说明及具体编制明细,二级、三级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编制文件或证明,作为首次参保登记的编制替代文件。

2.关于单位编制文件涉密的问题

答复口径:

我中心不具备保管涉密材料的条件,单位首次参保登记时需承诺本单位提供的所有信息及纸质材料均不涉密并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

如单位存在涉密情况,前台不接受单位的任何信息及纸质材料。

对于编制文件涉密的单位,需提供有关说明文件替代,如说明文件中有中编办批准单位编制文件的文件名或文号,可仅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如说明文件中没有中编办批准单位编制文件的文件名或文号,还需加盖一级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印章。

(十八)关于业务材料盖章的相关问题

1.如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业务所需提供材料页数较多,是否能盖骑缝章?

答复口径:

如单位提供的一份完整的材料页数较多,可在首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2.关于单位提供的编制文件盖章的问题

答复口径:

如单位提供的编制文件不是中编办批复文件,但文件中有中编办批准单位编制文件的文件名或文号,文件复印件可仅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如单位提供的编制文件不是中编办文件,且文件中没有中编办批准单位编制文件的文件名或文号,还需加盖一级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印章。

3.部分托管、代管单位无法为被托管、代管单位盖章的问题

答复口径:

对于部分托管、代管单位无法为被托管、代管单位盖章的问题,由被托管、代管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在相关业务材料上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十九)关于纸质材料手动修改问题

答复口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原则上档案材料不应有修改痕迹。

如果在办理业务时对纸质材料进行了临时修改,需前台主管审核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纸质材料修改处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并签字确认。

如不能现场办理,可通过交换、邮寄等方式提供更换后的材料。

(二十)关于纸质材料数据与电子数据信息不一致问题

答复口径:

对于参保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数据与电子数据信息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如纸质材料数据正确,电子数据有误,请参保单位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如纸质材料数据有误需修改的,需前台主管审核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纸质材料修改处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并签字确认。

(二十一)关于准备期期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答复口径:

对于准备期期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如未在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应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登记时间填写其应参保时间;如已在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参保缴费,调入单位应从其调入之月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登记时间填写其调入单位的时间,并将调出地养老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入我中心。

(二十二)关于建国前老工人信息采集相关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是否按照退休老人采集数据?

每年增发的基本退休费是否由基金支付?

答复口径:

单位首次参保登记时,建国前老工人需要采集数据,其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每年一次性增发一至三个月的生活补贴部分,经与财政部沟通,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十三)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的问题

部分事业单位单位反映其分类改革的文件是由一级单位(部委级)正式下发的文件,是否可替代中编办批复的完成分类改革有关文件。

答复口径:

单位首次参保登记时可提供一级单位(部委级)正式下发的分类改革有关文件,作为单位完成分类改革的文件依据。

 

二、待遇核定类

(一)退休人员待遇发放问题

1.退休人员填报银行账号时,是否限定为哪几家银行?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能否使用外地银行账号?

答复口径:

没有限制。

但建议选择主要的商业银行,冷僻的银行可能会影响待遇到账的时间。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以填写外地银行账号,但需要将银行分支行等信息填写完整。

2.退休人员存折开户的银行网点和换存折的银行网点不一致,填写哪个网点?

答复口径:

建议本人与银行沟通,存折编码没变化的填写存折开户银行,编码有变化的,填写换存折的银行。

3.退休人员移居海外,没有国内银行账号,如何发放待遇?

答复口径:

原则上本人应在国内办理银行卡(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如果本人无法提供国内银行账号的,暂采取将待遇发放到原单位账户,委托原单位为其发放退休待遇。

4.部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账户是外地银行账户,在发放待遇时是否会收取手续费?

答复口径:

根据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异地发放待遇时不收取个人手续费。

5.退休人员无银行卡、存折,如何为该类人员发放退休待遇?

答复口径:

退休人员银行卡、存折,是准时发放退休待遇的重要载体,建议退休人员及时办理银行卡、存折。

如退休人员确因困难无法提供银行卡、存折号码,由原单位代发。

但需要原单位和退休人员协商一致,并提供本人和单位的相关说明、承诺书,以便存档备查。

(二)女性工聘干人员退休年龄确定问题

女性工聘干人员聘任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已经满10年的,如何确定人员的退休年龄?

答复口径: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女性工聘干人员聘任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已经满10年的,且退休时点在所聘管理或技术岗位,参照女干部退休年龄的规定确定该类人员的退休年龄。

(三)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遇问题

部分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已在北京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退休,其现行的待遇是按照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计发办法核算退休金,由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部分,单位发放扣减养老保险待遇后余下的部分。

经办启动后上述人员的养老待遇如何发放?

是否重新计算?

现由单位发放的部分是否改为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

答复口径:

根据人社部发〔2015〕112号文件有关规定,符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单位,已在北京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退休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应当转到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原有退休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由单位发放的部分继续由单位发放;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需要重新核算待遇。

(四)改革前年满70岁仍继续参加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核定问题

答复口径:

改革前年满70岁仍继续参加工作人员,个人可以选择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改革后不缴费的不能算作视同缴费年限,其退休待遇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中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进行核定。

 

三、基金结算类

(一)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缴费账户的相关问题

1.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共有哪几种?

参保单位如何选择?

答复口径:

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采用单账户缴费和多账户缴费两种模式进行征缴,参保单位可根据缴费账户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具体来说,单个缴费账户(如零余额账户或实有资金账户)即可足额缴纳同一期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建议选择单账户缴费模式,需要使用两个或以上的账户才可缴纳同一期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使用非京内账户缴费的单位建议选择多账户缴费模式。

2.两种缴费模式如何进行缴费和扣款?

答复口径:

选择单账户缴费模式的参保单位以委托银行扣款为主、主动缴费为辅。

每月5日至15日为自动扣款期,中央养老保险中心委托银行按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单位签约的缴费账户中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期结束后,扣款失败的参保单位可于每月20日至25日持征缴通知单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内任一对公网点或使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网上经办系统进行主动缴费。

选择多账户缴费模式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至23日,登录网上经办系统查询当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并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将当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额汇缴至中央养老保险中心收入户,多缴或少缴都将造成全额退款,导致缴费失败。

3.单账户缴费模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复口径:

第一,单账户缴费模式的参保单位所选缴费账户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账户的额度或资金能够足额支付同一期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账户具备委托扣款的技术条件。

第二,如果单位零余额账户满足以上条件,应选择零余额账户作为缴费账户;否则,可选择满足条件的实有资金账户作为缴费账户。

严禁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第三,确定缴费账户后,参保单位需按流程要求签订基金结算协议,签订协议具体事项见后。

第四,在数据采集软件“单位银行账号信息”填写已确定的缴费账户信息。

4.多账户缴费模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复口径:

第一,选择多账户缴费模式的参保单位无需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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