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及费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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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及费率

附件2:

〔一〕玉米种植保险条款、费率

1.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适用于河南省〕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纳的种植标准标准和技术治理要求;

〔二〕种植园地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到达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第四条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到达70%〔含〕以上的,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旱灾;

〔二〕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成心行为、治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为329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费=每亩保险费〔元〕×保险面积〔亩〕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玉米种植治理的规定,搞好种植治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平安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平安。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玉米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玉米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成心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了解或者应当及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爱护事故现场,同意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玉米发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出苗期-拔节前

每亩保险金额×50%

拨节期—抽雄期

每亩保险金额×75%

扬花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马上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

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肯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玉米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假设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假设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假设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

第二十六条保险玉米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伪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保险玉米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暴雨:

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二〕洪水:

指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

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

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解,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

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五〕雹灾:

指在对流性天气操纵下,积雨云中凝聚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峻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六〕冻灾:

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延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局部死亡等现象。

〔七〕旱灾:

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

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2.玉米种植保险费率规章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玉米种植保险费率规章

〔适用于河南省〕

一、每亩保险费

20元

二、保险费

保险费=每亩保险费〔元〕×保险面积〔亩〕

〔二〕小麦种植保险条款、费率

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适用河南省〕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纳的种植标准标准和技术治理要求;

〔二〕种植园地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到达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第四条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到达70%〔含〕以上的,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旱灾;

〔二〕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成心行为、治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小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447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费=每亩保险费〔元〕×保险面积〔亩〕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小麦出苗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小麦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小麦种植治理的规定,搞好种植治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平安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小麦的平安。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履行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小麦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小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小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成心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了解或者应当及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爱护事故现场,同意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小麦发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出苗期-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孕穗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扬花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马上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

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肯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小麦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假设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假设保险小麦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假设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

第二十六条保险小麦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伪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保险小麦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暴雨:

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二〕洪水:

指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

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

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解,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

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五〕雹灾:

指在对流性天气操纵下,积雨云中凝聚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峻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六〕冻灾:

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延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局部死亡等现象。

〔七〕旱灾:

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

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2.小麦种植保险费率规章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小麦种植保险费率规章

〔适用于河南省〕

一、每亩保险费

27元

二、保险费

保险费=每亩保险费〔元〕×保险面积〔亩〕

〔三〕水稻种植保险条款、费率

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适用河南省〕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纳的种植标准标准和技术治理要求;

〔二〕种植园地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到达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第四条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到达70%〔含〕以上的,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旱灾;

〔二〕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成心行为、治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为487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费=每亩保险费〔元〕×保险面积〔亩〕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稻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水稻种植治理的规定,搞好种植治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平安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水稻的平安。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水稻平安应尽责任的,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水稻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水稻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成心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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