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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

第四部分法律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大纲要求

1了解法的概念。

理解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熟悉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

3了解法的作用。

理解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具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作用。

□要点速记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

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其作用是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的法律的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

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③组织社会生产;④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⑤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第二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大纲要求

1了解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理解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2了解法与政治的关系;深刻理解法与政策的关系。

3熟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要点速记

一、法与经济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经济从广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

因此,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2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

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体现为:

①引导作用;②促进作用;③保障作用;④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同样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②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③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④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

①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②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③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这表现在:

①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③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

在我国现阶段,必须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从总体上讲,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政策理所当然地在国家生活中居重要地位,对国家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起着不可代替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形式,又对党的政策有制约作用。

因此,两者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互为根据的。

它们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具体来说,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①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②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在执法与司法中,要把严格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为指导有机结合起来而不能使其对立。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

①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形式。

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

②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著,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

只有当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以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建立起革命的法制。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要求一切上层建筑形式包括法制都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为治国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调动起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参加立法、执法、守法的活动,法制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而且,法制的发展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程度。

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

(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

(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措施。

(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武器。

第三节法的制定

□大纲要求

1了解法的制定及其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2了解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熟悉立法程序。

通常包括四个步骤: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讨论;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4熟悉法的渊源与分类。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5了解法律体系。

□要点速记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2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三、立法程序

所谓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立法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是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日程讨论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和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2)法律草案的讨论。

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正式讨论后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4)法律的公布。

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公布。

四、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

五、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部门中又包含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类规范性法律的文件是构成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单位。

因此看出,由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相应的法律部门,又由各法律部门构成一国法律的整体,这便是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框架。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

根据上述标准,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

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④婚姻法;⑤经济法;⑥劳动法;⑦环境法;⑧刑法;⑨诉讼法;⑩军事法。

第四节法的实施

□大纲要求

1了解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执行。

2熟悉法律的效力。

包括空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3熟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正确、合法、及时。

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4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结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5掌握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了解违法、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分类。

6熟悉法律实施的监督。

包括法律监督及其构成,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的监督。

□要点速记

一、法的实施及其相关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一般简称“司法”。

它与行政执法一样,是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

二、法律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

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时间上的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

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

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

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

从原则上说,中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样就会发生适用中国法律同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

对此,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

1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

所谓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2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项原则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项原则有如下三层意思:

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其法定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③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这项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四、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法律关系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结构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我国,包括以下几种:

自然人,即个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集体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两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常处于不断发生、变更或消灭之中。

当然,这种活动并非凭空出现,相反,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存在,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与法律责任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我国,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都是违法的。

通常认为违法须由以下要件构成:

(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的外部条件。

包括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根据违法的性质及其危害,违法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

违法必然导致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换句话说,违法者要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负法律责任。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

对此,刑法作了具体规定。

(2)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由于民事违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民事制裁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对此,我国的有关民事法律规范作了具体规定。

(3)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进行的制裁,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行政制裁由行政规范规定。

(4)违宪制裁,是依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实施的强制措施。

行使违宪制裁的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六、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督察。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它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切实实施,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

第四部分法律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

□大纲要求

1明确宪法的概念;掌握宪法的法律特征和政治特征。

2了解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明确宪法保障制度的概念;理解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

4明确宪法监督的含义;了解现代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分类;掌握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的机关。

5了解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了解对现行1982年宪法进行的四次局部修改;重中之重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要点速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②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③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

①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②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③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④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法治原则;④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法治原则;④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宪法保障制度与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我国宪法序言宣布:

“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因此,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证。

现代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其中就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而言,可分三种:

①由普通司法机关主管,如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②由专门机关主管,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俄罗斯的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宪法监督工作;③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管,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这部宪法先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作了全面修改。

1982年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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