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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厦刑初字第96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厦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宝珍,女,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住(略)。

系被害人许金铜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惠娜,女,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许金铜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迪迪,男,汉族,1991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许金铜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理花,女,汉族,1930年6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许金铜之母。

    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放鸣,福建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甘财,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许良发、郭屿,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东联,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陶京铭,福建厦门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1X)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甘财、陈东联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宝珍、许惠娜、许迪迪、林理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宝珍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述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X年2月15日下午,郑荣心、黄燕青与被害人许金铜一起到本市同安区祥平街道祥路里182号林水径的住家,欲向林水径催讨因十余年前承建同安地区大同街道南门桥等工程项目,而一直被林水径拖欠的工程款。

双方交涉过程中,被告人洪甘财、陈东联伙同李有志、戴耀庭亦来到林水径的家中。

期间,林水径与郑荣心之间因拖欠工程款未能及时清算之事又发生争执,后在林水径家围宅的石桌地区,双方经进一步交谈,在陈为民、陈跃省作为证明人的情况下,林水径与郑荣心之间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林水径并当场支付了5000元人民币给郑荣心一方。

因陈为民将该还款协议书取走复印,等候时郑荣心等人与被告人洪甘财、陈东联及李有志、戴耀庭在石桌旁聊天,此时,站在一旁的被害人许金铜说:

“水径还会叫‘歹囝’要来打人”,听到此话,被告人洪甘财即朝被害人许金铜的左颞部甩打了一巴掌,紧接着被告人陈东联又朝被害人许金铜的右颞部猛力击打一拳,致被害人许金铜当场倒地昏迷不醒,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X年2月20日死亡。

经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

被害人许金铜系因生前患脑干动静脉畸形并发破裂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1X年2月20日、3月4日被告人洪甘财、陈东联到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投案自首。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洪甘财、陈东联,宣读并出示证人林水径、郑荣心、黄燕青、陈遗(为)民、陈跃省、李有志、戴耀庭、陈秋、叶永胜、郑文总、康国荣、洪伟绩、洪宗际、林江鹏等人证言;抓获经过、鉴定结论告知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现场图、病历材料、报案记录及相关的法律手续等书证;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洪甘财、陈东联为个人之私利,以殴打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

鉴于被告人洪甘财、陈东联的行为属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宝珍、许惠娜、许迪迪、林理花诉请判令二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1609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医疗费22819.08元、护理费600元、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4000元、尸体美容及冷冻费7800元、丧葬费30000元、死亡赔偿金3702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02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1X00元。

    被告人洪甘财辩解,其与被害人并无利益纠纷,被害人一直骂其,其吓唬他才甩了一巴掌。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一、被告人洪甘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洪甘财并无故意伤害的行为,只是轻微的一般殴打行为,主观上也无伤害的故意,无法预见其行为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害人死亡是意外事件。

二、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

洪甘财与陈东联打被害人无犯意联络,不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

三、洪甘财家属代为赔偿五万元。

建议宣告无罪。

    被告人陈东联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一、起诉认为陈东联为个人私利并无相关证据证实。

二、本案死亡结果属于多因一果,且被害人当时有喝酒,被告人打击被害人所起的作用较小。

三、陈东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2月15日下午,郑荣心、黄燕青与被害人许金铜一起到本市同安区祥平街道祥路里182号林水径的住家,欲向林水径催讨因十余年前承建同安地区大同街道南门桥等工程项目,而一直被林水径拖欠的工程款。

双方交涉过程中,被告人洪甘财、陈东联伙同李有志、戴耀庭亦来到林水径的家中。

期间,林水径与郑荣心之间因拖欠工程款未能及时清算之事又发生争执,后在林水径家围宅的石桌地区,双方经进一步交谈,在陈为民、陈跃省作为证明人的情况下,林水径与郑荣心之间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林水径并当场支付了5000元人民币给郑荣心一方。

因陈为民将该还款协议书取走复印,等候时郑荣心等人与被告人洪甘财、陈东联及李有志、戴耀庭在石桌旁聊天,此时,站在一旁的被害人许金铜说:

“水径还会叫‘歹囝’要来打人”,听到此话,被告人洪甘财即朝被害人许金铜的左脸部甩打了一巴掌,紧接着被告人陈东联又朝被害人许金铜的右侧头部猛击一拳,致被害人许金铜当场倒地昏迷不醒,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X年2月20日死亡。

经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

被害人许金铜系因生前患脑干动静脉畸形并发破裂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1X年2月20日、3月4日,被告人洪甘财、陈东联到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许金铜住院抢救花费医药费人民币22819.0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理花除被害人许金铜外尚育有二子(均已成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宝珍与被害人许金铜育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惠娜(1988年3月20日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迪迪(1991年2月19日生)二子。

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X年厦门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513元,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14162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544元。

案发后,被告人洪甘财家属已支付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的部分赔偿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报警登记表、报警回执、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破案告知书、到案经过证明、强制措施等法律手续。

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被告人到案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证人陈跃省的证言。

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6时许,其接郑荣心电话称他与许金铜、黄燕青在林水径家讨以前林欠郑他们的一笔工程款。

其赶到林水径家中,见林水径与郑荣心、许金铜、黄燕青、洪甘财及其二个朋友、陈为民一群人在围院的石桌为债务争吵。

郑荣心、许金铜、黄燕青要求林水径结算数年前他们承包南门桥、西柯城南排洪沟、五显桥的部分工程欠款,林水径则讲当时负责工程施工的技术员现在江西要等他回同安再结算。

郑指责林以此赖帐要林今天一定要给他们个交代。

林答应写一份协议书,内容是所欠工程款于201X年9月份前结清。

协议书由陈为民执笔,并与其签名见证,林、郑签名。

写完后,郑要求林先付一点工程款,林答应给5000元现金但要写借条,等结算完工程款再从中扣除,郑不同意写借条,提出要写是林预支偿还部分工程款。

林最后同意并叫陈为民拿协议书到外面复印,林与他的一个朋友进茶店喝茶,没几分钟,洪甘财从石椅上站起来朝站在石桌旁的许金铜的头部太阳穴打一拳,站在一旁洪甘财的朋友几乎同时用拳头朝许的另一侧太阳穴打了一拳,许当即倒下昏迷不醒。

尔后,洪甘财及其二个朋友离开现场,其打“110”报警,与郑荣心、黄燕青将许金铜送医不治身亡。

并证实去林水径家之前,其曾请郑荣心、许金铜、黄燕青吃饭、喝酒。

    3、证人郑宝珍的证言。

证实许金铜先前是做建筑的,未发现有任何病症。

    4、证人郑荣心的证言。

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时许,其与许金铜、黄燕青到林水径家要林结算以前的工资款,但林说当时施工的负责人不在,其就生气摔了一个茶杯,当时在茶馆有四个男子站了起来,林水径将其推倒,其就走到围宅的石桌旁,林和那四男子也到石桌旁与其继续理论,后林答应等8月份原施工员回来才跟其结清。

后陈跃省也到林水径家。

其与林双方将协商好的事项叫陈为民写好并与林水径、陈跃省签名后让陈为民去复印。

其又对林水径提出多少给些钱安慰工人,林才拿了五千元给陈跃省,这时坐在石桌旁石椅上的林水径的表弟洪甘财用左拳打了站在他身后的许金铜左侧太阳穴一拳,洪打后站在许身后的另一男子即用拳头朝许的右侧太阳穴打一拳,许被打后即倒地,当时他们马上扶起许金铜但许已昏迷,洪甘财和他二个朋友就走了。

其和陈跃省、黄燕青将许送医院抢救。

并证实在去林水径家前,其、许金铜、黄燕青、陈跃省四人喝了一瓶白酒。

    5、证人黄燕青的证言。

证实案发当天其与许金铜、郑荣心到林水径家讨以前的工资款,双方在石桌旁谈了近一个小时,林水径就离开,其听到站在洪甘财旁边的许金铜讲“龟径还叫歹仔过来”。

洪甘财坐在石桌旁的一张石椅上就用拳头往站在他身后的许金铜太阳穴打了一拳,同时站在许身后的另一男子也用拳头打了许太阳穴一拳,许即倒在地上,洪甘财和打人的那男子等三人就离去,其三人将许金铜送去医院。

    6、证人陈秋的证言。

证实案发当天中午2时许,郑荣心等三、四人找林水径讨工程款,在其茶店里发生争执,其让双方到外面去谈,当时在场的洪甘财和二名男子是后面才到其茶店的。

其出去同安车站回来,李淑爱告诉其一个人从其家中被抬出去。

    7、证人李有志的证言。

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洪甘财叫其、陈东联、司机戴耀庭一起去林水径家。

林和他妻子在他家茶店里,还有林的叔叔等三名男子在场,三人向林水径讨债,双方争执不休,郑荣心用瓷杯砸坏了茶盘,林水径妻子让他们到外面去,其四人与林及林的叔叔三人到林的住宅的石桌旁坐下谈,最后双方达成协议。

林水径进茶店后,洪甘财和林的叔叔在聊,站在洪后面的那名中年男子轻拍洪肩膀一下说“径仔是叫你们这些歹仔要来打我们吗”。

洪甘财非常生气就半站起来用右巴掌朝他左脸打了一下,站在该男子右侧的陈东联对该人说“你凭什么说我们是歹仔”就用右手握拳朝该人右脸部猛打过去,那人就瘫倒地上晕掉了。

其四人就离开现场。

    8、证人林水径的证言。

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4时许其午睡起来给洪甘财打电话要他帮其向叶永胜讨债。

15时许,其在家中的围院内见到郑荣心、许金铜及一男子坐在石桌,郑向其讨要1996年至1999年的部分工程款,其就说等当时技术负责人曾文明统计后再结算,但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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