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复习提纲.docx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复习提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复习提纲.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复习提纲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复习提纲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式
1.两网化管理方式:
网格化管理、网络化管理
网格化定义:
是指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按照管辖区域内用人
单位的数量和监管难度,将辖区以街道(乡镇)或社区为基础划分为若
干网格,每一个网格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
任务,包括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用人单位的招用职工、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实现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执法网。
一级网格设置在乡镇(街道),二级网格设置在社区(村)。
网络化定义:
是指在网格化监察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汇集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用工信息,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同时,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整合开发运用具
有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动态监控、分类监管、预警预测、统一受理、
案件管理、督查督办、统计分析、机构人员管理等主要功能的劳动保
障监察监控管理平台,实现管理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监管一体化,进
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
2.为什么采取两网化管理?
①有利于推动监察执法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
②有利于推动监察执法由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
③有利于推动劳动保障监察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④由事后执法向事前预警转变
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流程
立案→调查检查→处理处罚→送达→执行和结案
1
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
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处理、重大案件查处、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二、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工作?
(一)网格信息采集: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劳动保障基本信息
(二)开展网格执法:
监测预警、简单劳资纠纷调处等
(三)网格宣传指导:
定点联系双向联络、送法进企业、诚信企业培育
等;
(四)网格信息传递:
劳动监察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统计、上报等
三、如何开展村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一)网格信息采集
1、采集什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劳动保障基本信息
2、采集要求
采集方式:
入户、定报、QQ、Email
数据质量:
唯一性、加强审核
比对修改:
多途径定期更新
3、维护入库
登录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将采集来的信息导入劳动保障监察
信息数据库
(二)开展网格执法
1、监测预警:
对所在网格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订立、支付
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适时开展预警监测。
① 监测预警登记表
2
① 提示函
对发现的劳动违法行为,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信息。
① 黄、橙、红分类处置
将发出黄色警示信息的单位列为重点帮扶
将发出橙色警示信息的单位列为重点维稳
将发出红色警示信息的单位列为重点监测
2、简单劳资纠纷调处:
对涉及职工人数较少、金额较小、当事人双方
均有调解意向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
①受理诉求:
登记双方当事人诉求——填写申请报批表。
②开展调解:
调处成功,填写协议书;
调处不成功,填写撤销告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到有
权管辖的辖市区劳动报酬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举报投
诉或提起仲裁申诉。
③及时备案:
不管调处成功与否,均要填写备案表,登记在册。
3、协助执法
①配合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②协助开展专项检查
③配合本级网格开展书面审查(年检)
(三)网格宣传指导
1、掌握必要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
2、送法进企业(巡查相结合、宣传册)
3、定点联系双向联络(5 户、骨干、联系卡)
4、诚信企业培育
5、组织专题培训班(敏感问题、共性问题)
3
(四)网格信息传递
1、重大事件上报(5 人以上群访、围攻罢工)
2、信息采集数据更新(及时上报、比对入库)
3、实体性工作统计表(按时、准确、质量)
4、劳动关系运行情况分析(就业、社保、维权)
四、开展村级劳动保障监察注意事项
(一)明确职责:
做好“五大员”
1、采集员:
企业和职工信息、掌握骨干企业
2、信息员:
网格内诉求、群访事件、用工需求
3、宣传员:
敏感政策、焦点问题、防范隐患
4、联络员:
企业和职工、党政组织与企业
5、执法员:
受理、巡查、调解、协助
(二)能力建设
1、网上学法和考试:
登录人社局门户网站——点击“劳动监察网上学
校”专栏——点击“学习中心”,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即可开始
网上学法和考试。
2、专题培训
3、典型事件处置心得
4、重点法律法规和条款解读
5、信息技术网络运用
五、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
(一)《劳动合同法》
1、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第 19 条、第 20 条)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
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
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
2、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第 17 条)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
3、劳务派遣:
(第 66 条)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4、非全日制用工:
(第 70 条、第 71 条)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 7 条、第 16 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 36 条、第 38 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
(二)《社会保险法》
1、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
险、生育保险。
2、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
(第 16 条)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 15 条)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
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1、工资支付形式:
(第 15 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
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
消费方式。
7
2、工资支付周期:
(第 13 条)
第 13 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
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2)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
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3)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
约定
①4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
结算周期超
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①5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3、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第 20 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
加点的工资:
(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
工资
(2)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
(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
不得超过一个月;第
(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
完毕。
4、不予支付工资的情形:
(第 26 条)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
资:
8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5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 12 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
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
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六)《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举报投诉的相关规定:
(第 9 条)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2.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 13 条、第 16 条)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
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管辖的案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
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
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9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