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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速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ZZG/ZG-2012

郑州铁路局高速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铁路局高速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高速铁路的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00-350km/h部分)(铁科技〔2009〕212号)、《关于发布〈高速铁路调度暂行规则〉的通知》(铁运〔2010〕253号)、《关于印发〈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郑铁办〔2008〕2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铁路局管内高速铁路及各相关联络线的施工组织工作。

第三条 高速铁路实行天窗修,必须严格遵守“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原则,影响高速铁路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项施工和维修作业,必须在天窗点内进行。

天窗内施工前后不应限速。

第四条 高速铁路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

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第二章施工范围

第五条 高速铁路施工系指所有影响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一、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影响中继站及通信铁塔、基站基础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列控、通信、信息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

7.接触网大修、改造作业。

8.变配电所、箱变、贯通电缆及电源电力线路等电力设备大修、更新改造施工。

二、维修作业

主要项目见附件1。

第六条 高速铁路封闭栅栏以外、桥面以下不影响行车安全和基础稳定的巡视、检查、保养、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具体项目见附件2。

其它所有的施工和维修作业,都必须在天窗点内进行。

第三章施工等级划分

第七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一、Ⅰ级施工项目

1.工务类:

⑴封锁或影响正常行车超出图定天窗时间的施工。

⑵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施工。

⑶大型换梁施工。

⑷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⑸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施工。

⑹路基下沉整治。

2.信号、通信类:

⑴封锁或影响正常行车超出图定天窗时间的信联闭改造施工。

⑵列控系统(含RBC、TSRS、CTC中心系统)改造施工。

⑶凡属于全网中断,影响运输生产指挥超出图定天窗时间的通信设备施工。

3.供电类:

⑴停电封锁超出图定天窗时间的牵引供电施工作业。

⑵影响车站信号或区间通信基站电源供电超出图定天窗时间的电力设备改造施工。

二、Ⅱ级施工项目

1.工务类:

⑴小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⑵更换道岔、成段换轨、大机换砟、岔区换砟、成段换枕。

2.信号、通信类:

⑴影响全站信联闭3小时以上、不超出图定天窗时间的施工。

⑵影响列控系统、CTC系统3小时以上、不超出图定天窗时间的施工,包括RBC、TSRS、CTC中心系统软、硬件更换施工,数据修改;车站列控中心软、硬件更换施工,数据修改。

⑶影响整站区通信业务的施工。

⑷骨干传输网的搬迁、扩容、版本升级、更新改造。

⑸影响CTC/TDCS、数调/FAS、客服、列控系统、GSM-R系统等重要行车系统的通信施工。

⑹中断骨干传输网及列控、联锁、安全数据等网络大通道的光缆割接作业。

3.供电类:

⑴一次更换2个锚段的接触线或承力索,或同时更换1个锚段接触线和承力索。

⑵同一站(场)一次更换4组以上硬横跨。

⑶影响车站、区间信号或通信基站电源供电3小时以上、不

超出图定天窗时间的电力设备改造施工。

三、Ⅲ级施工项目

1.工务类:

⑴成段更换扣件。

⑵大机维修捣固、钢轨打磨、道岔打磨。

⑶现场浇铸及更换轨枕。

⑷更换伤损设备(未焊接)。

⑸除I级、II级施工项目以外的施工作业。

2.信号、通信类:

除I级、II级施工项目以外的施工作业。

3.供电类:

⑴一次更换1个锚段的接触线或承力索。

⑵更换上下行渡线接触悬挂。

⑶单个停电点内架设(更换)1500米及以上附加悬挂。

⑷除I级、II级施工项目以外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天窗管理

第八条 高速铁路列车运行图安排综合天窗,应按垂直天窗设置,天窗时间应固定,每日不少于240分钟。

第九条 为适应高速铁路施工和维修体制,高速铁路综合天窗按专业相对固定作业日期,每旬逢二、五、八以电务作业为主,每旬逢一、四、七以工务作业为主,每旬逢三、六、九、十以供电作业为主,分别指定施工主体单位。

在不影响主体施工单位作业的情况下,可安排其他单位的作业,实现天窗的“一点多用、平行作业、综合利用”。

第十条 综合天窗作业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按“一站一区间”掌握,自一站进站(反向进站)信号机起,至下一站进站(反向进站)信号机止为一个作业单元,包含起始站站内正线、到发线(包括相衔接的有关道岔和线路)和两站间区间正线。

第十一条 天窗结束后开行动车组列车前,应开行确认列车,确认列车开行纳入列车运行图。

第五章施工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为加强高速铁路施工的组织领导,针对每次施工,按施工等级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

Ⅰ级施工由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总工室、安监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总工室、安监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施工由主要配合单位)主管副段长、施工主体单位主管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十三条 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三、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四、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四条 铁路局天窗修领导小组、天窗修管理办公室要加强高速铁路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第六章施工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五条 高速铁路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铁路局主管领导亲自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十六条 高速铁路施工计划分为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月度施工计划,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部管施工日计划须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第十七条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格式按照铁道部的相关规定,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于每月7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

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9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二、运输处每月11日组织相关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主要内容报主管运输副局长决定。

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其中0:

00后进行的施工为前4日),将施工计划(含路用列车开行)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

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

00前(其中0:

00后进行的施工为前3日9:

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单(见附件3)。

二、I级施工和部管施工项目,调度所于施工前2日15:

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运输局调度处,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道部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8:

00前反馈铁路局调度所。

三、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经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

I级施工和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

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四、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

00前(其中0:

00后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为前2日18:

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动车基地(所)、机务段、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计划调度、供电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第十九条 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有关规定:

一、施工调度室须依据施工日计划和主管业务处提报的灾害、故障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变化的申请及“常用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基本用语”编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因由、速度、行车方式变化、设备变化”等要素。

三、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须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施工调度室主任(副主任)、调度所副主任逐级审核签认,于施工前1日12:

00前(其中0:

00后执行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为前2日18:

00前)发至有关动车基地(所)、机务段、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并传(交)列车调度员。

车务段(直属站)应根据施工要求转发给相关车站;主管业务处转交施工单位及配合单位。

四、发生灾害、设备故障等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含施工开通后未达到规定的放行列车条件),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有关车站、司机发布调度命令;主管业务处须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申请,审核提报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调度室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五、涉及铁路局间分界站的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发布局施工调度室委托相关邻局施工调度室转达;相关邻局施工调度室向本局所属相关车务段(直属站)下达,并转交本局相关列车调度员,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向相关车站下达;邻局施工调度室及时向发令局施工调度室反馈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交递情况。

第二十条 铁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本局提报施工方案,本局按规定程序审核。

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

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本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

00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

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

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

第七章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

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经主管业务处审查后,报运输处安排施工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以局电形式下发。

须增加部管施工项目时,铁路局提前5天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二十三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

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主管业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后报运输处调整、审批施工计划,交施工调度室安排实施。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

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对于停止的施工,铁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第二十四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4),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二、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登记,通过施工联络员、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第二十五条 天窗时间以外需要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及严重线路病害进行临时应急处理、双线区间只在一行作业时,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按规定对邻线设置限速,最高不得超过160公里/小时。

第二十六条 抢修作业时,邻线动车组接近前10分钟,作业本线防护人员通知现场作业负责人员停止作业、下道避车(可在防护栅栏内避车)。

作业机具、材料等严禁摆放在两线间且不得侵限。

第八章 维修计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速铁路维修作业计划按日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区段、行别、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影响(停电)范围、路用列车开行计划、维修单位、配合单位等,格式见附件5。

第二十八条调度所施工调度室负责高速铁路维修日计划的编制。

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前3日(图定天窗时间0:

00以后开始时为前4日)将维修作业申请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维修前2日9:

00前(图定天窗时间0:

00以后开始时为前3日9:

00前)报施工调度室。

施工调度室结合按专业相对固定的作业日期、施工日计划、动检车开行计划等,编制维修日计划,于维修前1日12:

00前(图定天窗时间0:

00以后开始时为前2日18:

00前)下达有关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计划调度、供电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维修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第二十九条维修作业计划编制协调原则

一、原则上维修作业按区间和站内分别组织,各作业单位不准同时封锁(占用)区间和站内。

确需同时封锁(占用)区间和站内时,工务、电务、供电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提报维修计划。

二、区间维修作业协调原则:

1.原则上供电、工务作业单位轨道车不准进入同一区间、同一行别,供电、工务不安排在同一区间、同一行别进行作业。

确需在同一区间、同一行别进行作业时,安全责任由使用轨道车的单位负责。

2.当日供电(工务)为主体单位时,供电(工务)不准同时封锁同一区间的上下行线,当日的主体单位可优先选择行别。

确需封锁同一区间的上下行线时,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提报维修计划。

3.当日供电(工务)为主体单位时,准许电务在同一区间、同一行别平行作业,在提报维修计划时要注明“不影响主体单位作业”。

4.当日电务为主体单位时,可根据作业需要同时占用同一区间的上下行线,准许工务、供电分别在一行平行作业,但不准使用轨道车,在提报维修计划时要注明“不影响电务作业”。

在电务不占用的区间(行别),按本款第

(1)项办理。

三、站内维修作业协调原则:

1.供电作业单位在站内使用轨道车作业时,原则上不准同时封锁全站,应分咽喉或者分上下行线进行。

确需封锁全站作业时,供电与工务、电务协商一致后方可提报维修计划。

2.工务、电务作业单位在站内进行维修作业,原则上双方分咽喉进行。

确需占用全站作业时,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提报维修计划。

3.工务、电务作业单位在站内进行道岔整治维修作业,可由一方提报维修计划,并注明另一方“配合”。

4.当日电务为主体单位时,可根据作业需要同时占用全站进行信号设备检修,准许工务进行股道的维修作业,在提报维修计划时要注明“不影响电务作业”。

四、临时抢修施工优先于有计划施工,施工作业优先于维修作业。

五、各设备管理单位要根据上述协调原则,制定平行作业的安全卡控细化措施,报主管业务处和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通信段的维修作业可以与其它单位在同一地点平行安排,在提报维修计划时要注明“不影响其它单位作业”。

第三十一条同一地点有不同部门作业单位平行作业时,该作业单位的维修作业申请计划还需经主体单位的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再向施工调度室提报。

第三十二条铁路局工务、电务、供电部门应各指定一名具有协调能力、熟悉作业情况、责任心强的负责人员,作为本部门作业单位的施工联络员,人员应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三十三条施工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维修计划的协调工作。

各设备管理单位的维修计划应先交本部门施工联络员,由当日主体单位(部门)的施工联络员牵头,会同其它部门施工联络员,按照协调原则先行进行协调,有调整、变更情况的及时向各设备管理单位反馈,各设备管理单位修改维修作业申请计划,并按规定向主管业务处提报。

第三十四条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每天下午召开高速铁路施工和维修协调会,各部门施工联络员、有关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参加,对当日的施工和维修情况进行总结,协调解决次日施工和维修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作业准备情况,安排协调后天的施工和维修日计划。

第三十五条维修日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取消维修日计划(项目)。

因特殊原因临时取消时,须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以调度命令办理取消。

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变更或增加维修作业时,由设备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6)、主管业务处审核,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临时调整维修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房建部门进行站台、雨棚维修及限界巡视检查,封闭栅栏等防护设施维修,站场内消防栓、消防管道巡视检查等项作业,在不封锁线路、按有关规定不需要接触网停电配合的情况下,按维修作业办理,在提报维修计划时要注明“不影响其它单位作业”,由调度所施工调度室纳入维修日计划。

房建部门进行需要封锁线路、接触网停电配合的作业时,必须按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施工和维修登销记程序

第三十七条 调度所高铁调度台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以下简称运统-46)一套。

第三十八条在分散自律模式下,施工联络员在高铁调度台负责办理本部门所有作业单位登销记手续,并负责向作业单位(配合单位)作业负责人传达有关的调度命令。

建设项目施工由主要配合部门的施工联络员负责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作业单位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现场作业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施工联络员于天窗点前1小时在高铁调度台运统-46内登记。

列车调度员须将登记内容与施工日计划、维修日计划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向施工联络员发布调度命令,并在运统-46内签认。

第四十条 各受令单位相关负责人须将调度命令传达到现场作业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确认调度命令内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十一条 各作业单位应在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和维修作业。

各作业单位施工和维修作业完毕,经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须及时向工务、电务、供电部门施工联络员报告。

施工联络员在高铁调度台办理登销记手续。

列车调度员确认本管辖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全部完毕后,发布开通站内及区间的调度命令,并在运统-46内签认。

第四十二条 在非常站控模式下,车站应急值守人员担当车站值班员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和维修作业相关工作,列车调度员将有关调度命令发布给非常站控的车站,各作业单位在相关车站办理登销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

高铁调度台施工联络员(车站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现场防护员、施工负责人、高铁调度台施工联络员(车站驻站联络员)应配备可靠通讯联络设备,确保通讯畅通。

第四十四条 天窗给点前,供电调度员要认真审核接触网停电作业计划,按计划组织接触网停电作业。

供电调度员与列车调度员在《牵引供电停、送电登记簿》上共同签认。

天窗时间变更后,必须重新签认。

没有列车调度员的签认,不得进行接触网停、送电操作。

第四十五条 设置在调度台的设备,信号、通信中心机房的设备,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由施工联络员在高铁调度台办理登销记手续。

列车调度员还应将有关调度命令发布给相关车站。

第四十六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

因动车组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1小时通知施工联络员(非常站控模式下为车站值班员)。

第四十七条 为加强设备维修,准许列车调度员在图定天窗的基础上,根据动车组运行情况,并结合路用列车开行计划,分段给垂直天窗。

天窗点毕有路用列车开行时,列车调度员给点时要充分预留天窗点毕后的时间,不得影响确认列车的运行。

第十章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遇有暴风雨雪天气或地震,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地段和设备的检查。

检查时,检查人员在天窗时间外不得进入路肩和桥面范围内,必要时应封锁或限速,并设好防护后再检查。

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须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

第四十九条 施工路用列车应按规定配备运行控制设备,并按地面信号显示运行。

运行控制设备故障时,路用列车不得上线运行。

路用列车上线运行应纳入列车开行日计划,并向调度所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计划申报表》,注明自轮运转设备及附属车辆车号、设备是否良好,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及转线计划。

需向路用列车发布调度命令时,在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能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列车调度员通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向司机下达;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不能正常使用时,由列车调度员指定车站停车交递。

路用列车开车前,司机必须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核对调度命令。

第五十条 路用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

1.原则上同一区间同一行别只开行一列路用列车。

同一车站有多台作业车辆需要进入同一区间同一行别时,作业车辆须组成综合路用列车合并运行,共用一个调度命令进入区间、返回车站或到达前方站。

2.原则上不允许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辆进入同一区间同一行别。

确实因为作业需要,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辆进入同一个区间同一行别移动作业时,由主体单位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辆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3.天窗内所有影响路用列车运行的施工和维修作业必须在路用列车通过后方可进行,并须在路用列车返回前结束。

4.路用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

施工单位应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值乘于列车尾部,并在区间协助司机作业。

路用列车进入施工地段时在防护人员显示的停车手信号前停车,再根据施工人员的要求,按照调车方式进入指定地点。

5.在区间推进运行时,必须安装简易紧急制动阀,施工单位指定值乘人员登乘列车前端,认真瞭望,及时与司机联系,必要时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停车或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司机停车。

6.路用列车需转线时,司机根据转线计划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提出申请。

列车调度员(车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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