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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协议书范本

车辆保险协议书范本

车辆保险协议书范文篇一  甲方:

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乙方:

汽贸公司

  为落实双方公司战略合作向导,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上,经双方协商,特达成以下有关保险业务等方面合作协议:

  各种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按照本地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向乙方经销商代理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机动车辆商业险按实收保费x%支付(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承担税费或提供正规代-理-发-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实收保费的x%支付(车船使用税除外)。

  二、乙方代替甲方将保险费收取到乙方指定账户,或由乙方客户自行到甲方指定柜台办理相关付款业务,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到账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次月底前将乙方应得保险手续费返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

  承保方式及项目:

  一、乙方需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车辆,应在办理保险时主动声明,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车辆保险时,甲方依法合规承保以下险种并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优惠措施:

  1、机动车辆损失险(按实际车辆价值承保,如因开票价高于或低于甲方车辆信息库内的双方协商解决);2;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险种不低于2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

  4、全车盗抢险(新车按实际价值承保);

  5、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承保,进口车按进口玻璃承保);

  6、车辆划痕险(20xx、5000、10000根据车辆购置价选择);

  7、自燃损失险;

  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使用税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9、不计免赔特约险(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车辆划痕险);

  10、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每车保险费¥100.00元);(自愿选择)

  11、私家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每份¥120.00元)。

(自愿选择)

  以上险种由乙方自行选择办理。

  其他事项:

  一、乙方办理其他不属于消费信贷车辆保险的由乙方自行选择承保险种及金额。

  二、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按乙方要求注明特别约定以下内容:

1、第一受益人:

  2、第二受益人:

  3、第三受益人:

  4、第四受益人:

  三、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一切业务双方均按本协议执行,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

  四、甲方原则上将乙方所办理保险发生事故后的车辆推荐给乙方配套的修理厂,并乙方必须尊重甲方系统的报价及定损,甲方系统报价保证均为原厂市场价格,且乙方必须保证所使用的配件为原厂正件产品,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的任何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记载其内同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同时报备各自主管部门一份。

  七、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盖章)账户:

XX

  全称:

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开户行地址:

  甲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盖章)账户:

  全称:

  开户行地址:

  乙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车辆保险协议书范文篇二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为了促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业务全面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项目:

  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自身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

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中,在核保流程和费率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经双方协议后,调整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及保障项目。

  2、甲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险费。

  3、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4、为确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费率,甲方应确保每一会计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不得低于相应优惠费率所享受的相应工程总造价额度要求。

时间不足一会计年度的,合计工程总造价按相应比率折算。

  5、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容沟通,服务内容具体为新单资料报送、接单,手续费接收、协助报案、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指定代理人廖健伟(工号:

51070700000xx)与甲乙进行相关业务沟通及办理,所签定业务指定为其名下,负责相应新单业务及保全业务办理,同时负责手续费支付;

  2、为促进双方公司业务发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险产品为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主险手续费为乙方实收主险保费的15%进行支付,投保建筑工程保险附险手费为乙方实收附险保费的1%进行支付;机动车辆保险手费中,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乙方实收保费的15%进行支付手续费,交强险不计入手续费。

手续费为次月25日前支付,

  乙方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拖延。

手续费采取每单业务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笔手续费,需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书面交接支付手续

  为确保甲乙双方双赢,乙方有权利暂扣留5000元人民币手续费作为暂扣手续费,超5000元人民币后方进行手续支付;

  3、乙方有权利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制订相应保险产品优惠费率

  乙方提供的具体优惠费率如下:

  甲方保证全年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

  

(1)建筑工程保险按造价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5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万元造价为3元人民币。

  

(2)建筑工程保险按面积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5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平方米造价为0.3元人民币。

  4、若甲方未能保证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乙方有权利不支付暂扣手续费。

  三、其它约定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有单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行为,对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

  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自违约行为确认并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告知

  给第三方,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4、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保险协议书范文篇三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

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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