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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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大全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大全
作者:
XXX
日期: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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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
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台帐,并建档保存。
二、做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估(包括现场检测)报告的准备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各科室、厂、队关于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汇总后报领导小组。
并落实到科室、厂队,解决检查出的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
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对于检查出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各管理人员的培训必须经过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有资质的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山西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设置或者指定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每年年初职业卫生负责人要组织职业病防治组成员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与部署。
二、职业病防治计划
1.检查计划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在上岗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
全公司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4.建立建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1)改进作业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有害物质散发;
(2)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
(3)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2次污染。
7.合理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8.对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
(1)不安排女工到不适合女性身体条件的岗位;
(2)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
9.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防护知识,制订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
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领导和劳动者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
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11.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三、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1.公司在招聘每位员工时,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到招聘人员,身体健康在先,保证所有招聘来的员工身体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便于对员工身体的跟踪监护。
我公司定于每年对我公司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新上岗职工要在定岗后及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离岗职工要在正式离岗前为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要存档保留。
2.企业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具体记载了以往的职业接触史,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职工进入该岗位的时间,在岗时间。
职工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记载了每位职工的以往病史,具体的在岗中的的检查记录。
我们把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同职业结合起来,全面、具体的分析每位职工的健康状况,使职业性侵害早发现早治疗,保证每位职工的健康。
3.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书格式为:
详见《职业危害告知制度附件》。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司通风科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每年的三月份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我公司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评价,出具检测评价报告,并存档。
5.本公司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申请
相关部门对我公司新、改、扩建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公司为员工24小时提供热水,保证员工洗浴的方便,为员工提供更舒适的洗浴空间;为改善员工的住宿条件,建设了新的公寓楼,数字电视,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能够休息好、娱乐好;保证8小时工作制,尽量不安排加班,给员工安排规律的生活空间。
保证职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
公司每周进行全公司卫生大检查,进行清洁生产,给职工提供一个清新、干净的工作环境。
7.公司全年根据《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特殊作业提供特殊劳动劳动防范工具。
给接触粉尘的工作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给接触噪声的工作人员发放了防噪音式耳塞;加强了可能产生职业性侵害岗位工作人员对职业病的防范,安全部门要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
8.公司给女工的保护
(1)不安排女工到高危岗位,对于女工,一律安排到适合她们身体要求的岗位。
(2)对孕期、哺乳期的女工进行特殊照顾,不让其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不安排夜班工作,根据个人意愿安排充足的产假。
9.制定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每年定期请卫生行政部门人员专门为我公司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者、在岗期间的劳动者,新上岗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
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并对以上设施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11.职业病报告制度及职业病患者的处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应急救援站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矿调度室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我公司对疑似或发生职业病的员工,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安排劳动者或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
由专业部门依照《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结合职工的个人情况,重新安排适合本人的工作。
对不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还可依劳动保险条例得到保险公司的工伤医疗赔偿。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1.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度;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1.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生产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培训科组织工人学习职业卫生有关法律及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等。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防科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医务室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医务室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单位综合办。
4.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三、告知的职能部门:
综合办等有关部门。
四、考核:
安全科组织年度职业卫生考核考试。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培训科负责入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职防科参与制定。
3.厂队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
各科室厂队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安全科报告培训需求。
安全科根据申报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2.培训时间: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内容:
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
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①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职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②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测结果;
③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④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四、记录
培训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二、职责
1.通防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规程
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本矿供应科(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各使用单位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职工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职防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还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职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根据职业病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手套、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电气焊用防护镜、防护面罩和防护服、耳塞等。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和原则。
1.范围
①电工作业;
②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③粉尘作业;
④噪声作业;
⑤有毒有害作业。
2.原则
①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和式样,应当以符合工种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②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③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各部门因生产和工作特需,临时要求增加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由部门领导申请,经报生产技术部批准,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审查,组长同意,方能办理采购。
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发放,涉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对不按规定发放防护用品的给予通报处理,对由此而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分配上岗后,同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新员工分配证明,经报生产技术部批准,按规定到仓库邻取劳动防护用品。
2.从事“一工多技”人员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认可,按其主要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确实需要,经报综合办公室批准,按规定增发部分防护用品。
3.员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等)或借外单位工作人员在三个月以上者,其防护用品顺延作用期。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1.全公司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负责审定、建帐、建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由供应科负责。
2.生产技术科根据劳动保护、不劳动不保护的原则,在审定职工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以本人出勤工数为依据,确定领发日期,原则规定月实出勤达21天以上计为一个月,每月出勤报表必须报调度室,以作为审核依据。
3.综合办公室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帐,建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制度,凡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必须持有职教科培训后的上岗资格证,以便确定工种,新增职工还必须持有劳资科工作调度通知单。
4.劳保用品由生产厂队负责发放,生产厂队应建立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劳保用品的领取和发放,确保劳保用品分发到每一个岗位工人。
5.防护用品到期,由各单位材料员到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签发领取时间,然后进行领取。
6.原则上规定凡工种发生变化,各科、队必须立即将工种变化情况报生产技术科重新审定发放标准。
7.各工种所享受的劳动防护用品及享受时间,按公司新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对全矿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通风科、机电科负责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管理,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1.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2.配备有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鉴定。
3.监测项目:
(1)粉尘类:
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
(2)常见毒物类:
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物等。
(3)物理因素类:
噪声、震动等。
4.危害因素监测周期:
(1)地面所有岗位每月监测一次,井下所有岗位每月监测两次。
(2)监测结果报职防科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同时报相关单位。
二、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
1.职防科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安全科,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2.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检测、评价结果。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1.及时向所在的各生产单位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2.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
3.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治理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加
以改进。
四、监督检查
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公司各单位要按以上处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加以整改。
职防科每季度检查一次,对不认真整改的单位,按照《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加以考核。
五、经费保障
每年通风科、机电科提出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本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