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审计局行政处罚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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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审计局行政处罚一览表
湛江市审计局
行政执法主体
湛江市审计局
执法类不: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三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5、《关于印发湛江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01]14号)
湛江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不
名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刻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行政法规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10月25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1、《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国家审计署颁布,自2000年8月7日起实施。
2、《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国家审计署颁布,自2000年1月28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审计署1989年6月21日颁布并开始实施。
湛江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印发机关、时刻、款项内容)
备注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
通报批判,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2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治理规定的行为。
警告,通报批判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3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警告,通报批判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4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打算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警告、通报批判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5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警告,通报批判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6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治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治理规定的行为。
警告,通报批判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7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治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警告,通报批判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8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判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9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判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10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治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判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1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判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12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通报批判,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警告,通报批判,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14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15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6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治理规定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7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治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18
被审计单位拒不缴纳应上缴的款项的
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19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治理规定的行为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作案工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