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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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秦皇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船舶离开上一港口时)将船舶进出VTS区域动态计划以传真或数据交换方式报告至秦皇岛交管中心。

预报内容如有变化,应以传真或数据交换方式报告变更内容。

港口(含货主码头、船厂等)生产调度部门应每日0800、2000时前将12小时内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按统一格式书面传至秦皇岛交管中心。

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4小时将变更内容书面传至秦皇岛交管中心。

交管中心对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航行安全条件和靠泊条件的船舶动态计划,不予实施交通组织。

第五条引航机构应在每日0830时和1730时向交管中心书面报告船舶引航计划,船舶引航计划变更,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六条VTS区域实行船舶报告制度:

船长超过20米的所有船舶(渔业船舶和军事船舶除外)进出VTS区域或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

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动态报告。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船名、位置、动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如VHF不能建立有效联系应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

(一)船舶进出VTS区域;

(二)船舶在锚地抛锚;

(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穿越航道、锚地、VTS区域报告线以及从锚地离港等航行活动;

(四)船舶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

(五)客船应在驶离码头前10分钟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船名、载客人数、航行计划和航行范围;

(六)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在作业前10分钟应向交管中心报告,内容包括:

时间、作业内容、作业地点、航行路线;作业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

(七)船舶在VTS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活动开始前10分钟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

1.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2.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

3.进行救生、消防、防污染等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作业。

第七条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遵照船舶报告制度,向交管中心报告,内容包括:

引航员编号、登(离)船的时间、船位、船舶最大吃水、航行路线、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VTS区域发现航道变异、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灭失、损坏等异常情况,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条按规定要求配备AIS设备的船舶应使AIS设备始终保持工作状态,确保AIS信息准确。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保持VHF08频道连续守听,并接受交管中心指挥;

(二)航行时,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三)船舶使用航道进出港,应事先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未经交管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穿越港口锚地和航道;不得在航道、锚地内试航或测速;

(五)锚泊船舶应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锚泊距离,并保持VHF08频道值守,未经交管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在锚地以外区域锚泊;

(六)任何船舶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港池、航道抛锚,紧急情况下抛锚必须立即报告交管中心;

(七)任何船舶不得在港池、航道、锚地及其附近区域从事捕捞、驶帆或进行其它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八)引航员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船区域上船,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船区域以外区域上船,应事先报经交管中心同意。

(九)航经VTS区域的船舶应服从交管中心指挥,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船舶航行动态。

第十二条交管中心根据VTS区域内海上交通安全需要,有权对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予以调整、变更,实施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相关船舶应当服从其统一指挥。

第十三条交管中心发现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将依据有关规定发出警告,被警告船舶应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交管中心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航或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一)大风、大浪、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的影响程度超出航道设计通航标准时;

(二)水上水下活动;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影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五条交管中心每日0930时和1530时或其他认为必要的时间通过VHF08频道播发船舶动态、水文气象、航行通(警)告、助航标志及其它有关航行安全信息。

第十六条应船舶请求或交管中心认为必要时,交管中心可为船舶提供下列信息:

(一)船舶动态计划、水文气象、航行通(警)告及其他安全信息;

(二)助航意见或建议;

(三)传递救助、打捞或清除污染物等信息。

第十七条当发现船舶可能存在潜在航行危险时,为避免紧迫局面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出航行建议或发出危险警告,相关船舶应及早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章通讯

第十八条VHF16频道为船舶遇险、紧急和安全呼叫频道;VHF08频道为船舶与交管中心之间通讯及业务通话频道;VTS

区域内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保持连续守听,注意收听交管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及时回答交管中心呼叫询问。

第十九条使用VHF通话时应该简明、扼要,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二十条任何船台和岸台都应遵守公共通讯秩序,禁止占用和干扰交管中心的工作频道;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台和岸台不得影响或干扰交管中心正常通话。

第二十一条当有船舶遇险或海难救助时,无关船舶的VHF不得影响遇险救助通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船舶和人员,主管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并已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在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时,可延时报告交管中心;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向交管中心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指秦皇岛VTS区域是以秦皇岛南山头灯塔(39°54'39.4″N119°37'00.34″E)为圆心,1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区域。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冀秦[2005]10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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