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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危险性作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第一章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1、进入各类压力容器、冷却塔、阴井、地坑、下水道或者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3、作业票管理要求:

3.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场站负责人填写相应内容和具体的安全措施,并报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3.2、安全措施执行应由班长执行,经工作负责人确认无误,由场站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开始作业。

3.3、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必须对受限空间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

5、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内容,作业前应由安全负责人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待应注意事项。

6、安全监督人员应该按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要求进行检查。

7、设备外部的监护人员,事先要与内部作业人员确定好联系信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装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

一旦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员要及时将作业人员救出。

监护人绝对不许脱离岗位。

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站长及公司领导要到现场检查和监护。

8、进入有动力的设备作业前,必须由电工联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

9、不得进入正在运转或没有切断电源、气源的设备作业。

10、在受限空间作业时,要打开设备的所有人孔和通风孔,保持空气流通,必要时可采取风机通风。

1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伏。

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用12伏。

在易燃易爆环境内作业的,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不准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保证线路良好绝缘。

12、在受限空间作业,连续作业不能过长,一般情况下每作业一小时,须到外面空气流通处休息片刻,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作业时间应相对缩短。

13、进行受限空间登高或动火等其他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4、对有毒、有腐蚀性设备进行作业时,设备外应备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物品。

第二章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1、设备检修是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2、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2.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2.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2.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4.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2.4.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2.4.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2.5、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2.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2.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2.8、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2.9、工作负责人应与场站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2.10、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2.11、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2.12、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2.13、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2.14、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2.15、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2.16、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2.17、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2.18、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3.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3.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3.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3.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4.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4.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4.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2、高处作业的分级:

⑴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2-5米;

⑵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

⑶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

⑷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3、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对《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4.1、由场站制订出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确定作业指挥人员和安全负责人。

4.2、重大作业公司领导应赴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可批准安全作业。

4.3、高处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或在无平台、无护栏的罐、槽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审批。

4.4、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对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高(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习惯性抽筋和精神不振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登高器具和设备。

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8、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

9、高处作业现场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10、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兰、吊架、手拉葫芦等材料,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不得使用损坏、损伤、断裂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11、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备有工具袋,用完工具要放入工具袋中,较大或较重的工具要加拴系绳,找一固定点系牢,防止坠落伤人,严禁将工具乱扔乱放。

12、高处作业中,除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外,不允许同时进行多层垂直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13、高处作业人员,要距离低压线1米以上,高压线2.5米以上,并防止搬运物料时,触碰电线。

第四章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其中吊装过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

3、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或生产区域大于1顿的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对《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4.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站长负责管理;

4.2、由站长申请办理,编制吊装方案,制定切实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填写各项内容,由公司审批批准;

4.3、不得私自涂改、变更作业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6、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控,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7、吊装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8、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4.8.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执行;

4.8.2、在吊装前必须对起重机的机械、安全制动装置仔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4.8.3、各种超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禁止超载使用;

4.8.4、吊装机具绳索必须通过计算来选择;

4.8.5、超重设备在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5、不得利用场站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做吊装管定点利用预埋钓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否则不准任意挂接。

第五章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或地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2、动土作业申请由场站申请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审批。

3、对《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

3.1、动土作业申请单位在作业证上填写相关内容,待负责人签字后,将其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动土区域制定并填写动土安全措施(包括围栏、警告标志、夜间警示灯等),施工负责人及施工地段负责人签字后交还动土申请单位。

3.2、动土申请单位应该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后,在作业证上签字,最后由站长审批。

3.3、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并恢复地面设施。

6、在动土中如果漏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公司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动土作业。

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爪斗等机械工具。

8、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现场。

9、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场所。

2、要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站内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3、固定动火区是允许从事焊接作业的区域,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3.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3、固定动火区内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场站红线内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三级:

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运输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2、一级动火区:

易燃易爆的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5.3、二级动火区:

特殊危险动火及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5.4、三级动火区:

一般危险动火及一级、二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6、对《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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