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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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
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一节:
现场查勘制度
第二节:
工作票制度
第三节:
工作联系制度
第四节:
现场站队制度
第五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六节:
工作间断和终结制度
第七节:
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技术措施
第一节: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节:
间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等电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节:
检测瓷瓶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节:
断接引空载线路及短接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节:
带电小水量冲洗瓷瓶及变电站带电气吹清扫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节:
带电爆炸压接导线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节:
用液压绝缘斗臂车带电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工具及其试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本规程系根据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部分,结合多年来实践经验制定的,作为部颁规程的补充条例。
适用于6-220千伏线路和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
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技术负责人、专职(兼职)带电作业技术人员。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带电作业人员都应熟悉和遵守本规程。
调度人员、变电值班人员应了解本规程有关部分。
第2条: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必须:
1、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思想集中、团结互助。
2、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无妨碍工作的疾病,每年进行一次职业性的体格检查。
3、了解电力生产和电工原理的基本知识,掌握带电作业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熟悉带电工具的组装及使用方法,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4、熟悉和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程,学会紧急救护法,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3条:
带电作业班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不得任意调动。
第4条:
带电作业班人员,对于明显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工作命令,有权申明理由、拒绝执行。
第5条:
对违反本规程而又不听劝告者,工作负责人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6条:
带电作业的气象和工作条件:
1、带电作业应在天气良好条件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或风力在五级(风速8米/秒)以上时,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温度宜在5℃-38℃。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必须冒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带电作业班长、带电专责技术干部,应组织带电作业人员充分讨论,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经基层单位领导审核,报局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夜间抢修作业,还应有足够的照明、工作领导人应亲临现场监护。
2、在雾天或闻到雷声或可见闪电时,不许带电作业。
3、带电作业过程中,天气突然变化,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状况,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7条:
带电作业的新项目、新工具,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并通过在模拟设备上实际操作,确认切实可行,并订出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在运行的设备上进行作业。
第8条:
凡是重大或比较复杂的带电作业工作,必须组织有关带电作业人员,技术人员研究讨论,订出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基层单位生产领导(技术负责人)审查,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9条:
带电作业人员除紧急情况,经基层单位领导批准外,同一天内不允许参加了停电工作后,再参加带电作业工作。
第二章组织措施
第一节现场查勘制度
第10条:
所有带电作业在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及主要操作人员应到现场查勘了解工作内容,工作范围,设备运行现状,现场环境、相间距离、交叉跨越及电源情况,并订出相应的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
凡是重大或比较复杂的带电作业,还应按第8条规定执行。
第二节工作票制度
第11条:
带电作业应按公司颁《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带电作业第二种工作票。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按票面要求逐项填写,字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生效。
第12条:
工作负责人在执行工作期间,手中的工作票不得超过一张,如同一天的工作超过一张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其余的工作票交给工作班中的安全员,当第一张工作票履行终结手续后,工作负责人应将已经完工的工作票交给班中的安全员,并从班安全员手中换取第二张工作票。
第13条:
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签署“已执行完毕”,并保存六个月备查。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包括工作领导人),应由有丰富带电作业经验,具备一定理论知识、熟悉人员、熟悉设备、熟悉电网结线、熟悉本规程,考试合格,经局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担任。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同时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第15条:
工作负责人(包括监护人)应由熟悉设备情况,具有带电作业实际经验和一定组织能力及事故处理能力的技工担任,经基层三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第三节工作联系制度
第16条:
凡在6千伏及以上线路进行带电作业时,应在开工前向调度申请退出重合闸。
如在室外输电线路上进行带电水冲洗连续作业一天以上,每天工作前与地调所联系确有困难时,允许只在开工前与完工后各与调度员联系一次。
第17条:
在电厂或变电站进行带电作业时,必须事先与值班长联系,并要求值班长向工作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说明设备运行情况,在工作票上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作业。
作业结束后应向值班长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第18条:
工作中发生故障或异常现象时,工作负责人在紧急处理过程中,应设法尽快告知地调所。
第四节现场站队制度
第19条:
每次带电作业前,全体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站队,由工作负责人宣读工作票,布置工作任务和人员分工,交代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施工作业程序,以及相互配合等。
并认真检查有关的工具、材料,必须备齐,合格后才能开工。
第五节工作监护制度
第20条:
带电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行使监护职责,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不得直接参加操作或兼任其他工作。
第21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所监护的地段只限于线路一基杆塔,变电设备不超过一个电气连接部分,超过上述范围时,以及对复杂的带电的带电操作或者高杆塔带电作业,除有地面监护人外,还应增设杆塔上监护人,或地面监护人。
第22条:
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岗位时,可交给有权担任监护的人员负责,在办理工作票手续后方能继续进行工作,但必须将现场情况,安全措施和工作任务交代清楚,否则应停止工作,将设备恢复原状。
第六节工作间断和终结制度
第23条:
带电作业过程中,工作需要临时间断(如吃饭,休息等),间断期间,工作现场的带电工具和器材应可靠固定,并保证安全距离和派专人看守。
第24条:
间断工作恢复以前,必须检查一切工具、器材和设备,经查明确系安全可靠后,才能重新工作。
第25条:
带电作业中,如遇天气突然变化时,应按第6条规定执行。
第26条:
每项工作结束后,应仔细清理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应严格检查设备上有无材料和工具违留,然后命令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现场。
工作结束后,应在当地尽快向调度部门汇报。
第七节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27条:
工作票签发人(包括工作领导人),应负下列责任: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
2、审核带电作业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包括监护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第28条:
工作负责人(包括监护人)应负下列责任:
1、拟订带电作业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
2、正确、安全地组织、指挥、监护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
3、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
4、检查施工作业质量,执行开工、竣工手续。
5、对现场违反本规程者,应按第5条规定执行。
第29条:
带电工作班成员应负下列责任:
1、带电班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应听从工作负责人指挥,认真遵守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
2、现场带电作业人员应按具体分工和施工方法,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操作任务。
3、带电作业时,应思想集中,相互配合,相互关心。
凡需改变施工方法时,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4、对错误的命令,应按第4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技术措施
第一节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第30条:
在带电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应对带电设备的机械强度和固定情况,以及设备本身的绝缘状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若机械强度不够,应采取补强措施;若电气绝缘不够,应作改善后才能在设备上作业。
第31条:
带电作业现场应装设警告牌、标示牌、围栏等安全标志。
市区范围内进行带电作业时,还应派专人警戒,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内。
第32条:
凡带电作业移动导线的工作,必须制订可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要有导线绝缘后备保护绳。
在一个耐张段内、有移动导线作业时,不允许有两个以上作业班同时工作。
当跨越电力、通讯线路、铁路、公路、建筑物、树木时,应派专人负责警戒,必要时应架设绝缘跨越架,并按表1的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有经过审批的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33条:
带电作业中起吊牵引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起重机具、牵引设备,必须人工接地,接地线用软铜绳编结成整体、截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工作人员离接地点8米以外。
第34条:
带电升起、下落,左右移动导线时,对与被跨越物间的交叉、垂直、平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表1的规定。
表1移动导线与被跨物间的最小距离
电压等级(千伏)
10及以下
35
60-110
220
与被跨物间的最小距离(米)
1.0
2.5
3.0
4.0
第35条:
一切非绝缘绳索(棉纱绳、白棕绳、钢丝绳等),严禁在带电设备上部和超越带电导线水平面以上使用。
在带电导线下方使用时与带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第36条:
传递工具,材料使用绝缘工具。
绝缘工具的传递有效长度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绝缘绳索的传递有效长度应按表3的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考虑。
禁止上下抛掷工具和材料;禁止在上下起吊工具,材料的正下方站人。
第二节间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37条:
绝缘工具的使用应遵守第67条的有关规定。
第38条:
带电作业人员应戴专用清洁白线手套,安全帽、穿工作服和工作鞋,使用绝缘安全带。
第39条:
带电作业人员与带电导体间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
35千伏及以下的带电设备,当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表2的规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
在10千伏与低压(380伏)共杆线路上作业,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低压线。
表2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千伏)
安全距离(米)
10及以下
0.4
35
0.6
60
0.7
110
1.0
220
1.8
第40条:
绝缘操作杆,绝缘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表3绝缘操作杆和绝缘工具,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
电压等级(千伏)
绝缘操作杆有效长度(米)
绝缘工具、绝缘绳索有效长度(米)
10及以下
0.70
0.4
35
0.90
0.6
60
1.00
0.7
110
1.30
1.00
220
2.10
1.30
第41条:
带电更换瓷瓶时,当瓷瓶串未脱离导线前,地电位作业人员若需接触靠横担第一片瓷瓶时,必须穿屏蔽服或将其与地短接。
但在短接时,严防短接线下垂,并应保持与导线的安全距离。
第42条:
200千伏输电线路的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时应先将其接地,或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操作。
第三节等电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43条:
等电位作业必须穿全套合格的屏蔽服(包括衣、裤、袜、帽、手套),且各部联接可靠,接触良好。
屏蔽服的使用应遵守第68条的规定。
第44条:
等电位人员的任意一点,与邻相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与接地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
表4等电位人员与邻相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千伏)
等单位人员与邻相间的最小安全距离(米)
6-10
0.6
35
0.8
60-110
1.5
220
3.0
第45条:
等单位人员沿绝缘梯架进入电位,或中间电位作业时,接地体---人体---带电体间的最小组合间隙距离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
表5组合间隙距离规定(注1)
电压等级(千伏)
最小组合间隙距离(米)
6-10
-------
35
0.8
60-110
1.2
220
2.2
第46条:
杆上配合人员应与等电位人员保持不小于表2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47条:
严禁用易燃物,如浸有汽油、酒精的棉纱头和毛巾等擦洗接触不良的带电体及绝缘部分,防止起火。
第48条:
等电位人员进入或退出电位前,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的同意,并认真检查人体对周围接地部分及邻相的安全距离。
不得用未屏蔽的面部或颈部先行接触带电体或最后离开带电体。
第49条:
沿220千伏瓷瓶串进入电场作业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必须检查瓷瓶的好坏情况,减去作业人员短接及零值瓷瓶后,良好瓷瓶的片数应不少于9片。
2、必须加挂0.75米球电极(带引火针)保护间隙。
保护间隙必须与耐张瓷瓶串组合间隙模拟放电试验,这个名可靠后才能使用。
第50条:
加挂保护间隙必须遵守下列各条规定:
1、先将保护间隙的接地线可靠接地后,再将保护间隙挂在导线上,拆除时顺序相反。
接地线的截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
人员要离接地点不小于8米。
2、保护间隙应采用活动可调式。
悬挂时,间隙应保持1.8米。
等电位作业人员进入瓷瓶串前,将间隙缩小为0.75米,作业完毕,作业人员退出瓷瓶串后,再将间隙拉大至1.8米,才能将其拆除。
3、悬挂和拆除保护间隙时,严防间隙击穿,造成接地短路。
4、保护间隙位置离作业地点最好不小于20米,最远不得超过相邻杆塔。
第51条:
利用导、地线悬挂软梯进行等电位作业时,必须符合以下各条要求。
1、导、地线截面不小于:
钢绞线50平方毫米(GJ-50)
铜绞线70平方毫米(TG-70)
钢芯铝绞线120平方毫米(LGJ-120)
如小于上述截面,或导、地线有严重缺陷(如断股、严重锈蚀)应验算,并经局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才能进行作业。
2、利用架空地线悬挂软梯时,加荷重后架空地线对下方导线及等电位作业人员头部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该电压等级所用绝缘操作杆的有效绝缘长度。
3、利用导线悬挂软梯或飞车时,加荷重后导线等电位作业人员及飞车对邻相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对其他电力线路或其他被跨物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第四节检测瓷瓶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52条:
使用火花间隙检测零值瓷瓶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检测前应检查间隙调节是否准确、灵活。
2、检测时应由横担侧第一片瓷瓶开始顺序检测。
3、发现零值时,应反复多次测试,直至确认为止。
第53条:
不允许用火花间隙检测针式瓷瓶,以及每串为3片的35千伏瓷瓶串。
检测中如发现同一瓷瓶串有下列零值瓷瓶片数时,不允许再继续检测。
表6不允许继续检测的零值瓷瓶片数
电压等级(千伏)
35
110
220
瓷瓶串总片数(片)
4
7
13
零值片数(片)
1
2
4
备注:
瓷瓶串片数超过上述规定者,其允许的零值瓷瓶片数可按超过片数增加。
当使用带有电容分压的检测器检测瓷瓶时,不受零值瓷瓶片数的限制。
第五节断接引空载线路及短接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54条:
带电接通空载线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查明线路是空载线路,并有明显的断开点(线路末端侧开关、刀闸拉开)。
2、带电接通前,必须查明线路确无接地,绝缘良好,线路上无人工作,核实相位无误。
3、接引线的线头要用绝缘绳或绝缘杆固定好,防止线头碰到接地部分,或邻相导线。
4、严禁带负荷接通电源;严禁用接引线方法并列两个电源;严禁等电位人员直接接通线路。
5、带电接通空载线路,一定要使用有足够消弧能力的断接引装置,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且需远离3米以外。
如采用消弧绳作消弧工具时,允许带电接通的空载线路长度不应超过表7规定,接通的操作速度要快。
消弧绳应用蚕丝制成,端头金属丝应有足够长度,在金属丝与蚕丝绳之间应包两层玻璃纤维织物,以免电弧烧伤绝缘绳。
表7允许用消弧绳断、接引空载线路长度(注2)
电压等级(千伏)
空载架空线路长度(公里)
断开
接通
6-10
20
40
35
15
30
110
5
10
220
2
4
6、当接通第一相后,另两相不得直接触及。
第55条:
带电断开空载架空线路,应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同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查明带电断开的架空线路时空载线路,并有明显的断开点(线路末端侧开关、刀闸拉开)。
2、严禁带负荷断开架空线路的电源;严禁等电位人员直接断开带电线路。
3、带电断开空载线路一定要使用有足够消弧能力的断接引装置,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且远离3米以外,如采用消弧绳作消弧工具时,允许断开空载线路长度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
消弧绳应用蚕丝制成,端头金属丝用有足够的长度,在金属丝与丝绳之间应包两层玻璃纤维织物,以免电弧烧伤绝缘绳。
4、空载线路带电断开后,必须接地放电后才能直接接触。
第56条:
设备带电短接,应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同时还不许遵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相带电设备上加装临时短接线时,短接线的最大允许电流必须等于或大于设备负荷电流,两端接头要接触良好,牢固可靠。
2、油开关带电短接过引工作前,一定要核对相位;短接或拆除短接线前一定要检查开关三相处于合闸位置,接通良好,并向地调所申请暂时退出能使开关跳闸的全部保护装置,并取下跳合闸回路保险,将开关跳闸机构顶死以后才能进行带电作业。
3、带电短接阻波器、电抗器时,应采用载流容量等于或大于设备电流的消弧装置;未短接前,禁止等电位作业人员直接用人体短接设备。
第六节带电小水量冲洗瓷瓶,及变电站
带电电气吹清扫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57条:
带电小水量冲洗瓷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带电水冲洗工作,必须在天气良好条件下进行,如遇天气恶化(如五级以上大风、雷、雨、雪、雾等)应停止工作。
2、带电水冲洗时,严禁喷嘴碰触带电体。
喷嘴对带电体的距离不得小于表8的规定。
表8
电压等级(千伏)
水柱长度(米)
110及以下
0.5
220
0.8
3、水冲洗时的水泵压力,应能保证表8规定的水柱长度不溅花,水压不足时不得将喷嘴对向导线。
4、必须采用不经握手部分引下水管的水冲洗操作杆,水冲洗操作杆的绝缘有效长度不得小于:
110千伏及以下为1.5米;220千伏为2.0米。
5、带电水冲洗过程中,饮水管在接头下4米范围内不得触及人体和杆塔部件。
饮水管与杆塔部件之间的最小距离:
110千伏及以下为0.5米;220千伏为1.0米。
6、冲洗用水泵必须接地良好。
7、冲洗前必须测量水阻,其电阻率应不低于1500(欧姆.厘米)。
8、冲洗前必须对瓷瓶进行检测,瓷瓶的绝缘必须良好。
9、冲洗顺序为:
瓷瓶:
从导线侧第一片开始依次向横担侧进行。
瓷套管、瓷横担:
水平组装时,由导线侧向接地侧进行;垂直组装时,由接地端向导线侧进行。
10、水冲洗使用的绝缘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每冲洗一串瓷瓶以后,应立即进行擦拭以保持操作杆干燥。
11、带电水冲洗的操作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
第58条:
变电站带电气吹锯末法清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带电气吹清扫,必须在天气良好条件下进行,如遇天气恶化(如五级以上大风、雷、雪、雨、雾等)应停止工作。
2、带电气吹工作人员要戴防护面罩,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
3、带电气吹清扫,只限于清扫瓷绝缘部分。
气吹清扫时,气咀不准随意对人及设备。
操作杆及导气管不准触及带电体及瓷面。
4、带电气吹清扫中,如发现锯末堵塞管道时,应立即将绝缘操作杆离开设备,并保持安全距离,待处理好后,方可继续工作。
5、每气吹清扫一个设备后,应清抹操作杆上的锯末,保持操作杆的清洁。
6、辅料罐及空压机,电源小推车必须可靠接地。
7、带电气吹清扫操作杆及绝缘导气管的有效长度,应满足表3的规定。
清扫前应对锯末含水量进行测量,其含水量不大于9.5%。
第七节带电爆炸压接导线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59条:
防止雷管在电场中自爆,作业时必须遵守:
1、带电爆炸压接只能使用纸壳火雷管,严防碰撞摩擦,跌落和接近火源,严禁工作人员把雷管带上杆塔。
2、必须采用尼龙绳接地面起爆法引爆。
即等电位在压接管上缠好导爆索及系好无头尼龙绳后,在地面用无头尼龙绳将点燃足够长度的导火索(连同火雷管),慢慢扯上,直到贴紧导爆索引爆。
第60条:
使用导火索之前,应先作导火时间试验,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火人员能安全地离开危险区。
点火后,所有工作人员均不得在导线下停留,并离开爆炸中心20米外。
第61条:
为防止雷管加强帽伤人,工作人员必须站在安装雷管位置的反向(如雷管装设在药包右方,人应站在药包左方)20米外安全区域。
第62条:
如遇火雷管瞎炮,应等15分钟后才能处理。
第63条:
为防止冲击波对瓷瓶及带电工具的损坏,绝缘工具及绝缘绳索距离爆炸点应保持3米以上,瓷瓶距离爆炸点应保持0.6米以上,否则应在药包外包不少于200克的软质聚胺脂泡沫塑料的方法,以缓冲冲击波。
第64条:
为防止爆炸瞬间空气绝缘降低造成接地短路,必须在药包外包食盐。
导爆索按每米药芯12克,先计算其药量,然后按重量比,即1克炸药7克食盐,均量包在药包外面。
(注3)
当爆炸点对接地体或附近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小于表2的规定时,严禁带电爆压。
第65条:
用液压绝缘斗臂车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等电位人员与邻相导线和接地体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4,表2的规定。
2、绝缘臂有效长度,应能满足各级电压等级条件下的绝缘工具的有效长度(表3)的要求。
3、绝缘斗中的作业人员,应系好绝缘安全带。
4、液压传动、回转、升降系统工作正常,操作灵活,刹闸、制动可靠。
5、液压绝缘斗臂车应由经过带电作业培训的专业司机操作。
6、应有统一的指挥信号、旗语,一切操作升降,回转的命令由工作负责人发出。
7、斗臂车的金属臂在仰起,回转运动中,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第四章工具及其试验
第67条:
绝缘工具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绝缘工具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有无损伤、受潮、变形等现象,并用专用清洁干燥的毛巾擦净。
如发生疑问时,应用2500伏摇表测其绝缘电阻,其有效长度的绝缘电阻值不应低于10000兆欧,或分段测定(电极宽2厘米,极间2厘米)绝缘电阻值不得低于700兆欧。
承受荷载的工具,其活动连接部分(如金属丝杠。
卡具,液压机具等),除按第70条规定试验合格外,在使用前应详细检查有无损坏、裂纹、变形等现象,并试组装证实各部件操作灵活,能正常工作才能使用。
2、绝缘工具在现场应防止在防水帆布上(或塑料布上)不准直接放在地面上。
3、带电作业人员使用绝缘工具时,必须戴专用的清洁干燥的手套,不准赤手接触绝缘工具。
4、装配、传递、使用绝缘工具时,应注意避免与杆塔碰撞。
5、尼龙、塑料制成的绝缘工具应尽量避免在阳光下曝晒。
6、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和非专用的工具技能型带电作业。
禁止将低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在高电压等级设备上使用。
7、绝缘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应放入专制的工具套(或工具箱)内,放置平稳,不得受潮、受压。
8、如果绝缘工具遭受表面损伤或潮湿,应及时处理干燥,并经试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68条:
屏蔽服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必须检查其断线情况,检查方法为:
手摸:
有刺痛感觉。
眼看:
有毛刺状。
如发现断线,应用金属丝布补好后才能使用。
2、使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