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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实现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实现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

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张骐

 

一、两则实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

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

案情大意是:

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

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

“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

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

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

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

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

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

大意是:

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

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

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

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

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

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

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

  案例二:

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

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

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

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

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

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

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

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

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主持人问: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

专家说:

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

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

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

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

如此一来,这个给社会可能造成了严重潜在危害并以此暴富的“血霸王”,只消在监狱里蹲上几个月,就可以用他作恶所得的巨额不义之财享受清福了,甚至还可以重操旧业继续作恶。

我国目前血液制品质量堪忧的状况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是,对违法分子不能依法惩罚,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其实不仅是对非法采血、卖血的行为存在这个问题,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也同样存在着“打不疼、打不狠”的问题。

  上述案例都涉及到了本文要谈的如何看待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以及如何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律责任的目的的问题。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

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拟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及其在具体法律责任中的体现、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法律责任的功能的关系等问题作一集中的论述。

  

二、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的含义

  

  什么是“法律责任”?

学者们众说纷纭,各有各的主张。

择其要者,计有义务说、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能力说及法律地位说、“含义组合说”(即把法律责任概括为两个或三个含义或组成要件)。

诸说并存,使人难得要领。

  这里存在一个研究方法的问题。

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离开语言的使用,离开词语在使用中的用途去考察语言的意义,就象离开工具的使用及其在使用中的用途去考察工具的意义一样,是不会有结果的。

“到日常语言的使用中去”,是解决哲学争论的办法。

英国哲学家科恩指出:

“如果我们要问某一个词在特定语境中的用法,那么往往不是去谈论这个词旨在指称什么,而是去谈论这个词的应用,使我们更接近解决这个问题。

”笔者在此即遵从这两位哲学家的建议,从法律责任与日常汉语中责任的联系及其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来确定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一种责任,它的含义与日常汉语中责任的含义有着密切的联系。

责任是一个多义词。

在古代汉语中,“责任”由“责”、“任”两字组成。

贵的意思是:

①责任,负责;②谴责,诘问,责备;③处罚,责罚,加刑;④求,索取;⑤要求,督促。

有些学者认为,所欠的钱财,即债,也是责任中的责的含义。

这是可以商榷的。

因为,责作债解时,读zhai,应属另外一个字。

任的含义很多,其中包括:

①任用;②职位;③责任,职责;④担当,承担;等等。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两个彼此联系的含义:

①分内应作的事,如尽责任、岗位责任、职责;②没有作好分内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

法律责任与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的含义密切联系,但又有所区别。

在有些场合,法律责任的含义与责任的第一个含义相对应,相当于义务。

比如,《产品质量法》第三章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属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在多数场合,法律责任的含义与责任的第二种含义相近,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

比如,当我们说:

“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说要“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时候,都是指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

“还钱”、“偿命”对责任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许多法律还以“法律责任”为题对行为人违反该法的法律后果做出专门规定;在刑法和民法通则中,则有专节或专章分别对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本文所讲的法律责任,是在它的第二种含义上使用的,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它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法律责任的承担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

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

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包括:

(1)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

(2)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

当然,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在违约方或特殊侵权责任的责任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违约方或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这种判决才能称为对被告的民事制裁。

  

三、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

  

  为什么违法侵权或违约,或仅仅由于法律规定,就要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是法律责任的目的问题。

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一方面每个人都追求各自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大家都有共同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

法律要求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尊重地人利益,并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为此,法律对应当维护的利益加以认定和规定,并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作为保障这些利益的手段。

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

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实现法的价值。

  法律责任的目的要通过法律责任的功能来实现。

法律责任的功能是:

惩罚、救济、预防。

这三个功能同时也是对某人或某一组织施加法律责任的理由。

  

(一)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

  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在社会生活中,侵害、纠纷、争议和冲突在所难免。

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主要的解决侵害、冲突和纠纷的方式;这种具有野蛮性、自发性的惩罚方式也是一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公民个人或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程序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惩罚违法侵权者和违约人,从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可以说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

  惩罚功能对于法律责任的首要意义还可以从法律的价值中看出。

公正是法律的固有价值,也是认识法律责任惩罚功能的一个重要维度。

中国当代哲学家赵汀阳认为:

“公正从其积极的方面来说是一种互相尊重的合理分配方式,从其消极的方面来说又是一种报应式的惩罚方式。

……惩罚性公正在实际上和分配性公正同样是必要的。

”他进一步指出了惩罚的实质:

“惩罚是公正自身的保护机制。

如果缺乏这种自身保护机制,公正将是不堪一击甚至不攻自破的。

公正的对等性和互换性在惩罚性方面同样有效。

……偿还与代价性质不同,后者意味着真正的惩罚性公正,即某种缺德行为只能换取某种相应的痛苦。

”赵汀阳在这里谈的是伦理学。

但是,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伦理学是法理学的基础。

伦理学中有关公正与惩罚的理论对法理学分析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是同样适用的。

  刑事法律责任就是一种惩罚性法律责任,惩罚是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

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限制、剥夺责任人的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甚至生命。

刑事责任“给行为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或后果远比其他法律责任严重”,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刑事责任这些内容都明显地体现了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

刑事责任的惩罚性与严厉性,是由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定的。

但是,刑事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之间的这种分工,是经过了一个演变过程的。

根据英国学者梅因的研究,“古代社会的刑法不是‘犯罪法’;这是‘不法行为’法,或用英国的术语,就是‘侵权行为’法”,因为,当时“被认为受到损害的是被损害的个人而不是‘国家’”。

美国法学家庞德也指出:

“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一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

……当罗马人想到对损害的赔偿时,他们所想到的是一种赔偿的刑罚。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不是一种惩罚责任,但它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

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都是以执行惩罚和预防功能为主的责任。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一条款虽然具有惩罚性,但是惩罚力度明显不够,既没有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足够动力;也没有形成对伪劣商品经营者的足够威慑。

王海等打假英雄的“孤军奋战”就是目前我国消费品市场中伪劣商品普遍、广大消费者没有行动起来的曲折反映。

  在美国侵权法中,法院可以对“蓄意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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