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简答论述大汇总.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356355 上传时间:2023-02-28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6.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学 简答论述大汇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民法学 简答论述大汇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民法学 简答论述大汇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民法学 简答论述大汇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民法学 简答论述大汇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法学 简答论述大汇总.docx

《民法学 简答论述大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学 简答论述大汇总.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学 简答论述大汇总.docx

民法学简答论述大汇总

民法学简答论述题汇总

  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答: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答: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答:

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

 

  答: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

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6.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

 

  答:

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

 

  2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7.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8.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

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9.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0.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

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12.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

 

  答: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

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

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3.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论述)

 

  答:

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

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

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

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14.民法的渊源

 

  答: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1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

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5国家政策和习惯。

 

  15.民法的历史沿革

 

  答: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基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3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是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55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6.民法的适用的原则

 

  答: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17.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

民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两种。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伦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伦理解释包括:

1.扩张解释2.限缩解释3.反面解释4.类推解释。

 

  18.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答: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但是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

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答: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用、使

用、收益的权利。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包括农地承包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权利主要有:

(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投资补偿权。

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后,承包人

对于土地的投资尚未收回的,有权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

其义务主要有:

(1)支付承包费。

(2)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目的及方法合理使用

土地。

(3)在农地承包权消灭时,应将土地返还给发包人。

3.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答:

(1)取得原因不同。

自然人基于出生取得人格权,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

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

(2)权利性质不同。

人格权纯为权利,而身份权中包含义务成分。

人格权纯为支配权,而身份权

包含支配权、请求权等成分。

(3)利益归属不同。

人格权的利益只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

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

人格权无期限,而身份权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存续的前提。

4.债的附随义务的类型。

答:

(1)注意义务。

债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或者如同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注意。

(2)告知和通知义务。

当事人对于有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通报的义务。

(3)照顾义务。

(4)协助义务。

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时,债权人即负有协助履行

的义务。

(5)保密义务。

对于涉及一方利益的尚不为人公知的信息,他方负有保密义务。

(6)不作为义务。

具体情况根据债的内容和性质决定。

5.继承权平等原则。

答:

继承权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其主要表现为: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的权利平等。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6.物权与债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的区别。

答: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从主体上看,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而债权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

(2)从客体上看: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是行为等。

(3)从内容上看,物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需要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而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7.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

(1)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

(2)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委托合同具有人身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完成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

8.专利权人的权利。

答:

专利权人的权利有:

(1)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的专利有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2)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

(3)转让权。

专利权人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4)报酬权或受奖权。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得到报酬或奖励。

(5)署名权与标记权。

(6)专利权人有权利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9.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答:

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继承制度;遗嘱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其区别如下: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是死后生效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行为的结合。

(3)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必一定是有行为能力人,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人。

(4)遗赠是无偿的,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

10.法人的人格权。

答:

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法人主要享有以下的人格权:

(1)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符号”,法人以自己的名称参加民事活动。

(2)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自己的名誉的权利。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信用、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总评价。

11、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答:

、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分)

(1)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用益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1分)

(2)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是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

(1分)

(3)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1分)

(4)用益权人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分)

12、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答:

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

(1)当事人的责任不同。

有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较重;无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较轻。

(1分)

(2)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分)而对于一些单纯获得利益的无偿合同,原则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

(1分)

(3)在不当得利者转让财产时,善意第三人的返还责任不同。

(1分)在有偿合同,第三人原则上对于原则所有人不负返还责任;(1分)而在无偿合同,原则上第三人应将无偿取得的财物返还给所有人。

(1分)

13、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

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有:

(1)使用权,即商标权对自己注册的商标在法定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1分)

(2)转让权,指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一定方式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1分)

(3)许可权,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1分)

商标权人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的义务;(1分)

(2)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1分)

(3)缴纳费用的义务,包括取得和使用注册商标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1分)

14、我国法律规定的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答:

免除民事责任,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财产、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人,由于有不可归责之事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分)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

(2分)

(2)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1分)

(3)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利益或自己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护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正确、适当的防卫措施,而使之遭受财产或人身上的不利后果。

(1分)

(4)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避免或救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损害,不得已而对某一较小的利益所致的损害。

(1分)

1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答: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1分)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则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分)

(1)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

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1分)而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1分)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

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1分)

(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可。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1分)

16、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答1)物权种类法定,即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物权内容法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的权能,即是说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创设新的权能,禁止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

3)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即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存在或移转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公示方式,物权行为无效或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设立与变动方式法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创设和变动的方式,非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法律效果。

5)物权的效力法定,即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如抵押权实现是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都没有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17、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3)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否则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

担保物权的行使则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可以直接占有,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

5)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的同时性,无时间间隔;担保物权的异时性,有间隔。

6)权利设立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的设立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18、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

答1)分离原则(答独立性也可),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而独立存在。

2)抽象原则(答无因性也可),是指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

3)形式主义原则(或称公示要件主义原则),是指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唯物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

4、与物权相比较,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答1)债权为相对权(答对人权也可)2)债权为请求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1分)与平等性:

与物权比较,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表现出债权在效力上具有相容性与平等性两个特征。

债权的相容性是指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

债权的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4)不宜永存性

 

论述题(本大题10分)

1.试论我国民法上的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答: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而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

力的民事行为。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律后果。

其法律后果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履行效力。

(2)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3)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责任。

(4)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