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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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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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是“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存的社会机体”,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在社会生活中,人生来通过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逐渐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个人社会性的丰富与发展,就是个人社会化的过程。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的正常社会化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相协调发展,而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准则的违法行为,罪犯个体与社会没有相协调发展,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意味着罪犯在社会化过程中是失败的。

再社会化就是那些在基本社会化或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失败的人所接受的重新社会化过程,而罪犯再社会化作为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通过教育矫治和促使个体内化,对罪犯进行重新社会化的过程。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加速转型期,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罪犯重新犯罪率有所增多。

着眼于罪犯回归社会,出于维护社会规范的需要,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向以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为主要内容的方向转变,这对增强罪犯个体社会性,减少罪犯刑满后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同时,监狱做好罪犯再社会化,不仅体现以人为本人道的刑罚执行理念,也是现代监狱刑罚执行的必然方向。

有学者认为“惟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方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说出了当今刑罚执行的方向。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特点

  

(一)形式的特殊性

  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罪犯被羁押监禁改造,是被限制自由的群体,行为上具有被动的强制性。

罪犯再社会化是让罪犯在接近或处于社会化中的再社会化,监狱高度的封闭性和与现实社会的严格隔离决定了罪犯再社会化再社会化形式的特殊。

  

(二)目标的直接性

  罪犯再社会化主要以转化思想,矫治恶习为中心,使罪犯在回归社会时达到符合社会要求的生活行为规范,社会化的内容不是从基本的生活技能学起,而是对罪犯已有的生活行为观念的补救。

罪犯再社会化作为罪犯个体社会化的的补救,这种修复性的补救就是直接的目标。

  (三)过程的复杂性

  罪犯再社会化主要是监狱通过加强内部行刑管理,运用教育和矫治的专业手段加上社会力量的辅助教育引导,使罪犯重新认识和掌握各种基本的社会规范,让他们重返社会成为完全的社会公民;由于罪犯身份的特殊性和个体的差异,决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复杂性。

  二、当前影响和制约罪犯再社会化的因素

  

(一)刑罚制度上的缺陷

  当前监狱罪犯大多数还是混押,未能真正做到分押分管;罪犯法律奖励中减刑过多,极易造成罪犯改造上的投机取巧;假释门槛高,限制比例且运用的较少;罪犯的分级管理处遇制度不健全等。

行刑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对监狱罪犯社会化的效果、实现罪犯社会化的目标有着很大的制约。

  

(二)监狱民警综合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监狱民警对罪犯既要管理又要教育,还要承担了其他职责,如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改造,多岗位集于一身,造成监狱民警业务水平很难提高,有学者戏称监狱民警是“万金油”,名副其实很形象。

罪犯再社会化系统工作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在监狱普遍缺乏。

  (三)监狱化问题

  监狱化是由于监狱与社会隔离封闭造成的,最直接体现就是监狱亚文化的存在,所有罪犯一入狱就受到其影响。

美国社会学家克莱默认为:

每个在押罪犯都会在不同程度上经历监狱化的过程,而且刑期越长,监狱化程度越深。

监狱亚文化对罪犯潜移默化的过程容易造成其人格的扭曲,其实这就是反社会化的过程,与罪犯再社会化是对立的。

监狱化同样对监狱民警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也间接的制约了罪犯再社会化。

  (四)监狱劳动改造模式的影响

  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当前我国监狱押犯规模都在2000-3000人左右,大的甚至达到上万人,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的劳动改造,属于简单密集型劳动居多。

一方面,监狱生产组织过程单调甚至是机械性的重复,命令服从式强制性劳动,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另一方面,罪犯劳动技能强制性被动式的培养,对大多数罪犯来说,出狱以后极少是谋生的手段。

  (五)监狱安全防范理念和机制的制约

  安全是社会对监狱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始终是监狱工作的重点。

罪犯再社会化要求罪犯的改造尽可能在实现正常社会化环境中进行,而社会力量的参与,对监狱的物防、技防和人防带来新的挑战。

出于安全的考虑,监狱认为罪犯再社会化的有效开展对安全工作带来一定冲击,有对安全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思想,制约着罪犯再社会化工作有效开展。

  (六)罪犯个体内化问题

  罪犯投入监狱处于羁押状态下,受到囚禁环境的影响,心理上被强制教育的抵制和实际中无奈地被动接受极易造成其性格扭曲和心理压抑。

异地服刑、家庭背景、社会关系、文化素养等客观情况都会影响个体的改造心理。

各种问题消极反应都强烈的影响着罪犯个体内化。

  (七)传统文化的影响

  人们思想上受几千年来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对监狱和罪犯根深蒂固的存在着偏见和排斥,认为罪犯就应该被关押监禁受罚,在心理上对罪犯基本往往就是直接的排斥。

学者研究表明,人们受到社会排斥后,会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和心理危机,当这种危机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极端的反社会行为。

对于罪犯来说,传统文化带来的偏见和排斥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这种社会排斥也造成社会对监狱认识理解不够,制约了社会力量帮教活动的开展。

  三、做好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路

  

(一)改革刑罚制度,做好教育管理,促进行刑社会化

  1.落实罪犯分类管理。

基于一定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行科学分类。

罪犯的分类应该在未成年与成年、男女分类的基础上,要先将故意与过失罪犯区分;其次要区分在分类的前提下对罪犯实行分类关押,不同类型的罪犯不能关押在一起,坚决克服混押混管、交叉感染现象的发生。

对罪犯分类的同时要做好人身危险评估工作。

  2.做好罪犯分级处遇。

当前监狱运用了不少处遇措施,如通信、探监接见、亲情电话、请假探亲等,促进了罪犯的改造,效果很好。

在罪犯管理中,监狱应该加大分级处遇累进制度,对罪犯分级管理基础上,进行处遇累进,改造表现好的罪犯提高增加处遇,反之减少。

通过处遇累进制度,促进罪犯的求进意识,让罪犯感到自身改造成绩被认可的同时,增强改造信心和决心,提高罪犯再社会化中个体内化水平。

  3.规范减刑、扩大假释范围。

从社会化角度来说,减刑使罪犯突然进入社会,造成了罪犯再社会化的断裂,使罪犯再社会化失去了巩固和延续的阶段;而假释是在罪犯释放后,通过社会力量监督教育,能够让罪犯个体再社会化得以巩固和继续。

有研究表明从监狱二次以上犯罪人员的情况分析,不少人在以往改造中减过刑,而假释后又犯罪的很少几乎没有。

从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角度,对罪犯应减少减刑,要利用好假释对罪犯再社会化的作用。

  4.加强罪犯职业技能教育。

劳动改造既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途径,也是锻炼罪犯克服困难意志力、改善人际关系、增强集体观念的活动,是罪犯再社会化主要载体。

劳动改造具有惩罚性、生产性和教育性,但从本质上说,它仍然是一种教育。

罪犯的劳动改造,安排好监内休息休假,做好劳动安全保护,实行一定的合理劳动报酬,降低罪犯劳动改造的被动消极性,促进罪犯学习技能的主动性,提高罪犯出狱后的社会适应能力。

  

(二)加强监狱建设,拓宽工作方法,提高刑罚执行水平

  1.监狱职能单纯化。

监狱是罪犯改造教育的主体,是罪犯再社会化的最直接的主体和最终决定性的因素。

监狱刑罚执行要着眼于罪犯重返社会为出发点,将罪犯改造成新人重返社会,是监狱的本职所在,也是社会对监狱最根本要求,而实现监狱职能单纯化才能达到监狱的社会效益最大体现。

当前一些本不该监狱承担的社会性事项和监狱企业生产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等方面都削弱了监狱教育改造的职能属性,国家应以监狱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推进监狱职能单纯化,剥离监狱承担其他社会职能事项。

  2.做好监狱警察的分类工作,加强学习培训。

监狱要根据社会化的需要,积极招录一些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人才。

对现有在职民警,进行岗位分类,实行定岗定责;同时通过选送专门机构院校学校、请进监狱培训等方式,针对性的加强民警在职培训,促进民警综合业务水平,从而提高罪犯教育质量,增强罪犯再社会化矫治的基础性工作。

  3.人道化的防控。

当前监狱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很多监狱正在或即将新建、改扩建建设,对过于偏远封闭的监狱予以搬迁或撤并;在此条件下积极推进监狱分类,按照轻、中、重三种警戒等级进行划分,对轻、中等级的监狱可以设置不同于重警戒等级的较为宽松的物防、技防。

监狱防控安全理念要能够基于社会化考虑,做好物防、技防的基础上,在罪犯的行为秩序要求上应以轻缓管控为主,要克服和避免机械式的生活行为要求和管理。

  4、加强监内文化建设,促进罪犯改造积极氛围形成。

做好罪犯的文化教育,通过建立图书室、播放电影、观看电视、收听广播等手段解决罪犯文化需求;以文体活动为载体,开展各种群体性活动,促进罪犯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正常交往能力;消除监狱内一些生硬的标语、口号,降低减少罪犯改造的灰色情绪。

通过这些手段消除、克服监狱亚文化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影响,避免监狱化对罪犯再社会化的负面作用。

  (三)强化道德法制教育,注重心理卫生工作,促进罪犯个体内化

  1.创新教育改造手段。

教育是环境因素中一个重要参数,马克思极为强调教育对人的发展作用。

监狱要改变单一的对罪犯说理灌输式教育,拓宽教育渠道,积极引入社会化形式教育。

教育改造要多层次多方位进行,当前信息快速发展时期,监狱要能够紧跟时代的脚步与时俱进,不断拓宽教育渠道,创新教育改造的科学手段。

监狱在优化自身的教育资源同时,要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来增强罪犯在社会化的效果。

  2.注重个别化教育。

罪犯再社会化要认可罪犯在再社会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当前要大力推进“循证矫治”“个案管理”等矫治方法。

在具体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监狱要联系罪犯个体的实际情况,如罪犯入狱前家庭情况、入狱后心理状况、个人的人际交往能力等,对罪犯不同个体进行改造目标评估,制定适合个体内需的教育方法内容,促进罪犯个体自我转化的主动性积极性。

  3.突出法律道德教育。

法律、道德是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法律道德教育应该是监狱的重点教育内容。

在罪犯的日常管理中,监狱不仅要对罪犯法律法规内容方面的教育,促进罪犯的遵守监规纪律乃至回归社会遵纪守法;而且要加强对罪犯思想道德教育,增强罪犯的社会道德意识、社会责任感。

  4.加强罪犯心理矫治。

监狱配置专门的心理矫治机构,定期不定期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分析罪犯心理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心理学技术对罪犯进行矫正治疗,促进罪犯心理健康。

监狱要加大心理咨询机构人员的配置,积极地做好专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加大监狱工作宣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的再社会化教育,做好对罪犯社会帮教和出狱引导

  1.做好宣传,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监狱要通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消除社会对监狱和罪犯带有成见的社会排斥,增加社会对监狱的了解理解和对监狱工作的支持;同时通过对监狱教育改造罪犯成果的宣传,提高罪犯刑满释放后的社会接纳度程度,以巩固狱内再社会化的效果。

  2.设置对外开放的教育岗位。

监狱对罪犯文化教学、技术培训、心理咨询等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岗位,可以对外开放,主动邀请或接纳社会人员如高校老师、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人的定期参与教育工作,他们处在非强制方管理者的地位,容易同罪犯沟通,建立平等的信赖关系。

监狱要充分利用他们知识专长,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

  3.做好帮教、安置和法律援助工作。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积极将罪犯刑满释放安置准备工作前沿至监狱,分利用社会帮教力量作用,对罪犯进行人生观、道德观、法制观的社会教育要;引导支持罪犯的亲属利用亲情的力量感召激励罪犯罪犯的改造,加速罪犯的转化。

同时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范围要延伸到大墙以内,为困难罪犯提供法律帮助,解决罪犯法律困惑,解决罪犯的申诉、上诉以及其自身其他方面方面法律需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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