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与商业物业服务合同最终zhu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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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商业物业服务合同最终zhuo
国美第一商街
物业服务合同
商铺编号: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合同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1.1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商铺编号:
1.2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同意乙方为国美第一城A区商业街号楼层号铺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2.1物业名称:
国美第一城A区商业街;
2.2物业类型:
商业(住宅配套);
2.3座落位置:
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2号院;国美第一商街号楼层号铺位
2.4甲方商铺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甲方商铺内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商铺公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章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及使用人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公共秩序维护。
第十条维持物业区域内停车场车辆行驶、停放秩序。
第十一条消防设备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自动扶梯、电梯、供水、供电等设备设施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其他委托服务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参照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京国土房管物字[2003]950号)中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为铺位以外的公共区域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及中央空调使用等费用的收取
17.1甲方支付本合同任何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按年度缴纳。
甲方应在每年月日前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包括商铺内建筑面积加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甲方应交费面积为
平方米;
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使用人直接向收费单位缴纳。
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用金额如下:
序号
费用项目
交费金额
(元/平方米·月)
交费金额
(元/平方米·年)
备注
1
物业费
3
垃圾清运费
----
-----
按朝阳区物价部门确定的清运费收取,由物业代收代缴
17.2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其他费用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0)法定税费;
(11)经甲方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此专项维修资金即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三条中所指资金)
第十九条乙方对甲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乙方制定的对甲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收费价格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20.1按时按标准缴付合同与合同补充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20.2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20.3不得在物业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或违禁物品。
20.4装修及改造
(1)甲方可对所使用的物业进行装修或改造,但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乙方书面申请,并提交书面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在经乙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需遵守物业的有关管理规定,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装修、改造等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甲方应对装修、改造过程中可能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在装修、改造的设计及施工过程中须遵守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还要具备商业房屋装修中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审批的各种手续,乙方在保证商铺结构安全、消防规范和各系统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甲方的正当使用要求。
(3)装修或改造时,不得对物业的结构、设备设施进行改建、增建或改动,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物业或整个商街的外观及整体形象。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物业内部公共区域、外立面或顶部展示或树立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
20.5甲方及甲方所属员工在商街内的一切经营及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该商铺作任何违法、违规或不道德的用途,包括不得在物业内出售假冒伪劣货品等行为。
20.6由于甲方的原因给房屋结构或设施等造成损害时,须赔偿由此对乙方或商街内其他客户造成的损失。
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火灾、爆炸、商街内各种管道及设施以及其它任何地方的漏水、漏电等事故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0.7协助乙方作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20.8装修施工中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手册》管理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乙方权利义务
22.1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2.2有权要求甲方及甲方所属员工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22.3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
22.4对甲方及其所属员工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报警等措施;
22.5乙方的工作人员因维修、检查、安装等需要,进入甲方物业时,应预先通知甲方。
如发生火灾或迅速蔓延危害第三方的紧急情况时,乙方来不及预先通知甲方时,也可直接进入甲方物业处理紧急情况,但事后应向甲方说明理由。
上述情况发生时,甲方应大力协助乙方采取应急措施。
22.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22.7由于不可抗力的情况而影响商街内任何设施的正常运转时,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2.8维护停车场的车辆行驶停放秩序,提示车主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及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及道路安全行驶规定。
第六章合同期限
第二十三条委托管理期限为十二个月;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未满,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期限已满,但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本合同顺延。
第七章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满,乙方有权决定不再接受委托,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由于不可抗力的情况而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赔偿。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且严重违约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甲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向甲方发出缴费通知单,乙方可以从欠费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5‰加收滞纳金。
超过10天不缴费的,乙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缴。
第三十条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提前的天数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每天每建筑平米10元);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或发生突发事件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赔偿。
第九章商铺移交及核验
第三十二条租用用户在办理租赁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对现有房屋、装修、门窗及各项自用和共用设备设施的状态进行查验并确认后,方可到开发商或开发商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租用用户在解除租赁合同,并不再续签时,应先到乙方客服中心办理本合同解除手续,并办理商铺物品移交及核验手续后方可到开发商或开发商指定地点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租赁合同解除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移交和核验工作,移交和核验手续应包括下列内容:
35.1商铺钥匙。
35.2商铺内共用及自用设备设施现状与交房时的状态进行核验,如与交房时有改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到交房时的标准状态。
35.3其他应予以移交和核验的项目。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甲方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可以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盖章后生效;乙方为自然人,以自然人或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方(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受委托方(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