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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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宁波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r
其它居住用地
服务式公寓以及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独立占地、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以及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老年人居住的老年公寓等其他有居住功能的用地
Rra
服务式公寓
服务式公寓是指采用酒店式服务与管理方式的住宅建筑用地,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可按非居住建筑控制,不考虑与普通住宅相应的配套设施。
Rrb
学生宿舍
学生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
Rrc
单身职工宿舍
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
Rrd
老年公寓
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公寓用地
Rs
幼托、中小学用地
幼托、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sa
幼托用地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用地
Rsb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Rsc
中学用地
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Rsd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涵盖小学和初中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m
住宅混合用地
以服务式公寓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的用地.(一般指单栋建筑的功能复合用地,不包括用地规模较大的混合,该类混合应按照功能细分,区分用地类别)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业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加工场、车间和仓库等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企事业管理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宾馆、公寓式酒店、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商品展销、商品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m
商办混合用地
以商业、办公(C21、C23)为主,与其他商业金融业混合形成的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类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类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所、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场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基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院等用地,如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等
C52
公共卫生用地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防治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疫所、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集装箱等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他各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短途客运站和简易客运站用地,包括附属配套的监控通讯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养护管理设施等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22
一、二、三、四级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之外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23
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短途客运站、简易客运站等用地,包括附属配套的停车场、维修站、加油站等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能源、水资源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配套停车场地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R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各类货运场站、配套停车场地等用地
U2a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为自身服务的加油、加气站,该类用地归入所附属单位的用地内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3a
邮政设施用地
独立用地的邮政营业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用地
U3b
电信设施用地
独立用地的电话、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污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河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水利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该绿地分别归入各自所附属的用地内)、园地和林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设施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用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铁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戒毒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
E6a
村镇公共设施用地
各类村镇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E62
村镇生产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E63
村镇道路用地
村镇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E6b
村镇公园绿地
各类村镇公园、绿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的大类性质应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同一大类的各中、小类性质用地允许兼容,但应同时符合下列原则: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的规定(详见附录四),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用地兼容性原则确定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七条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第八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三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三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
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
4000
5000
2000
3000
3000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三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九条带征及带拆迁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带拆迁相应范围的用地。
建设用地的邻近土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征收或拆迁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带拆迁用地范围:
1、规划宽度大于20米并且小于等于30米的沿河、沿路绿地(小于等于20米纳入建设用地,大于30米另行征用);
2、红线宽度小于等于24米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为道路全幅;
3、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
4、边角地、余留的农村集体或其他用地以及确实影响村(居)民生产、生活的用地。
(二)带征及带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三)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项目需带征、带拆迁的,其带征、带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另行确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建设完毕,不应分期建设。
(二)用地面积高于前项规定值,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工业用地内所有建筑的产权用途为工业,仓储用地内所有建筑的产权用途为仓储。
工业项目确需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在工业园区外的,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二条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二)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公共通道、人防设施、放置设备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作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该部分建筑按附录二的规定折算容积率;
(三)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四)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离界要求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十三条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筑容量应按表四的规定控制:
表四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
主要用地分类
建筑类别
高容量建设区
一般容量建设区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建筑用地
—
—
0.6--1.2
32-40
多层住宅建筑用地
--
--
1.0--1.8
25-35
高层住宅建筑用地
2.0--4.0
25-30
1.7--2.8
22-32
公共设施用地
多层公共建筑用地
1.8--3.0
35-45
1.5—2.5
30-42
高层公共建筑用地
2.5--9.0
28-40
2.0--5.0
25-40
工业
用地
低层工业建筑用地
--
--
0.6—1.5
32-45
多层工业建筑用地
--
--
0.8—2.0
30-40
仓储
用地
低层仓储建筑用地
--
--
0.6—1.6
35-45
多层仓储建筑用地
--
--
1.5—2.0
32-42
注:
1、高容量建设区和一般容量建设区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
2、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其指标可超出表四规定的数值。
3、较高容积率对应较低建筑密度,较低容积率对应较高建筑密度。
4、未列入表四控制规定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建筑容量控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5、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核定。
第十五条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发中,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
在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