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屋建筑中的地基处理开工技术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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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建筑中的地基处理开工技术doc

浅析房屋建筑中的地基处理施工技术-

 摘要: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工程施工技术也在不断的进行革新与发展,尤其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建筑商对地基处理的施工技术要求越来越严格。

房屋的结实程度取决于其根基的好坏,也就是地基质量的好坏,处理好房屋建筑中地基的施工技术可以更好的保证房屋建筑的质量。

本文首先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特点进行简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房屋建筑中的几种地基处理施工技术进行简要阐述,希望可以促进房屋建筑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键词:

房屋建筑;施工特点;地基处理;施工技术ﻪ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并且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房屋建筑结构的数量也在不断提升,同时对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房屋地基属于整个房子的基石,只有保证地基质量,房屋建筑质量才得以保证。

因此,我们一定要对房屋建筑中的地基处理施工技术加以重视,了解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特点,并对其施工技术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地基施工工作、才能更好的保证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才能更好的促进房屋建设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特点进行分析 ﻭ

(一)房屋建筑地基技术工程具有隐蔽性ﻭﻪ 由于房屋建筑地基工程其主体结构比较复杂,并且工序也非常多,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完成的工序要与接下来工序向吻合,并且后续工序要无缝覆盖上一道工序,这样就会导致工序质量的隐蔽性,也正由于隐蔽性的存在,就要求在对主体结构进行施工做成中要加强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并且要将验收资料封存,保证其完整性。

(二)房屋建筑地基技术工程具有复杂性中国国土面积比较大,并且不同地区的地质条件也不尽相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比如:

冻土、杂填土、淤泥质土、湿陷性土等。

除此之外,我国得而西南地区还有很多溶岩地质,当然在其他地区也有少量分布。

还由于我国处在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地震出现频率高,地震会给房屋地基基础带来很大的影响。

正是由于多种复杂条件对房屋建筑基础工程的勘察设计及工程施工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同时也提出了较多的技术难题,因此一定要根据地理情况不同来选择适当的施工技术。

ﻭ (三)房屋建筑地基技术工程具有多发性ﻭﻪ在房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及施工中,经常会出现由于施工技术不当及施工方案不当而导致房屋偏斜、房裂等情况,并且严重损失的实例也常有发生,这样就会使工程建设造成巨大的浪费。

ﻭ二、房屋建筑中挤密桩地基处理施工技术 ﻭﻪ 根据在房屋建筑施工材料的不同将挤密桩地基处理施工技术分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砂石桩地基、水泥复合地基等。

在文中主要以灰土挤密桩为例,灰土挤密桩主要采用的质量比较大的重锤进行施工,再用施工机械加以击打,并将钢管放在地基不稳的土体中,再侧向挤密成孔,直至将钢管拔出后,将灰土材料填到桩孔内,最后进行桩的夯实处理,这样就可以同周围的土体共同形成一个复合型的地基,这样可以提升地基强度及承载能力。

除此之外,在砂石桩地基施工技术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碎石桩及砂桩,此类桩主要针对的是施工地基稳定性相对比较弱的情况,可以应用高压水进行不断冲刷及冲击等方法进行开洞处理,然后再采用砂机砂石进行回填,这样就会形成密实度比较强的桩体,这样做可以将地基的强度提升很多,并且这种处理方法也是在当前房屋建设中比较常用的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尤其在挤密松散砂土和杂填土等施工地基方面有着极好的效果。

ﻭﻪ 三、房屋建筑中旋喷注浆桩地基处理施工技术 ﻭ在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异常迅速,科技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建筑工程不良地基的处理技术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旋喷注浆桩属于一种新型的地基处理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尤其是对于软土地基方面的效果最为显著,使用旋喷注浆施工技术可以加固地基、提升地基防水性能,同时减少堵水情况发生,还由于其施工工艺相对比较简便,因而得到广泛应用。

在进行房屋建筑地基施工过程中,应用此种施工技术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只要对必要的材料进行采购再进行加工即可,这样不仅操作简便,还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成本支出。

在应用此种技术进行地基处理时,还要根据整体施工情况及土体情况加以考虑,根据数据选择最佳的施工深度,首先进行下钻及开孔工作,可以将注浆管置入地基土地的内部,还可以将其插入钻孔的地步,这样做可以快速提升注入的浆液,在持续一段时间后,利用长时间的旋转、升高的高压、高速喷射流,这样可以将原有的地基破坏,从而使地基碎块与浆液混合,最终形成混合桩体,通过使用这种方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地基的强度及防渗透能力。

ﻭﻪ四、房屋建筑中夯实地基处理施工技术ﻭ 在目前的房屋建筑施工中,比较常用的夯实地基的处理方法主要有重锤夯实法及强夯实法两种。

如果地下水位超出0.75m左右,并且饱和度在60以下的砂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等不良地基处理,就可以采用强夯实法进行施工处理,这种施工技术主要采用比较大的其中机械,并根据项目中的实际需要及地基土质特点将夯锤提升一定的高度,使其自由下落,以此类推,对土体表面进行敲击,这样就可以使密实度比较低的外表层进行加固。

强夯地基处理施工技术,属于当前我国地基处理技术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此方法的经济效益比较高,并且施工成本低。

此方法主要利用大型的起重机械,将吨位比较大的夯锤拉伸到5-30m左右高度,通过自由下落的方法,冲击地基的土体,这样在高强度的冲击作用下,使土体中的间隙变小,也可使地基的部分土体出现液化情况,这样做,施工面的周围区域也会有裂缝产生,可以将裂缝作为排水沟加以利用,可以除去土体内的气体及水分。

五、房屋建筑中换填地基处理施工技术ﻭﻪ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面对土体相对比较软、不能承载建筑实体结构的施工地基,就可以采用此种地基处理方法加以处理。

应用此种技术,其目的主要是将施工地基中的软弱土体加以挖出,然后将施工面上回填强度比较大、压缩型较好、无腐蚀性的砂土等进行填充,最后再对地基进行夯实处理,应用此种方法,可以很好的代替不良地基土体,形成比较稳固的持力层,从而更好的保证房屋建筑实体结构的安全性能。

ﻪ 总结:

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生命财产安全存在直接关系,因此在进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作业过程当中,一定要严格监管质量问题,这样才能确保工程建筑的优质性以及耐久性,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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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

近年来我国冤假错案的发生与非法取证密切相关,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课题《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判例制度研究》就中提到,在导致被告虚假供述的调查因素中,刑讯逼供所占的比例为60%,由此可见非法取证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质量的影响。

从实践中看,目前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应用中的范围还是有限,笔者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适用程序进行分析,以期发现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对于非法证据的具体含义,学界并无统一的定论。

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

这一表述涵盖了以下几层意思:

首先,非法证据的获取是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产生的;其次,非法证据不仅仅指的是证据真实与否,更多的是考虑在收集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手段是否合法;再次,收集的主体为侦查人员,被收集的对象为犯罪为嫌疑人;最后,非法证据的非法之处在于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取证方式获取了证据。

 

(二)非法证据的特点

 

与合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对应,非法证据也具一些特性:

 

1、非法性。

这是区别与合法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取证程序和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方式都被认为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

 

 

2、关联性。

这一点与合法证据是相似的,因为证据要证明的都是与待证事实相关的,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行为等,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那么也不会通过非法的方式来获取了。

 

3、客观性。

理论界的一些学者认为,非法证据也具有客观性,因为非法证据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对此种观点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如果证据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获取的途径或者方式是非法的,那么该非法证据可以被认为是客观存在。

但是,如果非法证据的采集是错误的,例如在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一些虚假供述,就不能认为客观存在。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刑事诉讼法根据证据类型的不同做了以下规定:

 

(一)非法言词证据

 

1、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以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的,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是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都应排除不予采纳。

 

 

首先,规则自动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对被认定的制度要求,经刑讯或者证据证明的暴力和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法院不能通过酌情决定权,须无条件的加以排除,强制性的否定性规定从立法的模式为执法人员敲响警钟,时刻提醒执法人员应当以合法的行为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次,该规定符合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精神,我国于1988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规定了: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过程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或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2、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范围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书证排除予以明确:

第一,取得的方式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合;第二,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第三,在排除物证、书证时要作出补充说明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重新做了规定,可能会影响审判公正 改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对中国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这一规定,有的学者以赞赏眼光对待,认为是中国司法解释独创出来的制度安排,也有学者持怀疑态度,认为这是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设立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3、技术性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技术性非法证据主要是指两种情形,一是通过并没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二是主体专指侦查人员,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笔者认为,如果在取证时所采用的的方式、方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害,那么这种技术性取证时可以被采纳的,这种观点也被世界很多国家在裁量证据非法排除时予以认同,主要目的是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以程序正当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而对于限制自由的方式所取得的证据则必须排除,限制自由这种方式所侵害的也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本质是违反宪法的规定,因此必须在根源上予以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

 

(一)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具体而言,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规定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二,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能够确立律师保障其诉权。

 

第三,讯问过程中需要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录音录像;对于其他案件,侦查机关可以录音或者录像,也可以不录音或者录像。

并且一旦录音、录像的话就要保证全程的完整。

 

 

(二)检察机关公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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