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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整改投融资平台建设建议

抓好整改投融资平台建设建议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深化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

深化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是突破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瓶颈制约,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保证城镇建设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市情的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行机制,先后组建了市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个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各县区也相继组建了多个不同类型的政府投融资平台,为推动全市城镇建设跨越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城建投融资工作整体上还存在着实力较弱、机制不活、融资能力不足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日益增长的城建投融资需求不相适应。

因此,建立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规范有效的城镇建设投融资平台,既是解决城建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途径,又是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对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企、政资、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投融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融资主体地位。

拓宽和增加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健全投融资体系。

整合配置优质资源,形成更加科学顺畅的“融资-投资-还款”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城建投融资主体,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性作用。

各级政府一般不再直接参与城建项目的具体融资、建设和运营。

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市场,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的积极性。

2、坚持“增量创新、存量改革、全面整合利用资源”的原则。

打破部门分割管理国有资源界限,统一整合、盘活、开发国有资源,最大限度把城建资源、级差地租和可经营要素转变为城建资本,为城镇建设筹集资金。

3、坚持短期经济效益和长期社会效益相结合,以经济效益为主的原则。

城建投融资主体既要落实政府对社会公用事业的投入,更要注重投资的效益,实现自我积累、自我持续健康发展。

4、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创建公平的城建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各类资本自主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公用事业领域企业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目标任务

年月底以前,市、县区完成现有投融资主体的规范、完善、整合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投融资具体办法和措施,实现国有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

年底以前,进一步理顺政府相关部门和投融资主体间的关系,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为城镇建设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建立规范有效的城镇建设投融资平台

市、县区政府要在现有各类投融资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加强规范、完善、整合,切实建立起适应城镇化建设需要而又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投融资平台。

(一)真正做实投融资主体。

各县区要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成立-家城建投资公司(集团)作为政府主导的城建投融资主体,并明确其城镇建设投融资主渠道地位。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将政府部门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统一划归投融资主体,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及权益统一由投融资主体运营管理。

城镇建设投融资主体经授权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对政府下达的城镇建设项目,依法进行融资、建设、管理以及部分项目的运营。

(二)尽快做强投融资主体。

建立和完善政府对投融资主体资本金注入制度,现有的城镇建设资金要统一划归城镇建设投融资主体使用,并建立持续的城建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补充、出让储备土地收益、公用事业税收返还等形式,不断扩大城镇投融资主体的资本金和资产规模,切实提高投融资主体的综合竞争能力。

(三)逐步做大投融资主体。

进一步加大现有国有资产、资源整合力度。

对产权关系明晰,质量优良的国有资产,要划转由城建投融资主体以股权形式持有;对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含非经营性资产衍生出的经营性资产)以划拨方式逐步划转投融资主体;对可供支配的水电、森林、矿产、水务、城建、交通、环保、旅游等优势资源依法配置给投融资主体,从而实现国有资源、资产向资本的有效转换,努力把投融资主体打造成资产优、规模大、效益好、实力强的综合性现代融资平台。

四、拓展多元化的城镇建设融资渠道

(一)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贷款主渠道融资。

各级政府和投融资主体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在充分发挥域内金融机构城镇建设融资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密切同域外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根据国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地方金融机构不同信贷种类和方式,搞好城建项目的谋划、包装和对接。

要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可以采取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应收帐款或股权质押担保以及金融机构认可的财政专项收益权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承诺等政府增信方式为城建投融资主体担保。

投融资主体也可以探索设立担保公司等放大担保倍数,扩大融资规模。

(二)下大力优化融资结构。

要创新思路,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对城建增量资金,鼓励利用债券、信托、租赁、股权融资,产业投资基金、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等多元化方式进行融资。

对城建存量资金,鼓励利用市场化方式经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资产证券化,转化贷款存量。

(三)逐步完善平台融资体系。

不断研究和探索既有利于防范风险,又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平台融资体系,除平台统一融资外,可按照“借、用、管、还”四位一体原则,鼓励和允许平台子公司单独融资,平台土地储备中心单独融资以及平台子公司分拆上市融资等。

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平台内部财务公司,实现平台内项目单位相对独立核算和资金有偿使用。

(四)进一步创新土地经营机制。

不断完善土地收储和开发制度,建立城镇规划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

通过在城镇建设投融资主体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统一开发城镇区域内的土地,建立土地抵押融资和增值收益偿债机制,通过项目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推进城镇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工作。

五、强化对投融资平台的监测管理

(一)明确对投融资主体的行政管理。

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提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干部管理程序,聘任或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并决定其奖惩和待遇;公司人员管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执行,即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原有人员保持身份不变。

(二)建立政府投融资决策咨询制度。

完善投资项目规划,实行政府主导项目储备管理。

凡需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和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发展需要,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融资平台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库。

完善投融资决策程序,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要在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引入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制度,科学慎重决策,防范城镇建设投融资给政府带来的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

要按照“先财政评审,后确定预算”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建设实行预算评审管理。

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三)建立城建投融资主体偿债保障机制。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完善偿债保障机制。

投融资主体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融资资金承担偿还责任。

偿还来源为土地增值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回购收益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各种收益等。

各级政府要建立城建项目偿债专项基金,作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补助还款来源和支持投融资主体发展的资本金投入。

(四)建立投融资主体债务分析和预警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投融资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融资主体债务的跟踪检查和审计,定期统计和发布投融资主体有关信息,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五)建立投融资主体考核评价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投融资主体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对投融资主体实行绩效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投融资主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项目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六、优化城镇建设投融资环境

(一)树立城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观念。

充分认识城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的现实作用和长远意义,克服狭隘思想、部门利益的局限,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城市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为城镇建设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氛围。

(二)强化对投融资主体的全方位服务。

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镇建设投融资的服务工作,通过理顺政府职能部门与城镇建设投融资主体间的关系,为投融资主体创造宽松的运营环境。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债券融资等的支持。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等行业的指导和监管。

土地部门要配合搞好土地的收储工作。

财政部门要保障财政投入的足额、按时到位。

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帮助搞好风险防范。

(三)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自然垄断性行业特许经营制度。

进一步放开城建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建立政府公共财政合理补偿机制,缓解因价格调整滞后对投融资主体发展造成的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投融资平台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金融办、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国资、住房城建、审计、人行、银监等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投融资平台负责人参加。

实行市、县区分级领导责任制,县、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并将工作效能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城镇建设投融资政策和管理制度;审定政府建设性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融资中长期规划;审定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和融资方案;对城建投资的举债、使用、偿还进行监督和总量控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投融资运作中的相关问题,决定政府投融资重大事项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要职责是:

协调各投融资平台与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业务往来;加强对投融资平台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统计监测;落实督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策及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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