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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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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制度的影响

  篇一:

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的规定

  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来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来访工作的正常秩序,及时、正确、就地处理来访事宜,根据《信访条例》,结合卖酒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来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以下统称来访者),通过走访或书信形式,向卖酒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管单位反映情况,提出要求,请求处理,以及对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的活动。

  第三条来访者依法进行的来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来访活动实行逐级上访制度。

  来访者应当根据来访的问题性质和内容,首先到对该问题有直接处理责任的机关、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来访接待室(以下称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反映,由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答复来访者。

来访者对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或者对其答复不满意的,方可持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向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反映,请求复查,由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五条来访者来访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逐级上访,不得越级上访;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三)爱护公共财物,尊重社会公德;

  (四)尊重来访受理部门工作人员,遵守来访受理部门工作秩序及社会秩序;

  (五)服从来访受理部门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反映群众意愿的来访,应当推选代表进行。

代表人数一般为1至3名,最多不超过5名。

  第七条来访受理部门办理来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来访事项的性质、类型,按行政区域、部门、行业,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就地解决;

  (三)实事求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处理;

  (四)尊重上级来访受理部门的复查意见。

  第八条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对于受理的来访事项,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内容和解决的条件分别处理。

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予以解决;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无具体规定而实际又需要解决的,应酌情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说明情况或向上级报告请求协助解决;对提出过高或无理要求的,应予以解释说服或批评教育。

  直接责任单位已分设、合并的,由分设或合并后承担其职责的单位受理;已撤销的,由其上级单位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

  第九条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处理意见通知来访者;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需要转办的,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责任部门办理,并履行相应转办手续,承办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月内结案并上报处理结果;如到期不能结案上报的,应当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提出延长结案期限的请求。

  第十条来访受理部门对于受理的来访事项处理有困难的,可以报告同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请求协助解决。

  第十一条来访受理部门办理完来访事项(包括来访事项复查,下同)并答复来访者后,应填写《群众逐级上访处理意见单》(以下称《处理意见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来访者,一份报告上一级部门(复查意见送下级来访受理部门),一份由本来访受理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来访者对来访受理部门的处理、答复意见表示同意

  的,应在《处理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即为上访终结。

如对处理意见不服或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来访者可持《处理意见单》向其上级来访受理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来访者对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逾期不处理向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反映要求处理的,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应责成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予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

  第十四条来访者对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或对答复意见不满意,向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反映要求复查的,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应仔细了解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复查,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复查完毕,并答复来访者。

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经复查,确认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处理答复意见并无不当的,应当予以维持,答复来访者,并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处理答复不当的,应责成其在1个月内重新处理或纠正,并答复来访者。

  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对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意见臵之不理的,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应立案处理,并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处理完毕,  

答复来访者。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处理完来访反映的问题并答复来访人后,应按第十一条规定填写《处理意见单》,来访者可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来访者对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的复查意见不服或者不满意,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原承办部门和上级来访受理部门一般不再处理。

  第十七条来访者来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问题,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来访受理部门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对两个以上行政区或者行政区与上级部门都有处理责任的问题,由最先受理单位受理。

对受理有争议的问题,可以报请共同上级来访受理部门协调、

  指定受理或者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下列来访,来访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做好解释、咨询、疏导、教育等工作:

  

(一)越级上访的;

  

(二)重复上访的(其他来访受理部门已经受理);

  (三)未推选代表,聚众反映群体意愿或者推选代表人数超过5名的;

  (四)无下级来访受理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单》而请求复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过调解、仲裁、复议、诉讼解决的;

  (六)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九条属于以下内容之一的来访,不受本规定的逐级上访制度的约束:

  

(一)揭发举报和控告;

  

(二)重要的情况反映或批评、建议;

  (三)知名人士的上访;

  (四)重大、紧急突发事件;

  (五)其他特殊问题。

  第二十条属于以下内容之一的来访,来访受理部门应当告知来访者向相应的机关或部门反映:

  

(一)应由司法部门处理的问题;

  

(二)可通过仲裁程序处理的问题;

  (三)属于行政复议管辖的问题;

  (四)可通过调解解决的问题;

  (五)其他不应由信访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来访受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的来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来访事项拖延办理,以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理的来访事项办理完毕后不给来访者出具《处理意见单》造成后果的;

  (三)对上级来访受理部门提出的来访事项复查意见拒不接受的。

  第二十二条来访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漏登记、漏报告或者故意不登记、不报告来访者反映的重要情况的;

  

(二)泄露来访事项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或者将来访者的隐私扩散造成后果的;

  (三)丢失、隐匿、毁弃来访材料的;

  (四)将来访者提供的揭发、举报材料转交给被揭发、举报人,或者将揭发、举报材料内容和来访者姓名泄露给被揭发、举报人,致使来访者遭受打击报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五)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来访者进行侮辱、压制、恐吓或者因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的。

  第二十三条来访者在来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来访受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来访为名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诽谤、陷害他人的;

  (三)故意将婴儿和年老、体弱、病伤、残疾者遗弃在上访受

  篇二:

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在我国的司法体系还不够完善、社会正义的维护和各种权利制衡不尽人意、相关改革还不到位的情况下,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性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群众利益、疏导社会矛盾来说是必要而又合理的。

  一、信访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1、信访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方式,也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

当前,信访制度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众性利益表达渠道。

  2、信访是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是公民监督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有效途径。

信访制度则是党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地方基层干部的有效手段和途径。

同时,信访制度也是反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一种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源。

  3、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种制度化形式。

群众信访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联系群众、了解社会情况和民间信息的重要渠道。

信访制度,通过群众反映问题,政府调查后予以解决,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承诺,体现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

  4、信访制度深化政权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

群众来信来访,体现了共产党政权与民间社会的交流与互动,反映了社会对政权的认同状况。

同时,信访作为一种常规制度的出现则反映了共产党人调和、消解社会矛盾的努力,有利于实现政治稳定,建立政权合法性。

  二、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

  信访工作责任制不明确,信访部门责重权轻,对产生信访事项的机关督促的力度不够,工作效率、效能低;对因行政不作为或侵犯群众利益引发越级信访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中央有关部门受理信访量直线上升。

由于信访机构林立,而缺少统领机关,而整个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缺乏统一的计算机联网,信息不共享,信访者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几个机构,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可能不一样,各机构推来推去,信访人投诉无门,只能在各信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

  2、信访功能错位,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信访制度本质应该是收集和传达老百姓民意的一种制度设计,但现在却成了老百姓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而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

信访功能错位带来的直接后果有两个:

一是信访机构承受了太大的社会责任;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国家的司法权威遭到消解。

  信访制度虽然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

在实际操作中,信访制度作用的发挥与主管领导的“个人意志”具有较强的联系;社会问题和矛盾能否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领导是否关注以及处理措施是否有力。

这种浓厚的“人治”色彩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是极不相容的。

  3、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

  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立案和答复均具有十分的随意性。

但由于信访量特别是进京上访的人不断增加,影响到社会稳定,中央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

  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直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领导不负责,发生较大规模的连续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或到北京上访,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这样就迫使地方党政想尽一切办法压制民众进京上访。

  信访终结机制不完善,一部分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信访人在信访部门结案后仍然继续来信来访,纠缠不休。

  三、完善和规范信访制度的措施

  信访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只有将信访制度改革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谨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公民参与政治制度,解决贫穷、贫富差距过大、腐败和社会不公正。

各级党委和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才是治本之策。

  1、改革信访工作考评机制

  新《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但对于“绩效”没有做出准确的界定。

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客观上是为了督促各地政府做好工作,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但是,如果单纯地把上访人数多少、上访重大事件多少作为考评官员的一个依据,这就不可能摆脱地方政府在对待上访这个问题上的“两难”境地。

地方政府官员如果从自身升迁的角度考虑,就会想办法把上访控制在本地区范围内,阻止群众越级上访。

因此,要真正做好信访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信访权益,除了各地各部门把工作做好做实,让百姓真正满意,减少上访事件以外,还必须改革现行信访考评制度,

  以问题最终解决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去考评官员,这样不仅维护了信访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各地政府及信访受理部门起到监督作用。

  2、推进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当今世界已普遍把司法作为权利纠纷的终极性处理机制,信访人必须是在穷尽司法途径的前提下才可以走上信访之路。

如果司法裁判的权威在强化信访工作中退居次要地位,这将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因此第一必须真正落实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法院的宪法地位;第二,作为司法机关不仅要努力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合法;第三,要对民众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其法律意识;第四,还应注重研究信访制度本身的法理基础,使其在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与现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等专项法律制度相衔接、相配套;第五,在信访中引入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服务组织及人员的专业技术特长对于信访人依法摆脱困境会有很大的帮助,会很大程度地降低信访的社会成本。

  3、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责任,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信访问题的根源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策和执行中损害或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信访工作责任和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也在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部门。

  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党委和政府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和未激化之时,不能将矛盾推给上级党委和政府。

超过事发地党委、政府职责和解决能力的,可由其上一级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二是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各级党委、政府之后,进一步落实到党政主管部门。

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党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责任,不能把问题推给党委和政府。

  三是加强信访机构和各级党委、政府机构的权力,使其真正有能力而且坚持做到依法、及时、就地帮助上访人解决和处理问题。

高度重视初访,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能一推了之或把所有矛盾引向信访机构,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

  4、切实发挥作用的人大制度的作用

  作为我们国家理论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制度程序设计本来是最有力于监督政府,传达民意的,可在上访时很少有人会去找各级人大去反映问题。

  5、整合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规范信访部门职能权力

  加强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的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信访部门的协调督促检查功能,分流泄洪,真正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督促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

  6、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阳光信访

  一是党政机关要做到信息公开,实行阳光信访。

二是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不断开辟新的信访渠道,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

国家信访局可充分运用现有政府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各级党委政府立法司法机关可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20xx年11月

  篇三:

对于违法上访问题的思考

  对于违法上访问题的思考

  导语:

国务院《信访条列》对信访人数、信访渠道、信访受理、办理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规定,而对违法上访的界定并未进行详细归纳阐释,仅停留在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所进行的信访即为违法访范畴。

在实际处访过程中,对违法上访追责不力,更导致信访人游离在信访合法违法界线内外,屡屡踩踏违法访“红线”。

本文拟通过分析违法上访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对违法访行为进行系统界定,并探究解决违法访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违法上访花钱买稳定属地原则社会风险评估

  自20xx年国务院《信访条例》颁布以来,信访作为政府及各部门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了化解民忧、汇聚民意、舒缓民怨、凝聚民心的一个重要方式,起到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违法上访行为仍然存在,部分人员无理缠访、闹访,甚至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妨碍了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侵害了其他正常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一、违法上访的主要形式及原因

  

(一)违法上访的主要形式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十六条、十八条、二十条等对于上访人数、上访程序等的规定,同时,也参考诉求人表达诉求习惯和心理等方面因素,违法上访主要表现如下几种形式:

  1.群体上访人数。

《信访条例》十八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但实际上,群体访人数很难限定在5人,一方面固然有诉求人信“多”不信“少”错误思维作祟,一味强调人多给政府施加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部分信访问题案情复杂,涉及的利益相关人较多。

他们的主要诉求依存于共同信访事项下,但同时针对具体问题又存在多个子诉求,各方都不希望诉求“被代表”,导致在实际过程中大部分信访人数往往都是远远超过5人的。

  2.重复上访。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意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但实际上诉求人基于解决问题的迫切,屡屡重复上访。

且他们认为是政府处理信访问题“慢、拖”,才导致了重复上访的结果。

但我们也应看到,一是部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二是信访程序本身就规定有回复、复查,复核的三级终结程序,依法依程序办理事项需要时间。

  三是部分上访问题案情较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合作才能解决。

《信访条例》里规定处理信访问题期限可达60天,但诉求人往往觉得处理时间过长。

如毛路桥房屋受损震裂问题,重复上访超过20次。

  3.越级上访。

《信访条例》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受信“闹”不信“访”,信“人”不信“法”观念的影响,普通百姓遇到问题时放着法律规定的正常救济途径不用,不上诉、不申诉,而是到市去省,甚至进京反映。

总觉得找的官越大,把事情闹得越大,就越容易引起重视,问题就越容易得到解决。

如20xx年保税区蕉农问题,该批人员就曾3次进京上访。

  4.缠访闹访。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共六款对信访人闹访等行为做了界定。

缠访闹访是指在因各类矛盾纠纷引发的上访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诉求人采取非理性手段,妨碍社会、工作秩序和侵害他人身体、名誉等权利,对社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

一是妨碍信访秩序和妨碍他人信访权利,二是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如十二村信访问题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半,部分群众受人唆使,实施禁锢工作人员人身,非法聚集和示威游行,堵路,破坏政府和居委会正常工作秩序等违法行为。

  

(二)违法上访的原因

  违法上访案件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从社会背景、政府内部问题、上访人自身因素等三个方面说起:

  1.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利益、价值调整。

  我们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社会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每项改革措施的实行,必将触动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

当前一些主要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等引发的群众违法上访,给南屏镇信访维稳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

南屏地处城乡结合部,下辖两个工业园区,人口多,情况杂。

部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土地征收及青苗补偿等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妥善解决。

同时,根据珠海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的“南湾三年巨变”战略已经启动实施,伴随而至的是多项大型路桥、海港建设项目相继动工。

南屏镇作为此次“南湾三年巨变”战略的主要实施地之一,项目建设涉及征拆问题及相关补偿补助等矛盾纠纷也日益凸显。

  2.政府内部问题。

  一是部分干部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不强,习惯于高高在上,发号施令,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当事人上访。

极少数工作人员没有从政治高度和稳定大局去重视信访工作,对其重要性缺乏正确认知,个别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推诿、扯皮,导致矛盾纠纷由无到有,由小变大。

二是当前存在一个较大的工作误区,认为信访维稳只是基层政府的事情,过分强调基层政府的属地责任,相关职能部门

  配合度不高,而基层政府受职权受限,又无处臵具体问题的法定全力。

三是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已建立,但仍需完善。

信访问题牵涉多种利益,涉及多方利益群体,单靠某个部门往往无法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目前虽建立了多部门联动机制,但某些部门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

  3.上访人自身的诸多因素

  部分群众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

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在某些人心中根深蒂固。

许多诉求人形成了依赖政府、迷信领导的观念,总觉得“娄子”捅得越大,上访级别越高,找的官越大,就越容易引起重视,问题就解决得越快。

  二、当前应对违法上访行为存在的问题

  毋庸臵疑,违法上访不仅给国家增加负担,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不安定因素。

政府各级各部门一直来不断致力于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建设,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目前对于违法上访的处理与追责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立法相对滞后。

违法上访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制裁依据,导致对于违法上访行为追责不力,部分违法上访者“肆无忌惮,借机闹事”。

  

(二)部分地方政府存在认识误区。

“花钱买稳定”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领导固有思维,一旦违法上访份子“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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