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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考试资料

如果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求偿难”将有望逐步破解

国家赔偿是一个敏感话题。

公权力机构庞大、职责广泛,难免有疏失错漏,对无辜公民造成伤害。

由公权力造成的伤害,一经确认,当由国家赔偿予以弥补。

然而,现实中,常常是邻居摘了自家的枣,立马会“寻他说理”;而抓错人、断错案,却鲜有人具备向“公家”要说法的“秋菊之勇”。

观念影响之外,也折射出争取国家赔偿的程序之多、门槛之高、难度之大。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国家赔偿申请不受理,法院要出具决定书;对不予受理的给予程序救济……这项从15日开始施行的新规,可遏制法院以不予受理名义规避赔偿义务的行为。

这一司法解释,在新《国家赔偿法》奠定的基础上,使国家赔偿案件首先能“告进门”。

如果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求偿难”将有望逐步破解。

此外,司法解释还畅通了求偿渠道,规范了立案标准,完善了救济措施,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等可能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回望国家赔偿之路,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到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再到农历龙年年初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赔偿法律从无到有,制度设计从粗到精,赔偿意识从弱到强。

我们看到,2001年,陕西少女麻旦旦“处女嫖娼”案,无辜关押两天受尽屈辱,最后却仅获74.66元的国家赔偿;2004年,湖北佘祥林蒙冤坐牢11年平反昭雪,随后获赔“人身侵权赔偿金”25万余元;2010年5月,“河南佘祥林”赵作海在媒体高度关注下获赔65万元……特别是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申请赔偿渠道更加通畅,刑事赔偿申诉数、决定赔偿数较快上升,仅湖南一地,2011年全省法院就依法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3件,决定赔偿327.68万元。

一条渐趋平坦的求偿之路,正在我们脚下延伸。

国家赔偿,本身强调的就是国家责任、人权保障。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不仅关系到个体在遭遇权力侵害时的救济,更关乎公权力的形象与公信。

正是在这一点上,国家赔偿制度的变化,铭刻下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一次次调整,记录下公民权利的日渐彰显,更反映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然而,这条路仍然很长。

年初,广东深圳警方在东莞一家夜总会对涉黑人员的围剿行动中误杀一位“的哥”,引来关于国家赔偿责任认定的争议。

这也启示我们,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面对不断高涨的权利意识,国家赔偿从程序到标准、从范围到落实,都还需要在公权与私权的互动中不断完善

帮助流浪儿童

【背景链接】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11年12月26日,民政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从现在起至2012年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提出到2012年年底,我国城市街面力争实现无流浪未成年人。

2011年8月,国办下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流浪儿童已采取的措施

新疆籍流浪儿童有“家”可回

2011年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宣称,将接回所有在其他省份街头流浪的新疆籍儿童,并将投资5000万元新建一所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培训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条件,让这些儿童在家乡健康成长。

全国失踪儿童快速查找机制建立

2011年4月12日,公安部宣布全国公安系统将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在6月1日前全国将建立实施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决不放弃任何一起未破打拐案件的侦破工作。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

2011年1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在网络上正式发起开设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引起全国网友以及各地公安部门的关注。

网友在遇见乞讨的儿童时,纷纷拍照并将照片传到微博上。

收养中心更名体现儿童福利

2011年1月18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更名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这标志着中国的儿童福利不再仅仅关注机构内的孤儿,也开始关注散居孤儿以及其他困境中的儿童群体,是由对特定群体的保障到综合儿童福利工作的转变,是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过渡的重要事件。

希望以此为契机,中国的儿童福利事业能够惠及更多的困境未成年人,有力地推进中国儿童福利立法的加强和机构的完善。

原因]

流浪儿童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流浪儿童上街流浪的情况形主要是家庭贫困的原因,也有家庭变动产生的父母离婚或者父母判刑或者隔代家庭,同时也有一些教育方面的原因,即一些家长望子成龙,孩子的压力过大,出现逃学的问题,也有一些孩子学习不好,受到了歧视,产生了出走的问题,还有一些社会的原因,一些不法分子拐卖、胁迫、利用孩子来流浪乞讨或者从事犯罪活动。

[总体要求]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因此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

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

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

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措施]

中公教育专家总结如下措施:

一、立法层面

国务院的《意见》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社会、个人多元主体共同求助的制度,并且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救助责任。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创新社会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更完善的政府、社会与个人多元互动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机制。

《意见》明确和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抓住了儿童保护的关键,但保护未成年人是政府、社会与人个共同的责任,因此,在加强政府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根据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提升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效果。

同时,还应当进一步细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进一步推动相关立法。

《意见》根据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流浪儿童救助有新的制度性安排,使相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原则性规定更加具体化,但《意见》本身效力层次较低,因此,应当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将《意见》有效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

第三,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意见》虽然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了相对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有的措施还需要细化,需要更明确的制度来保障,如政府投入问题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的具体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四,应进一步完善配套性的保障措施。

例如,应当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机构的发展,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管理与资金使用,重建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建立对家庭、监护人等的指导与干预机制。

二、具体措施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加强心理帮扶

帮助流浪儿童,首先要加强救助站的救助工作。

相关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引导、护送他们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后,救助站应做好各方面的帮扶工作,包括基本生活的保障、医疗救助,以及针对他们的问题开展心理咨询、行为矫治。

救助保护中心可以通过对儿童友好型的救助,使这些流浪儿童真正体会到一种被帮助的感受,同时对他们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这样不仅可以预防一些有过不良行为的儿童今后走向犯罪的道路,还能帮助其回到家庭后融入正常的生活。

另外,救助站应提升服务意识,要在医疗救助,流浪儿童的行为矫治、心里咨询、教育等薄弱环节还需要加强。

做好安置工作预防“再次流浪”

“现在政府主导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行动,是指流入地救助与流出地安置合力配合来帮助这些流浪儿童。

”为了从源头预防“再次流浪”,当把流浪孩子送回原籍后,孩子流出地或户口所在地的政府,还应做好后续的救助和帮扶工作。

一方面,从家庭入手开展对监护干预的工作。

当把这些流浪儿童送回家后,要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监护不力的要批评教育家长,如果没有监护人,要委托监护。

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要提起撤销监护人权力的诉讼。

这些措施是和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相对应的,目的就是从家庭的原因上进行根治,预防未成年儿童再次流浪。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社会要提供一些培训条件,做好安置工作。

年龄较大的,如十七八岁的孩子,由于长期流浪面临教育中断等问题,政府应提供条件进行集中的职业教育,使其获得自力更生的能力,帮助他们以后能够独立生活。

这样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就不只是停留在一个“送回去”的普通层面,而是从更深的层面,解决家庭问题和技能缺失,从根源上来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校车安全问题

【背景链接】

2011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预防和避免儿童各种意外伤害,特别要加强校园治安、消防安全和校车交通安全工作。

要通过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使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为孩子们建立起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

2011年,教育部决定在浙江湖州市德清县、山东威海市和滨州市无棣县、辽宁本溪市桓仁县、黑龙江鸡西市、陕西西安市阎良区六个地区开展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试点工作。

但多数地方政府在校车问题上要么是左右为难,要么是顺其自然。

【标准表述】

[问题]

近年来,基础教育阶段出现的一些新变化对校车产生了强烈需求。

一是全国实行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后,一些学校、教学点撤并,上学远成为一些农村学生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是城乡学前教育规模迅速增长,低龄儿童、幼儿自理能力差,入园接送问题日益突出。

三是城市学校布局与城市建设发展不匹配,再加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普遍,很多孩子不能就近入学,上学接送问题也很突出。

[原因分析]

中公教育总结如下原因供考生参考:

第一,车体本身不达标导致校车事故多发。

目前学校校车大致分为四种形式:

学校自备车、学校租用客运公司的车、家长自行组合的车、私人或社会车辆和校办企业联合社会企业一起运营的车,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和报废车辆等成为营运学生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

在我国,每天有数百万的学生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下学,因车体不达标而引发的校车事故便比比皆是。

第二,普遍超载导致事故严重。

目前正在运营的校车,不仅符合标准的微乎其微,而且数量严重不足,尤其在大部分农村地区,超载现象无处不在。

在这种情况下,要保障孩子的安全状况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第三,司机素质较低导致校车事件频发。

目前,由于大部分校车是社会车辆,司机没有校车运营的专门要求,违章驾驶、缺乏责任意识等现象突出。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在全国频发。

第四,校车运营混乱、监管不力。

在校车管理上,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都有不可推诿的责任。

目前实行的是共同管理、共同负责。

然而,共同管理、共同负责最大的弊端就是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缺乏责任主体,从而造成管理结构松散,沟通环节繁多,管理效率不高、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

第五,校车立法空白。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完善的专业校车市场构成了校车交通安全的最可靠保障。

从校车市场发展的教训上来看,为了实现校车市场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行,国家必要的干预主要表现在校车基本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方面。

现实中实施校车系统不仅要有质检总局制定的校车标准,更需要教育、交通、公安等诸多部门的相互配合,仅仅依靠某一部门/机构是无法实现的。

因此,校车系统的实施,必须从法律层面来管理,为实施校车系统提供保障。

目前,我国基本的校车管理法规制度还有待建立。

[措施]

中公教育为考生提供如下措施:

建立校车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投入大、情况复杂,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阶段性发展规划。

目前,应当从长期着眼、近期着手,既要解决校车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又要避免因噎废食、对中小学生和学前幼儿上下学造成新的不便,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制度做好准备。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安全标准。

温家宝总理透露,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要做好校车设计、生产、改造、配备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落实财政责任,提供经费保障。

校车是一项公共服务。

要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

考虑学校布局、学校规模、学生家庭住址、校车运行路线、道路通行条件等因素,按照最基本的校车安全规范核算校车配备和运行所需费用。

在此基础上,考虑中东西部、城市与农村、幼儿园与中小学、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特点,分地区制定、分步骤实施校车规划,明确各级政府财政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学校费用分担机制,鼓励校车捐赠,对经济落后地区、贫困家庭给以较大力度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校车的财政支出。

第三,明确管理体制,落实监管责任。

要明确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

校车运行的管理、监督是系统工程,需要教育、交通、公安、安监,甚至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有效合作。

随着政府财政投入的增加和校车规模的增长,必须从中央政府做起,创新治理方式,建立较大区域内社会的校车管理、运营和协调机构,政府要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加大执法力度,完善问责机制。

第四,创新运行方式,提高利用效率。

集中配校车的初始投入巨大,因此必须寻求机制创新。

一方面,校车从提供到运行务必因地制宜,无论是完全依赖政府还是走政府与市场相结合、与企业合作的道路,都可以采取政府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多种途径并举的方式。

另一方面,鉴于农村与城市、城市内部学生家庭居住密集度不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打破不同学校之间甚至中小学和幼儿园之间的界限,统筹使用一定区域内的校车资源,合理安排运行路线和停靠站点,就能极大提高校车的利用率,降低运行成本。

总之,办好校车的事情,需要决心,更需要智慧。

需要经过若干年的奋斗,建立起与我国教育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国情的校车制度,使校车成为最安全的交通工具。

讨薪难问题

【背景链接】

又近年关,又到了一年一度农民工讨薪的时候,我们看到讨薪似乎是越来越难了。

一份来自相关机构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块钱的工资,完成所有的法定程序,农民工维权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历时11至21天,很多农民工宁愿选择社会性的讨薪。

一是某县一个工地,3名男子讨薪未果爬上塔吊准备跳楼,最终被消防员救下;二是在一家民营企业打工的田绍清等21名农民工被欠薪6.9万元久拖不结,河南省高院院长一经过问,欠款者立时兑现。

【标准表述】

[深度分析]

农民工讨薪难与建筑商、老板们本身资金困难、资金无法回笼、银行贷款难等不无关系。

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某些不良商人、老板,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企图侵吞农民工工资。

而农民工往往来自五湖四海,作为弱势群体的他们,与不良商人对抗时,缺乏组织力量、缺乏法律知识甚至缺乏基本的经济能力,所谓“讨薪难”,难就难在这里。

程序繁冗复杂,消耗农民工时间过长,再比如相关部门推诿,增加了农民工的讨薪难度。

同时,司法在解决讨薪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法院自当成为讨薪者最强有力的保障机关,为受到不公待遇的农民工运送正义。

但这需要建立在一个便宜、高效、执行力强的司法系统基础上,对大多数法律知识匮乏的讨薪者来说,打官司耗时长、费用高。

[措施]

中公教育总结如下措施:

第一,法律途径

2011年2月26日,恶意欠薪入罪《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恶意欠薪入罪,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这一法律条款已经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恶意欠薪入罪,就是提高欠薪者的违法成本,从法律上震慑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敢欠薪。

人社部与最高法在粤联合调研制定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条件拟定为欠单个劳动者薪金5000到3万元以上。

第二,司法厅方案

一边积极通过非诉讼方式协调,一边准备司法渠道解决。

一方面,由相关机构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组,在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具体承办此事,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来推动讨薪的协商谈判。

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的渠道,一是要求区政府尽快和市政府取得联系,请求当地政府积极推动此事顺利解决;二是指定区委常委负责此项工作,同时由区司法局、工会、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维权工作组,根据事情进展随时做好开展工作的准备。

第三,法律援助中心建议

农民工讨薪维权可走三个途径,首先,要注意搜集掌握跟用工单位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工作证、相关单据等能证明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证据。

同时,要搜集对方应支付的劳务报酬金额方面的证据。

在此基础上,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权:

一是积极与用工单位协调,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

二是向政府的劳动、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通过协调促成事情解决;

三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

农民工朋友要及时联系当地或者家乡的法律援助机构,以获得帮助。

官员财产申报问题

【背景链接】

[理论背景]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

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

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策背景]

(1)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2)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

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房产投资情况一年一报;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条款,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免职。

【标准表述】

[意义]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出台,是国家用以监督、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务人员正确行使权利、预防和制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重要措施,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说明了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也反映出了抓干部队伍建设、塑造清正廉洁形象、遏制腐败滋生与蔓延的举措之实,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建立惩防体系,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权威观点]

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

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

——温家宝

[对策措施]

当前,官员财产申报已经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从建立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际需要来看,必须抓紧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完善配套措施,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中公教育总结如下措施:

第一,要构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体系。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否“水到渠成”,关键在于立法。

只有通过立法,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起来,才能做到“名正言顺”,从根本上消除抵触情绪,推进财产申报制度的顺利实行。

从全国范围来看,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工作不宜久拖,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制度来推动。

应通过全国人大立法,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解决现行相关规定定位不明、效力不高的问题。

第二,要规范官员财产申报行为。

规范官员财产申报行为,防止各地自行其是,或避重就轻,甚至走过场,是保证财产申报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环节。

规范官员财产申报行为包括规范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时间、公开内容及明确申报主管机关等方面。

第三,要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需要的配套措施。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还需要采取一些配套措施,比如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建立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实行金融电子化、强化责任追究等,从而为保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

【一句话点评】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然是反腐倡廉的一座里程碑。

小悦悦事件

【背景链接】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命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

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

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有人提出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改变社会上蔓延的“见死不救”风气。

(《南方都市报》)对此,有些人则持谨慎态度,认为立法惩治难于实施,且有侵犯个人自由之嫌,贻害甚多。

  【标准表述】

  支持

  修补社会信任道德拷问无力

  最该反省的其实不是道德,而是社会契约理性。

契约理性的成长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仅无法支撑社会信任纽带的维系,还反过来助推了道德的放量下跌。

倘若社会信任纽带还处在断裂的状态,得不到有效的修补,“见死不救”的冷漠传染病注定只是信任危机语境中的一种表现姿态。

对此,道德根本无能为力。

  惩治集体性冷漠不妨让法律兜底

  道德谴责无法建构起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

或许有人还以为,动辄使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违背法律本质,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层面,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反对

  道德问题刑法化,贻害无穷

  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之下,在舆论的鼓噪之中,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那将造成无穷的祸害。

就小悦悦案而言,18名路人固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出现这一问题仅仅就怪罪于他们吗?

再说,就是将“见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

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碾过小悦悦的两个司机不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逃逸吗?

同样,将“见死不救”入罪,就能解决问题吗?

  不如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设立“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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