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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第一节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含义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1.一般定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各种项目总和。

3.我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二、社会保障概念的含义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

补偿弱化的家庭保障功能,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以稳定社会。

2.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保护,二是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3.社会保障面向社会全体成员:

社会成员只要符合社会保障的条件,就应该无一例外地成为社会保障的对象。

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法律法规:

即国家以立法或制定行政条例的形式来确定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来源及支付标准等基本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其得以实现。

法和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所依据的法律有两类:

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

在具体操作时“小法必须服从大法”。

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1.保障的一般对象

按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的一般对象应是全体社会成员。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实现社会保障的原则不同,从而社会保障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2.具体的保障范围:

视各国保障的原则及国情而定。

实现普遍性原则国家:

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

实现特殊性原则国家:

保障对象有选择,为部分社会成员;

我国的社会保障范围:

许多项目只面向城镇的工薪阶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设之中,由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决定。

大多数地区农民是家庭保障。

但如果进城打工,就应该受到保障;

发展趋势:

随保障内容的完善而不断扩大。

但何时扩大到更广的领域,要视各国经济发展的情况、经济承受能力而定。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一般概念

2、社会保障的含义

1、社会保障不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1)错,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2)因为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社会成员不至于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陷于贫困。

第二节社会保障的特点与作用

一、社会保障的目的和意义

1.经济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维持生命的安全;

2.政治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保证国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实施,维持社会稳定,巩固现存的社会制度。

3.最终目的:

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社会保障的特点

一是社会性

社会保障对象具有社会性,即其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社会性。

社会共同承担制。

二是强制性

各国均用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制度固定下来,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避免了主观随意性。

社会保障所规定的某些保障项目,不论个人或雇佣单位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并接受其保障;社会成员个人无权选择所参加的社会保障的项目、待遇,社会保障机构也无权拒绝社会成员享受其权利的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立法形式保证实施,符合缴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都必须按要求缴纳,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仍有不少企业拒绝参加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普遍性

保障项目普遍: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多个方面;

保障对象普遍:

覆盖至全体社会成员;

四是公平性

符合保障的对象能够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

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五是互助性

横向互济: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遵循的是一种大数法则,也即是多数成员实现对少数遭遇风险成员的收入补偿;

纵向互济:

代际之间的互济。

如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

六是储蓄性

一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是先行扣除、缴纳和储存,然后分配和使用。

其实质是“取之于已,用之于已。

三、社会保障的功能

2.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功能(对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作用)

社会保障的补偿功能:

是对因为市场竞争造成失业、下岗者的一种经济补偿。

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

通过保证劳动者乃至国民在特殊情况下的生活问题,从而实现整个社会乃至统治秩序的稳定。

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国际劳工组织在总结各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时指出:

“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客观地描述了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性和功能。

2、社会保障的经济性功能(对应于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调节投融资功能:

社会保障的资金直接来源于社会保障费、国家资助(财政补贴)以及资金运营收入,经过长期积累,数量巨大,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成为国家调节投资的一大支柱。

平衡需求功能:

经济要保持健康的发展,就要保持需求与供给的总体平衡。

在经济扩张时期,就业比较容易,失业率低。

在经济紧缩期,找工作困难,失业率高,可支配的收入减少,容易造成有效需求不足。

社会保障被称之为调节经济的蓄水池,具有非常有效的平衡需求的作用。

当经济衰退而失业增大时,由于失业给付,抑制了个人收入减少的趋势,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以购买力,从而具有唤起有效需求的效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复苏。

而当经济高涨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因此增大,减少了社会需求急剧膨胀,最终又使社会的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平衡。

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

通过税收的环节,在一次分配的时候,将高收入者以征税的形式收上来,通过财政手段转移支付,再分配低收入者,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

保护和配置劳动力功能

维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失业救助,使失业者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就业培训,又使得失业者得到了新的技能,重新就业。

促进劳动力有效配置:

通过社会保障调控,劳动者无后顾之忧,可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要素的有效配置。

部分劳动力则通过失业救助,找到了最能发挥其能量的工作,也即实现了有效配置。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特点2、社会保障的功能

第三节 社会保障的内容和体系

一、社会保障的体系构成

一般大致划分为核心(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两大层次。

社会保险是核心保障,因为社会保险覆盖了人口群体中最重要的部分—劳动者群体,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

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为补充保障。

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最低生活;

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享有基本生活;

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

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上备受尊敬的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三、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

1、社会保险

定义:

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

2、社会救助

定义:

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

社会救助是每一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社会救助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要实现的最低纲领和目标。

3、社会福利

定义:

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

包括一般的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

作用:

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

4、社会优抚

定义:

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的一类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

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

社会优抚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给付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含义

定义:

社会保障基金是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所建立起来的、法定的、收支平衡的、专款专用的经费。

这种基金一般是按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建立的,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优抚基金等。

特点:

社会三大基金体系(补偿基金、积累基金、消费基金)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1、定义: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又称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是指由专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向计征对象征收社会保障费(税)的一种法律行为。

2、筹资的总原则:

社会共同责任制原则,也即由三方合理负担。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坚持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的原则,主要资金来源是企业(雇主)和个人的双投保,政府以目的税(一般是薪给税或社会保障税)形式从企业和个人那里收取用作社会保障的资金,然后再分配给那些需要保障的人,不足部分由政府以非目的性的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补足或补贴。

3、筹资渠道:

各类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渠道有所不同,社会救助基金与社会福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而社会保险基金则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多方筹集的模式。

国家的资助:

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资助和补助,可分为三种方式:

财政拨款(根据预算的事前拨款和事后拨款)、国家让税(根据政策对税收让利使社会保障基金增加,分为三种形式:

税前征收、免税、享受的待遇也不征税)、国家让利(社会保障基金的存款利率、投资的收益不征税)。

个人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税前的,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也免征利息税。

用人单位(企业或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

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

社会成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

法律规定按个人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缴纳。

4、资金的构成

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

(2)社会保障费中由企业(雇主)缴纳的部分;

(3)社会保障费中由个人缴纳的部分;

(4)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运作收入;

(5)社会保障基金的自身增值部分,如利息、红利等;

(6)其他来源:

包括各种捐助和借款等。

三、资金筹集的模式

1、现收现付制

原则:

采用的是近期横向平衡原则。

即先作出当年或近一二年内社会保障所要支付的费用预算,然后按一定比率分摊到参加该保障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

如生育保险。

特点: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收费的比率必须根据支出的需要而加以调整,费率调整灵活但不同的年份之间波动较大。

2、完全积累制

原则:

采用的是长期纵向平衡原则。

即在对未来较长时间的宏观预测的基础上,预计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所需享受保障待遇的总量,据此按一定比例将提供保障所需费用分摊到保障对象的整个投保期间。

换句话说,本代人需要的保障金靠其在职时自身的储蓄积累,其本金和利息作为保险金。

特点:

在较长时期内收费率保持相对稳定,并在计划初期形成大量的储备金。

3、部分积累制

原则:

综合了上述两种原则,即一部分资金的筹集采用现收现付方式,以保证当前开支的需要,另一部分资金采取积累的方式以满足支付增长的需求。

特点:

以支定收,略有积余。

收费率分阶段调整,一般初期低些,以后逐步提高,以保持相对稳定。

此外,还有个人帐户储存制模式,如新加坡的基金积累模式。

在自愿储蓄基础上加以法制化。

发展中国家较普遍。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1、意义:

是一种刚性支付,是保命钱。

2、只有积累制基金才需要保值增值

3、如何运作才能保值与增值

(1)储蓄:

消极、保守的保值手段。

特别是在银行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时,容易导致贬值;

(2)投资: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用社会保障储备金购买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特定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基金运用行为。

是一种主动、有效保值增值的手段,但风险相对较大。

五、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

1、给付形式

一律定额型:

只要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某些统一的资格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数量,就业年限,等等,就可以领取同样数额的保险金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

如生育津贴、保健津贴、价格补贴等采用的就是这种支付方式。

所得比例型: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不同的保险项目,确定各个保险项目的保险金支付方式,然后根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前的收入情况,确定具体的给付标准。

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享受社会保险前有劳动收入的社会成员,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失业等。

二阶层型:

结合了前两种制度的优点,也即在给予符合条件的居民基本保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再按收入比例发放另一部分的补充津贴。

旨在在保障所有国民最低生活水准的基础上,使在职劳动者能尽可能维持过去的生活水准。

3、支付的形态

一是实物形式,是指政府直接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形式。

二是货币形式。

货币支付比较简单,但有时名义货币与实际货币会有出入,就是有钱买不到或不够买想要的东西。

4、支付的水平

(1)生存需要是确立待遇支付水平的立法基准;

(2)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适当调整的原则:

第一,随物价上涨而调整待遇水平的原则:

只是保值。

第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原则:

是实实在在的增长。

五、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

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

2、社会保障基金如何保值和增值。

第五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主要有四种不同的模式。

1、传统型保障模式。

2、福利国家模式。

3、国家保障型模式。

4、储蓄保障型模式。

我国实现的是中国特色的一体化多途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二、建立养老社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1)养老社会保险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进步的标志;

(2)养老社会保险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不仅有利于老年群体的稳定,也有利于其子女群体的稳定;

(3)养老社会保险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替;

(4)养老社会保险是应付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有效手段。

判断题:

1.实行多层次的养社会保险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

答案要点:

(1)对。

(2)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稳,应该允许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养老社会保险水平在国家统一政策下存在一定差别。

(3)建立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可以减轻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负担,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企业的需要,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多种保障需求。

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实际上,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按此办理。

◇简单一句话,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在城镇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户籍不在当地的城市户籍职工和农民工。

本节重点:

1、我国为什么要实现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2、缴费的年限

◇缴费的年限新人15年以上;缴费年限至退休年龄时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

◇《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此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足10年者个人账户一次支付。

◇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已参加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缴清了社会统筹基金的,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在实行养老保险人个缴费制前的工龄按国家规定一律视同缴费年限。

其视同缴费的年限与实际缴费的年限合并后为职工计算退休养老待遇。

案例:

某女,1978年1月1日参加工作,先是在一企业工作,1988年1月1日调入当地政府机关工作,1995年1月1日进入一家企业任职,2000年1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金,2018年1月退休。

问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各为多少?

分析:

2000年以前没有缴费,要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

1978年至于1995年期间的16年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至2000年期间5年应该缴而没有缴,因此应该扣除。

2000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18年为缴费年限。

因此该女士视同缴费年限与缴费年限合计为34年。

中国替代率:

可分为传统模式和现行模式。

在传统的养老保险模式下,替代率是按照退休时职工工资计算的;替代率偏高,平均在88%左右;国外一般在50-60%左右。

而在现行养老保险模式下,社会统筹部分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个人帐户部分则是以职工本人历史缴费工资为基数的。

基础养老金替代率=退休人员的平均退休金÷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收入;现行规定为20%。

个人积累部分月退休金=11%*缴费年限*缴费基数*12/120,按一个人缴费年限满35年算,在不考虑工资增长、物价上升以及积累资金能够保值的前提下,一个中等收入者的个人积累替代率为38.5%左右,合计为58.5%,即其退休金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8.5%。

假定其一生的平均工资是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则个人积累部分的替代率降为30.8%,全部退休金收入的替代率大约为50.8%。

按最低限额缴纳的人员,其替代率只有38.48%,按最高限额缴纳者,其替代率达到112.4%。

养老金调整机制:

主要有两种办法:

一是根据指数变动,自动调整养老金金额,二是参考指数变动,经审议或立法措施而改动养老金额。

△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如何支付?

被保险人按《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个人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的余额部分继续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按《规定》标准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并按企业与个人缴费的比例分别冲抵。

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养老金,在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时,由养老保险基金中继续支付,至死亡时止。

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

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金。

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情况,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补充养老社会保险(企业年金)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产生及其作用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1年33号)中指出:

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确定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年26号)再次提出: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

(1)水平因企业而异。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可以高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可以低些,甚至可以不参加,是否参加由企业自行决定,国家不强制统一。

(2)办法比较灵活。

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补充或不补充。

3、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

(1)可以缓解因人口老龄化而造成的养老金的支付危机。

由于退休人数逐年增多,致使退休金的支付迅速增加,从而使企业负担加重,补充养老金的实行相当于退休金的事前分期积累,使负担均衡化;

(2)企业实行补充养老金制度,可以吸引人才。

(3)可以鼓励职工在企业长期连续工作(中途退职不予支付),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稳定性。

2、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采用自愿的方式,是一种企业行为;

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等由企业与职工以协议形式确定;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实行利益调节,允许经办单位之间的平等竞争;

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以及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与待遇水平

1、资金渠道

国际通行的做法:

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来源于企业,补充保险费允许计入成本,个人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征缴基数。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有两种:

一是由企业全部负担,根据其经营状况的好坏而确定提取数额;二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计入个人账号,国家不负担任何费用的供给。

2、筹资模式:

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

3、待遇水平

国外的补充养老保险一般不控制待遇水平,有的国家雇员退休后得到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高于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二者之间完全脱离,没有直接联系。

我国一些地区的补充保险方案中,对待遇水平的上限规定均高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水平,一般规定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

2、失业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在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二是具有劳动能力,三是愿意工作,四是没有工作或虽有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失业的定义就不完整。

3、衡量失业的指标

衡量失业的状况用失业率来表示,失业率是失业人口占社会劳动力人口的比率。

失业率高说明失业问题严重,否则相反。

在西方国家,当失业率为4%-5%时,则视为实现了充分就业,适度失业率是调节劳动供给的蓄水池。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概念和含义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概念的含义:

失业保险仅限于非自愿性失业,不包括自愿失业;

失业保险中的物质帮助,不仅指失业救济金,也包括组织生产自救、转业训练等其他物质帮助形式;

失业保险具有双重身份,既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又促进失业者再就业,从而减少失业。

失业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失业保险是一种竞争与保障相结合的制度。

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有什么不同?

(1)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对象是依据退休年龄的规定,被视为失去劳动能力,从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失业保险的对象则是具有劳动能力,暂作为劳动力市场剩余形态的失业人员。

(2)目的不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向劳动者年老时提供基本生活需要费用,而失业保险的目的则不仅是为了向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需要,其另一项重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就业。

使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

(3)保险金给付期限不同,失业保险有期限限制。

对失业人员起作用只是在市场竞争中暂不能劳动的情况下维系这一部分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基本需要,但决不包一生,而养老保险则是要长期给付,包到底。

三、失业社会保险的产生

法国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是一种非完全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即是否参加取决个人意愿,但一旦参加必须接受失业保险法律规定的管理,包括承担一切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19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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