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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简答题

审计简答题

 

第二章

二、简答题

1.注册会计师在哪些情形下出具不实报告将会被认定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

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

的专业水准执业;(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

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

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六)未能合理地运州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

性原则;(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八)

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

形成审计结论;(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

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2.在验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出抗辩,并能证明事由成立的情况下,可以不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2)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

出资。

 

3.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

甲、乙

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虛假的

银行进账单,虚构了出资。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对拟设立的丁公司

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委派 A 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组负责人。

审验过程中,A 注册

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实施了检查文件记录、向银行函证等必要的程序,保持

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未能发现丙出资人的虚假出资情况。

A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验

资报告中认为,各出资人已全部缴足出资额,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注明“本报告

仅供工商登记使用”。

丁公司注册登记半年后,丙出资人补足虚构的出资额。

一年后,

乙出资人抽逃其全部出资额。

两年后,丁公司因资金短缺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

低债,无力偿付戊供应商的材料款。

戊供应商以 ABC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

为由,向法院提供民事诉讼,要求 ABC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BC 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三项抗辩理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一是审验工作乃分支机构所为,

与本会计师事务所

 

无关;二是戊供应商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不存在合约

关系,因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三是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戊供应商

因不当使用验资报告而遭受损失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要求: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戊供应商可以对哪些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2)ABC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ABC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1)戊供应商可以对丁公司、乙出资人、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以及 ABC 会计师

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

  理由:

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事务所提起诉讼,同时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

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司务所提起诉讼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

讼。

  被审计单位出资人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

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乙出资人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可以对他提

起民事诉讼。

丙虽然有虚假出资,但是事后已经补足,不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

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ABC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三条抗辩理由都不能成立。

  理由 1,利害关系人如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

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题中利害关系人直接对事务所提起诉讼是

可以的。

  理由 2,判断是否是利害关系人不是以是否存在和约关系为前提,而是因合理信

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

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或者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以

戊供应商属于利害关系人。

  理由 3,准则规定在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内容不能作为免

责事由。

  (3)ABC 公司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理由: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证明存在下列情况,所以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

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计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出资;

 

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

资。

第四章

1.ABC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A 注册会计师

作为项目合伙人,根据审计业务的要求,

 

组建了甲公司审计项目组。

假定存在下列情形:

(1)A 注册会计师的妻子持有甲公司股票 500 股,目前每股市值 1.8 元。

(2)甲公司在建造办公大楼过程中遇到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ABC 事务所按照正常程

序,为甲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

(3)在审计过程中,甲公司纳税申报员病休,因对电子纳税申报系统不熟悉,甲公司

请求 ABC 事务所帮助其将已经完成的纳税申报表在纳税申报系统中提交。

(4)甲公司与经销商发生诉讼纠纷,甲公司请 A 注册会计师帮忙计算诉讼中所涉及的

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的具体金额。

(5)A 注册会计师以市场价格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并一次性支付房款 150 万

元。

要求:

针对上述情形,分别判断是否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简要说明理由。

1)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审计项目组成员 A 的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

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2)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担保,将因自身利益对独

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3)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如果该项服务的结果不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则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事务所为客户计算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涉及的估计损失

或其他应收、应付的金额属于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

推介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5)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A 注册会计师按照市场价格从甲公司购买商品,交易

公平,不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W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 Y 商业银行 201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于 2010

年底与 Y 商业银行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W 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甲注册会计师为该审

计项目合伙人。

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1)W 事务所正在筹建办公大楼,按照正常程序从 Y 银行申请贷款 3000 万元。

(2)审计项目组成员乙,个人购置商品房一套,以其妻子的名义在 Y 银行按正常程序

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

(3)审计项目组成员丙的父亲在 Y 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两万元的信

用卡。

(4)审计期间,Y 银行与其最大的债务人发生欠款纠纷,Y 银行聘请项目组成员丁担

任辩护律师。

(5)审计期间,Y 银行招聘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请审计项目组帮助对其中负责财务

的人员进行面试,并确定适合的人选。

要求:

请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规定,分别判断上述各种情形是否

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

 

简要说明理由。

(1)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即使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

但因为从 Y 银行取得贷款金额重大,也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从银行按照正常的程

序、条款和条件从银行取得贷款,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在银行开立存款或交

易账户,如果账户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则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法律诉讼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

人员担任辩护人,并且纠纷或法律诉讼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将因

过度推介和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5)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所招聘人员会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所

以事务所不能对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该招聘服务。

 

3.2011 年 11 月 U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职业道德的主任会计师甲在对本所近期发生的涉

及职业道德的事项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事务所规定,为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项目组中负责作出关键决策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在同一项目的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

关键审计合伙人。

(2)审计项目组成员王林,在为审计客户服务过程中,积极向客户推荐事务所提供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系统鉴证等业务,并成功签约,为此事务所将其晋升为项目合

伙人。

(3)审计客户 B 是国内最大的财务软件经销商,与 U 会计师事务所达成协议,自

2012 年起,B 公司以双方名义销售财务软件,之后由 U 会计师事务所免费为 B 公司的

客户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B 公司按照销售收入的 40%向 U 事务所返利。

(4)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经常遇到审计客户要求项目组代为提供商业性的法律服

务的情况,事务所规定,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组成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并经

过执业所要求的法律培训。

要求: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逐一针对上述情况,指出是否对独

立性的产生不利影响,并简要说明理由。

1)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

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

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

(2)对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

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与其向审计客户

推销的非鉴证业务挂钩,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将鉴证服务与客户的产品结合在一起,并

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这种商业关系可能会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

影响。

(4)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审计项目组成员对审计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由此将对独

立性产生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的不利影响。

 

4.U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表,并委派 A 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

项目组负责人。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项:

(1)甲公司因 2010 年流动资金不足,与审计项目组达成协议,将 2010 年的部分审计

费用推迟到 2011 年审计完成后一并支付,并且甲公司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 U 事

务所支付相应利息。

(2)甲公司请 A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招聘的财务负责人进行面试,并针对候选人的胜任

能力提出相关咨询意见。

(3)在审计过程中,甲公司财务部门人手短缺,向 U 会计师事务所组借用一名注册会

计师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试算平衡表编制财务报表,为了保持独立性,U 会计师事务所

安排审计项目组之外的人员为甲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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