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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检查表

天然气管道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依据

备注

1

输气线路应避开军事禁区、飞机场、铁路及汽车客运站、海(河)港码头等区域。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15

第4。

1.1条

2

输气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

GB50251—2015

第4.1.2条

3

埋地管道覆土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3。

2的规定。

GB50251-2015

第4.3.2条

4

埋地输气管道与其他埋地管道、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交叉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3m,当小于0。

3m时,两管间交叉处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确保管道防腐层无缺陷;

2输气管道与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交叉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确保管道防腐层无缺陷。

GB50251—2015

第4.3。

11条

5

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识.

GB50251—2015

第4.8.1条

6

通过人口密集区、易受第三方损坏地段的埋地管道应加密设置标识桩和警示牌,并应在管顶上方连续埋设警示带。

GB50251-2015

第4。

8。

4条

7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GB50028-2006

第6.3。

1条

8

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

GB50028—2006

第6.3.2条

9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GB50028—2006

第6。

3。

3条

10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

3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GB50028-2006

第6。

3。

4条

11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GB50028—2006

第6。

3.7条

12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

3—1和表6。

3.3-2的规定。

注:

1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

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

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室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它规定也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

4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

7。

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GB50028-2006

第6.3.3条

13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

GB50028—2006

第6.3.8条

14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

注:

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埋设的深度:

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套管内径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

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应小于2.0m。

3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地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地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管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0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0m。

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

GB50028-2006

第6.3。

9条

15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

当条件许可时,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

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

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与随桥敷设的其他管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支架敷管的有关规定;

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

5)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

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6)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的支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GB50028-2006

第6。

3.10条

16

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

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GB50028-2006

第6.3。

13条

17

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凝水缸的排水管、水封阀和阀门,均应设置护罩或护井。

GB50028—2006

第6.3。

14条

18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2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

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

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

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GB50028-2006

第6。

3。

15条

19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1的规定。

GB50028—2006

第6。

4。

11条

20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2的规定。

GB50028-2006

第6。

4.12条

21

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2—1和6.3.2-2次高压A的规定。

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注:

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

GB50028-2006

第6。

4。

13条

22

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壁厚度δ≥9。

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

2)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

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2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

当受条件限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通过时,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3高压燃气管道宜采有埋地方式敷设。

当个别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GB50028-2006

第6。

4.15条

23

燃气管道阀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高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

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8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13km;以二级地区管段不应大于24km;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32km。

2在高压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3燃气管道阀门的选用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并应选择适用于燃气介质的阀门。

4在防火区内关键部位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需要通过清管器或电子检管器的阀门,应选用全通径阀门。

GB50028-2006

第6。

4。

19条

24

钢质燃气管道必须进行外防腐。

GB50028—2006

第6.7.1条

25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注:

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别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3当选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GB50028—2006

第6.6.3条

26

调压箱(悬挂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

4MPa时,不应小于3.0m;

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GB50028-2006

第6。

6.4条

27

调压柜(落地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

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

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3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使调压箱(或柜)不被碰撞,在开箱(或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GB50028—2006

第6.6。

4条

28

地下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调压箱不宜设置在城镇道路下,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4条第2款4)项规定;

3安装地下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地下调压箱设计应方便检修;

5地下调压箱应有防腐保护。

GB50028—2006

第6。

6.5条

29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

0m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教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GB50028—2006

第6。

6.10条

30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GB50028—2006

第6。

6。

10条

31

地上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调压室与毗连房间之间应用实体隔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且应两面抹灰;

2)隔墙内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调压室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

3)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

3调压室及其他有漏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4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区”设计的规定;

5调压室内的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调压室应有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调压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8重要调压站宜设保护围墙;

9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或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GB50028-2006

第6.6。

12条

32

聚乙烯管道严禁用于室内地上燃气管道和室外明设燃气管道.

CJJ63-2008

第1.0.3条

33

聚乙烯管道敷设时,应随管走向埋设金属示踪线(带)、警示带或其他标识。

CJJ63-2008

第6.2。

6条

34

示踪线(带)应贴管敷设,并应有良好的导电性、有效的电气连接和设置信号源井。

CJJ63-2008

第6。

2。

6条

35

警示带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警示带宜敷设在管顶上方300~500mm处,但不得敷设于路基或路面里。

②对直径不大于400mm的管道,可在管道正上方敷设一条警示带;对直径大于或等于400mm的管道,应在管道正上方平行敷设二条水平净距100~200mm的警示带。

③警示带宜采用不易分解的材料制造,颜色应为黄色,且在警示带上印有醒目、永久性警示语。

CJJ63—2008

第6。

2。

6条

36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10。

2。

1的规定。

GB50028—2006

第10。

2.1条

37

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

GB50028—2006

第10.2。

3条

3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

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GB50028-2006

第10。

2。

8条

39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GB50028—2006

第10。

2.14条

40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

GB50028-2006

第10.2.16条

41

输送天然气的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

GB50028—2006

第10。

2.18条

42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GB50028—2006

第10。

2.24条

43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GB50028-2006

第10.2.26条

44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燃气管道竖井;

4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GB50028-2006

第10.8.1条

4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

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

3m以内.

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3057的规定确定。

4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GB50028—2006

第10.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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