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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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docx

浦东新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

浦东新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

告知许诺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效劳,转变政府职能,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告知许诺,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在对外开展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前提出卫生备案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许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依照许诺,在规按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卫计委”)负责浦东新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告知许诺工作的治理。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以下情形:

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许可申请时向浦东新区卫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记录表(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治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选择实施告知许诺的情形下,提交第五条第

(一)、

(二)项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浦东新区卫计委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许诺书》,并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七条关于准予许可的,浦东新区卫计委应及时制作《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并于作出卫生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后及时送达《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在浦东新区卫计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许诺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浦东新区卫计委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浦东新区卫计委应当做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备案单位申请人诚信档案。

对申请人未在规按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发觉申请人作出不实许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再也不适用告知许诺的卫生行政审批方式。

浦东新区卫计委将名单抄送给新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记录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一、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记录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治理制度;

□4、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告知许诺书;

 

申请备案单位(签章):

 

年月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

卫生告知许诺书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

 

许诺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告知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就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条件、标准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依据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方法》(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建设部、卫生部)第十四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类蓄水设施要增强卫生防护,按期清洗和消毒。

具体治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本地域情形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需取得本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毒人员,必需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方法》(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沪府令13号)第二十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能够自行或委托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自行开展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和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统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备案。

3、《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治理方法》(沪卫卫监[2002]16号)第四条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二、卫生条件、标准和要求

一、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增强自身卫生治理工作,成立卫生治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与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清洗消毒人员应当通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清洗消毒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一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阻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平安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相关的清洗消毒工作;消毒清洗单位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2、清洗消毒单位在购买消毒产品时,应查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平安评判报告,并做好记录,不得购买或利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没有卫生平安评判报告的消毒产品。

利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

清洗消毒单位应严格依照产品利用说明书的要求利用,不得擅自复配清洗消毒液。

3、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做立清洗消毒档案,记录所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大体情形,包括清洗的时刻、地址、容积、材质,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利用的消毒剂名称及其配制方式。

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4、衡宇治理单位、衡宇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治理单位(以下简称衡宇治理单位)应被选择通过卫生备案的单位从事次供水清洗消毒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清洗消毒后的水质进行查验。

衡宇治理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水质查验报告并应当将查验报告的复印件归入档案,妥帖保管。

五、衡宇治理单位应付二次供水设施加盖、加锁,采取必要的平安卫生防范方法,避免水质污染。

六、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应当依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

业主发觉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能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中的储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

经检测发觉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高温、台风等因素致使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标准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应当当即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7、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通告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刻。

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进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形向业主公示。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依照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取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记录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治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告知许诺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以下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以下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许诺内容是不是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许诺的期限和效劳

申请人情愿作出许诺的,在收到本告知许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许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许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许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超期不作出许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实施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许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置,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许诺书约定的期限(2个月)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治理

对申请人作出许诺后,未在许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再也不适用告知许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许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以下许诺:

(一)所填写的大体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数内容;

(三)以为自身能知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关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许诺能够在规按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假设违背许诺或作出不实许诺的,情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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