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怡美居A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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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怡美居A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东怡美居A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东怡美居A区

建设地点:

乐从镇东区乐从大道东A16

委托人:

顺德区恒宇房产有限公司

监理人:

广东奥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日期:

2007年1月25日

托付人顺德区恒宇房产有限公司与监理人广东奥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托付人托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东怡美居A区

工程地点:

乐从镇东区乐从大道东A16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17736.72㎡

总投资:

约1400万元

监理范畴:

土建施工时期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⑴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⑵本合同标准条件;

⑶本合同专用条件;

⑷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畴内的监理业务。

五、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托付人:

顺德区恒宇房产有限公司

监理人:

广东奥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宅:

住宅:

广州水荫路35号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广州市建行环市东路支行

帐号:

帐号:

440403703

邮编:

邮编:

510075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2007年1月25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畴和法规

⑴“工程”是指经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托付人”是指承担直截了当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托付人托付监理范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故,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刻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已的缘故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翌日零时的时刻段。

⑾“月”是依照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刻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点法规、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的书写、讲明和讲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讲明和讲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在工程质量操纵和安全操纵方面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备时期

(1)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2)审查承包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打算、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3)审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审查承包单位施工治理人员架构设置情形;

(二)施工时期

(5)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形;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包括对商品混凝土的交货检验、钢筋等原材料合格检测报告进行报审签认;

(6)参与工程质量的核验,其中包括钢筋、模板和混凝土工程的验收;对时期性资料的核查;

(7)对土方回填、基础后浇带、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梁柱节点钢筋隐藏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基础钢结构安装及主体各种型式的结构安装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

(8)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试验,对重要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审查试验报告单;

(9)参加各时期安全评判工作;

(10)督促承包单位对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施工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

(11)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处理措施;

(12)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三)验收时期

(13)对竣工资料及专业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14)协助建设单位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托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平爱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托付人的义务

第八条托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和谐,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依照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和谐工作托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

第十条托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刻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刻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形、能在规定时刻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早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益,以及监理人要紧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托付人应在不阻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刻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职员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刻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治理费)。

第十六条依照情形需要,假如双方约定,由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益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畴内,享有以下权益: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咨询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

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和谐,重要和谐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

(7)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形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关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关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早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假如由此严峻阻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形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职员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托付的工程范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第一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照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定,公平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托付人权益

第二十条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缺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缺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托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托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托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缺失。

监理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故的事由受到缺失的,能够向托付人要求补偿缺失。

第三十条托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故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连续时刻,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形与可能产生的阻碍及时通知托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刻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

第三十二条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形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赶忙通知托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刻应予延长。

当复原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刻用于复原执行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劳。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缺失的,除依法能够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讲明时,或依照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连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托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故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劳。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阻碍各方应有的权益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劳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运算,并按约定的时刻和数额支付。

其它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⑴国家和地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

⑵政府批准的建设打算、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工程建设报批文件;

⑶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

⑷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讲明;

⑸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本工程施工时期及工程保修期时期的建设监理,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如下:

1.协助托付人核实承包人的资质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参加托付人组织的对设计图纸的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3.核实承包人投入该项目技术装备情形;

4.审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核实业主与承包人开工前基建程序所需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手续,征得托付人同意后,公布开工令;

5.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咨询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

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6.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

7.制定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制度,填写监理日记及大事记。

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监理情形及工程的有关事宜;

8.检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关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关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早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

10.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施工时期的安全监理;

12.协助处理工程显现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和处理。

对突然发生的事故,可决定作出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托付人报告;

13.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下达工程暂停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形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

14.办理托付人决定更换、增减工程内容、数量事宜,审理承包人申报的有关工程更换的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15.和谐托付人与设计单位、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显现的纠纷和索赔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

16.督促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7.组织托付人、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预验收意见。

对预验收中提出的咨询题指令施工单位整改;

18.参加正式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协助托付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当收到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总监签署竣工移交文件。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1.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责权;

2.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电信、消防、煤气、公共天线、防雷、防治白蚁等专业报装工作,办理临时占用道路、污水及余泥排放、夜间施工等申报手续。

第一十条托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刻:

⑴监理业务范畴内有关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图纸、资料和讲明。

⑵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⑶水准点和座标操纵点。

提供时刻:

 年月日前。

第十一条托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托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⑴现场办公用房和办公台凳。

⑵提供电话供监理人现场人员使用。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0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同意指示。

并免费提供0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 上述标准条件未提及的监理人的其他权益及责任,按该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假如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缺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劳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截了当经济缺失×酬劳比率(扣除税金)

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运算方法、支付时刻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劳(酬劳=附加工作日数×合同酬劳/监理服务日)。

第四十五条奖励方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约额×酬劳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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