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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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
辽宁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
辽建协[2009]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质量治理小组
活动治理试行方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协会、沈阳市建筑业协会、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省质量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宽敞建设职工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制造性。
依据《全国工程建设质量治理小组活动治理方法》建协质[2005]2号文件,结合全省建筑业企业实际情形,经研究决定,现将制订的《辽宁省工程建设质量治理小组活动治理试行方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附:
辽宁省工程建设质量治理小组活动治理试行方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抄报:
王向学、周宏煜顾问,于秋生名誉会长
抄送:
各市建委、有关市城建局
辽宁省工程建设质量治理小组活动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质量兴业”的打算,充分发挥我省宽敞建设职工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制造性,推动质量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
依据《全国工程建设质量治理小组活动治理方法》建协质[2005]2号文件,结合全省建筑业企业实际情形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治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以及人的素养为目的组织起来,运用质量治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小组,可统称为质量治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
第三条开展QC小组活动是企业自觉行为,应与企业的方针目标治理、项目治理、班组建设、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以及国家大力推行绿色建筑“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环保”即“四节一环保”等活动相结合。
第四条全省企业应重视QC小组活动成果治理,把开展群众性的质量治理活动列入议程,纳入质量治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做好教育、组织发动和推进工作,并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制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辽宁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各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协会、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举荐单位”)负责本地区(系统)QC小组评审和活动成果的治理、评审和举荐工作。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治理分会(以下简称“省建协质量分会”)组织实施。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工程质量治理协会或行业建设协会,并与省建协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的举荐单位。
第六条辽宁省工程建设质量治理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和公布、公平、公平原则。
辽宁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含活动成果评审)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不定期评选表彰辽宁省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和优秀推进者。
第二章组织和治理
第七条组建QC小组,应遵循“自愿参加、上下结合、实事求是、灵活多样”的差不多原则。
按照小组参加人员与活动课题的特点,可组建现场型、攻关型、治理型和服务型等小组。
为便于自主开展现场活动,小组人数一样以5-10人为宜。
第八条QC小组活动应依照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生产经营治理中的问题及用户意见,从分析现状入手,抓住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结合企业的质量目标、质量打算、过程操纵、纠正和预防措施等质量治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要素,选定课题和目标,制定活动任务书。
第九条QC小组活动要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表达“小、实、活、新”的特点,运用全面质量治理的理论,采纳PDCA循环的程序、方法开展活动,及时总结活动成果。
第十条QC小组活动要注重实效,注重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发扬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不断学习、借鉴、消化、吸取国内外先进质量治理方法,努力做到专业治理技术和科学方法相结合,确保实现课题目标。
第十一条QC小组活动要有真实的现场活动记录和资料,反映活动的全过程,并作为总结活动成果和活动评判的重要依据。
现场活动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QC小组实行组织认可的注册登记制度,由本企业负责统一编号和治理。
每年或在一次课题完成后重新注册,停止活动连续半年以上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搞好QC小组活动的教育工作,由企业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要结合全面质量治理差不多知识和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的宣贯制订培训教育打算,对小组长、活动骨干和成员不断进行分层次的深化教育。
培训教育考核成绩存入职工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加强QC小组活动的体会交流成果推广工作。
各市(地区)协会和企业可组织多种形式的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会,总结交流QC小组活动的先进体会,宣传和推广优秀成果,还可进行成果申报和有偿转让。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经举荐单位初审后统一择优申报。
二、举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在申报表中签署具体评判意见,加盖公章,用举荐函向省建协举荐。
举荐超过两项时,举荐次序以举荐汇总表(附件1)中序号为准。
申报时刻为每年3月份.
第十六条申报条件
一、按规定组建,注册登记;
二、小组成果是近二年取得的活动成果;
三、小组活动成果显著,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四、小组活动成果在当年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在QC小组活动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中评选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和优秀推进者。
第十七条资料要求
一、举荐单位应提供举荐汇总表,及其电子文件。
QC小组名称应为全称,企业名称与公章一致,人员姓名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一致;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优秀QC小组报告单1份(附件2);成果文本1份。
成果文本编写要求:
标题居中,2号加粗宋体字;小组名称居中,4号楷体字;正文,5号仿宋体字;小标题(如工程概况,选题理由等),5号黑体字;文本图表中字体视图表大小而定,一样与正文相同,也可采纳小5号或6号仿宋体字;计量单位(mm、kg等),时刻(年月日),写法要统一。
采纳Word或pdf格式,一律使用A4(210×297mm)纸,版芯203×290mm。
“小组名称”要包括企业名称(XX公司XX小组);
三、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
内容必须准确、真实。
采纳A4纸左侧装订成册。
申报表填写完毕,盖章后扫描,照片使用jpeg等电子格式,成果文本word文档文件。
复制在光盘上一并报送。
第十八条评审包括小组活动现场评审和成果评审。
现场评审由QC小组所在企业完成,举荐单位确认。
成果评审由省建协聘任的有关专家和QC小组活动诊断师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 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条举荐单位和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请客送礼,评审委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或通报。
并取消申报荣誉。
第二十一条 荣获优秀QC小组、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优秀推进者称号的小组、单位和个人,由省建协质量分会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对优秀QC小组代表及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可优先提供参加国内外有关质量治理方面的学习、考察和深造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对获奖的优秀质量治理小组和成果,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形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省建协质量分会负责说明。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举荐汇总表
举荐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
共页,第页。
序号
企业名称
名称
姓名
注:
1、举荐优秀QC小组时,“名称”栏为QC小组全称,“姓名”栏为小组成员姓名。
2、举荐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时,“名称”栏为代表成果名称,“姓名”栏为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
3、举荐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时,“名称”栏代表成果名称,“姓名”为推进者姓名。
附件2:
编号:
辽宁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
报告单
企业名称:
小组名称:
小组类型:
课题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发表人:
联系:
E-mail:
申报日期:
年月日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制
一、QC小组概况
小组简介:
(注明小组组成及人数)
成果社会和经济效益,形成企业标准和工法等情形:
本小组获奖情形:
二、QC小组活动现场评审表
序
号
评审
项目
评 审 内 容
现场评审
配分
得分
100
1
小组
的
组织
(1)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小组注册和课题登记;
5
(2)组织活动及小组成员的出勤情形;
5
(3)小组成员参与分担组内工作情形。
5
2
活动
情形
与
活动
记录
(1)活动过程需按QC小组活动程序进行;
10
(2)取得数据的各项原始记录要妥善储存;
10
(3)活动记录要完整、真实,并能反映活动
的全过程;
5
(4)每一时期活动要按打算完成;
5
(5)活动记录的内容与发表资料的一致性。
10
3
活动
成果
及
成果
的
坚持、
巩固
(1)对成果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已达到所
制定目标;
10
(2)取得的经济效益已得财务部门的认可;
10
(3)改进的有效措施已纳入有关标准;
10
(4)有措施巩固活动成果,保持活动的连续
性。
5
4
小组
教育
(1)QC小组成员教育和连续教育情形;
5
(2)小组成员对方法、工具的了解运用情形。
5
三、有关单位意见
企业治理部门评判: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举荐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注:
企业名称、小组名称、课题名称均应为全称。
附件3:
编号:
辽宁省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
优秀企业报告单
企业名称:
技术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
填报日期:
年月日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制
1、企业QC小组活动情形概述:
2、要紧成果及获奖情形: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举荐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4:
辽宁省工程建设QC小组
优秀推进者报告单
姓名:
职务:
专业职称:
联系:
所在企业: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年月日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制
1、工作简历:
2、本人要紧事迹概述:
申报人(签字):
年月日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举荐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