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浅谈运输赔偿的责任限制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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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浅谈运输赔偿的责任限制解析.docx

原创浅谈运输赔偿的责任限制解析

浅谈运输赔偿的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货运公约看,《海关规则》采用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即只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而不对毛重每公斤负责。

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业发展的需要。

为此,1968年制定的《维斯比规则》把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列入公约,既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又对毛重每公斤货损负责。

同时,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在集装时的赔偿也作了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仿照规定,将这种双重赔偿标准列人公约,使其有一个较合理的赔偿。

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

如《海关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特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素赔通知。

收货人提出的诉讼时间应在从货物应交付起一年内,否则,承运人将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对于货物所负的一切责任。

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损提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但从这个制定以后,诉讼时效有所延长。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在3天或7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有关货损的情况。

至于诉讼时效,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9个月,如屑全损,有的集装箱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受损人在收到货物2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但应当交付后6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来说明素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期满后失去诉讼时效。

但要使一个索赔案成立,作为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

1.提出索赔的人具有正当的索赔权;

2.货物的灭失、损害具有赔偿事实;

3.被索赔人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4.货物的灭失、损害系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期间;

5.索赔、诉讼的提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从现有的国际货运公约看,《海关规则》采用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即只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而不对毛重每公斤负责。

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业发展的需要。

为此,1968年制定的《维斯比规则》把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列入公约,既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又对毛重每公斤货损负责。

同时,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在集装时的赔偿也作了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仿照规定,将这种双重赔偿标准列人公约,使其有一个较合理的赔偿。

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

如《海关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特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素赔通知。

收货人提出的诉讼时间应在从货物应交付起一年内,否则,承运人将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对于货物所负的一切责任。

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损提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但从这个制定以后,诉讼时效有所延长。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在3天或7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有关货损的情况。

至于诉讼时效,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9个月,如屑全损,有的集装箱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受损人在收到货物2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但应当交付后6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来说明素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期满后失去诉讼时效。

但要使一个索赔案成立,作为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

1.提出索赔的人具有正当的索赔权;

2.货物的灭失、损害具有赔偿事实;

3.被索赔人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4.货物的灭失、损害系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期间;

5.索赔、诉讼的提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从现有的国际货运公约看,《海关规则》采用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即只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而不对毛重每公斤负责。

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业发展的需要。

为此,1968年制定的《维斯比规则》把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列入公约,既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又对毛重每公斤货损负责。

同时,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在集装时的赔偿也作了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仿照规定,将这种双重赔偿标准列人公约,使其有一个较合理的赔偿。

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

如《海关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特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素赔通知。

收货人提出的诉讼时间应在从货物应交付起一年内,否则,承运人将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对于货物所负的一切责任。

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损提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但从这个制定以后,诉讼时效有所延长。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在3天或7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有关货损的情况。

至于诉讼时效,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9个月,如屑全损,有的集装箱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受损人在收到货物2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但应当交付后6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来说明素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期满后失去诉讼时效。

但要使一个索赔案成立,作为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

1.提出索赔的人具有正当的索赔权;

2.货物的灭失、损害具有赔偿事实;

3.被索赔人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4.货物的灭失、损害系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期间;

5.索赔、诉讼的提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从现有的国际货运公约看,《海关规则》采用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即只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而不对毛重每公斤负责。

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业发展的需要。

为此,1968年制定的《维斯比规则》把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列入公约,既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又对毛重每公斤货损负责。

同时,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在集装时的赔偿也作了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仿照规定,将这种双重赔偿标准列人公约,使其有一个较合理的赔偿。

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

如《海关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特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素赔通知。

收货人提出的诉讼时间应在从货物应交付起一年内,否则,承运人将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对于货物所负的一切责任。

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损提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但从这个制定以后,诉讼时效有所延长。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在3天或7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有关货损的情况。

至于诉讼时效,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9个月,如屑全损,有的集装箱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受损人在收到货物2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但应当交付后6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来说明素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期满后失去诉讼时效。

但要使一个索赔案成立,作为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

1.提出索赔的人具有正当的索赔权;

2.货物的灭失、损害具有赔偿事实;

3.被索赔人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4.货物的灭失、损害系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期间;

5.索赔、诉讼的提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从现有的国际货运公约看,《海关规则》采用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即只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而不对毛重每公斤负责。

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业发展的需要。

为此,1968年制定的《维斯比规则》把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列入公约,既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又对毛重每公斤货损负责。

同时,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在集装时的赔偿也作了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仿照规定,将这种双重赔偿标准列人公约,使其有一个较合理的赔偿。

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

如《海关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特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素赔通知。

收货人提出的诉讼时间应在从货物应交付起一年内,否则,承运人将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对于货物所负的一切责任。

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损提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但从这个制定以后,诉讼时效有所延长。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在3天或7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有关货损的情况。

至于诉讼时效,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9个月,如屑全损,有的集装箱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受损人在收到货物2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但应当交付后6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来说明素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期满后失去诉讼时效。

但要使一个索赔案成立,作为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

1.提出索赔的人具有正当的索赔权;

2.货物的灭失、损害具有赔偿事实;

3.被索赔人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4.货物的灭失、损害系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期间;

5.索赔、诉讼的提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从现有的国际货运公约看,《海关规则》采用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即只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而不对毛重每公斤负责。

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业发展的需要。

为此,1968年制定的《维斯比规则》把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列入公约,既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又对毛重每公斤货损负责。

同时,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在集装时的赔偿也作了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仿照规定,将这种双重赔偿标准列人公约,使其有一个较合理的赔偿。

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

如《海关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特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素赔通知。

收货人提出的诉讼时间应在从货物应交付起一年内,否则,承运人将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对于货物所负的一切责任。

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损提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但从这个制定以后,诉讼时效有所延长。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在3天或7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有关货损的情况。

至于诉讼时效,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9个月,如屑全损,有的集装箱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受损人在收到货物2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但应当交付后6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来说明素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期满后失去诉讼时效。

但要使一个索赔案成立,作为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

1.提出索赔的人具有正当的索赔权;

2.货物的灭失、损害具有赔偿事实;

3.被索赔人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4.货物的灭失、损害系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期间;

5.索赔、诉讼的提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从现有的国际货运公约看,《海关规则》采用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即只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而不对毛重每公斤负责。

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业发展的需要。

为此,1968年制定的《维斯比规则》把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列入公约,既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又对毛重每公斤货损负责。

同时,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在集装时的赔偿也作了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仿照规定,将这种双重赔偿标准列人公约,使其有一个较合理的赔偿。

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

如《海关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特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素赔通知。

收货人提出的诉讼时间应在从货物应交付起一年内,否则,承运人将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对于货物所负的一切责任。

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损提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但从这个制定以后,诉讼时效有所延长。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在3天或7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有关货损的情况。

至于诉讼时效,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9个月,如屑全损,有的集装箱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受损人在收到货物2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但应当交付后6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来说明素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期满后失去诉讼时效。

但要使一个索赔案成立,作为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

1.提出索赔的人具有正当的索赔权;

2.货物的灭失、损害具有赔偿事实;

3.被索赔人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4.货物的灭失、损害系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期间;

5.索赔、诉讼的提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从现有的国际货运公约看,《海关规则》采用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即只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而不对毛重每公斤负责。

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业发展的需要。

为此,1968年制定的《维斯比规则》把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列入公约,既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又对毛重每公斤货损负责。

同时,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在集装时的赔偿也作了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仿照规定,将这种双重赔偿标准列人公约,使其有一个较合理的赔偿。

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

如《海关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特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素赔通知。

收货人提出的诉讼时间应在从货物应交付起一年内,否则,承运人将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对于货物所负的一切责任。

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损提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但从这个制定以后,诉讼时效有所延长。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在3天或7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有关货损的情况。

至于诉讼时效,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9个月,如屑全损,有的集装箱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受损人在收到货物2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但应当交付后6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来说明素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期满后失去诉讼时效。

但要使一个索赔案成立,作为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

1.提出索赔的人具有正当的索赔权;

2.货物的灭失、损害具有赔偿事实;

3.被索赔人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4.货物的灭失、损害系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期间;

5.索赔、诉讼的提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从现有的国际货运公约看,《海关规则》采用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即只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而不对毛重每公斤负责。

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业发展的需要。

为此,1968年制定的《维斯比规则》把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列入公约,既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又对毛重每公斤货损负责。

同时,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在集装时的赔偿也作了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仿照规定,将这种双重赔偿标准列人公约,使其有一个较合理的赔偿。

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

如《海关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特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素赔通知。

收货人提出的诉讼时间应在从货物应交付起一年内,否则,承运人将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对于货物所负的一切责任。

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损提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但从这个制定以后,诉讼时效有所延长。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在3天或7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有关货损的情况。

至于诉讼时效,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9个月,如屑全损,有的集装箱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受损人在收到货物2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但应当交付后6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来说明素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期满后失去诉讼时效。

但要使一个索赔案成立,作为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

1.提出索赔的人具有正当的索赔权;

2.货物的灭失、损害具有赔偿事实;

3.被索赔人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4.货物的灭失、损害系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期间;

5.索赔、诉讼的提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从现有的国际货运公约看,《海关规则》采用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即只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而不对毛重每公斤负责。

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业发展的需要。

为此,1968年制定的《维斯比规则》把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列入公约,既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又对毛重每公斤货损负责。

同时,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在集装时的赔偿也作了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仿照规定,将这种双重赔偿标准列人公约,使其有一个较合理的赔偿。

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

如《海关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特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素赔通知。

收货人提出的诉讼时间应在从货物应交付起一年内,否则,承运人将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对于货物所负的一切责任。

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损提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但从这个制定以后,诉讼时效有所延长。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在3天或7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有关货损的情况。

至于诉讼时效,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9个月,如屑全损,有的集装箱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受损人在收到货物2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但应当交付后6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来说明素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期满后失去诉讼时效。

但要使一个索赔案成立,作为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

1.提出索赔的人具有正当的索赔权;

2.货物的灭失、损害具有赔偿事实;

3.被索赔人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4.货物的灭失、损害系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期间;

5.索赔、诉讼的提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从现有的国际货运公约看,《海关规则》采用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即只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而不对毛重每公斤负责。

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业发展的需要。

为此,1968年制定的《维斯比规则》把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列入公约,既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又对毛重每公斤货损负责。

同时,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在集装时的赔偿也作了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仿照规定,将这种双重赔偿标准列人公约,使其有一个较合理的赔偿。

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

如《海关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特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素赔通知。

收货人提出的诉讼时间应在从货物应交付起一年内,否则,承运人将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对于货物所负的一切责任。

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损提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但从这个制定以后,诉讼时效有所延长。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在3天或7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有关货损的情况。

至于诉讼时效,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9个月,如屑全损,有的集装箱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受损人在收到货物2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但应当交付后6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来说明素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期满后失去诉讼时效。

但要使一个索赔案成立,作为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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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的灭失、损害具有赔偿事实;

3.被索赔人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4.货物的灭失、损害系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期间;

5.索赔、诉讼的提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从现有的国际货运公约看,《海关规则》采用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即只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而不对毛重每公斤负责。

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业发展的需要。

为此,1968年制定的《维斯比规则》把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列入公约,既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又对毛重每公斤货损负责。

同时,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在集装时的赔偿也作了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仿照规定,将这种双重赔偿标准列人公约,使其有一个较合理的赔偿。

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

如《海关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特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素赔通知。

收货人提出的诉讼时间应在从货物应交付起一年内,否则,承运人将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对于货物所负的一切责任。

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损提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但从这个制定以后,诉讼时效有所延长。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在3天或7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有关货损的情况。

至于诉讼时效,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9个月,如屑全损,有的集装箱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受损人在收到货物2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但应当交付后6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来说明素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期满后失去诉讼时效。

但要使一个索赔案成立,作为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

1.提出索赔的人具有正当的索赔权;

2.货物的灭失、损害具有赔偿事实;

3.被索赔人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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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索赔、诉讼的提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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