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10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番禺区兴学路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 程 地 点:
广州市番禺区兴学路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广州市番禺区顺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设计人:
签 订 日 期:
年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广州市番禺区顺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番禺区兴学路地块项目承包工程勘察、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设计图套数(按投标文件填写)
序号
名称
建筑规模
设计内容及阶段
估算总投资(万元)
费率
(%)
估算设计费(万元)
层数
面积
方案
施工图
1
2
3
费用合计
2.1工程名称:
2.2建设规模:
2.3设计范围及设计内容
2.3.1设计内容:
按招标文件。
2.3.2设计范围包括:
按招标文件。
2.3.3设计单位应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10套设计图纸以及一套设计图的电子文档。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按招标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2、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按招标文件)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
事宜
1
2
3
4
说明: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正式设计文件深度均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地方审图标准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设计收费
5.1设计费金额:
按投标文件。
5.2设计费
5.2.1
(1)勘察费:
岩土工程勘察费用,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勘察费万元,最终结算时不予调整。
(2)设计费:
设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计算,设计费投万元,最终结算时不予调整。
5.2.2若甲方要求新增设计项目,根据甲方的委托书或任务书,该部分工程的设计费以增加部分的工程概算为计费额,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取后下浮20%。
5.2.3工程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目的全部工程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审查费用、现场指导与监督费用、报建等前期工作相关费用以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的一切相关工程设计任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发包人不再支付因项目设计、修改等合同中列明费用外的任何其它费用。
5.2.4合同价已经包括了施工过程可能的非结构和功能等方面的设计修改,发包人不再支付设计费。
5.2.5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合同价内已包含施工图概算编制费用,不论修改次数,最终必须符合评审要求,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费。
5.2.6若设计人未能完成招标文件约定或承诺的工作内容,发包人有权按招标文件约定的罚则,处罚设计人。
5.3设计费支付方式:
设计费及预算编制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确定)
设计费第一次付费
10
签订合同后付
设计费第二次付费
20
完成施工图及概算付
设计费第三次付费
30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及经业主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完毕后支付完毕
设计费第四次付费
40
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5.4说明: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的,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6.1.2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在发包人尚未支付设计费的情况下,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发包人付清设计费后,设计人为本项目出具的方案、图纸、数据等相关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直至满足发包人的使用目的和要求。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国家和地方设计规范、通则及标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按国家规范。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文件及施工概算。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3违约责任
6.3.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核算设计费用。
6.3.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因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6.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6.3.3设计人应确保设计图纸、文件、数据的精准性及设计文件必须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由于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由设计人负责修改或补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的,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除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损失。
赔偿金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由双方商定。
6.3.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3.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其它
7.1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根据施工现场需要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负责,若未完成每人每次扣罚10000元,最高扣至合同总额的20%。
7.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7.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7.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5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7.6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
7.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前后各版本就同项内容约定不一致的部分以最新签署的版本为准。
发包人(甲方)设计人(乙方)
名称:
名称: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签字)(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番禺区兴学路地块项目
施工总承包合同
签约日期:
201年月__日
签约地点:
_
序号
合同文件名称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其附录》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
《结算进度保证承诺书》
《商品住房质量责任保证函》
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部分
合同图纸及补充文件
第五部分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广州市番禺区顺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包人: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鉴于:
1、发包人欲建设番禺区兴学路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并已完成或获得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的批准、许可、证书等一切必要的手续;
2、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和保修责任的投标函,包括其附属文件;
3、承包人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和积极的态度与发包人以及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其他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工程的圆满竣工。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书,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番禺区兴学路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
1.2项目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兴学路。
1.3工程类型:
框架。
1.4工程规模: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
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范围:
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确定
3.2本合同的价税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不含税价款为人民
币元(大写);税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增值税率()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暂列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暂估价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3.3暂列金额:
包括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及主材受市场影响产生的差价等情况发生时的全部费用,暂列金额数额为本工程可调金额的上限,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可调整额度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暂列金额数额时,发包人将不予计量和支付任何款项,结算时亦不调整。
当本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金额的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合同约定的暂列金额时,按实际发生对暂列金额进行调整。
3.4其他约定:
承包人以其集团公司(局)和工程公司名义分别出具书面资金实力承诺书,以保证中标后,在经济标中承诺的资金实力额度和时间能达到承诺要求,若资金实力额度达不到承诺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经济标中承诺的资金实力额度-实际资金实力额度)*20%;若时间达不到承诺要求,每差一天违约金为:
2万元(不足一天按一天),投标单位的承诺不能低于本条的约定,最终以投标承诺书承诺的罚则为准。
第四条合同工期
4.1合同工期为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4.2其他约定:
具体工期节点如下
工期安排(详细节点工期):
地下室顶板(±0.00)完成节点:
开工通知后日历天;
主体结构完成2/3层节点:
开工通知后日历天;
主体结构封顶节点:
开工通知后日历天;
屋面工程完成节点:
开工通知后日历天;
二次结构(砌筑抹灰等)完成节点:
开工通知后日历天;
外墙装饰完成并外装亮相节点:
开工通知后日历天;
公共区域精装修及全部室内精装修完成节点:
开工通知后日历天;
园林完成节点:
开工通知后日历天;
四方竣工验收节点:
开工通知后日历天;
第五条承包人主要情况
5.1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企业资质证书号: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本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情况: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执业资格证号:
注册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5.2其他情况:
第六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6.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书一道共同构成双方之间针对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统称本合同,本合同所包括的文件称为合同文件。
本合同的合同文件包括:
1、协议书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承包人递交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
5、补充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
6、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招标文件
11、投标文件
12、合同附件
6.2上述合同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并达成一致,按上一条所排列的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同一类文件或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其他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所有合同文件中,本协议书具有最高效力。
6.3其他约定:
/
第七条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且必须确保工程获得市级安全文明施工“双优”工程、质量优良样板工程,争创市级以上称号。
第八条合同价款的确定、付款方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
8.1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付款方式、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见本合同条款。
8.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于进度款同期支付。
8.3关于劳保基金的约定:
按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约定进行;如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该费用分5次扣回(从支付后的第一笔进度款开始连续计取);
8.4关于农民工保证金的约定:
按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约定进行;如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该费用分5次扣回(从支付后的第一笔进度款开始连续计取);
8.5结算进度及罚则约定:
见合同条款;
8.6其他约定:
乙方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甲方价款支付流程,因甲方流程导致付款时间延后不属于甲方违约。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在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总额相当于合同总价扣除专业分包和指定供应项目的整项暂估价以及暂列金额以后的总金额的10%(百分之十)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关于资金额度的使用
发包人在累计验工计价达到资金额度、时间达到时间承诺时,发包人按第43条相关规定支付相应进度款,资金额度及相应利息的返还视发包人资金状况而定,但时间最多不超过应付进度款节点的月份加上资金额度使用的使用时间。
注:
上述资金额度的使用办法视招标情况待合同签订后再进行商定。
第十一条保修
11.1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11.2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途径
12.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1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5、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三条保密
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于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14.1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2双方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4.3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4.4关于合同生效和终止的其他约定:
/
第十五条其他内容
双方约定合同一式捌份,各执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署时间:
合同签署时间:
合同签署地点: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1条基本规定
1.1定义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语及词句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合同”是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投标价格文件以及合同附件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双方:
“双方”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一方:
“一方”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上下文的意思确定。
监理:
“监理”是指发包人根据相关法规以及第11条所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独立承包人:
“独立承包人”是指发包人直接雇佣的、从事承包人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作的任何独立承包人及其工人,也包括发包人的工人以及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独立工程:
“独立工程”是由独立承包人负责实施的工程。
专业分包人:
“专业分包人”是合同中专业分包项目工作的承包人,该专业分包人由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招标选定、但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合同。
专项供应商:
“专项供应商”是指以暂定单价形式计入合同总价内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招标选定、但由承包人与其签订专项供应合同并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专项供应项目的供应商。
指定供应商:
“指定供应商”是指以整项暂估形式计入合同总价内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招标选定、但由承包人与其签订指定供应合同并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专项指定项目的供应商。
独立供应商:
“独立供应商”指由发包人直接雇佣的并由发包人直接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为根据合同条款第22条约定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但按照第23.1款约定依据合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按照第53.4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但依据第31条约定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工期。
保修期:
“保修期”是指合同条款中注明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工程保修期间。
天(日):
“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每连续的24个小时计为一天。
工程: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永久工程: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
“临时工程”是指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各类和全部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除外)。
工程设备:
“工程设备”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装置或成套仪器。
材料:
“材料”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施工机械设备:
“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装置、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设备、材料和物品。
节点:
“节点”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节点的工程的一部分。
现场:
“现场”是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资金额度:
/
资金额度利率:
/
资金额度时间:
/
“新增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以独立施工,竣工建成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单项工程。
客户:
指本住宅项目的购房人。
1.2标题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
1.4书面表达
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合法授权代表人签署或盖章并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
1.5通知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为根据合同发出或接收通知、证书或指示的目的而指定的发包人、发包人代表、监理、监理代表、承包人、承包人代表、设计人、设计人驻工地代表的地址和通讯联络方式应在相应当事人进驻现场前7日内由相关当事人向其他各相关方以书面通知形式明确。
以上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地址发生变更,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1.6保密
双方都应履行对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关于发包人的任何保密信息,所谓保密信息是指发包人任何没有向公众发布的信息。
如因为合同之目的对于任何发表或披露的必要性引起争议时,应按照第60条解决。
1.7专利权的使用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规范引起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