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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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申请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

李晶,女,20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孙大千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

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

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XX省XX县。

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晶

  20xx年3月29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

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

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

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

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

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

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

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

  被申请人:

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

  贵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5日结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

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

总经理

  住所地:

xx

  申请人因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首先,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给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

该《合同书》不仅被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

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20xx年9月8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

xxx,住所地:

xxx

  法定代表人:

x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

  【案情简介】原告李彦军诉称:

原告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楼板。

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

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

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约定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

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为:

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

20xx年5月28日,经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

“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

武喜军”。

该欠条中“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书写,但其中“14300元整。

武喜军”部分系被告武喜军亲自书写并捺指印。

但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

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被告武喜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

“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

武喜军”,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300元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诉讼中,依原告申请,证人吴XX出庭作证(证人吴XX系随车货运人员),用以证明其曾随原告一起为被告武喜军运送楼板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

另外,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武喜军的户籍证明。

庭审质证中,被告武喜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向原告及证人出示被告武喜军的

  户籍证明,原告李彦民及证人吴XX均指认户籍证明中头像系楼板收货人武喜军头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军。

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吴XX的证言,本院综合分析认为,欠条中关于楼板数量、规格、货款总额等信息可以与原告的'陈述互相印证,而欠条中送货人及收货人及欠条出具人又与证人吴XX的证言互相印证,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吴XX的证言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原告李彦民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预制板。

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

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

双方另约定:

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

后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

“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

武喜军”。

之后,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

  【法律分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本案中,原告李彦民与被告武喜军之间

  系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武喜军在原告李彦民履行完交货义务后,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

  申请人:

李XX,男,白族,xx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职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号码:

532901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

  申请事项:

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

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

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

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XX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8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因申请人与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

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xx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

  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xx]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

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9

  申请人:

杨某地址:

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

  张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张某与杨某系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于1998年XX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20xx年张某和杨某到广东省打工至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

广东省是申请人杨某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张某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杨某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广东省,并非重庆合川区。

据此,贵院受理张某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张某诉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广东省法院审理。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杨某20xx年X月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0

  申请人:

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号(东操场街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

····,女,汉族,住周口市黄河中路市政家属院····一单元三楼东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20xx)开民初字第····号案件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首先,本案原告诉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虽然涉及不动产,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该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被告住所地即申请人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XX

  申请人:

郑州····有限公司20xx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1

  级别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下文档由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倾情奉献!

李宏伟律师专业法律顾问,合同法专家为你服务,联系电话:

申请人:

  申请人因诉申请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依法裁定将该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诉讼标的尚未达到我国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标准。

  根据我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湖北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二、本案原告的起诉系基于两个不同的借款协议发生的两笔借贷纠纷,借贷的时间不同、金额不同、利息不同,还款期限不同,系两个独立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作为两个单独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受理。

  三、贵院对本案的管辖,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请贵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书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xx]197号《关于原告中国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日本太阳航行贸易有限公司、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运输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松加船务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记载:

承运人为松加船务有限公司,通知人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

提单正面约定:

“船东对货物的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司法扣押费用及代理律师的费用等享有留置权,即使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或保管人。

如果租约未能足够包含上述条款,则提单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伦敦或纽约仲裁,船东/承运人享有选择权,具体按SHELLVOY84仲裁条款的规定。

”松加船务有限公司认为提单仲裁条款对于提单持有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具有效力,并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涉案提单是基于租船合同而签发,提单正面记载的仲裁条款不属于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应是提单仲裁条款的约定。

根据海商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松加船务有限公司与持有提单的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涉案提单的约定。

虽然涉案提单正面约定因涉案提单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伦敦或纽约仲裁,但提单仲裁条款的约定属于承运人单方意思表示,对持有提单的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武汉海事法院对此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此复。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3

  申请人:

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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