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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模拟室第5组

宏观经济模拟室第5组

成员:

杜宁、高仓健、程子旭、张山、江琛、陈莜、杨黎

1.对比中、美金融监管体制和框架。

优劣如何?

2.对比中、美金融产业,有哪些差距?

3.初步了解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发行的25条CorePrinciplesforEffectiveBankingSupervision(点击:

 Principles)

第五组为大家收集整理了许多资料。

希望大家能逐步体会到监管部门的重要性。

简评为红体字。

网页链接请按ctrl+click。

一、中美金融监管体制和框架对比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大致可以追溯到,由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主要监管职责。

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1998年,可以划分为第一阶段;1998年,早先成立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升格成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机构,同时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各自在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履行监管职责。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中国人民银行中拆分出来独自成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机构,而保监会也升格成为正部级;(当时,该方案几经波折,最后定为“一行三会”)至此,中国金融业“一行三会”的格局基本形成。

在此之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更加偏向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外汇方面的干预活动。

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的“三架马车”,在金融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逐步发挥自己的监管职能。

(一)银监会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等。

中国银监会的主要部室及监管职责如下:

(引自银监会网站)

银行监管一部

负责对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实施监管。

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被监管机构市场准入、退出、审慎风险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审批被监管机构章程、业务经营范围、机构设立和变更、股权变更等事项;审核《金融许可证》;审查被监管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制度和指标体系,制定有关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等。

银行监管二部

负责对12家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深发银行、渤海银行、恒生银行和浙商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实施监管。

银行监管三部

负责对外资银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及代表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独资及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实施监管。

(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监管三部的重要性将越趋重要。

需抓紧这方面的人才培养)

银行监管四部

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负责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除证券期货、保险外)的监管。

依法审批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等。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市场准入、退出、审慎风险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

研究国内外金融创新及监管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业务监管总体策略;研究国内外金融创新及监管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业务监管总体策略等。

(二)证监会

1992年10月,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当时的证监会受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指导、监督检查和归口管理,主管国债期货。

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主席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规划,起草或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监管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等。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部室及其职责如下:

(引自证监会网站)

发行部

拟订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证券公司在境内发行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市场部

拟订监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品种;组织实施证券交易与结算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市场基金;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基础统计资料;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活动;协调指导证券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监控工作。

上市公司监管部

拟订监管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监管境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监管和指导证券交易所、派出机构监管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督境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境内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及境外分拆上市等行为;协调有关机构处理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事件。

风险处置办公室

组织研究、草拟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处置和重组的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案;指导、协调、监督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处置和重组工作;就重大事项与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协调,组织沪、深专员办、各派出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处置工作;交办的其它工作。

基金部

拟订监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从业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机构的托管业务资格并监管其托管业务;协助外汇局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的外汇监管;审核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期货部

拟订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上市期货合约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与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分析境内期货交易行情,监控期货市场的交易行为,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监管境内期货市场的信息传播活动;收集、整理、分析期货行业统计信息;指导监督期货业协会的有关活动。

稽查局

拟订证券期货执法的法规、规章和规则;统一处理各类违法违规线索;组织非正式调查;办理立案、撤案等事宜;组织重大案件查办;协调、指导、督导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复核案件调查报告;统一负责案情发布;协调跨境案件的办理;组织行业反洗钱工作;办理稽查边控、查封、冻结等强制手续;组织、协调行政处罚的执行;组织稽查考评、奖励;负责案件统计、培训工作。

(三)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

中国保监会的主要部室及其职责如下:

(引自保监会网站)

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

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

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人身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

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保险中介监管部

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

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

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

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2、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由于其历史原因而相当复杂。

银行方面,各州和联邦分别对在州和联邦注册的银行进行监管,注册地成为界定银行监管部门的主要依据。

对于在联邦注册的银行,如果该银行是美联储(FederalReserve,theFed.)体系下的会员银行,则由美联储负责监管。

非会员银行则由财政部下属的货币监理署(OfficeoftheComptrolleroftheCurrency,OCC)负责监管。

在各州注册的银行由州银行厅负责监管。

与此同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FDIC)为在各州注册的非FED会员银行提供存款保险,主要是一些中小银行。

储蓄机构监管署则负责监管在联邦注册的储蓄机构和储蓄机构控股公司,国家信用合作社办公室(OfficeofThriftSupervision,OTS)负责监管联邦注册和州注册且加入其保险系统的信用社。

(所以是多峰监管的格局)

在证券期货行业中,主要的监管部门有美国财政部、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unicipalSecuritiesRulemakingBoard,MSRB)、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NASD)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CFTC)等。

其中以SEC名声最响。

(也是多峰监管的格局)

美国的保险监管职责主要由各州的保险监管局承担,包括市场准入以及监测检查等日常监管。

(一)美国联邦储备体系(theFed.)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以及约3000家会员商业银行组成。

1913年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从而创立了这一庞大的体系。

在该体系下,美国被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各区设有一家主要的联邦储备银行。

所有的联邦储备银行都是准公共机构,其股东有部分为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商业银行。

联邦储备委员会是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议事机构,是一个由7人组成的委员会,设主席一名。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负责有关公开市场业务的决策,由12人组成,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7人自动成为委员,另5人由地区联邦储备银行轮值。

在金融监管方面,从具体部门来讲,美联储在次贷危机之前一直负责针对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时由于美联储同时具备中央银行的职能,使得它同时也高度关注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Twoofitsfourmissionsarelistedbelow:

●Supervisingandregulatingbankinginstitutionstoensurethesafetyandsoundnessofthenation'sbankingandfinancialsystemandtoprotectthecreditrightsofconsumers.

●Maintainingthestabilityofthefinancialsystemandcontainingsystemicriskthatmayariseinfinancialmarkets.

根据相关法令,美联储对如下机构实施监管:

(Reference:

Purposes&FunctionsbytheFederalReserveSystem)

◆Bankholdingcompanies,includingdiversifiedfinancialholdingcompaniesformedundertheGramm-Leach-BlileyActof1999andforeignbankswithU.S.operations

◆State-charteredbanksthataremembersoftheFederalReserveSystem(statememberbanks)

◆Foreignbranchesofmemberbanks

◆Edgeandagreementcorporations,throughwhichU.S.bankingorganizationsmayconductinternationalbankingactivities

◆U.S.state-licensedbranches,agencies,andrepresentativeofficesofforeignbanks

◆Nonbankingactivitiesofforeignbanks

美联储的监管强调以风险为核心的原则,对被监管对象进行评级,实施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审查财务报告,以及进行其他监管活动。

(这些评级,即所谓CAMELSRATINGS也常被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用来确定银行保费高低)

(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国会在大萧条谷底时颁布法案创建的。

1933年国会通过证券法(theSecuritiesACT);一年后又通过了证券交易法(theSecuritiesExchangeACT),正式创立SEC。

SEC的设立以及这两部法案,旨在通过提供给投资者更加可靠的信息和清晰的操作规范,从而让投资者重拾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销售证券的公司必须告知公众有关其经营状况、所销售证券以及面临的投资风险等真实确凿的信息;同时销售或交易证券的交易商、经纪公司和交易所必须公平诚实地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将后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3、制度安排分析

在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上,中国和美国都采取了分业监管的制度。

应该这样说,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以美国为基础,部分借鉴了其他发达国家(如英国和德国)的经验最终整合而成的。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实力的快速提升,金融行业作为融资润滑的重要地位逐渐显露出来。

加之根据WTO规定国内的金融业最终要对世界开放,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在最近十年里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更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带来的是更为艰巨的监管责任。

遵循金融业发展趋势应该始终是监管制度完善所要依照的原则。

以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为例,我国的早先通过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这从立法渊源上说是受到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的《格拉丝-斯蒂格尔法》的影响;后者严格区分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经营界限,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然而美国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使得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已经从多种途径突破了这种限制,而代表银行业的利益集团也以此法案削弱美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为由游说国会,最终使得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得以通过并撤销了这种限制。

(是否允许混业经营,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恐怕监管当局没有别的选择。

关键是监管水平要跟上)对于中国来讲,我们看到最近的政策有所松动:

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始于2005年,工银瑞信、交银施罗德、建信等首批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2007年,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民生银行获批成为第二批试点银行。

其中,招商银行于2007年6月入主招商基金;由浦发行控股的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于8月间投入正式运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公司也已于2007年底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复;中国银行则刚刚在2008年1月6日宣布正式收购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83.5%股权,成为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最高的国内商业银行。

  信托业方面,2007年10月,交通银行国际信托公司作为中国首家银行系信托公司在武汉正式成立。

由于商业银行不能从事直接的资本市场业务,信托牌照对于银行来说深具意义。

而目前银监会基本不再发放新信托牌照,各家银行均在四处物色合适的信托公司收购目标。

未来一年,料将有更多的银行收购信托案发生。

  2007年上半年,国务院还同意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经银监会准入审核,确定了建行、工行、交行、民生、招商等首批五家商业银行进行试点,这五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分别为45亿元、20亿元、20亿元、32亿元、20亿元。

2007年年底,工银租赁和建信租赁已正式开业。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曾对《财经》记者表示,在上述五家试点后,银监会将视实际需求,批准更多符合资质的银行设立租赁公司,以使金融租赁业成为商业银行增加非利息收入、实现业务多领域和收入多元化的现实选择。

  银行还在积极争取企业年金、养老金管理等业务。

在去年劳动保障部举行的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评审中,11家银行分别争取到4家受托人、3家账户管理人和4家托管人的业务资格。

此外,《财经》记者获悉,银监会与劳动保障部已联合向国务院上报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试点方案。

  年底交替之际,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在政策层面终获破冰。

国务院原则同意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范围最多为四家银行,目前工行、建行、交行、北京银行等都已上报投资方案。

以上银行自有资本投资行为原本均不符合《商业银行法》有关条款规定,因而都须获得国务院特批。

但监管部门人士指出,“国务院的特批一般是原则性审批,实际上是对银行开放这一业务领域给予法律许可。

监管部门则在国务院的原则框架下进行试点案例的准入审批。

”此即综合经营政策突破的普遍路径。

(试点是一个稳健的做法。

但有时试点一帆风顺,而推广后问题百出。

关键在于监管人手、质量是否能跟上。

监管者要有前瞻的能力,主动发现漏洞和堵漏洞)

——金融:

混业大跃进 《财经》记者郭琼2008-02-04

在这种对现有制度安排的突破下,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如何应对?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的局面需要银、证、保三个主要监管部门通力协作,然而相关的制度建设并未有显著起色。

三方联席会议召开的频率极为稀少(港股直通车的早产就是第一、四、五组缺乏协调的结果),让我们不禁怀疑这些机构之间沟通的效果如何。

银监会在今年二月拿出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的试行稿,从某种程度上缓和了与当前实际情况的脱离。

由于之前有可能低估了金融业的复杂性以及各金融部门之间的联系,因此人们对分业监管能否继续有效地约束金融活动、控制金融风险提出了必要的忧虑。

因而人们才会讨论是否有必要建立一个超级监管机构(如“金监委”)来囊括三会的全部职能,特别是在此次大部制改革的政策背景之下。

1997年,英国成立了FSA,一家监管业务横跨所有金融行业的超级监管机构。

对于一个超级监管机构来说,其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管制机构规模的扩大和数量的相应减少使得一些稀缺资源可以共享,从而降低了制度成本。

第二,超级监管机构从规模上有充分的底气可以和大型金融企业抗衡,从而可以有效监控业务全面化的金融机构。

第三,合并为一家监管机构之后,政策的一致性、完整性得到保证。

与此同时,建立一个超级监管机构也有很多可能的不足:

第一,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牺牲了专业性监管时各自较为清晰的目标。

第二,尽管超级监管机构最终的政策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将矛盾转移到了内部,因此达到这种最终的一致可能要在机构内部经历漫长的处理冲突时间,可能比分立时更长。

第三,大机构容易滋生官僚主义作风。

第四,有可能使得公众相信这样一个庞然大物会百分之百确保金融稳定,从而加剧了道德风险,使得公众不自觉监督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

第五,由于资源的限制,在一些信息得到共享的同时另一些信息可能被损失掉。

(超级监管机构因无法逃避责任,有时会有包庇的倾向,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会有大变小。

而实际上,问题反而有可能变得不可收拾)

一种可选的替代制度在美国财政部长的保尔森的宏伟蓝图中得到充分体现。

此次美国次级债风波的规模和深度均远远超过大萧条之后任何一场金融危机。

它以美国房市的逆转为导火索,充分暴露了在一个所有人都乐观的信用扩张时期所潜埋下的风险的种子。

贝尔斯通倒下了;美联储打破惯例第一次向投资银行提供贷款以挽救迅速萎缩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之后两大巨头房利美和房贷美又传出巨额的亏损,迫使财政部不得不考虑注资以维护房屋抵押贷款市场的稳定;多家银行宣布倒闭:

这使得保尔森认为是时机改变旧有的已经被证明存在失误的监管制度。

而他所提出了改革蓝图被称为为“多峰监管”模式,区别于超级监管机构和分业监管。

“多峰监管”模式的核心在于存在多个在其领域内拥有最高权利的监管机构,这些机构互相有目标的分工,例如负责审慎性监管和负责机会主义行为监管。

每个机构在独自的目标的指引下能够全面地监督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

(同时多峰监管使各监管当局非常努力,谁都不希望本部门在发现问题上落后于其他部门。

金融监管改革蓝图的短期建议

为解决迫在眉睫的次贷危机,新成立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MortgageOriginationCommission),通过设置执照标准、为州级监管机构评级打分的方式,来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以改变目前许多此类经纪人脱离联邦监管的现状。

《蓝图》建议给美联储扩权,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

美国对商业银行、储蓄和贷款机构以及非银行次贷机构不同、有时甚至相互冲突的监管规定存在已久,既有监管空白,也有重叠。

为了将其理顺,财政部认为应让美联储发挥核心作用。

美联储官员应获得检查经纪公司、对冲基金、商品交易所和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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