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权力清单调整申报登记表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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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权力清单调整申报登记表汇总

部门权力清单调整申报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柴桑区工信委单位领导(签名):

联系人:

填报日期: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调整意见

备注

1

区工

信委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

行政许可

省政府以上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

取消

2

(后同)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行政许可

无设立依据。

取消

省级认定

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申请及年检初审

行政许可

依据:

1、工信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三条。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调整到其他行政权力

原填写错误

4

工业领域: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

5

工业领域,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2.《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

6

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新增

7

工业领域,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新增

8

工业领域,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新增

9

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

10

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

11

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

12

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

13

工业领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

14

未按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

15

工业领域,被许可人以欺偏、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新增

16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文件: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份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取消

17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文件: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份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取消

18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备案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逐级报送审查结果,将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本年度节能监察重点对象。

新增

19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备案

行政确认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指导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新增

20

抽样取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新增

21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新增

22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新增

23

县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项目审核

行政给付

文件: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份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取消

因无征收

24

县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审核

行政给付

文件: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份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取消

因无征收

25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符合布点方案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2.《关于下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九工信字〔2014〕28号)关于下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审批由市工信委下放到各县市、区工信委审批,各县市工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审批工作,审批完结后报市工信委散预办备案)。

调整到行政许可

26

建设预拌砂浆站初审申报

其他行政权力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27

《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年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省政府以上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

取消

28

省市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项目资金申报

其他行政权力

文件: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份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取消

29

煤炭批发、零售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

2016年11全国人大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章第四十条。

取消

30

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无县级设立依据

取消

31

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

无设立依据

取消

32

招标事项(技改项目)的核准

无设立依据

取消

33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查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

34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能源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相关领域节能规划及政策措施,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新增

35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新增

36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查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新增

37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新增

38

企业负担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

(二)依法受理和调查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四)负责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新增

39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

其他行政权力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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