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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犯罪论体系

一,意义

体系——〉有序的整体

概念体系(金字塔式)

观念体系,eg,刑罚在历史上的不断演进

体系有利于知识的建立和传播(知识的金字塔)

使司法活动容易并且可以得到检验

法院判决可以预测,使司法不再神秘

结论:

我们应当具有体系意识

不利方面:

过于繁琐,与社会现实相脱离

主张:

一方面需要体系意识,一方面也需要问题意识

没有体系会导致混乱,只有体系没有具体问题会导致空洞

eg,WelzerMigrohetta事件

过程:

谋杀(死刑)——〉6个月自由刑(英女皇)

认为有体系的德国刑法中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

二、历史演进

犯罪:

古代重要特征:

主客观相分离

客观:

结果责任(忽视因果关系),团体责任

主观:

eg,腹诽罪,梦奸罪,不同法官观念不同产生的判决不同

这种状态直到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

三,当今状况

1,法国: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体系

2,英美:

犯罪实体+辩护事由

3,德国体系:

三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规定在某个行为类型中

第二,违法性

第三,责任(可谴责性),他行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4,前苏联,四要件体系:

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主体

四,中国

1,清末明初德日三阶层

2,解放后,贝斯特洛娃

80年《刑法学》,高铭暄,认识论

90年,发生论

21世纪:

张明楷,陈兴良,曲新久,周光权

(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第一,法治要求——〉罪刑法定

第二,利益理念

第三,人道主义

考虑逻辑性

ps:

共犯论,错误论

五,未来

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又称原因自由行为:

actioliberaincausa

一,问题所在

关于此问题的探讨:

责任原则:

行为时可支配,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

行为和责任同时存在

完全无认识:

完全不可认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是吸毒和喝酒造成无认识状态是自找的,是完全有能力,完全负责人的

刑法第18条第4款:

醉酒的人犯罪(犯罪这个词需要注意界定)

eg,捅刀子——结果行为,后续行为

吸毒或喝酒——原因行为,先性行为

原因行为与后续行为是否有目的为了犯罪

病理性醉酒的问题

按照一般人的标准,概率,可利用的素质

是否要以一般人的标准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要一体看待,关键是一般化的同类

二,故意犯罪成立条件

1,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的故意——一重故意

2,行为人在实施结果行为时就存在事实结果行为的故意——二重故意

3,在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存在具体的关联性,以至于原因行为中包含的危险性在结果行为中得以实践

第一,被害对象处于行为人行为范围之内

第二,存在可以被行为人利用的胜利条件和客观条件

第三,不存在重大因果关系的偏离

两重故意志坚需要具体关联性

三,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存在实施原因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无故意或过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可抗力

2,行为人在故意实施原因行为时存在实施结果行为的过失

行为人过失实施原因行为时存在实施结果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3,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需要具体关联性,并且因果关系不发生重大偏离

构造为:

故意与过失,过失与故意,过失与过失——〉结果

四,独立犯罪的故意

德国刑法,323条a款:

完全昏醉

 

刑法的经济学分析

引言

切入研究观察的角度,症结的查找

林逸夫

06年底到07年初,金融市场,盗窃知识产权,盗窃商业秘密

1,盗窃:

1000元以上可定罪,30000元以上可判三年以上

一,知识产权领域:

盗窃商业秘密:

50万以上才可定罪(盗窃知识产权无形财产定罪门槛过高)

2,法律一体化的进程(三次)

清末明初:

沈家本:

变法修律

新中国伊始:

苏联为模板

现在:

欧美为范本(尤其在经济金融方面)

贸易保护问题

二,经济领域:

金融危机

加强监管or放松监管

三十年代经济危机时,螺丝五推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以绝对的法律控制防止侵犯私权,又能使政府在突发事件中能动地有效地应对;刑法民法中严格地规定保护私权,过于严格的限制会引发金融危机。

克林顿签署《美国金融现代化法案》,金融自由化,放松监管,混业经营,但是利益最大化驱使又监管不力,导致经济危机。

三,环境领域

北极科考:

一个多月只见一只北极熊,各种吸引,未曾出现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在刑法典中以引入环保内容(专家学者意见)

1,引入严格责任(只要行为人行为客观上引起环境灾难或者环境灾难的可能)

2,引入风险立法(不要求危害结果)

3,证据规则方面引入特殊规则:

举证倒置,医学,疫学上查明因果关系的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

行政法追诉时效已过,刑事上可以追究?

税收方面

代征人隐藏截流税款,违约,贪污或者偷税?

——贪污

扣缴义务人:

不能委托,由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进行——偷税

哈耶克认为:

立法上

法:

构建理性主义——推倒重来

英:

经验理性主义——判例法

化繁为简,化简成趣,化趣成道

思维教学,演绎法——〉无法创新,突破

法经济学代表人物——〉波斯纳

二,刑法的本质分析

资本主义前:

刑事方面:

罪刑擅断(维护神在人间的统治,法是神的意志);行政:

没有行政法;经济:

人身依附关系

自由资本主义:

刑事方面:

罪刑法定,司法人员没有自由裁量权。

行政:

开始出现行政法,开始控权,减少对市场的影响。

经济:

自由放任学说

垄断阶段:

刑事方面:

人权+社会保障,能动司法,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国家干预,控权与放权并重。

(二)自然法:

还法律的人性。

摆脱神明的桎梏

——〉个人追求自身福利最大化的过程就是道德重建的过程——亚当·斯密

法律只是不让人为恶,而不能引导人的灵魂向善,规则约束人的内心,不是法律,趋利避害是人性,无关乎道德。

美:

法律与文学的运动

行政:

政府除了基本职能外,停止一切对市场的控制只影响

行政法上推崇“无法律即无行政”(形式法治)绝对控制政治权

刑事:

机械司法:

自动售货机式的司法,绝对控制司法权

罪刑法定的任务:

绝对保障人权,不承担社会秩序维护的作用

监狱环境是不正常的社会空间,让犯罪人学习社会规则以更好地重返适应社会是不可能的。

(三)政治管制无处不在,主流理论: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

1,不能侵犯私权,要控制政治的权力

2,积极能动地介入市场运行之中

4,及时能动高效地应对突发状况,能采取紧急的临时措施

形式上超越政府职能,实质上却张现政府存在的意义,行政法的形式——〉实质

——〉政府,有效,有限,政府的激励机制。

法律是利益的平衡,而不是只保护一方

美:

大萧条时期,三权斗争激烈,各自坚守原则,最终以“立法授权”形式解决

书:

王希《原则与妥协》,北大出版社

合法合情理的裁判:

化解信访上访的根本途径,裁判追求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人文效果的统一

1,经济学常识:

抓住规律:

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学说,货币银行财政税收

行政权随经济发展而处于不断扩张的趋势中,限缩了调控的力度

而非调控的范围

行政柔性监管带来刑事司法领域中柔性领域:

刑事和解

2,秉承经济基础上决定上层建筑的理念

刑事政策不应该也没有独立性,依存于公共政策

层次:

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各领域的公共政策——〉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致加西亚的信》

工业化进程中,贡献大的理工科人才占据领导者的主导席位,温饱是主要的

热爱——坚持——成功

无德的人越有文化有可能祸害社会——复旦大学校长

问题:

一,刑事法律制度应国际化或者本土化?

[跨终问题]

二,刑法应谦抑或者扩张的道路[犯罪圈应扩大化或限缩化]

三,具体犯罪构成坚持什么原则?

客观主义或者主观主义

例:

误将白糖当砒霜/迷信犯不是犯罪

“不能犯”应排除或纳入犯罪圈?

主流学者主张客观主义

四,中国刑法,尤其是环境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领域

引入风险刑法理论(30年前德国提出)(不要求结果或对结果的感知,只要求转化成危害结果的风险)[即抽象的风险]

准备破坏刹车——刹车坏掉的车行驶于高速公路

[抽象风险]——[具体风险]

五,行刑相衔接的时候,何者优先?

主要学者主张刑事优先,不能以罚代行

但是:

若行政已经做出的处罚,刑法有认定为犯罪,能否再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有违禁止重复评价,一事不再理的要求?

能否先撤销行政处理?

——〉则:

行政程序应如何设计?

责任如何体现?

如何避免“一事不再理”被触犯

——〉行政处理中的资格罚,自由罚应如何撤销?

罚金与罚款:

自由刑与自由罚的衔接

六:

刑事和解问题

和解案件的范围,方式

是否会导致以钱代罚?

和解与平等关系如何?

是否会造成穷人不能选择和解

田宏杰给的答案:

一,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道路:

1,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念

2,主流声音:

国际化

中国在融入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现在,所以要求法律制度的趋同,但是全球化就应该学习外国吗?

无主权则无人权(例如,美国解放伊拉克人民)

有利被告能否成为区分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的标准?

有鼓励犯罪的嫌疑,是否有违法律平等?

人民自由的卫士或社会发展的灾难?

刑法的技能在与保障人权还是保障社会?

——人大博士考题

——〉冲突时,必然保护人权(有利被告的另一种说法?

这不是)

但是持人权至高无上的国家都走上帝国主义道路。

——〉法律首先保护本国国民,爱中国人才能爱地球人

——〉以高标准规定相同的国民待遇或者以低标准要求?

对达不到标准的落后地区不公——应向弱者倾斜——〉有悖公平,可能导致差距增大

——〉法律应与时俱进

全球化的经济要求法律的一体化?

——〉全球化是货币本质的要求,资本必然要求扩张,扩张就要求流动

资本流动导致市场在地理空间的延伸,相同资本地理空间要求同一规则。

《货币战争》

当今进入虚拟的资本主义时代,资本的运作环境发生变更,货币与金逐渐脱离(但是货币背后,经济规律都未改变)

过去的经济危机呈现生产过剩,生产的边际效应应通过市场滞后表现的结果

目前则呈现生产不足的面貌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制度的重构》

美元与黄金剥离,中国的美元与黄金对应,则中国足额加工制造出口附加能源水利,换回的美元是1/10,1/100,外汇储备就不断增长,美国不能无限发行货币,则鼓励中国购买其国债。

美国不再加工制造,20多年贸易逆差,本国劳资关系不再紧张,本国人主要从事虚拟金融等第三产业,社会成员高报酬,高福利

涉外资源开发扩张过程中会带来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马克思

石油,稀土成为国家资源战略储备

新疆问题得到重视

汇率问题,导致日本经济过度依附美国,所以中国目前要扛住美国升值压力。

外国通过超市将文化理念植入中国

财富的获取不必然要求剩余价值

3,经济领域内犯罪——应进行开放式保护

加快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竞争力弱的行业进行保护,提出其核心竞争力,实力与外国行业相当,不存在风险或风险不管理时,可以开放行业,进行竞争

保护是阶段性的,开放是终极目标,最终设定统一的标准国民待遇

——〉要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区别对待,与国家的发展政策相适应,因时而变

——〉自然犯:

违反人类基本道德,应因国际化为主兼顾本土化

经济犯:

开放式保护,应本土化为主(阶段性要求),兼顾国际化

二,中国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是否需要降低

1,学者认为目前太高

盗窃:

标准1000元

侵犯商业秘密:

50万元

定罪三差异

知识产权应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行政法规侵权的程序能否达到刑法的程度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公序或者私权?

定位不准必然导致功能失效,定位符合本性,结构合理

3,知识产权犯罪是经济犯罪(侵犯复杂客体),侵犯经济管理秩序又侵犯私权(无形财产权)

——〉将其归于经济管理犯罪而非财产犯罪,表明:

我国将其主要客体认定为经济秩序,次要客体才是财产权

所以不能以财产犯罪的标准来衡量,不成为立法司法考量

——〉中国的知识产权犯罪归于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

经济管理秩序,而不立足于民商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以经济法中的竞争法模式为主——〉应坚守

(美国民商法中的物权法为主)

我国考量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是否达到破坏经济管理秩序

TRIPS规定知识产权为私权利,但是规定不能因为其是私权利,而过度保护,成为贸易壁垒,其宗旨在于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以竞争法为主

No.219要求损失50万为标准,但是如何计算?

世界性难题

1,以权利人损失计(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2,以侵权所得计

3,折中说:

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

田宏杰:

对市场竞争所造成的损失程度计,而不是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或研发保护的成本,竞争优势丧失的书额作为计算标准

三,犯罪圈的边界:

扩张还是限缩?

谦抑:

面对违法犯罪时,民法和行政法先行,刑法起最终保障作用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田宏杰:

立法扩张,司法限缩

增加新罪名,原罪名辐射范围加大

刑事司法程序程序的启动应谦抑

——〉刑法的作用;威慑(心理强制的威慑力巨大)

刑法发挥作用的方式:

1,对未然之罪,通过扩大犯罪圈对前提法规定的违法进行威慑

2,已然之罪,通过司法程序的启动恢复被犯罪侵犯的法律关系

“不战,而屈人之兵”刑的威慑力不在于用,立法应备而不用,司法谦抑慎行

犯罪圈的扩张不应大于前提法对违法行为的规定

司法有其成本,所以有法必依不完全是这样

没有公利考量的司法必将成为公害,浪费纳税人的钱进行无公用的司法程序

司法谦抑的立法地扩张为基础

(曾经拥有才能说“失去”,有法才能表现谦抑)

四,如何实现司法限缩?

——通过限缩

1,前提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田宏杰:

刑事犯罪实质

例如:

代征人,扣缴义务人的差别:

二者截流税款由本质上的差别

——〉问题:

偷税是否构成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扣缴人)

偷税侵犯的税收征管程序——〉单一客体

税票的出具意味着税收征管关系的终结,已成为固定财产,代征仁截流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

必导致国有财产的流失。

税收代表国家税收征管权的行使,国家强制力的表现,不能以民事授权的方式:

是行政委托——〉构成受国家征税委托而贪污的情形。

2,行政处罚时效:

不代表行政违法的丧失

不能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决定书:

宣告刑

可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罚刑

刑事追诉时效:

超过意味着违法性的消灭

二者没有必然关联

罪刑法定:

刑法解释及其规定

1,《大清新刑律》是我国最早规定罪刑法定的行使法律,但未及实施,清朝灭亡

2,1979年刑法中没有罪刑法定条款,甚至进行有罪类推,可以比照最相似的条文定罪处罚,但须经最高院批准

1)说法:

基本上是罪刑法定,以罪刑法定为主,类推制度为辅

肖:

二者是根本矛盾,有罪类推存在就不存在罪刑法定

2)历史背景

A,受前苏联影响,不依靠法律而依靠政策决议

B,立法上不愿学习,延革国民党政府

C,受立法技术宁粗勿细的立法思想所限

成熟一条制定一条,怕引起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肖:

成熟与否是相对的,刑法应具有前瞻性,但受谦抑性限制

3,《修正案8》——肖的评析

第一,死刑的削减据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经济类犯罪中只保留贪污贿赂有死刑,其他基本都取消

能用钱解决的就不要用命解决

第二,恶意欠薪罪,危险驾驶罪,最久的人犯罪不能减轻或减免

A,危险驾驶罪

a辨认控制能力肯定下降

b其次,危险犯与实害犯相对,强调社会本位,将犯罪防线向前推移

但是刑法上不存在过失的危险犯,虽然醉驾是故意,但对结果是过失

——〉规定危险驾驶罪,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1)刑法是其他法的补充性法律

2)刑法是不完整的,因为事实总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不可能将一切有害行为都用刑法加以调整

C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有规定,效果尚可,在刑法中定罪处罚,效果不一定更好,而且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已有交通肇事罪,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已经很好了

D刑法应类型化,最好不要交叉,遗漏

——〉若规定危险驾驶罪,则与设会危险性相当,例如:

感冒药吃后驾驶算不算危险驾驶,也应纳入刑法之中——〉不谦抑

见危不救罪(曾经讨论过是否纳入刑法):

严重混淆了道德与法律,法律不应也不能成为伦理的审判者

刑法的机能:

1,保护国家,社会,公民的权利

2,保障人权

但二者是矛盾的,前者要求扩大处罚的范围,而这必然会损害人权保障,在二者的平衡中,往往刑法选择后者

因为公权力强大,远远大于被告人的防御措施,事实存疑之能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案例:

甲乙同时行贿给乙,甲在楼下灯乙送钱给丙,甲称未去,乙称给了丙,丙称未收到钱——〉肖老师认为都无罪

案例:

甲明知是他人头来的商品仍收购,则甲如何定罪(未到刑事责任难点玲,偷窃行为军部成立犯罪)

连累犯:

事后的帮助犯,与本犯不成立共犯,即本犯是否成立犯罪不影响连累犯的成立

——目的解释:

不能过分限于专业术语的解释

刑事责任年龄在大陆法系中不时犯罪构成要件,但责任能力不足,故不处罚

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

(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于现阶段)

(大陆法系理论中容易理解连累犯的问题)

——〉阻却违法事由——〉阻却有责事由

四要件种混淆违法性和责任阻却事由,但结果是相同的

B,恶意欠薪罪

——〉会导致司法机关插手经济活动,凡涉及劳资关系的纠纷都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刑法干涉经济。

有违谦抑性

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

以条件说为主,辅之以因果关系说

例如:

因逃逸致人死亡:

若不逃逸也无法生还,则不能认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是肇事造成死亡结果而已

3,罪刑法定对刑法的保障机能有很大的促进,尤其是我国有重刑主义的传统性

80年代的严打最违背罪刑法定

溯及力上规定从新原则,有条件的从新原则,立法和司法中为了施行重刑而等新法生效再判案或为定罪而专门制定重法

4,刑法中应将类型西化明确,这是罪刑法定在立法技术上的保障,但立法不可过分膨胀

eg,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制造传播恐怖信息罪?

是否有必要?

主从犯的区分存在于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之后,而不是以主犯身份来确定犯罪性质

主体身份:

职务侵占vs贪污,主体适当否?

国企人员不属于贪污

有利于被告:

不意味着存疑不定罪:

不能符合轻罪的条件

案例:

许霆案

信用卡诈骗?

诈骗?

盗窃

财产类犯罪类型化水平提高,只是选择罪名的问题,不存在不定罪的问题。

罪刑法定要求: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同时要求:

刑法的保护功能,告诫司法人员积极解释刑法。

罪刑法定是一个观念性的体系:

观念性约束作用,观念性约束立法、司法,缺少技术性,大多数人都认可罪刑法定原则,但在实务中相去甚远,新刑法法条关系非常复杂,罪刑法定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如何贯彻罪刑法定是技术性问题,是我国规范刑法适用的基础课题

技术性问题就在于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不仅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也应包括学理解释。

司法解释的特点在于:

大量颁发,普遍存在,积极解释,在国外刑法解释仅限于个案解释,司法解释具有准立法性。

我国这样做的显示依据在于司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导致司法人员积极性降低,准立法解释违反了司法不得干预立法原则,侵夺了司法权,使司法人员在司法中产生困惑,高检高法解释不统一。

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有架空立法的嫌疑,实践中仅认定司法解释为有权解释,忽视学理解释,当然学理解释本身不等于学者解释。

刑法解释就是解决罪刑法定的技术性问题,刑法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合理解释来贯彻罪刑法定。

扩大,限制解释是否在解释前可以探知立法意图,值得怀疑,仅在某些有书面证据的时候才能证明。

故与其徒劳探求立法愿意。

不如着眼于刑法文本,但不是孤立地看待刑法文字,要结合上下文,并且考虑时代背景,立法原意在技术上难以完成。

例1,贪污罪,为亲友牟利罪,本罪设立的目的是罗织罪名,严密法网,为亲友牟利罪仅在贪污罪不能成立的前提下才能认定,不能将本应认定为贪污罪的认定为本罪

如何区别贪污罪与为亲友牟利罪:

第一,是否有实际经营行为,若没有,直接定贪污,实际经营行为是指面对社会不特定公众的经营行为。

第二,若有实际经营行为,如果经营行为相对方为国家时,明显有违是市场规律,相差悬殊,定贪污

什么叫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相差悬殊,此为价值判断,要考虑绝对的数额和相对的比例,相结合寻找答案

例2,持枪抢劫中,持假枪抢劫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以刑制罪这种说法有些过激,但是用法定刑来反观犯罪构成是由必要的,起到指引作用。

刑法解释应从本国实际出发,不应照搬照抄外国

例3,抢劫致人死亡,因为我国仅有抢劫罪,所以抢劫罪包含抢劫过失致人死亡和抢劫故意杀人,在日本刑法中,因为有强盗致人死亡,为过失致人死亡,而强盗杀人罪为故意杀人,所以不能简单照搬日本刑法。

我国刑法认为主客观应该相一致,以客观危害为基础,要考虑社会政治生活。

里斯克:

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例4,1979年刑法规定16-18岁犯罪不适用死刑,但是罪行极其严重的适用死缓,这种立法违背国际通行做法,1997年刑法删掉了后面那一句。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中,第一,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不适用死刑。

换句话说,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两条相加不意味着最高刑变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因为不适用死刑本身已经是从轻减轻了,

刑法修正案八:

对未成年犯罪更加从宽,累犯可能不适用于未成年犯罪,老年人犯罪也应减免(比如75岁以上)

中国刑法继承性太差(唐律有相关规定)

刑法解释方法例示

(一)体系(系统)解释

例5,死缓,考验期间故意伤害轻伤+重大立功,在冲突的时候违反哪条取其轻,不拘泥于某个法条。

限制死刑适用,大部分都是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加重犯不适用死刑,就可以大幅度削减死刑,这里有浓重的结果责任的残余,我们不能从结果中倒推原因,这样我国就不会有意外事件,把过失排除在死刑范围外,故意也不一定都处以死刑,比如间接故意

刑法解释时应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例6,偷税罪中:

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当然包含三次,偷税罪是情节+数额犯,这里充实构成要件再超出,与完全不满足构成要件是两件事。

例7,挪用公款的三种情形,用途划分不是严格绝对对立,行为人把公款分别用于不同用途,均不达到数额标准,也应认定有罪,相加达到某一用途数额均可定罪。

例8,非法经营罪,明确列举三个情形和一个其他情形,司法解释在其他情形中添加了许多情形,这些情形本应性质相同,数额相当,才可解释。

办形式上为真的假证,不是非法经营,因为就没有合法经营,强调经营资质。

医院黄牛作买卖器官中介,无法定罪。

哄抬物价也不可以定非法经营罪。

在体系解释中,要兼顾总则与分则,此罪与彼罪,立法本身相协调,变动需要注意,注意本国实际,不要生搬硬套。

(二)目的解释:

要明确刑法目的,特别是宗旨是什么,要保护哪一种合法权益

例9,假冒注册商标罪,从法条上来看,相似商标再严重也不能定罪,但是2004年司法解释说:

完全相似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导。

可见,在实务中对本罪认定为基本相同,因为其目的为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利益。

要件:

要以消费者的视角进行判断;尽一般注意义务。

例10,诈骗罪,现有规定是事实不完全描述,在高法司法解释中诉讼诈骗问题作为妨害作证等罪处理,但肖老师认为应定诈骗罪。

诈骗罪的本质就是以欺瞒方法占有他人财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应认定诈骗罪

在侵犯财产权犯罪中,有三类犯罪:

占有型,挪用型和毁坏型,根据使用手段不同再认定不同的罪名,但是诈骗罪并没有说骗某人使某人财产受到损失,只要有人被骗,有财产损失就应当定诈骗罪。

法治视野下的刑法适用解释

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就是:

证据(法律实施,符合百姓的社会法则)和解释(法律适用)

一、解释分类

按照主体分为: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两高),学理解释(教授,公众,大众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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