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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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企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平安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保障消防平安。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面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实行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平安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平安吻合规定,把握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状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支配,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方案;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平安供应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鞭策实行火灾隐患整改,准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
(六)依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吻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依据需求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实行下列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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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检查鞭策其实行;
(三)拟订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记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放消防学问、技能的宣扬训练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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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托付的其他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消防平安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消防平安状况,准时报告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托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供应吻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托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托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用法、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平安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用法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用法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托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
(一)制定消防平安制度,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开放消防平安宣扬训练;
(二)开放防火检查,消退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平安标记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托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平安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急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供应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责任。
第三章消防平安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消遣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急性的文物疼惜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依据本规定对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管理人的领导下开放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平安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平安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用法: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平安组织,消防平安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平安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失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急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平安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平安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平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平安训练、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平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把握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平安管理;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平安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平安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简洁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峻危及人身和财产平安以及对消防平安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记,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平安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用法明火;因特别状况需求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依据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实行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急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平安规定,并实行相应的消防平安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用法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求用法明火时,施工单位和用法单位应当共同实行措施,将施工区和用法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用法范围的消防平安。
公共消遣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吻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记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记、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平安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平安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记遮挡、掩盖;
(四)其他影响平安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生产、用法、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平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依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放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力气。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准时报警,快速扑救火灾,准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赐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供应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挽救人员、扑救火灾供应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疼惜现场,接受事故调查,照实供应火灾事故的状况,关怀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缘由,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依据需求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平安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平安疏散指示标记、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平安标记是否在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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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用法;
(五)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状况;
(六)其他消防平安状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退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准时订正违章行为,妥当处置火灾危急,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觉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准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状况以及防范措施的实行状况;
(二)平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记、应急照明和平安出口状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状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学问的把握状况;
(七)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管理状况;
(八)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实行状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平安状况;
(九)消防(把握室)值班状况和设施运行、记录状况;
(十)防火巡查状况;
(十一)消防平安标记的设置状况和完好、有效状况;
(十二)其他需求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查修理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状况进行检查和修理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面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理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修理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状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准时予以消退。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平安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鞭策实行: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用法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吸烟、用法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平安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用法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用法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状况以及改正状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准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人或者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平安管理人或者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实行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退之前,单位应当实行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平安。不能确保消防平安,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应当将危急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状况记录报送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力气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准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平安宣扬训练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放常常性的消防平安宣扬训练。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平安培训。宣扬训练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急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用法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命的学问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平安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学问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平安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扬防火、灭火、疏散逃命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同学和幼儿进行消防平安常识训练。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平安特地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把握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平安特地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平安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平安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依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平安基本状况和消防平安管理状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面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状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依据状况转变准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平安基本状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状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用法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平安检查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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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平安责任人;
(四)消防平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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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状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状况;
(七)与消防平安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状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平安管理状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面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修理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状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平安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状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状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
(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觉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与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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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平安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平安工作中成果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赐予表扬嘉奖。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平安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平安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赐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状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担当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的确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科学、精确地界定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平安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消遣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消遣场所("公共消遣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消遣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同学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急性的文物疼惜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急性的县级以上文物疼惜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kg或乙类物品超过400kg的化工商店;
②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m2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m2的化工商店。
7、经营管道燃气(含自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部(委)属驻粤科研单位。
2、省、市、县级重点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
重大损失的单位:
1、产值超过1亿元的丙、丁类企业。
2、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丙、丁类企业。
平安生产应急预案突发大事应急预案自然灾难应急预案
学校平安应急预案防台防汛应急预案校内平安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