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清舱人员下舱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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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清舱人员下舱安全规定

清舱人员下舱安全规定

1、下舱前进行严格测爆,确认舱内可燃气体浓度、其他毒性气体均在容许浓度以下。

2、设置适当的照明。

3、检查下舱扶梯,并清除扶梯上油污,防止上下舱过程中发生跌倒。

4、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告知工作任务及联系方式等注意事项。

5、检查、穿戴工作服、工具、安全帽、安全鞋和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6、禁止穿戴货携带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器具。

7、禁止穿着或携带易产生火花的带钉鞋或工具。

8、清舱作业人员在舱内工作时,应维持吹风机运转,保证空气流通;如遇吹风机停止运转时,应及时将舱内作业人员撤出。

如舱内气体浓度未在容许浓度以下时,禁止作业人员进入舱内。

9、作业人员在舱内作业时,舱口设置两名安全监视人员,并在甲板上配备安全索和紧急救援工具。

防爆胶轮车安全制度

(一)一般安全管理制度

1、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司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2、胶轮车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严禁在没有照明,红尾灯的情况启动车辆。

4、开车前必须按响喇叭,提醒其它人员,严禁在喇叭未鸣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5、正常行驶时,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

6、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8、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

10、所有在井底车场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5km/h。

(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胶轮车在巷道口、坡度段,噪声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2、胶轮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数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立即熄火停机,查明原因;待瓦斯浓度超过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车运行。

3、胶轮车载人时,所有乘员均需坐在客厢座位上,严禁坐在其它设备上。

4、上坡或者下坡应采用低挡缓慢行驶。

5、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物体。

当行驶途中因故障停车,需用其它胶轮车拖车时,必须执行专项措施,并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

6、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7、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司机室。

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怠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

8、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9、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前,必须按规定释放停车制动回路和方向盘控制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三)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1、在井下装卸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但不熄灭车灯。

2、运输途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容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调度或车队,通知其它车辆并制动锁车、亮灯,斜巷还需采取掩车措施。

3、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侧帮部20cm以外,确保行人通行畅通的地方。

4、停车时,应将车的驻车制动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换挡手柄处于空挡和柴油机停转后司机才可离开驾驶室。

5、若在上下坡停车时,一定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或把车辆开进煤柱中间位置。

6、在下坡、平路停车时,合理操作制动阀,确保能够有效制动。

7、当司机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要把操纵阀杆当扶手。

(四)装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1、胶轮车在装料运输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宽、超高、超载运输,严禁人货混装。

2、胶轮车在装卸材料或其它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不得熄灭车灯。

3、在运送大件、重型设备材料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装载重量的均匀分布;装卸地点的工作条件;运输线路状况;装卸顺序与安装顺序等。

4、运送大型设备(如液压支架等)或车辆倒行,影响司机视线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装大件物料时,应先在顶板施工两根以上的专用起吊锚杆。

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时,必须首先对起吊锚杆牢固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时,应使用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

7、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8、卸料地点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五)车辆会车

1、必须在指定的会车硐室(地点)会车,非会车地点严禁会车;

2、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5km/h内;

3、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帮的距离都不得少于0.5米;

4、胶轮车在指定地点内会车时,应遵守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

5、无会车硐室(地点)的巷道,禁止对面有行驶的车辆。

(六)收尾工作

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路安科内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在队长的领导下协助队长搞好上传下达,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2、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汇报等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能正确理解和掌握依法办案的程序。

负责每天路况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报等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及时填写各种登记表及业务报表,每月25日前作好本月的路政统计报表报队长审核并及时上报。

5、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占用许可和合同档案、队员档案,负责对路政设施、路政人员、路政案件作好档案管理工作。

对于不得外传的案件材料和其他资料作好保密工作,做到归档及时、规范、完整。

6、负责票据、印章、服装、专用器材的使用和保管。

按规定领取和发放各种物资,建立领发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并经常检查使用保管情况。

7、负责对扣留车辆、钱物、证件开具扣留清单,并做好登记。

8、完备办案结案手续,并督办各种遗留案件。

对已结案件进行分类归档。

经常与外业人员随时保持联系,协调清障作业,处理事故,对有异议的路产案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9、经手各项票据。

款项以及各种路政规费收入,必须做到帐、款两清,项目明确,严格按章办事,并严格履行财务手续。

10、组织路政宣传稿件,编写宣传材料及各种信息的处理。

11、加强保洁员的管理教育,进行不定期检查。

12、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挂钩员安全守则

第一条严格执行《调车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要三人同一台车作业。

第三条根据作业区域的不同,及时、准确地调整无线电台频道,并保持电台工作的良好状态。

第四条上、下车前,要选好地势,提示司机降低车速,看好手把杆、脚登子,不准抢上抢下。

第五条上、下车时应在司机的同侧,上下车必须面向列车前进方向,不准倒上或倒下车。

第六条恶劣天气(雨雪雾)及遇有棚车.圆木车.蓬布车.超高车,作业条件不允许时,可在司机异侧上下车,但必须停车时上下。

第七条车下指挥机车时,必须站在线路间安全位置,运行中不准进入司机室内,不准跨越车辆。

第九条牵引和推送敞车时,重车要站在车的中央或骑好车帮,空车时要骑好车帮。

拉顶棚车和杂货车时要坐好,行进中不准站立或走动,要抓紧坐稳。

注意空中障碍物。

第十条运送装载危险品货物车辆时,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掌握各种调车信号机的显示及本作业区内各股道存车数。

第十二条作业前,指挥作业的挂钩员必须确认线路开通位置正确,线路两旁堆放货物合乎行车安全要求,信号已经开放,所有挂钩员均处于安全位置后,方能向司机发出动车指令。

第十三条作业中,作业人员若确认线路不合乎行车安全要求时,有权拒绝作业,待线路符合安全行车条件后,再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在下坡道上挂车时,车辆必须逐一连挂好,并采取防溜措施。

第十五条单机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单机去机务段除外),至少有一名挂钩员在机车运行前方走板上领车,并由一名挂钩员负责指挥。

牵引时,最后一辆车上必须一名挂钩员压车,并负责监视车辆运行状态(东港二、五调车场除外)。

第十六条推送车辆运行时,车列前方第一辆车和第二辆车上必须各有一名挂钩员领车,由第一位车上挂钩员指挥机车作业,第二位负责监听,当第一位挂钩员的联系中断时,由第二位挂钩员指挥机车作业。

第十七条运行中挂钩员必须不间断地了望,及时向司机发出作业指令,司机应呼唤应答,如未呼唤应答,应立即再发指令。

第十八条作业中如遇有看不清信号、命令不清、联系脱节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指挥机车停车。

第十九条溜放作业前,要检查开口处钩提链连结是否良好,严禁在作业中边跑边提钩或进钩档子摘钩,控制好溜放速度。

第二十条机车在电气化区段进行作业时,挂钩员头部不准探出车帮。

不准登上车辆使用手制动。

不准登上机车车辆的顶部。

汽车站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

即:

“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

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3小时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运行工区驾乘人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1安全行车规定

1.1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1.1工区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含操作队值班车辆)均应由公司批准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工区机动车辆。

1.1.2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1.1.3操作队值班车辆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操作队队长、当值值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做到出车及时、驾驶安全;工区生产用车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不得私自出车;

1.1.4操作队值班车辆应履行车辆每日交接手续,确保油料充足,车况良好,不符合车辆交接条件的,接班人员应及时指出,并向驾驶班班长汇报。

1.1.5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工区、操作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1.1.6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1.1.7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

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1.1.8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1.1.9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1.1.10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1.1.11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1.1.12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1.13车辆的出行执行派车单制度。

1.1.14驾驶班应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1.1.15执行行车任务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区规定的行车路线,驾驶途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1.16不准酒后驾车,驾驶中不准打手机,不准吸烟,不准与同车人说笑、聊天。

1.2乘车人员安全规定

1.2.1乘车人员有提示、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的义务。

1.2.2乘车人员应提前告之驾驶员的行驶目的地,并不得要求驾驶员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2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2.1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2.2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2.3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2.4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2.5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2.6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3安全行车奖惩

执行公司及工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客运站人事科职责

1、人事科负责人为人事科长,成员为人事科成员。

2、我站人事制度及其作业程序的研究、设计及改进建议的提出。

3、我站员额、岗位编制的研究、制订、控制及调整。

4、办理我站人员的任免、考勤、考绩、奖惩、差假、迁调、退休等事项。

5、分析、研究、制订及办理我站员工待遇问题。

6、拟定站员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7、站员工工作安全、福利、保险、退休等办法的拟订、实施及改进建议的提出。

8、负责调查、统计、分析、整理及保管我站人事资料。

9、站工装、工作服的定期更换、制作、发放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

10、站相关部门工作岗位上岗资格的确认及检查。

11、完成领导及上级劳动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路总段承担辖区内桥梁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评定不准确,档案资料不完整。

3、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拟定的四、五类桥梁没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进行特殊检查。

4、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接到公路段桥梁病害程度明显加剧的报告后,未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进行检查。

5、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对确认的危桥安排公路段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及采取管制、监测措施。

6、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组织对批准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审定,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控。

7、在危桥加固和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对施工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置措施。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总段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计单位对桥梁施工设计方案把关不严,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载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3、施工单位未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施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指示等标志。

6、监理单位未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要求整改。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从业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报告应当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五条国家或自治区因桥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调查组时,公路管理局、公路总段、公路段、各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对阻挠、干涉桥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桥梁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并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段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

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

1、全厂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计量器具由厂部负责,并确定由计量员进行统一管理。

计量员应按技监部门要求取得岗位证书,并接受技监部门的技术指导。

2、汽车维修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和本厂主修的各种车型技术资料等,必须分类保存,并建立索引目录。

借阅者应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用后迅速归还,不得私自留存,不得损坏遗失。

3、要及时收集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

当新标准代替旧标准或某种车型淘汰后,原保存的该标准和资料经厂长批准后可以不在保存,但不得擅自处理。

4、全厂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计量法规和规章。

计量员应认真实施计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有关台账,制定有关计划等,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以确保维修质量。

5、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维修必须严格按技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国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如压力表、声级计、有关量具等),必须按规定的检定周期送技监部门检定,不得自行检定或维修。

6、一般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的检定,由计量员每年进行一次,对计量精度高或使用频率高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每半年进行一次。

如遇本厂无能力检定和维护的,应送有关部门进行检定和维护。

7、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取得计量合格正后才能使用;对损坏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必须有计量合格证(即MG标志)方准使用。

8、凡超过检定周期而未送检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对达不到精度要求或误差较大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计量规定,作降级使用或报废更新。

检定和维修结果及降级使用原因等必须及时记入设备台账中,以备后查。

9、使用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准撞击。

精密量具不得在粗糙的表面上测量。

量具用后应擦干净,要防锈、防腐、防碰。

使用检测仪器前必须先调0位,仪器如有失准或损坏,应送制造厂定点的维修站进行修理,严禁擅自修理。

铁道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区长和副区长的领导下,做好铁道、人车、地滚、挡车器的安装、检查及维护工作,确保铁道、人车、地滚、挡车器完好。

2、经常巡回检查,及时接换铁道,维护地滚及挡车器解决存在问题,提高维修质量,保证运行无阻和地滚数量。

3、熟知轨道运输路线、巷道和轨道变化情况,及时排除运输线路各种故障。

4、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节约维修用料,防止丢失浪费。

5、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6、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政治、业务、安全、文化学习。

7、铁道维修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

汽车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二、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

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三、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四、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五、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六、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七、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八、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九、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十、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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