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规章制度doc.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315116 上传时间:2023-02-2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规章制度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规章制度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规章制度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规章制度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规章制度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规章制度doc.docx

《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规章制度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规章制度doc.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规章制度doc.docx

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规章制度doc

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_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结合信宜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市辖区内发生的涉黑涉恶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负有防范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黑涉恶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规定的十类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

 

(一)电话举报:

0668-8860236

 

(二)邮箱举报:

***

 

(三)信件或当面举报:

信宜市江堤北路1号信宜市信访局二楼信宜市扫黑除恶办公室,邮编525300)

 

第五条

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兑现奖金。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

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

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对泄漏情况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

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

凡被认定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兑付奖金。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黑恶势力组织、人员违法犯罪的普通案件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二)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黑恶势力组织、人员违法犯罪的重特大案件的,奖励人民币

5000-10000元;

 

(三)提供线索抓获涉黑恶势力组织首要分子,查清该黑恶势力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

10000-30000元;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涉及不同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查实属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行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市扫黑除恶办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申报由市扫黑除恶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确认,经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人民勋章”的办法_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表彰在诸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功绩卓著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人民勋章”。

㈠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功绩卓著,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成果,以及在推动诸城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有特殊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㈡模范履行职责,带头秉公执法,廉洁勤政,无私奉献,人民群众公认并特别推崇的。

㈢自觉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事迹特别突出的。

㈣在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临危不俱,奋不顾身,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㈤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功绩,在人民群众中享有盛誉的。

㈥其他事迹突出、功绩卓著的。

第三条授予“人民勋章”,由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一般组织一次评选活动。

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人民勋章”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四条授予“人民勋章”的程序:

㈠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系统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推荐初步人选。

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审查考核小组,对初步人选进行审查考核,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进行投票测评,广泛征求意见。

主任会议根据审查考核和测评情况确定预备人选。

㈢预备人选报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主任会议确定正式人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㈣市人大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人民勋章”获得者,作出授予“人民勋章”的决定。

㈤举行授勋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勋章。

第五条荣誉证书和勋章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制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人民勋章”获得者,受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勋章”获得者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