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313849 上传时间:2023-02-26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7.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地产经纪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房地产经纪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房地产经纪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房地产经纪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房地产经纪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房地产经纪人.docx

《房地产经纪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地产经纪人.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房地产经纪人.docx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就是指在房屋,土地的买卖,租赁,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充当媒介作用,接受委托,撮合,促成房地产交易,收取佣金的自然人和法人。

凡是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的都属于房地产经纪人。

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销售的特点,现在我们一般将从事一手房销售的称为房地产经纪人或置业顾问,将从事二手房交易的称为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是房地产中介的一部分。

房地产中介主要由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三个部分够成。

在日常生活中,房地产经纪人通常也被称为“房屋中介”或“二手房中介”。

职位背景

现状及前景

工作内容

职业要求

职业概况

经纪人的作用

怎样做好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专业知识(包括房地信息)

1.综述

2.市场营销知识

3.法律知识

4.谈判技巧

考试简介

报考条件

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

考试相关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引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发布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考试

4.第三章注册

5.第四章职责

6.第五章附则

组织领导及管理部门

考试周期

职位背景

现状及前景

工作内容

职业要求

职业概况

经纪人的作用

怎样做好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专业知识(包括房地信息)

1.综述

2.市场营销知识

3.法律知识

4.谈判技巧

考试简介

报考条件

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

考试相关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引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发布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考试

4.第三章注册

5.第四章职责

6.第五章附则

组织领导及管理部门

考试周期

展开

职位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房地产交易量日益扩大,房地产经纪人从业人员队伍迅速发展成为一支数以十万计的职业大军,在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购买、投资、转让、抵押、置换及典当等各类经济活动过程中,以第三者的独立身份,从事顾问代理、信息处理、售后服务、前期准备和咨询策划等工作,而且其从事的职业活动也随社会经济发展而进一步拓展,从规划设计、建造运筹、经营促销到物业管理的咨询策划,全方位地融入房地产经营开发的全过程,对促进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现状及前景

  根据南京房地产管理局最近公布的数据,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数量就有4000余人。

以此为基数进行推算,全国本职业现有从业人员不低于40万人,而且还在不断扩展之中。

本职业从业人员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分布在全国的大中型城市,但已有向中小型城市扩散的明显态势。

  近几年来,本职业已成为常年招聘但总是招聘不足的职业之一,在人力资源市场上是典型的供方市场,缺口较大,就业形势很好。

本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较高,但年更新率亦始终很高,达15%以上,即一方面不断有人进入,同时也有许多人被淘汰出局。

  与本职业直接相关的专业为“房地产经营开发”和“市场营销房地产方向”等,间接的有“传播与策划”等。

当前,在国内大专院校中,普遍设置有“房地产经营开发”和“市场营销房地产方向”等专业。

  在港台,本职业是比律师更为人们所看好的职业;在人口流动性较大的美国和西欧,更是最近百余年来平均收入稳居全国前二十名的传统而又不断获得新生活力的职业之一。

  由于国内房地产业中新建房势头正猛,二手房市场日见广阔,加上社会上二次置业潮流方兴未艾,本职业的前景预期十分良好,预计在未来的20-30年内,从业人员总数将呈几何级数增长。

整个行业从业人员将大幅增加,属于快速发展的朝阳型职业之一。

但由于本职业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始终没有一个完整、准确的界定,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从业者见利忘义,化经纪为经营,化售房为炒房,干出很多先垄断房源然后再抬价出售等不规范行为,成为导致当前房价增长过快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按照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特点,标准化、制度化地建立起规范完整的职业体系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自律体系,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对本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整个职业稳定和健康地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定义 指沟通房地产卖方与买方之间联系,促进达成交易并从中取得佣金的代理人,联系人,中间人,经理人或介绍人。

工作内容

  

(1)采集、核实和分析客户与房源等信息,设计与管理房号体系,填报和分析业务报表等;

  

(2)陪伴客户查看房屋,测算购房费用等;

  (3)代理契约鉴证与契税缴纳及权证办理,咨询与代理各类房贷事宜,协理房屋验收与移交等;

  (4)申办租售许可证,调研房地产市场,核算与评估房价,设计价格体系,编制宣传展示与管理用图表文件,设计平面安排和处理面积误差。

职业要求

  房地产经营开发、市场营销房地产方向或房地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人事部、建设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2002年12月开始,难度大,含金量高。

  对市场营销工作有较深刻认知;有较强的房地产市场感知能力;优秀的表达能力。

职业概况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房地产交易量日益扩大,房地产经纪人从业人员队伍迅速发展成为一支数以十万计的职业大军,在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购买、投资、转让、抵押、置换及典当等各类经济活动过程中,以第三者的独立身份,从事顾问代理、信息处理、售后服务、前期准备和咨询策划等工作,而且其从事的职业活动也随社会经济发展而进一步拓展,从规划设计、建造运筹、经营促销到物业管理的咨询策划,全方位地融入房地产经营开发的全过程,对促进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根据南京房地产管理局最近公布的数据,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数量就有4000余人。

以此为基数进行推算,全国本职业现有从业人员不低于40万人,而且还在不断扩展之中。

本职业从业人员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分布在全国的大中型城市,但已有向中小型城市扩散的明显态势。

  近几年来,本职业已成为常年招聘但总是招聘不足的职业之一,在人力资源市场上是典型的供方市场,缺口较大,就业形势很好。

本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较高,但年更新率亦始终很高,达15%以上,即一方面不断有人进入,同时也有许多人被淘汰出局。

  与本职业直接相关的专业为“房地产经营开发”和“市场营销房地产方向”等,间接的有“传播与策划”等。

当前,在国内大专院校中,普遍设置有“房地产经营开发”和“市场营销房地产方向”等专业。

  在港台,本职业是比律师更为人们所看好的职业;在人口流动性较大的美国和西欧,更是最近百余年来平均收入稳居全国前二十名的传统而又不断获得新生活力的职业之一。

  由于国内房地产业中新建房势头正猛,二手房市场日见广阔,加上社会上二次置业潮流方兴未艾,本职业的前景预期十分良好,预计在未来的20-30年内,从业人员总数将呈几何级数增长。

整个行业从业人员将大幅增加,属于快速发展的朝阳型职业之一。

但由于本职业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始终没有一个完整、准确的界定,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从业者见利忘义,化经纪为经营,化售房为炒房,干出很多先垄断房源然后再抬价出售等不规范行为,成为导致当前房价增长过快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按照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特点,标准化、制度化地建立起规范完整的职业体系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自律体系,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对本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整个职业稳定和健康地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纪人的作用

  经纪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在发展经济,促进流通,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着明显的积极作用。

经纪人有别于其他商家的生存方式,以及信息来源的多样性,使经纪人在解决商品供求矛盾具有独特的功能。

具体的讲:

  

(1)社会关系多,市场信息灵,办事效率高,帮助企业解决供求矛盾,打开市场销路。

  

(2)市场体系包括生产资料市场、生活资料市场、科技、人才、劳务、资金、房地产等市场,都需要一大批经纪人员,从中居间,提供信息,介绍客户,撮合成交。

  (3)帮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扩大出口贸易。

  (4)促进文化体育事业的繁荣,培育文化市场,丰富人民的生活。

相关内容

怎样做好房地产经纪人

  若想做一名合格的房地产经纪人,不仅要通晓房地产专业知识,而且还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及谈判技巧,才能在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买家和卖家中间搭起桥梁,才能在中介行业中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最近几年,针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教育与培训正在兴起,国内最早一批房地产行业培训讲师徐东华先生就曾创办国内最早的也是京城首家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培训机构“领跑动力(北京)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为房地产经纪人以及房地产经纪行业职业经理人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培训指导。

  徐东华先生认为,房地产经纪人如果想做好,起码应该具有以下特性:

(1)对行业的热爱;

(2)强烈的企图心;(3)能够承受进入本职业初期承受较大压力与快节奏工作的能力;(4)钻研精神;(5)为客户理财(房产理财、投资指南、信贷理财)的能力;(6)对资源(房源、客源)的累积以及对老客户资源的二次发掘与转介绍。

房地产专业知识(包括房地信息)

综述

  所谓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

居间,通俗地说就是作中间人。

居间是一手牵两家:

上家和下家,并在两者之间起一种沟通、促进和平稳的作用。

对一个房地产经纪人来说,掌握大量的市场信息是他从事好这项业务的先决条件。

这些住处应该包括:

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信息、购买对象变化信息等。

在很大大程度上来说,经纪人就是利用信息制造利润,信息就是他们最主要的资本。

如果说居间侧重的是信息的话,那么代理就非得要具备专业知识才行。

代理是代表某一方去寻找另一方,是买卖和租赁的全过程代理,贯穿于房地产生产各个环节,因此要求经纪人在熟悉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条例的基础上通晓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学、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专业知识。

具体地说,一要掌握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与之相关的市场研究、开发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建设与竣工验收、资金融通、市场推广。

二要熟悉建筑基础知识,了解建设工程全过程。

三要熟悉转让、抵押和租赁的条件、程序及具体规定,以及产权产籍的一些基本知识。

四要掌握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理论和实务。

市场营销知识

  房地产开发到了今天这样的局面,早就不是几年前的单一产品竞争了。

对于房地产商来说,他们所需要的也不是单纯的中介服务,而是能够提供开拓市场的完善营销计划和高超的市场策划方案的中介服务。

房地产市场生产与消费的分离特征,决定了房地产营销的重要性。

房地产在时间、数量、类型、房型、楼层所有权、信息、估价的分离,非得靠市场营销来弥补。

房地产市场营销组合理论、市场预测和调研方法,乃至产品策略、定价策略、分销和促销策略都是房地产市场营销中心必不可少的东西。

要掌握市场营销知识,就必须掌握市场调研、选择目标市场、产品开发、产品定价、渠道选择、产品促销、售后服务等知识技能。

法律知识

  房地产经纪人虽然不是律师,也不一定要达到专业水平,但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是非掌握不可的。

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得益于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也就是说房地产的每一项业务,都离不开法律和具体的法规。

房地产的三部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以及据此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几乎涵盖了整个房地产事务。

作为经纪人不但要掌握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房地产的政策、方针和精神,而且还要熟悉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知识。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签合同,就要牵涉到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知识。

代理租赁要熟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件》等,懂得什么房可以租、什么房不能出租、租赁合同以什么方式生效等。

代理买卖,就得熟悉《城市房屋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已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转让的条件、交易程序、产权产籍知识及办证程序。

如果代理发展商,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就更多了。

近年来时兴的房地产律师见证业务足以说明法律知识的重要。

房地产经纪人要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用法律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知识。

房地产金融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房地产金融是房地产与金融联姻的产物。

房地产业的发展,要金融业作为后盾,金融业要拓展,房地产业是首选。

特别是房改新制度实施、取消实物分房后居民到市场购买住房,经纪人的金融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不论是作开发商的全过程代理还是抵押贷款,甚至房地产咨询业务,都少不了金融知识。

一般来说,经纪人应该熟悉国际金融惯例、现行国家金融政策、融资形式、银行利率、利息计算、贷款种类及手续、还款方法以及住房分积金等知识。

谈判技巧

  谈判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和科学。

它通过谈判各方观点、感情沟通,达成一个双方都能基本满意的协议。

房地产经纪人的谈判也不例外,通过谈判完成委托方交给的任务、本身获得佣金的同时,也使市场的需求得到了满足。

在谈判中常见的策略如时机运用策略、利益让步策略、以诚取胜策略都是房地产经纪人所必须借鉴的。

具体到居间或代理业务上至少要提出上策、中策、下策三种甚至更多方案。

对房地产经纪人来说,还有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双方成交,这就要求房地产经纪人“该出手时就出手”,还可以运用一些智谋、技巧和方法,促使对方早下决心成交。

但不能使用欺骗手段。

考试简介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建设部负责编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会同建设部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建设部负责拟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考试科目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经纪概论

  房地产经纪实务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考试大纲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建设部负责编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试相关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教材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一套共四册(含《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以及一本考试大纲。

  培训机构

  如:

中国房产考试网等。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保障房地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指导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房地 产经纪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规则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提供居间或者代理等专业服务的行为。

  

(二)房地产代理,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专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三)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五)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

  (六)房地产经纪人,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房地产经纪具体活动的协助执行人员。

  (八)委托协议,是指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合同。

  (九)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交易事宜。

  (十)佣金,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受委托事项后,由委托人向其支付的报酬。

  (十一)差价,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的交易中,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价格(租金)低于房屋承购人(承租人)支付的价格(租金)的部分。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充分认识房地产经纪存在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懂得房地产经纪在增进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公平、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职业责任感。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向委托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成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产交易为使命。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在合法、诚信的前提下,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最大权益;在执行居间业务时,应当公平正直,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的和谐发展关系。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者泄漏给他人。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指导、监督房地产经纪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则,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干预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依法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房地产经纪人员参加行业组织举办的继续教育等活动,促使其不断增长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维护良好的专业形象。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明示下列事项: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证明;

  (三)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会员证书;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品牌标识;

  (五)所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联系电话等;

  (六)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业务流程;

  (七)服务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八)遵守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划;

  (九)使用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文本;

  (十)信用档案上网公示证明;

  (十一)投诉方式和渠道;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事项。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贪污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并指派或者由委托人选定注册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为经纪业务的承办人,执行经纪业务,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承办人可以选派注册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为经纪业务的协办人,协助承办人执行经纪业务。

承办人选派协办人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载明,对协办人执行经纪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佣金标准或者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招揽已由另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的经纪业务;不得承接、承办自己不能胜任的经纪业务;应当拒绝接受违法违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经纪业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尊重委托人的选择,优先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

  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及注册号。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经纪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合作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参与合作的机构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协商决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合作完成的经纪业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作完成经纪业务根据合作协议分配佣金。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售货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注重仪表、礼貌待人,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的注册证书,不得将注册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身份证件,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于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向其全面、详细询问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委托出售(出租)房屋交易必必须的房屋的坐落、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周围环境等情况,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核实后留下复印件,退还原件),并到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现场及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向委托人说明其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及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对于房屋承购人(承租人)委托的,应当向其详细询问意愿购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中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