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4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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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41

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4.1

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以及《江苏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苏国土资发〔2012〕3号),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

1.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地类等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核实,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统一进行宗地编码,依法将全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拥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2012年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全覆盖任务。

2.在现有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城镇地籍扩充调查力度,逐步将城镇地籍调查范围外未入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全部调查入库,进一步加快已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的登记工作,形成统一、全覆盖的地籍调查数据库。

3.在现有登记发证管理系统软件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流程要求,开发完善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内的登记发证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4.建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长效管理机制,以国土资源部确认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及时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保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现势性。

二、工作原则与依据

(一)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调查和登记发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到程序合法,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标准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2.高效便民原则。

办理土地登记时,要强化惠民、便民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3.全覆盖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4.成果统筹原则。

在开展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和登记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原有调查确权及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确权登记,保证土地权利的真实性与延续性。

5.慎重稳妥原则。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要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化解土地矛盾和权属纠纷。

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权属争议,做好工作,维持现状。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3.《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及文件。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成立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领导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分管副局长(副主任)担任,成员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市农委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市农委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人员。

各县级市、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实施;市委农工办和市农委负责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的落实工作。

各县级市、区在明确各部门分工的基础上,既要注重横向联系,又要注意上下联动,切实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齐抓共管。

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认真参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协助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每一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

(三)措施到位,保障有力

为确保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各项制度,积极做到经费落实、人员落实。

1.落实经费

按照中央中发[2010]1号文要求将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该项工作所必须的经费。

工作经费主要由组织实施、宣传培训、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开发、登记发证等工作费用组成。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市级工作经费由市国土局编制预算,积极向市财政局追加申请,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级市、区应统筹安排,编制预算,抓好落实,将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2.落实人员

选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干、有人管;选择一支优秀的专业调查队伍,认真做好外业补充调查和系统升级开发等工作;组织开展岗前培训,明确目标任务和技术路线,切实提高每个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为顺利开展这项工作打下基础;必要时及时聘请省、市有关专家及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研究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

3.建立制度

建立宣传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创造良好的全社会参与该项工作的氛围;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及时传递本地区乃至全省、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新动态,减少工作中的弯路;建立定期统计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并通报工作的最新工作情况;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沟通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指导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保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统一、有序;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规范发证行为,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

四、工作方法、登记资料和登记程序

(一)工作方法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参照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地籍调查、土地登记。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年度最新变更调查成果,由所有权主体代表及指界人,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已确权到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权属、位置、界址等信息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和指界,签字等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复核有误的,须重新进行权属调查、界址测量,完善所有权宗地的图形和属性数据。

结合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材料,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完善所有权登记发证资料,注册登记后,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二)所有权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有关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如:

土地清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山林权证等);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所有权主体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并经各所有权主体核实确认后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分类面积资料;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经乡镇政府确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资产在经济上量化的书面说明;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界址点坐标、宗地图(从土地利用现状库中提取);

5.其他相关材料。

(三)登记发证程序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

1.申请。

由所有权主体代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二调成果复核。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指界人复核权属、地类、界线、位置,完善权属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相关内容。

3.权属审核。

市、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资料审核,审核无误的,经公告后,统一进行审批。

4.注册登记。

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5.颁发证书。

颁发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集体土地所有证》。

五、相关政策界定

1.村民小组组织机构健全,且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未打破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或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的集体土地,明确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3.村民小组组织机构健全,且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未打破,但已成立以村为经济核算单位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各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资产已经在经济上予以量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和书面说明,经乡镇政府确认后,可视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权属界线已打破,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审批表等表格和《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所有权人”栏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名称,“备注”(记事)栏注记各村民小组名称。

4.为界定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但因各种情况,已无法征求到绝大多数村民小组集体成员认可的,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镇政府或街道鉴证,确认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

5.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能够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升级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6.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地类(用途)、面积以年度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准。

7.为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有权主体代表应委托熟悉情况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权属界线指界人,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权属界线指界工作。

8.《集体土地所有证》以所有权主体为单位制作、发放,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发放一本证,证书上填写所有涉及宗地的“地号”;利用二调变更调查最新成果,以村为单位,隐去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内容,制作宗地图,证书记事栏注记土地调查成果的变更年度;《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所有权主体,国土部门应留存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9.“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集体土地,不实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应以居委会为单位进行调查统计,建立台账,并注记每宗集体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名称。

10.非法占用、少批多用、批东建西以及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宗地,应依法依规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认后,应及时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2.工作中碰到的其它政策性疑难问题,应通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共同组成的联席会议专题讨论研究,形成处理意见,经请示上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六、时间安排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计划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2年1月—2月)

1.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申请追加财政预算。

2.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发布通告,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3.以县级市、区为单位遴选技术承担单位,全面部署和动员,开展业务培训,并确定1-2个试点乡镇。

4.准备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必须的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城镇调查成果等;购置工作中所需要的设备。

(二)试点阶段(2012年3月—4月)

1.各县级市、区组织1到2个乡镇,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2.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跟踪各县级市、区试点中发现的各类难点和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并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结合试点和最新动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通报有关情况,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5月—10月)

1.根据试点经验,全面展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同时开发完善登记发证管理系统。

2.定期统计数据,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定期在全市通报。

3.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4.加强对各县级市、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2月)

各县级市、区对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登记发证完成情况,权属调查、权属争议协调解决的主要做法、经验、存在问题、建议以及专题研究总结等。

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县级市、区确权登记发证的各个环节及成果资料进行检查,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在此基础上,做好迎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的各项准备。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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