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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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篇规章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让职工在岗前、岗中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必须的安全知识和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具备相当水平的安全危害识别能力、事故隐患整改能力和安全自防能力,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有关安全法律、政策的要求编制的。
第二章:
安全教育管理规程
第三条:
职工必须接受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72小时。
第一级安全教育是矿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小时;第二级安全教育是工区(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第三级安全教育是班组(队)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并建立三级教育档案。
第四条:
职工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对不及格者可进行再教育,再考核合格后可上岗。
第五条:
做好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1、各班组必须在安排工作时把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技术要求向职工讲透,班组(队)长安排工作也同样,并有记录。
2、各班组必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学习活动,对参加人员、学习时间和内容要求记录在案。
3、对违章作业人员必须做到三级再教育工作,否则不准上岗作业,建立再教育档案。
4、各班组必须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寓教活动。
5、各班组必须对特级要害岗位操作工。
每周进行一次操作技术规程和操作责任感安全教育,并要求记录在案。
第三章:
责任和违章处理
第六条:
矿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班组(队)级安全教育由职工所在班组长负责、未做到扣罚责任班组100元/人次的工资,由此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从重处罚责任班组责任人。
第七条:
未贯彻落实岗中安全教育规程的责任班组扣罚50元/次的工资。
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从重处罚责任班组负责人。
第八条:
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准安排上岗,违者按违章指挥处理,并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九条:
职工接受安全再教育期间不享受上班待遇,采掘对自负安全再教育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本厂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厂所有职工。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班组负责人。
班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的规定。
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将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事故调查及处理:
调查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其中包括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试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报告、提出改进物质技术和工作的措施方案。
2、事故统计及分析,从工程技术上、管理上和教育上,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厂。
第四条各班组必须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划分
第五条在册职工为了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伤亡,并加以统计。
第六条事故分为四种: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2、轻伤(含休工一个工作日)。
3、重伤:
按劳动部重伤事故范围划分。
4、死亡。
第七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如下五类:
1、轻伤;
2、重伤;
3、死亡;
4、重大伤亡,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一次死亡虽不足十人但死亡、重伤总数在十人以上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得知情况后必须立即报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厂长,时间在当班下班前(重伤、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话快速报厂长。
第十条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15天,重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
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负责组织调查,分工如下:
1、轻伤、重伤事故、由于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有关人员以及班组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轻伤事故(休工超过一个月工作日),由班组组织分析登记,按规定上报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次月2日前上报矿长。
2、死亡事故、由厂长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厂长应成立调查组,并组织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在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
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
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的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
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程序:
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事故现场、事故前的情况,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十七条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受伤害的人员娄,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2、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环境,气候等;
3、事故经济损失;
4、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等;
5、受伤害人员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
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训练与安全教育等;
6、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防止事故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7、事故现场的实测图和照片。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损失;
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地破坏和随意清理。
第十九条在事故调查时,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填入调查报告书上报。
1、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项目如下:
1)医疗费(包括营养费)护理、陪人费;
2)因工负伤休工工资;
3)伤残补助,抚恤金;
4)事故善后处理是有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费等;
5)事故间接损失等费。
第五章事故责任分析
第二十条查清事故情况后,应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其目的使事故责任者,安全部门和职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负责有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规程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造成重伤亡事故的;缺乏安全操作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2、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清造成伤亡事故的;
3、设备严重失修,严惩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4、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5、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撤离职守和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发生的;
5、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包庇事故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应以教育为主,区别情况、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负责人责任者,分别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惩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确定以后,班组必须迅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输报批手续。
第六章事故结案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班组或安全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并已落实了改进措施,这起事故应给予结案。
第二十八条伤亡事故调查,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1、轻伤:
班组组织分析,报安全管理人员批准;
2、重伤:
安全管理人员批准,报矿长备案;
3、伤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单位按隶属关系的不同,报主管部门审查,最后向有关领导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结案后的资料,全部归入部门档案,并填写详细目录以备查找。
第七章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防范措施,从下述方面考虑:
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物资技术原因,人为的原因,管理原因;
2、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包括技术措施、教育措施、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防范措施中应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害因素和安全隐患的基础上搞好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决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指定专有完成的负责人,完成时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班组应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本矿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规定与国家的有关法令、条例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充分发挥的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我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基金按国家计委(73)劳字第417号文件第三项规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大于2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为专项经费,矿财务要单独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二章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班组要以安全生产为重,认真落实本矿所应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矿山每年编制,安排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完成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设备、物资、器材要同生产计划一起安排解决,切定保证措施的实现。
第六条矿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组织全矿员工对全矿生产区域进行每月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对检查出为的安全事故隐患,指令各班组限期完成整改,并保证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坚持每年为职工购买职工工伤保险。
第八条按国家规定认真制定好职工劳动保健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品发放制度,认真做好职工的劳动保健和保护用品的资金投入工作,不得扣发,停发职工劳动保健费和劳保用品。
第九条各班组要认真维护现有的安会设施,并完善管理制度,不得任意放弃或停用。
同时,制定好设备更新计划,不断实现技术改革,不断改善安全技术设备。
从而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第十条现有的机构设备的安全装置和所有高空、悬空部位的防坠安全技术措施、消防设备等不得任意或放弃合用,并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不得为了节约资金而不改或不用。
第十一条坚持湿式作业,降低粉尘产生率,搞好清洁卫生,减少二次粉尘危害率,减少废风污染,搞好个人防护,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和施工要经过矿长审查签字后方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验收要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班组共同验收并矿长签字后才能进行结算。
第三章违章处罚
第十三条凡挪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作他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不依照本制度不得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矿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的有关法令、条例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
本矿可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项目。
1、安全隐患整改;
2、设备的安全装置的更新改造;
3、工人的个体防护及作业环境改善;
4、防尘设施的更新改造;
5、抢险排险措施;
6、消防设施及避雷装置的更新;
7、职工培训及职工健康体检费用;
8、安检安评费用;
9、三废处理。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体制,为进一步提高全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防范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层层落实,把安全生产管理向制度化、标准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者作出处罚;对责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根据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作废程度和经济损失程度,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班组按当年本矿山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关文件及责任;责任班组按当年本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关文件进行考核,对安全工作贡献突出者实行奖励。
第四条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同时违反本细则两项规定以上的,则择其较重一项予以处罚,本细则不执行合并处罚。
第五条本细则对工伤(比照工伤)的待遇不作规定,工伤(比照工伤)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六条严禁酒后上班或班中喝酒,违者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机动车辆驽驶员酒后上班,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
二、特殊工种人员酒后上班的,每次罚款100元,并责令其停止工作,当班作旷工处理。
三、其他工种人员酒后上班的(包括班前、班中喝酒),每次罚款50元,并责令其离岗,作旷工处理。
第七条必须按安全规定穿戴好劳动用品,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者,每次罚款20元。
二、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赤膊上岗工作,违者每次罚款20元。
第八条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员工上岗或员工转岗,须经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后方能上岗工作,违者罚款50元,班组负责人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规程教育的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否则扣班组负责人100元/人次,特殊工种500元/人次。
二、不准在班中睡觉、吵闹,违者罚款50元/人次。
三、不准乱拉或破坏机械设备、破坏电器设备,违者每次罚款200元;不准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违者罚款500元,未经批准不准拆除风水管、电线、电缆和其他生产设施,违者罚款200-500元;不准摘取照明灯炮,违者罚款200元/个。
四、不准在电缆、电线、开并箱、电气柜及各类防护罩等处挂放物件,违者每次罚款50元。
五、裸露带电导体必须设置在人员碰不着的安全地方,若条件有限,则必须设置安全栏杆和明警告标志,违者罚款50元。
六、对我矿已认定重大危险区,只允许安全监测人员和技术员入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违者罚款200元。
由此造成的事故自负。
第九条各班组必须在醒目地方挂上相应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并保持清洁完好,做不到罚班组责任人50元/处。
第三章重要岗位,危险岗位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在采场附近挂上明显警示标志,并在岗位场所挂上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及管理规定,做不到罚班组第一责任人100元/处。
第十一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属班组长安排的,罚班组长500元,职工有权拒绝违章安排,未做到罚款100元/人次,属员工擅自违章作业的,罚违章人300元。
若造成事故的,则按事故管理条款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重要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违者罚款200元,若造成事故的,则按事故管理条款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电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器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遵守停、送电的有关规定,并明确专人统一指挥,在开关处派人守护,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好验、放电和接触地保护措施,违者罚款200元。
二、6KV高压线路的检修工作的停、送电,必须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统一指挥,并由安全管理人员通知相关用户后,按照安全管理人员指令进行停、送电工作,违者罚款500元。
三、所有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违者罚款20元/处。
四、不得用380V串联白炽灯作照明,接电焊机时必须要有开关控制,违者罚款200元,所有供电线路,必须保证接头包扎良好,严禁线裸露,违者属危险电源(220V以上)的短线每处罚款20元,属安全电源(36V)的每处罚款10元。
五、处理所有电气问题必须先断开电源,违者罚款50元。
六、所有供电线必须整齐有序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在一起,违反每处罚款20元。
七、不准电工单独上岗作业,违者罚款50元。
第十四条起吊重物时,起吊物的重量不得超过起重设备定准吊重量;起吊前必须检查行车、吊钩、钢丝绳或链条、葫芦等设备、工具的完好情况,并把起吊物捆好(起吊物边角尖利披锋处要垫上皮带、麻布等);吊钩或重物下不准站人和人员过往;设专人指挥,起吊信号或手势在明确统一,违者罚款50元。
第十五条从事焊割作业,必须先检查设备、工具的完好情况,不准使用有缺陷焊机;焊火源、乙炔瓶和氧气瓶的性能要完好,乙炔瓶与炎源距离不小于10米,与氧气瓶距离不小于15米,胶管与工具的联接必须牢固,作业场所有易燃物品时,必须先清理易燃物口,并做好防灭火灾的发生,违者罚款50元。
第十六条从事高空作业,必须先检查安全、腰绳、脚手架、防护栏杆等的完好情况,工作时一定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在上方安全牢固点;上塔架(杆)作业前,必须先检查塔架(杆)的安全情况,硬确认安全后才许作业,违者罚款50元。
第十七条重要危险岗位,库房严禁无关人员入内,若因工作需工,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或矿长批准方能进入,并登记清楚,违者罚违章人和在岗位人员100元/人。
第四章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各班组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专题讲话,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活动,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并有详细记录。
每缺一次罚款50元,每月30日前必须做好本月安全生产总结交安全管理人员,每缺一交罚款50元,
第十九条各班组对矿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指令,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若无特殊情况,既没有可靠防范措施,又没有按期完成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采场工作面检查时,上、下要有可靠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必须设专人对上部各通口进行安全监护,未按上述要求进行作业和罚班组长500元/次。
监护人在监护时不得擅自离岗,违者罚款500元/次。
造成严重后果追求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采场工作面、危险区必须有可可靠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如红灯照明煤),未做到每项罚款辖班组50元。
第二十二条设备的转动(传动)部分必须设备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栏杆,未做到,每项罚款责任班组50元。
第二十三条高度在1.5米以上的平台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栏,固定行人踏梯必须设有扶手,未做到,每项罚款责任班组50元。
第二十四条员工之间不能擅自顶岗、连班;工作时间不得睡岗、离岗,违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各班组必须每天认真检查并处理好本班组生产区域的安全隐患,并作好检查处理记录,否则在安全检查时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视轻重给予相应处罚(50-200元)。
第二十六条员工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场所的环境和设备进行安全确认,并严格按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进行操作,违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各班组要把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个人,建立安全奖罚制度,并与班组职工签订安全责任奖,未做到,扣工资总额的1。
第二十八条各班组在派班及安排临时生产措施工作时,必须的安全注意事故并落实现场负责人。
未做到,罚派班人或负责人200元。
第五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按照工伤事故定义,划清工伤和非工伤的界限。
员工凡因擅自离岗、在非本人的工作区域的工作岗位或私自用他人的设备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受伤,一律不按工伤处理,一切后果自负;对造成他人伤害或设备损坏者,必须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班组或首先发现者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做好抢救及现场保护工作,若因报告不及时,导致事故扩大的,罚主要责任人100元,次要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一条凡是发生轻伤事故的班组,必须在当班内汇报安全管理人员,无论事故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三不放过”原则,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10天内将分析结果以书面形式汇报安全管理人员。
事故汇报(以当班为界),每拖延一天,罚事故班组第一责任人50元,分析结果迟交一天,罚事故班组第一责任人50元/天,如属员工不报,同时罚员工。
超过15天不报,按安全目标管理对事故班组加倍处罚。
凡发生重伤事故的班组,要及时汇报安全管理人员,并按上述时间作出初步分析交安全管理人员,违者按上述条文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包括未遂事故)责任者,按如下条款进行处罚:
一、对造成一般未遂事故(可能轻伤3以下)的主要责任,罚款1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50元,并作深刻检讨。
二、对造成重大未遂事故(可能重伤1人以上)的主要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100元,并通报全矿批评。
三、对可能造成残废1人的重大未遂事故,罚主要责任人3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150元。
四、对造成轻伤3人以下的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次要责任罚款100元,全矿通报批评。
五、对造成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的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300元,次要责任者罚款150元,一般责任罚款100元,全矿通报批评。
六、对造成重伤2人以上或残废1人以上的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一般责任者罚款200元。
七、对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的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元,一般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三十三条对造成设备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按以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