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荔新路外绕线建设工程增城区西环路建设工程增城区荔枝坳隧道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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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荔新路外绕线建设工程增城区西环路建设工程增城区荔枝坳隧道工程
增城区荔新路外绕线建设工程、增城区西环路建设工程、增城区荔枝坳隧道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说明
本“技术规范”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下册)》(交公路发[2009]221号,以下简称“范本”)、《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及《关于发布《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中清单标准修订内容的通知》(粤交造价函【2011】45号)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
一:
工程技术及工程管理(即除“计量与支付”之外的内容):
该部分技术规范专用条款应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下册)》(交公路发[2009]221号,以下简称“范本”)、以及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起来使用,并遵循以下先后顺序和原则:
(1)技术规范专用条款
(2)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技术规范通用条款
如果出现以上条款与最新并已执行的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文件规定优先。
二:
计量与支付
将技术规范通用条款中的计量与支付内容删除,以本技术规范专用条款中的《计量与支付》内容代替。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通则
101.04标准与规范
101.04-2条款修改为:
本规范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均为投标截止日前发布实施的最新标准和规范,该部分最新标准和规范替换范本“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用新的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
采用新标准、新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1.04-4的a、b、c条款修改为:
a.技术规范专用条款;
b.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粤交基[2010]355号);
c.《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技术规范(简称“本规范”);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有关部门标准与规范。
101.11计量与支付修改为:
属履行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保险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按4.5‰计取,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临时用地的总计)至第900章的合计金额。
(2)承包人应交纳的所有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工伤事故险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以及施工设备保险费等该工程需要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承包人未购买相关保险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先由承包人支付。
在接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并经监理人签证后,发包人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但不得高于投标文件该项所报总额价。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101
总则
101-1
保险费
总额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原102.05-5调整为102.05-8,增加102.05-5、6、7条款:
5.承包人是工程质量控制的主体,开工前应建立质量自检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开工前报监理人审批,每道工序严格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
6.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包括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规定,报监理人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7.承包人应重视质量通病的防治,对在本工程可能涉及到的质量通病必须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控制措施。
102.06材料
102.06-2
(2)条款修改为:
(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并做好必要的排水、防水、防盗等防护措施。
102.09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102.09-6条款修改为: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
102.12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将102.12中第4条“承包人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49d以内……”改为“承包人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5d以内……”。
102.13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102.13-1
(1)条款修改为: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地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500)的有关规定。
制定安全制度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切实地做到施工安全。
102.14计量与支付条款修改为:
1、计量
(1)102.08小节的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
(2)102.11小节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后以总额计量。
(3)清单子目“102-3安全生产费用”为发包人公布的固定金额。
第102.13小节所发生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安装及维护支出;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安全设施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行挤占或挪用。
(5)交通管制经费,以总额计量,其费用包括为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为实现道路管制与疏导、航道管制与疏导的措施费、人员经费、协调管理费等一切费用,交通管制经费应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支付
(1)102-1子目在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2)102-2子目费用第一期工程款支付时,支付至10%,剩余部分随工程进度支付至该费用的90%。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
(3)102-3子目费用由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50%;在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被监理人批复后支付总额的25%;按规范要求及监理人的指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后支付剩余的25%。
无论何时,上述实际支付的合价不应超过合同确认的总额,否则即停止相应支付项目的支付。
(4)102-5项费用将根据承包人工程的实施情况及工程进度,经监理人确认后按进度拨付。
无论何时,上述实际支付的合价不应超过合同确认的总额,否则即停止相应支付项目的支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102
工程管理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02-5
交通管制经费
总额
102-5-1
公路、铁路交通安全措施及协调费
总额
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2临时设施
将103.02-1(4)款中“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负责…”改为“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自行负责…”。
将103.02-2条中“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负责…”改为“自行负责”。
103.05计量与支付
属履行临时设施和现有设施各项要求的,除下列项目单独计量外,其余均包含在相关子目的单价之中,不另单独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临时道路及桥梁、电信设施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等临时工程,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
(2)临时占地经监理人批准,以总额计量。
(3)临时供电设施的修建、拆除及维护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
(4)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费用均含入相关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之中,不另行计量。
2.支付
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在第1次至第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价中余下的20%,待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支付。
无论何时,上述实际支付的合价不应超过该项总额,否则即停止相应支付项目的支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1
临时道路、便桥工程
103-1-1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
总额
103-1-2
临时便桥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桥梁的养护费)
总额
103-2
临时用地
总额
103-3
临时供电设施
103-3-1
设施架设、拆除
总额
103-4
电讯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总额
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5其他建设
增加104.05-5条款:
5、搅拌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
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的需要必须配备以下设备:
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稳定土厂拌设备安装与拆除。
6、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实行临建设施、人员管理、材料管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参考高速公路建设“双标管理”(标准化管理、标杆管理)推行
104.07计量与支付
1.计量
驻地建设(含拌和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完成后,经监理人现场核实,以总额计量。
2.支付
104-1子目所报总价的90%,在第1次至第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3次等额分期支付;所报总额中余下的10%,应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达到监理人、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满意时予以支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104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1
承包人驻地建设
总额
第105节机电工程承包人专项费用
105.01计量与支付
1、计量
外接电专项费用、租用光线按总额计量。
2、支付
105-4为工程所需,向地方供电部门缴交接电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接电的报批、电力设计等内容;105-6项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支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105
机电工程承包人专项费用
105-4
外接电专项费用
总额
105-6
租用光纤(5年)
总额
第200章路基
第202节场地清理
202.04计量与支付条款修改为:
1.计量
(1)施工场地清理的计量应按监理人书面指定的范围(路基范围以外临时工程用地清场等除外),进行验收后现场实地测量,按平面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量。
现场清理路基范围内的所有垃圾、灌木、竹林及胸径小于100mm的树木、竹林、石头、废料、表土(腐殖土)、草皮的铲除与开挖,场地填前夯(压)实作为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施工场地清理和掘除使地面标高降低,而引起的土石方多填(填方段)少挖(挖方段)量包含在相关子目单价中,不另计量,仅作为附属工程。
取、借土场的场地清理与拆除(包括临时工程)均应列入土石方工程的综合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
(2)砍伐树木仅计胸径(即离地面1.3m高处的直径)大于100mm的树木,以棵计量。
包括砍伐后的截锯、移运(移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等一切有关的作业;挖除树根以棵计量,包括挖除、移运、堆放等一切有关的作业。
(3)挖除旧路面(包括路面底基层、基层)应按不同结构类型以平方米计量(或者按各结构类型折合的挖除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拆除原有公路结构物应分别按结构物的类型,依据监理人现场指示的范围和量测方法量测,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砖石及其他砌体以立方米计量;标志、标牌以座计量,包含基础、立柱等的拆除、搬移;拆除隔离栅、波形护栏以米计量;拆除金属构件按构件重量以kg计量。
(4)所有场地清理、拆除与挖掘工作的一切挖方、坑穴的回填、整平、压实,以及适用材料的移运、堆放和废料的移运处理、回填土方的采运等作业费用均含入相关子目单价之中,不另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以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202
场地清理
202-1
清理与掘除
202-1-1
清理现场
m2
202-1-2
砍伐树木
棵
202-1-3
挖除树根
棵
202-2
挖除旧路面
202-2-1
挖除水泥混凝土路面
202-2-1-1
挖除不等厚的水泥混凝土路面
m3
202-2-1-2
挖除50mm厚水泥混凝土路面
m2
202-2-1-17
挖除200mm厚水泥混凝土路面
m2
202-2-1-19
挖除220mm厚水泥混凝土路面
m2
202-2-1-22
挖除250mm厚水泥混凝土路面
m2
202-2-1-23
挖除260mm厚水泥混凝土路面
m2
202-2-2
挖除沥青混凝土路面
202-2-2-10
挖除100mm厚沥青混凝土路面
m2
202-2-4
挖除各类稳定土基层
202-2-4-17
挖除200mm厚稳定土基层
m2
202-2-4-33
挖除360mm厚稳定土基层
m2
202-2-4-37
挖除400mm厚稳定土基层
m2
202-3
拆除结构物
202-3-1
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
m3
202-3-2
拆除混凝土结构
m3
202-3-3
拆除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
m3
202-3-8
拆除绿化带
m2
202-3-13
拆除人行道
m2
第203节挖方路基
203.05计量与支付条款修改为:
1.计量
(1)路基土石方开挖数量包括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应以经监理人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和土石分界的补充测量为基础,按路线中线长度乘以经监理人核准的横断面面积进行计算,以立方米计量。
计价中包含开挖、运输、堆放及弃土的碾压整理所需费用,还包括弃土场场地清理、地貌恢复、施工便道、便桥的修建与养护、临时排水与防护等工作内容及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作业。
(2)挖除路基范围内非适用材料及淤泥(不包括借土场)的数量,应以承包人测量,并经监理人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的计算数量,以立方米计量。
其单价费用应包括排水、围堰、开挖、装卸、运输、堆放、和剩余材料的处理,以及其它有关的全部施工费用。
(3)除非监理人另有指示,凡超过图纸或监理人规定尺寸的开挖,均不予计量。
(4)石方爆破安全措施、弃方的运输和堆放、质量检验、临时道路和临时排水等均作为承包人的附属工作含入相关子目的单价或费率之中,不另行计量。
(5)在挖方路基的路床顶面以下,土方断面应挖松深300mm再压实;石方断面应辅以人工凿平或填平压实。
此两项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均不予计量。
(6)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工程按合同图纸施工,计量方法可按上述
(1)款进行。
改路挖方线外工程的工作量计入203-2项内。
(7)在挖方路基的路床顶面以下,设计特殊要求的处理如超挖换填及超挖回填中开挖的数量,按设计图纸所示施工,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的体积,按不同类别分别以立方米计量。
回填及换填在第204节有关工程子目中计量,本节不另行计量。
2.支付
(1)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2)土方和石方的挖方单价费用,包括开挖、解小、装卸、运输、堆放、分理填料、弃方和剩余材料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部施工费用。
(3)挖除淤泥的单价费用,包括排水、围堰、开挖、基坑支撑、装卸、运输、堆放和剩余材料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部施工费用。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203
挖方路基
203-1
路基挖方
203-1
路基挖方
203-1-1
挖土方
m3
203-1-2
挖石方
m3
203-1-3
挖除非适用材料(不含淤泥)
m3
203-1-4
挖淤泥
m3
203-2
改河、改渠、改路挖方
203-2-1
挖土方
m3
第204节填方路基
204.06计量与支付条款修改为:
1.计量
(1)填筑路堤的土石方数量,应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和补充测量经监理人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为基础,以监理人批准的横断面图为依据,由承包人按不同来源(包括利用土方、利用石方和借方等)分别计算,经监理人校核认可的工程数量作为计量的工程数量。
因特殊路基处理的路基填筑改为砂垫层或砂砾垫层、结构物台背回填数量等,不应重计相应填方工程量;填方的计量中,应扣除所有结构物(圆管涵、盖板暗涵除外)占路基体积。
因保证路基边侧压实度等技术标准需要而采取的加宽而增加的土石方属施工措施,不另行单独计量。
(2)零填挖路段的翻松、压实含入报价之中,不另计量。
(3)零填挖路段的挖换填土、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计价中包括表面不良土的翻挖、运弃(不计运距),换填好土的挖运、摊平、压实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4)利用土、石填方及土石混合填料的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计价中包括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其开挖作业在第203节路基挖方中计量。
承包人不得因为土石混填的工艺、压实标准及检测方法的变化而要求增加额外的费用。
(5)借土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计价中包括借土场(取土坑)中非适用材料的挖除、弃运及借土场的资源使用费、场地清理、地貌恢复、施工便道、便桥的修建与养护、临时排水与防护等和填方材料的开挖、运输、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6)结构物台背回填按压实体积,分不同材料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挖运、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费用。
(7)锥坡及台前溜坡填土,按图纸要求施工,经监理人验收的压实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8)换填土、换填砂砾或碎石按压实体积,经监理人验收合格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填料购置、运输、拌和、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费用。
(9)利用隧道弃渣填筑按压实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计价中包括运输、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的费用。
其开挖作业在第503节隧道洞身开挖中计量。
承包人不得因为土石混填的工艺、压实标准及检测方法的变化而要求增加额外的费用。
(10)临时排水以及超出图纸要求以外的超填,均不计量。
(11)改造其他公路的路基土方填筑的计量方法同本条
(1)款。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人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机具、设备和劳力等。
(2)原材料的检验、混合料设计与试验,以及经监理人批准的按照规范所要求的试验路段的全部作业。
(3)质量检验所要求的检测、取样和试验等工作。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204
填方路基
204-1
路基填筑
204-1-2
利用土方
m3
204-1-3
利用石方
m3
204-1-5
借土填方
m3
204-1-7
结构物台背回填
204-1-7-4
回填粗粒土
m3
204-1-7-5
包边粘土
m3
204-1-7-6
回填中粗砂
m3
204-1-8
锥坡及台前溜坡填土
m3
204-1-11
换填碎石
m3
204-1-12
利用隧道弃渣填筑
m3
204-1-14
换填碎石土
m3
204-1-15
冲击碾压
m2·遍
204-1-16
换填6:
4片石砂
m3
204-1-17
锥坡及台前溜坡填粗砂
m3
204-1-18
回填粘性土
m3
204-2
改河、改渠、改路填筑
204-2-1
利用土方
m3
第205节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205.11计量与支付条款修改为:
1.计量
本节所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后,由承包人计算经监理人校核的数量作为计量的工程数量。
(1)挖除换填
挖除原路基一定深度及范围内淤泥以立方米计量,列入本规范第203节相应的支付子目中。
换填的填方,包括由于施工过程中地面下沉而增加的填方量以立方米计量,列入本规范第204节相应的支付子目中。
(2)砂垫层、砂砾垫层、灰土垫层、碎石垫层
按垫层类型分别以立方米计量,包括材料、机械及有关的一切作业。
(3)CFG桩、素混凝土桩
按不同桩径及桩深(长)度以图纸为依据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按米为单位计量,包括材料、机械及试桩、试验检测及成桩检验及有关的一切作业,桩帽、顶板等作为附属工程不单独计量。
(4)采用强夯处理,以图纸为依据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包括施工前的地表处理、拦截地表和地下水、强夯及强夯后的标准贯入、静力触探测试等相关作业。
强夯置换按置换土体类别以压实方计量,立方米单位,包括填料的购置、挖运、拌和、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费用。
(5)土工织物
土工织物分土工布、土工格栅、土工格室等,铺设土工织物以图纸为依据,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按其净面积以平方米计量,包括材料、机械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
(6)工地沉降观测作为承包人应做的工作,不予计量与支付。
(7)临时排水与防护设施不予单独计量与支付,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的项目,第一次支付按完成工程数量的85%支付,其余部分经监理人核准承包人递交的沉降监测报告后再支付15%。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安装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205
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205-1
软土地基处理
205-1-2
软基垫层
205-1-2-1
砂、砂砾垫层
m3
205-1-2-2
碎石垫层
m3
205-1-15
土工格栅
205-1-15-1
单向格栅
m2
205-1-15-2
双向格栅
m2
205-1-20
素混凝土桩
205-1-20-2
Φ300-400mm素混凝土桩
205-1-20-2-10
Φ400mm素混凝土桩
m
第206节路基整修
206.06计量与支付条款修改为:
1、计量
路基整修按整修路拱和整修边坡分别计量,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按路基长度(分离式路基按双幅平均长度)以公里(km)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的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