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5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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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5项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5项
序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医疗机构许可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七条第二款: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100-499张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卫生院,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2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
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乙类场所单位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3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执业医师注册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7月16日)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4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执业许可证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三十三号)涉及条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涉及条款:
第九条经审批合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具备相应资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审批、考核、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5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1号,2001年10月30日)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才能供水。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6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第一款: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第62号令)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
5.《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第63号令)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7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07000
行政权力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1)放射治疗;
(2)核医学;(3)介入放射学;(4)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治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3)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8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08000
行政权力名称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9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09000
行政权力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涉及条款: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2、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涉及条款:
第七条: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10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10000
行政权力名称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2.《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83—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
4.《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2009年7月)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11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11000
行政权力名称
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91号)第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12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12000
行政权力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1项“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3.《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8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
“设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第二款:
“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证。
”
4.《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
5.《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6.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13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13000
行政权力名称
护士注册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3、《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08〕582号)工作职责: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受理、复审、制证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核(批)以及护士执业证遗失补证资料的复审、制证和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直接受理直属注册医疗机构、市级计生机构、辖区采供血(浆)机构执业护士延续注册、变更(含重注)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工作。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14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1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医疗广告审批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
序号
15
行政权力编码
008320439-A-01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外国医疗团队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实施主体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权力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第2项,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
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