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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工程结算的剖析谈谈招投标工程的造价管理

从一个工程结算的剖析谈谈招投标工程的造价管理

摘要:

通过一个工程的结算情况剖析,对建设市场工程招投标、工程实施管理某些现状进行分析,以引起市场各方主体对造价行业的重视,发挥工程造价专业在工程实施各个环节应有的作用,从前期工作抓起,全过程予以进行动态管理,避免靠事后咨询、审核来控制造价,以真正发挥工程招投标实施效益。

  关键词:

招投标、合同、造价专业、全过程参与管理

  自从我国建设市场实行合同制度和招投标制度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四年以来,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约束工程承发包方交易行为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对于建设工程三大目标管理的实现也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怎样真正发挥和提高合同制度、招投标制度的效益,将是每一个投资主体在参与市场交易的运作过程必须认真考虑的,而招投标工程的造价管理与确定,则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直接利益。

因我国的建设市场是在短时期内从计划分配模式向市场交易模式转变过来的,也因着社会管理在某些方面还有待完善,虽然招投标法实施已有四年,但一些工程的发承包还是停留在为“形式”而招投标,反映在具体工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价格的实施方面,还应加大“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的参与程度。

笔者根据某招标工程的结算资料,对该工程在招投标环节及工程实施过程的造价运行状况和理解作一浅略剖析,以引起市场各方主体对造价行业的重视和造价行业对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的业务探讨。

  一、工程概况:

  某体育馆、运动场、游泳池的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面积7410m2、场地19600m2。

工程结算造价如下表一

  序号项目经审核的结算造价(表一)

  工料机成本费用合计

  1中标造价596.737049.2630646.0000

  2调增项目603.061559.4188662.4803

  3调减项目-269.7123-31.9588-301.6711

  4增加项目282.896447.5982330.4946

  5增加造价616.245675.0582691.3038

  6合计1212.9826124.32121337.3038

  二、工程招标和合同制订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招标工程在前期有关工作不到位,合同签订过程没有结合投标报价的确定和招标文件有关实质条款制订或补充,为后续工程实施造价的调整和控制造成了一定难度,主要有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一)、招标前对工程设计了解不充分,造成了工程招标、投标合同价额度与最终结算差额较大(见上述表一)。

其中:

  1、设计图纸不完善和不到位,造成工程有相当部分没有列入报价,最后结算增加工程造价330.4946万元,是中标造价的51.16%。

  2、设计图纸修改内容造成造价调整幅度较大,调整内容增减造价净增360.8092万元,是中标造价的55.85%。

  

(二)、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是造成业主投资控制难度增加的因素。

  招标文件的编制没有完整考虑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可能没有专业人员的参与,造成计价概念的混乱。

如:

  对当地造价计价规则不熟悉,有关条款造成了业主的损失。

如招标文件规定材料按造价信息计价,又规定施工单位用水电按预算价结付。

投标单位按市场价格计算了水电市场价差,却按预算价结付,实际造成了投标单位多算少还,造成业主将少收回施工用水电费10多万元。

  业务概念不明确,文件条款自相矛盾。

如:

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企业可结合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自行确定优惠浮动幅度,确定投标总报价,并采用“固定价格、一次性包干”的合同类型,但又在相应条款规定“材料及人工价格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或指数及诸方法调整合同价格”。

该工程结算中较多价格不同的调整内容不能说不是此条款造成的主要原因。

  所以,招标文件如果仅仅机械地使用示范文本、通用格式,而对其中的有关条款不经造价业务人员参与共同来制订,就会因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问题,给招标工程的造价调整留下一定缺口,给业主投资控制增加了难度。

  (三)、补充合同的签订没有考虑投标报价时采用的计价依据及其有关标准和规则,规定的计价规则与中标报价口径不相符合,为后续的造价调整留下了缺口。

  该工程补充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规定了部分内容暂不列入报价,但没有再补充规定该部分项目的结算口径,因此可以理解成该“暂不列入的部分”计价口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对设计变更内容的计价口径,即“原中标单位、费率计算”。

  而工程后来增加的补充合同规定未列入造价及有关投标内容中的设计变更“按投标费率计算,管理费及部分利润下浮17%”。

但报价时是按建筑的总额比例下浮而不是按17%下浮的。

  (四)、评标过程对投标报价的内涵没有分析或不能理解报价的实质性问题,对后续的合同和补充合同的签订造成一定影响。

现将该工程的投标预算中标和报价有关数值分析如表二:

  表二

  造价费用项目单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合计

  一投标预算情况

  1工料机成本万元608.473242.5772651.0504

  2综合费用186.775610.8066197.5822

  3工程造价795.248853.3838848.6326

  4费用占造价的比例%23.4920.2423.28

  二投标报价情况

  1降价额度万元-189.8859-12.7467-202.6326

  2投标报价605.362940.6371646.0000

  3降价幅度%23.8823.8823.88

  投标单位在报价书中列出的降价额度分解为:

  1、塔吊使用费-6.61万元。

  2、新工艺新技术-18.593万元。

  3、周转材料及机械费-29.1104万元。

  4、技术措施费-12.538万元。

  5、管理费及利润-135.7812万元。

  费用降低占造价幅度=135.7812/848.6326=16%

  根据上述分析,按照投标报价内容,前面三项认为是可以降低造价的,但工程施工设计技术标中没有具体的降低或节约措施内容,属于投标人自愿放弃一定成本,但第4项内容在投标预算造价中本来就没算进去,按照本省当时的计价依据,发生技术措施费是应该增加造价的,而预算书中没有计算技术措施费用,技术标中也没有具体的降低措施内容,估计是为凑数字而列入的,所以不存在让利,报价让利列该项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使业主看不出费用真正的下浮率,既低价中了标,也可为后来调整造价打下埋伏。

而补充合同的优惠17%已经与原报价口径不同了。

  以上内容在评标过程没有作具体评价分析,也是造成业主后续补充合同签订造成失误的原因之一。

  目前较多的工程招标过程,往往受招标工作有关日期的限制而停留在以造价绝对指标的比较这个层次上,仅有的一两天甚至半天的评标时间,就是要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评价,时间也不允许,甚至于有的工程评标过程评标人看不到商务标的具体内容、评标委员会中缺乏造价专业人员等等。

这样,工程招标要选择一个商务标有一定实质竞争能力的投标人也就无从谈起了。

  三、投标报价与预算造价有关问题

  投标预算与总报价之间的差额,是该单位中标的主要因素,但仅从额度的比较也难以看出投标单位报价上实质性的问题。

  但从该工程投标预算造价编制上的问题可以看出预算造价具体编制内容在报价中显得不是那样被重视(虽然投标预算书被规定为投标函的组成部分),也反映了招标工程预算编制质量在评标工作中不被重视的现象。

如:

  中标单位的技术标中,土方工程的施工方案采用的为机械挖土,但投标预算中是按人工开挖考虑计价;预算编制工作不细致,造价计价内容与施工方案不相符,造价编制无编制说明,均反映了施工单位的水平实力和诚信度,而招标单位的前期工作及招标文件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评标过程的不完善也是工程造价不能有效控制的主要因素。

  四、在工程实施过程及现场管理方面存在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问题

  根据该工程规模、性质,在工程实施过程及现场管理方面均应该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参与,对工程全过程进行造价的控制与实施,以真正能发挥工程招标的实际效益。

但从竣工结算的编制资料来看,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实施往往是缺位的。

  1、现场验收资料的不齐全、不完整。

  土方工程验收资料的不齐全、不完整,工程结算的土方工程调整依据不充

  分。

如:

大面积场地回填土采用的施工方案应该是机械碾压较为妥当,但现场无具体验收和记录资料,回填土取土点距离也不明确,结算造价按人工回填方案计价,且计算了机械挖土但又没有计算运土。

  现场出现暗浜部分大量的砂石回填工程量,但只有总量的签证,而没有暗浜具体位置、尺寸、回填工程量是否包括基坑位置、对原投标报价中基坑开挖工程量的影响等均没有明确、齐全的验收资料。

  2、现场签证内容、价格组成不明确,竣工结算计算是否真实难以确定。

  现场对原招标为暂估价格的项目签证组价范围不明确。

如:

签证涂料每平方米成本价格时规定施工费率为“5.43%”,对于签证单价的组成没有明细资料,且“施工费率”含义也不确切,因投标造价计算中没有“施工费率”,只有综合费率、配合费率等,容易造成结算计价纠纷。

  3、签证费用没有考虑有关计价依据,具体签证额度按施工单位报价打折,也有分次对同一内容补充签证费用的现象,造成有不真实、或不合理因素存在的可能。

如:

  因单独分包的网架安装脚手架是由建筑施工单位提供的,而该内容发生前在招标、投标、合同等任何资料中均未予以落实,于是建筑施工单位按二次共报价格为22.3万元,现场业主代表分两次签证共19万元,报价和签证价格均无具体费用组成内容和依据,而按本省网架脚手架定额结合市场价格和投标费用计算应为10万元以内。

  4、对建设投资费用的组成不熟悉,不考虑内容性质,将不属于建安工程费的内容也予以于签证。

  如:

项目中的某电子设备,业主指定厂家由建筑施工单位出面向电子厂家采购,现场分两次签证共150万元计入工程造价。

  5、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签证管理方面不规范,有较多的不是业主提出,而是施工单位提出。

如属于合同责任问题的,则应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来考虑费用的承担或分担问题。

  如上列电子设备第二次的签证37万元是由于面积增加,而具体变更增加面积是在施工单位开出的技术联系单中有所体现,业主仅签署“同意”而不是业主或设计要求的修改。

  上述种种现象,由于现场管理责任人员具体承担角色界限不清,也反映了工程现场管理由于造价专业的缺位,也是该工程结算造价增加额度较大的原因之一。

  为实现工程造价最终的改革目标“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特别是实施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后,工程造价专业在工程实施各个环节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别在工程招投标交易过程、合同签订过程,均应有造价专业人员参与;并在工程实施全过程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各实施方应有所制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从前期工作抓起,全过程予以进行动态管理,不应在工程结束后靠咨询、审核来事后控制,以真正发挥工程招投标实施效益。

  二、工程风险的种类

  根据起因不同,工程风险大致分为合同风险和建造风险。

  

(一)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是指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行为过错、管理不力、工作疏漏、判断失误等行为所引起的,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受损的风险。

  对于发包人而言,合同风险包括地质勘察报告欠详实;施工图设计不当,存在较大疏漏,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工程量清单编制失误;合同条款缺陷;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拖欠工程款;发包人施工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错误指令等。

  对承包人而言,合同风险包括决策失误;策略报价;投标文件缺陷;使用低素质劳务工;自行采购的工程物料缺陷;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工期拖延;承包人自行负责设计的图纸存在纰漏;承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过错或过失行为等。

  

(二)建造风险。

建造风险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无法控制或干预,来自合同双方之外的客观事件所导致的风险,包括自然风险、政治及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意外风险和其他风险。

  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指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暴雨、冻灾、冰雹、雪崩、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政治及社会风险,主要是指国家体制变更,制定或修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政府行为;罢工、动乱、瘟疫、非典等社会异常事件。

  3、经济风险,是指宏观经济剧烈波动、经济环境恶化、物价上涨、利率调整等。

  4、意外风险,是指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意外事故,如爆炸、火灾。

  5、其他风险,主要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化石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临近建筑物的影响等。

  三、工程风险分配的原则

  工程风险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进行分配。

发包人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拟定主要合同条款,对风险的分配处于主宰地位。

但是,任何工程建设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因此会产生风险并影响造价,风险无论由谁承担,最终都是由发包人承受,会影响发包人的投资效益。

合理的风险分配,可以充分发挥发承包双方的积极性,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达到双赢的结果。

工程风险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风险分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民法通则》条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规则。

  2、公平原则。

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有责任,则按责任大小分摊。

  3、最低成本原则。

从工程整体效益角度出发,采取措施防范、转移或减少风险损失,由采取防范措施耗费成本最低的一方承担风险。

  4、国情原则。

在我国,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市场经济欠发达,与国际惯例所需的成熟的市场环境差距甚远,风险分配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

  四、工程风险的基本对策

  工程风险对策的探索、研究已备受政府有关部门、工程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各方面的重视。

工程风险基本对策主要有四种形式,即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自留。

制定风险防范对策主要考虑四方面的因素:

可规避性、可转移性、可缓解性和可接受性,总的目标是减少风险的潜在损失。

  

(一)风险控制对策

  风险控制是使风险趋于控制,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或避免风险发生,从而减少潜在损失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

  1、树立风险回避意识,强化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包人应重视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精心编制招标文件、拟定合同条款,回避工程风险。

  承包人应树立风险回避意识,重视风险,通过人、财、物、技术等多方面投入,提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质量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辅以科学的管理手段,促进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以降低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工程风险产生的概率。

及早制定风险应急方案,以期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防范于未然。

  2、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工程风险与施工合同不严密、不完备、不规范密切相关。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质量,是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工程风险预防机制中的一个主要的防范措施。

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管理、合同履行管理、书面资料管理等合同内部管理措施以及合同监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等实施的外部管理。

规范合同签订,减少合同条款缺陷带来的风险,施工合同既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工程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风险转移对策

  工程风险转移是指将风险有意识地转给与其有相互经济利益关系的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处置方式,包括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

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依法转移工程风险,是工程风险管理的重大举措,是降低风险损失的有效手段。

  1、工程保险

  建设工程保险是施工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民事行为。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保险分为工程保险(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安装工程险根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占总造价的比例不同可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进一步细分为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附加险、施工机器设备附加险。

工程保险是最重要的风险转移方式。

  2、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设定的,保障合同约定权利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

工程担保是避免建设工程交易风险的重要手段,更是今后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之一。

工程担保按照设定义务的不同主要可分为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等。

  

(1)发包人支付担保,转移工种款拖欠风险,解决拖欠工程款的“老大难”问题。

  

(2)承包人履约担保包括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工期履约担保和工程质量保修担保,转移来自承包人的履约风险。

  (三)风险分散对策

  对发包人来讲,工程风险分散主要是指依法将工程合理划分标段,将工程量大小相当、施工难度相仿的单位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这样既有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又较广泛地分散了来自承包人的风险,从而获得较好的投资效果。

  对承包人来讲,工程风险分散主要指采取工程分包和组建联合投标体等合作方式共同承担风险。

对一些投资额大、施工周期长、技术复杂即风险大的项目,承包人可考虑采用适当的合作方式共同承担风险,达到风险的合理分散。

  此外,根据工程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一项风险分散的对策措施。

  (四)风险自留对策

  风险自留是一种重要的财务性管理技术,由自己承担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对既不能转移又不能分散的工程风险,由风险承担人自留。

风险承担人应充分评估风险、测算自留风险金,以弥补自留风险损失。

对工程发包人而言,自留风险金即为预留金,以防施工过程的一些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量清单误差、索赔等之用。

对承包人而言,自留风险金以防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工期拖延、反索赔等之用。

  五、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风险管理是一门新学科,制约其发展的因素非常多。

当前,主要表现为:

  1、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观念滞后,工程保险意识普遍淡薄。

  2、国家尚未颁布工程风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大力推行工程保险缺乏法律依据。

  3、保险费用未落实。

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仅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列入工程造价。

诸如其他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险等的相关费用尚未落实,已成为推行各项工程保险的一大障碍。

  4、保险费率高,而赔付率偏低;保险理赔程序繁琐,影响合同当事人投保积极性。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风险管理要求不相一致。

  6、履约担保不平等。

在工程施工发承包中,承包人往往处于劣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质量、工期等履约担保,而承包人几乎不可能得到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主体之间严重不平等,无法从根本上根治拖欠工程款问题。

  7、工程担保机构单一。

  为此,必须多管齐下,积极营造工程风险管理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以工程保险为主、工程担保为辅的工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工程保险宣传力度,使广大工程建设各方充分认识到工程保险是转移工程发包人、承包人风险的重要措施。

二是必须适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险列为强制性保险范围。

三是建议国家有关部委及时调整工程费用项目构成,把各项强制性保险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确保保险费用落到实处。

同时抓紧修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工程风险概念,界定工程风险范围,使之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接轨。

四是加快培育、规范工程保险市场。

各保险机构要积极拓展工程保险业务,及时开发保险险种,制定实施细则;对现有工程险种进行优化,调整保险费率和赔付率,简化各项手续,以提高合同当事人投保的积极性。

五是以商业银行担保为主,大力发展工程担保公司和同业担保,形成担保机构多元化、担保内容多样化。

六是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施工承包人未投保保险的,发包人未提供支付担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强制性措施,可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程建设高峰期,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工程质量和工伤等事故时有发生,工程风险大大增加。

通过对工程风险含义、分配原则和应对策略等的分析,可以使我们在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履行中增强风险意识,预先制定风险防范计划,合理分配风险,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建设领域经济秩序,促进建筑市场走上健康、良性发展的轨道,更好地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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