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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威政办发[2007]3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制定依据

1.4主要风险

1.5主要环境敏感资源

1.6与其他预案的衔接

2.应急组织体系

2.1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专家组

2.4船舶污染应急力量

2.5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应急行动

3.1预警

3.2应急行动管理

3.3应急保障

4.应急行动流程图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理赔

5.4应急费用管理

5.5总结评价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

6.2培训

6.3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

7.3监督检查

7.4奖惩

7.5预案解释

7.6预案实施

1.总则

1.1目的

加强对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威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科学应对船舶污染事故,规范应急行动程序,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水域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

1.2适用范围

1.2.1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海上船舶污染和化学品泄露等污染事故的防备和反应。

1.2.2在威海市沿海水域外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威海水域污染的,也适用本预案。

1.3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国家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

《中国海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

《1990年国际污染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及议定书

《威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主要风险

1.4.1海上石油等危险品运输数量及进出港危险品船数量增多,通航密度加大,容易发生船舶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水域污染。

1.4.2各港口、码头散装油类运输量不断增加,易发生油类作业跑、冒、漏、滴等事故与险情。

1.4.3成山头附近海域地处通航密集区域,多雾,易发生船舶碰撞造成重特大污染事故。

1.5主要环境敏感资源

1.5.1海洋自然保护区。

主要包括荣成市桑沟湾城市湿地公园(国家级)、成山头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等。

1.5.2天然渔场。

主要包括烟威渔场、石岛渔场等。

1.5.3水产养殖。

主要包括刘公岛、龙眼湾、石岛、桑沟湾、靖海、埠口待海珍品养殖区等。

同时,浅海和潮间带有丰富的生物资源。

1.5.4涉海旅游资源。

有城市滨海风景区、海岛风光、海岸、历史遗迹等10种类型。

名胜古迹和涉海游览区(点)80多处,其中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有刘公岛、成山头,省级旅游度假区有环翠、银滩、石岛湾、天鹅湖等。

辖区有众多的港湾和100多个大小岛屿、70多处天然海水浴场。

1.6与其他预案的衔接

1.6.1各市、开发区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6.2海事部门应监督沿海各港口、码头和船舶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6.3本预案支持并服务于上级相关应急预案。

1.6.4通过本预案可与周边市开展船舶污染应急的相关协作。

1.6.5按照人命救助优先的原则,实施本预案应服从于海上搜救行动的需要。

2.应急组织体系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船舶污染应急力量组成。

2.1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防备和反应工作。

指挥部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威海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口岸办主任、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支队长和91329部队副参谋长担任。

成员包括:

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领导,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外办、口岸办、港航局、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海事局、气象局、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北海救助局蜊江救助基地、91329部队、成山头VTS中心、威洋石油有限公司、石岛新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龙眼港责任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1.1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中心职责

2.1.1.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1.1.2研究解决船舶污染事故防备和反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2.1.1.3领导全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反应工作,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经费预算。

2.1.1.4启动本应急预案,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决策、组织指挥和保障工作。

2.1.1.5指定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

2.1.1.6遇有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超出本预案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进行支援。

2.1.1.7组织全市沿海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演练。

2.1.1.8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2.1.1.9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反应的宣传工作。

2.1.1.10污染可能影响威海市以外周边区域时,协调和通报周边区域应急指挥机构。

2.1.2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2.1.2.1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负责组织本辖区相关力量参与应急行动。

2.1.2.2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维护应急现场治安秩序、社会稳定及交通管制和消防。

2.1.2.3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解决获救人员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2.1.2.4市财政局:

负责协调应急资金保障。

2.1.2.5市交通局:

负责保证应急反应器材、设备、设施等应急资源陆域运输的畅通,征集或调用应急所需车辆。

2.1.2.6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协调渔业水域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渔民参加海上污染清除行动,核实海洋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有关污染监视、监测数据,经授权代表我市提出渔业生态及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意见。

2.1.2.7市卫生局:

负责应急反应过程中的医疗救助、救护工作,组织医疗救助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派医疗专家提供医疗救治咨询。

2.1.2.8市环保局: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沿岸工业与设施,组织除海洋环境外的大气环境污染监测,指导、协调陆域污染岸线清除行动,核实陆域资源污染损害情况,协调回收污染物的处置,参与污染损害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9市安监局:

负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2.1.2.10市外办:

负责应急工作中涉外事项的协调和处理。

2.1.2.11市口岸办:

负责协调口岸各联检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2.1.2.12市港航局:

负责组织所属水运企业参加应急行动,组织有关港口、专业码头进行紧急装卸作业。

2.1.2.13威海海事局:

负责海上污染事故报告的受理、海上交通管制、海上通信保障、海上污染监视与应急监测,组织开展海上污染控制与清除作业和事故调查,经授权代表我市提出清污费用以及损害的索赔意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14市气象局:

负责为应急反应工作提供气象信息及预报信息等气象资料。

2.1.2.15威海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力量与指挥部领导之间应急联系畅通。

2.1.2.16成山头VTS中心:

按照指挥部的要求,与事故船舶进行应急联系,协调污染事故发生水域附近商船参与应急行动。

2.1.2.17北海救助局蜊江救助基地:

负责协调调动所属救助力量参加现场应急行动。

2.1.2.1891329部队:

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经请示上级同意,派遣所属陆勤或舰艇部队参与应急行动。

2.1.2.19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

组织维护海上应急反应现场的治安秩序,组织所属部队、船舶等参加应急行动。

2.1.2.20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威洋石油有限公司、石岛新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龙眼港责任有限公司:

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指派所属专兼职应急反应队伍和船舶参与应急反应,为参与应急反应船舶的靠泊和后勤供应提供便利条件。

2.2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威海海事局,作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运行管理机构,承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反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其日常值班工作挂靠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威海海事局、环保局、安监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人担任。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2.2.1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反应的日常工作和基础工作。

2.2.2.2承担我市行政区域内船舶污染事故报警的值班工作及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处理。

2.2.2.3拟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发展规划,负责船舶污染应急防备与反应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研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对策。

2.2.2.4负责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更新。

2.2.2.5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反应工作,组织事故评估和应急行动效果评估,核实应急行动费用和污染损害费用。

协调污染应急设备器材的调用,向指挥部提出宣传建议和方案。

2.2.2.6负责跟踪有关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发展动态,及时分析形势,提出工作建议。

2.2.2.7负责拟定应急演练方案,组织日常演练。

2.2.2.8负责组织专家组提供咨询。

2.3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专家组

成立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咨询机构。

专家组由环保、海事、污染清除、航运、救捞、海洋、气象、水产、生态、医疗卫生、通信、法律、保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由有关成员单位推荐,指挥部聘任。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并定期更新专家信息名录。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提供技术和法律支持,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2.参与应急体系建设,研究船舶污染防备和应急反应技术。

3.为污染事故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方面提供咨询。

2.4船舶污染应急力量

包括国家设立的专业海上救助机构、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机构、有关主管机关应急力量等国家公务力量;我市所属的地方公务力量;驻地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他可投入应急行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

其主要职责是:

1.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船舶污染应急行动,保持通信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2.应急行动结束后,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相关行动信息。

3.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

2.5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应急行动

3.1预警

3.1.1事故接报与处理

3.1.1.1事故报告。

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船舶应立即采取控制和清除措施并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事故都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或海事部门报告。

海上遇险求救电话:

12395。

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0631-5203320(24h);传真:

0631-5232467(24h);5231160。

3.1.1.2事故接报。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事故接报职责,实行昼夜24小时值守,对重点水域、重点船舶监控信息,船舶、航行器或个人的报告,其他主管机关的通报信息进行收集。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信息进行处理,并根据属地负责原则,及时将情况传达到事故发生地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应急反应机构和海事部门。

3.1.1.2信息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分析船舶污染事故可能引发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事故信息分析要考虑气象海况条件、事故地点、船舶类型、污染物种类与数量、环境敏感资源分布情况等,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视、预测模型等科技手段。

3.1.2预警与报告

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利用预警支持系统,对污染事故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和预评估,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队伍做好准备;将预警有关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以便作好污染防范准备;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告,以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抗御污染的准备。

在发布预警的同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将船舶污染事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

如果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外国人,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周边国家,应及时逐级上报。

3.1.3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预警后,进一步听取专家组意见,充分利用监视监测系统、信息支持系统和预测系统分析的情况,对污染事故做进一步评估。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的类型、发生事故的可能原因和可能的事故等级;

2.事故可能引发的灾害性事故,如火灾、爆炸等以及事件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

3.污染事故对环境敏感地区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害;

4.事发地海洋、气象情况以及组织应急反应的安全、技术条件;

5.优先保护和清除策略以及对事故做出有效反应所需要的资源能力。

3.1.4启动预案

指挥部办公室经过评估,认为有下列情况的应报指挥部主任,由其宣布启动本预案。

3.1.4.1污染事故的污染程度超过市区、开发区应急反应能力,应其应急反应机构请求启动的;

3.1.4.2污染事故的污染程度明显超过县级应急反应能力,需要直接指挥应急行动的;

3.1.4.3上级要求的,或邻近海域发生严重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威海水域的,或应其他市的请求的。

3.1.5分级响应

3.1.5.1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原则上按照从低到高的层次启动,直到能够有效地实施应急反应行动为止。

3.1.5.2上一级应急反应机构对下一级应急反应机构的应急行动给予指导。

3.1.5.3无论何种情况,启动上级预案时并不免除下级应急反应机构的责任。

3.1.5.4如果事故等级相应升级,上级启动了相关预案,指挥部应按照上级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行动。

3.1.6制定应急行动方案,确定应急处置对策与措施。

指挥部应根据污染事故的具体情况、调用的应急力量与设备、专家组的意见,指定现场指挥并由其制定应急行动方案,采用可行的应急处置对策与措施。

应急行动应针对油类污染和化学品污染采取不同的处置对策与措施,油污处置措施通常包括污染监视监控、泄漏控制、海上与岸上污染清除、回收污染物处置、现场焚烧、生物降解、使用消油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化学品污染处置措施通常包括紧急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监视监控、海洋与大气污染监测、人员救护、泄漏控制、污染物清除、回收污染物处置、野生动物保护等,针对具体的污染物还应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

3.1.7新闻发布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由指挥部统一负责。

3.1.7.1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由指挥部主任指定新闻发言人,保证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报道的及时、客观、准确。

新闻发言人可指定有关单位、人员、应急力量接受现场采访。

除新闻发言人外,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应急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信息。

3.1.7.2新闻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船舶概况,载货情况,泄漏和污染危害状况,人员伤亡与救护、安置情况,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行动效果,善后处理情况和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等。

3.1.7.3新闻发布形式

召开新闻发布会、接收采访、现场报道、开通热线电话、设

立公开网站等。

3.1.7.4新闻报道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可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指挥部主任可指定官方信息发布新闻媒体。

新闻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事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故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故的妥善处理。

3.2应急行动管理

3.2.1指挥与协调

3.2.1.1最初接到事故信息的市区、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的职责,并适时启动相应预案,采取应急行动,直至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权已明确移交给市指挥部为止。

3.2.1.2指挥部主任适时宣布启动或终止本预案,指定现场指挥,协调和调动应急资源赶赴事故现场,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

3.2.1.3指挥部副主任配合主任作具体工作,协调和调动应急资源,指导应急行动。

3.2.1.4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预案要求,调动有关部门、应急力量参加应急行动。

3.2.1.5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2.1.6现场指挥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应急行动方案,调动部署现场应急力量,负责现场事故救援、应急保障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报告或请示紧急事项,对现场行动进行监督管理等。

3.2.2应急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现场应急力量,调配应急设备和物资,执行既定的应急行动方案,决定采取具体的处置对策与措施。

3.2.2.1警戒与管制

威海海事局根据海上应急反应行动的需要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实施海上应急反应区域的警戒,落实海上公共安全、财产保护的措施。

市公安局实施岸边和陆上应急行动的警戒和交通管制,落实公共安全、财物保护措施。

3.2.2.2监视监测

威海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污染事故的规模,污染的扩散范围,污染事故对水体、港口、通航环境、其他船舶、敏感区域和水产养殖等的影响的监测;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条件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测。

实施监视监测的单位应根据污染的影响,科学设置监测点,利用监测仪器设备及监测方法按照监测程序进行,详细记录监测结果,并进行评估。

监视、监测的情况和评估的结果要及时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3.2.2.3泄漏控制

指挥部办公室指令相关单位采取海上围控、停止作业、关闭阀门、修堵漏洞、转驳、船舶脱浅等措施,减少和消除污染物的继续泄漏,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3.2.2.4海上清污

现场指挥负责指挥协调开展海上清污工作,相关单位实施对污染源的围控,并按照指挥部许可的污染处理措施开展海上污染清除行动。

所清除的污染物临时储存后,交由指定单位接收和处置。

3.2.2.5岸滩保护与清污

相关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海岸线保护与污染清除工作,包括近岸保护、岸线清除和废弃物的处理及海岸环境恢复工作。

如果现有资源不足以对相关海域环境资源敏感区域提供有力的保护,则必须按照优先保护次序对岸线或资源进行优先保护。

优先保护次序由指挥部根据专家组的建议确定,并考虑以下因素:

1.该区域可能遭受污染损害的程度;

2.保护敏感区域可能取得的实际效果;

3.污染清除工作的可能性和难易程度;

4.季节性因素的影响。

实施岸线保护与清除的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对需要实施特殊保护的岸线实施保护,并在现场指挥的组织指挥下,采取适当的清除措施对污染岸线实施清除。

3.2.2.6野生动物抢救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有关保护机构负责对受到污染物伤害的海鸟、海洋动物等实施抢救。

3.2.3应急行动的管理与控制

现场指挥明确应急行动方案、行动计划、行动组织形式、行动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以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后,应监督、收集应急行动情况并进行评估,以便调整应急行动方案和行动计划;监督、指导应急队伍的行动和行动计划的落实;检查现场安全和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投入的人力、设备器材进行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取证与工作记录,评价清除效率。

现场指挥应及时将应急作业的情况及重大决定向指挥部报告。

3.2.4救护和医疗

在污染事故特别是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和应急行动中,船员、现场应急人员、群众可能受到污染危害,造成人员伤亡。

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指挥应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疗援助或指导任务。

3.2.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应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应急队伍应装备应急行动安全防护用具。

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明确事故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件紧急处理方法,并进行进入登记。

化学品泄露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造成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2.6群众的安全防护

必要时,应将事故现场内未得到有效防护的人员疏散至安全地带。

密切监视险情,如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

如险情加剧至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内容应包括撤离路径及其备用路线,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居民的方式、告知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等)。

3.2.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在各级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动员其管理范围内有关的社会力量和物资参与应急反应行动,并由指挥部办公室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分配。

3.2.8应急行动结束

指挥部主任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在征求专家组的意见和进行评估后,可适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应急行动结束应满足下列条件:

3.2.8.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污染清除、船舶打捞或处置等)已经完成。

3.2.8.2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经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

3.2.8.3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和清除。

3.2.8.4对污染敏感区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3.2.8.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3.2.8.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3.3应急保障

3.3.1应急设备保障

3.3.1.1各级要根据当地船舶污染风险情况投资建设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基地,作为专业船舶污染应急力量,为当地船舶污染应急提供保障,为上级船舶污染应急行动提供支持。

3.3.1.2各港口、码头、装卸站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

库区也要视情况配备相应设备。

3.3.1.3其它企事业单位拥有的船舶污染应急设备资源应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作为船舶污染应急的社会力量。

3.3.1.4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辖区船舶污染应急设备资源数据库,并负责及时更新。

3.3.2应急队伍保障

船舶污染应急队伍由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其他应急队伍组成。

3.3.2.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现有人员和设备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建设专业船舶污染应急队伍,并不断充实加强,提高其应对大规模船舶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3.3.2.2社会其他应急队伍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污染应急联防组织,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清污队伍,船舶、港口、企业自身的清污力量。

鼓励合资、民营企业投资建设专业清污队伍,实现多元化、多渠道、按市场规律建设应急队伍。

3.3.2.3指挥部办公室建立船舶污染应急队伍数据库,并负责及时更新。

3.3.3医疗卫生保障

在事故发生和应急反应行动中,救护与医疗机构负责承担以下医疗援助任务:

3.3.3.1远程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3.3.3.2派出医疗人员及设备,随船舶、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3.3.3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安排。

3.3.4物资与交通运输保障

3.3.4.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3.3.4.2为确保应急反应的顺利进行,在确定现场指挥场所及指挥船舶之后,必须保证后勤物资供应充足快速,必要时,通过组织指挥系统做出相应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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