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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补贴项目清理网
一、目前继续执行的国家规定津贴补贴项目(见下表)
序号
津贴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执行范围
执行情况
1
警衔津贴
国人部发〔2006〕79号、人社部发[2016]11号
公、检、法单位中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按不同警衔等级发放560-2250元/月。
2006年7月1日(新标准2015年1月1日执行)
2
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人社部规〔2017〕10号
公、检、法单位中列入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的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
一类不超过40%(市级30—40元/人.天;县级40—50元/人.天)。
每月不超过22天。
2016年7月1日
3
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人社部规〔2017〕9号
公、检、法单位中列入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的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
人均710元/月。
2017年1月1日
4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人社部发〔2011〕17号
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240元/月。
2011年1月1日
5
法官审判津贴
国人部发〔2007〕105号
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按不同法官等级发放180-340元/月。
2007年7月1日
6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
人社部发〔2013〕17号
人民法院中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每加班1小时补贴10元(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2013年1月1日
7
检察官检察津贴
国人部发〔2007〕106号
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按不同检察官等级发放180-340元/月。
2007年7月1日
8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
人社部发〔2013〕17号
人民检察院中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每加班1小时补贴10元(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2013年1月1日
9
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人社部发〔2011〕18号
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地方检察院240元/月
2011年1月1日
10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人社部发〔2011〕19号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
220元/月
2011年1月1日
11
信访岗位津贴
人社部发〔2009〕177号
各级信访机构从事信访工作的公务员。
一线235元/月,其他130元/月。
2010月1月1日
12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人社部〔2011〕120号
机要密码工作人员。
工作不满10年的,200元/月;满10年不满20年的,400元/月;满20年以上的,600元/月。
2012年1月1日
13
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人发〔1997〕121号、人社部发[2015]100号
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
按一至三等,每天450、350、260元。
1997年10月1日(新标准2016年1月1日执行)
14
卫生防疫津贴
国人部发[2004]27号
限于在麻风病院从事传染病、结核病、吸血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
按类别一至四类每天分别发放9、7、5、3元。
1980年1月1日
15
医疗卫生津贴
(81)劳总薪字第14号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按类别一至四类每月分别发放13-15、10-12、7-9、4-6元。
1980年1月1日
16
教龄津贴
劳人薪〔1985〕40号
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3元/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5元/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7元/月;满二十年以上的,10元/月。
1985年7月1日
17
护龄津贴
劳人薪〔1985〕41号
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师)、助产士。
从事护理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3元/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5元/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7元/月;满二十年以上的,10元/月。
1985年7月1日
18
特级教师津贴
国人部发〔2007〕58号、国人部发[2007]158号
被授予“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在职教师及从教育系统中退休的教师。
300元/月。
2008年1月1日
19
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人发〔1997〕107号、人社部发[2015]99号
农业系统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作人员。
按类别一至三类每天分别发放450、350、260元。
1997年1月1日(新标准2016年1月1日执行)